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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巷掘进质量技术标准

井巷掘进质量技术标准

1目的

为提高井巷掘进质量,达到优质、高效、低耗、安全地完成井巷掘进任务,特制定本标准。

2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井巷工程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标准,对设计资料中还专门提出最大允许误差,验收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3适用范围

本标准使用于南场采选厂井巷掘进质量技术管理。

4质量管理

4.1凡基建、生产开拓,地探、生探、采准、切割、措施工程等井巷工程,必须是按设计审批程序批准的设计,才能开施工单(图)进行施工和验收。

4.2凡无设计、无施工单者,不予放线施工和验收。

任何人不得随意在现场乱点迎头(工作面),否则造成损失谁点谁负责,并按工程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4.3井巷工程施工前,设计人员需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交底,交清设计目的、工程数量、规格、方向、坡度、施工方法、施工期限和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

4.4井巷工程施工前,向地测单位提交经过审查批准的总体或单体设计图1—2份,以便指导和检查施工。

根据设计开出的施工单,一般需在二日前交付测量人员,经测量人员检查校对,并按设计位置、方向、坡度进行现场放线指定后,方能施工。

4.5在施工过程中,设计或施工管理人员要经常掌握施工情况,加强施工管理,如发现施工错误或质量不合规定要求,应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纠正。

施工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设计,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附修改后的图纸和文字说明书,交测量人员和施工单位。

对中途停止掘进或超设计继续掘进时,要以停工或补充通知单为准。

4.6测量人员必须根据设计要求,采用合理的精度,正确的测量方法,及时指导施工。

施工过程中,指导施工的导线、中线、腰线要跟上。

直线坑道每掘进40米必须挂中线一对,每20米定腰线一对;曲线坑道则以保证施工质量为限。

激光指向的坑道,要定期检查指向精度,以保证正确指导施工。

凡属测量错误或测量精度低,使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测量人员负责重测,直至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才予验收。

若造成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4.7需要对原有坑道进行刷帮、扩顶、降底等整改的,可按公司规定的标准断面折算成进尺验收;新设计掘进的坑道,不论其断面大小和一次或多次成巷(后期刷大),都不能将刷大部分折算成为进尺验收。

4.8对严重忽视质量,经提出质量检查通知后仍不重视的,施工人员有权停止作业,并向上级部门反映直至解决为止。

反映后仍不能解决时,施工人员有权提出解决办法及处理意见越级上报。

5井巷验收标准

5.1井巷进尺验收以米为单位,取至分米,并按设计规格折算成体积,体积以立方米计算,取至0.1立方米。

5.2一般井巷方向偏差(中线偏差),以设计中线为准(铺轨平巷以轨道中线为准),左、右最大允许偏差如下表。

若有5米以上井巷连续接近表中规定的限差时,仍算为不合格进尺。

一般井巷中线最大允许偏差表

井巷类别

主要运输井巷

采准井巷

切割井巷

备注

直线平巷

+0.2米以下

+0.3米以下

+0.3米以下

曲线平巷

+0.1米以下

+0.2米以下

上下山或天井

+0.2米以下

+0.3米以下

5.3井巷坡度偏差,以腰线为准,实际井巷底板到腰线的距离与规定的底板到腰线距离之差不得超过下表要求。

一般井巷腰线最大允许偏差表

井巷类别

主要运输井巷

采准井巷

切割井巷

备注

平巷

±0.04米

±0.06米

±0.1米

铺轨斜井

±0.03米

±3度

上下山或天井

±0.05米

在施工中,测量人员(或施工人员)应掌握好坡度变化情况,防止局部允许的限差逐步累计,影响总体坡度。

主要井巷实际坡度与设计坡度总的相对误差不得超过10%,需要贯通的井巷则需达到贯通要求的精度。

5.435°以上的上山、天井棚子(横撑)的距离最大不的超过1米,否则列为半成品。

5.5扩漏施工时,测量人员(或施工人员)和车间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施工质量,保证漏斗规格、坡度达到设计要求,必要时进行抽查验收。

验收前漏斗存渣(矿)高度不得超过2米。

5.6平巷掘进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围岩(矿)很松散时,应进行支护,其高度与宽度不大于设计值0.2米。

5.7平巷水沟验收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5.7.1水沟实际断面不得小于设计值;

5.7.2水沟断面不论大小,不折算进尺;

5.7.3设计有水沟的平巷未施工水沟或水沟未跟上工作面的部分不予验收。

5.8竖井掘进不得小于设计值,井筒实际净半径,以井筒中心线为准,不得小于设计值,或大于设计净半径50mm。

5.9井筒实际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之间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50mm。

5.10对竖井的其它要求按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立井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办理。

(见GBJ213—79第五节)

6硐室验收标准

6.1各种硐室均为立方米计算工程量。

硐室开拓实际尺寸不得小于设计值。

实际体积与设计值相差的百分比,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6.2爆破硐室按设计规定验收。

6.3技术要求严格的硐室,按设计标准验收。

硐室体积允许误差表

硐室体积(m3

<50

50—150

150—250

250—400

400—600

允许误差(%)

15

10

5

3

2

7验收注意事项

7.1无计划、无设计、无施工单(图)的工程不予验收。

7.2实际断面超过设计断面的,按设计断面验收。

7.3由于井巷的设计工程量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未完成(如水沟未施工,矿、岩未铲净,应支护的未支护等),可列入半成品;半成品必须把工程量按设计要求完成后,才能作为完成工程量验收上报。

7.4停止掘进的平巷矿岩必须出净才能验收;平巷中矿、岩未清除部分列入半成品;天井(或上山)脚或井内堆存的矿、岩未清除的列入半成品。

下月要继续掘进的井巷放炮后未出渣,当月扣进尺1米,硐室内出渣的,按渣的数量多少,计算为半成品。

7.5在验收项目中,只要有一项未达到验收标准,即为不合格工程量(进尺),限期修改合格后才能作为完成工程量上报;因修改成合格进尺所花费的工程量不得折合成进尺。

7.6由于设计、施工、管理不当而形成的废进尺,一律不得作为完成的工程量上报,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7.7在无特殊情况时,当月掘进的进尺,应在当月验收,一般不得延至下月验收上报。

半成品和不合格品改成合格品后可下月验收上报。

8验收办法

8.1验收组织:

以公司地测部门为主,厂配合,由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必要时邀请安全部门的人员参加)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重大工程应在公司采矿总工程师亲自主持下组织验收。

8.2验收时间:

可在平时、月终和工程竣工之后。

平时验收:

对已完成的工程,可确定适当的日期验收。

月终验收:

计划月末最后一天,由验收小组全面按标准验收。

竣工验收:

技术要求严格的重大工程,完工后组织专门验收。

8.3竣工验收后,需填写验收登记薄,并由参加人员签字,共同对工作负责。

9验收报告

9.1每月月终验收后,由公司地测部门于次月5日前出具验收报告,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厂及施工单位。

9.2报告公司的工程量必须是验收的合格进尺(成品),其它进尺一律不得作为成品上报。

9.3井巷合格率的统计及计算:

9.3.1合格进尺:

验收达到标准的进尺;

9.3.2不合格进尺:

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进尺;

9.3.3半成品进尺:

工作量未全面完成的进尺;

9.3.4废进尺:

不能使用而报废的进尺。

9.3.5计算公式:

a)合格率=(合格进尺÷总进尺)×100%

b)不合格率=(不合格进尺÷总进尺)×100%

c)半成品率=(半成品进尺÷总进尺)×100%

d)废品率=(废进尺÷总进尺)×100%

9.4认真填写井巷进尺验收月报表所附的文字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9.4.1说明当月质量好的工程、班组、个人及其主要经验;

9.4.2说明当月质量差的工程、班组、个人及其主要问题;

9.4.3厂、车间、施工单位对解决质量等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采场质量管理技术标准

1目的

采场质量是矿山技术工作的关键环节,为了充分利用国家资源,必须加强采场质量管理,为达到优质、高效、低耗、安全地完成落出矿任务,提高矿山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2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采场质量的要求,应达到的基本条件,考核指标,验收标准。

3适用范围

本标准使用于南场采选厂井下采场质量技术管理。

4坑下采场投产的条件与考核指标

4.1采场准备工程(含采切工程,降低贫化、损失工程,安全、通风

工程,耙运、装矿设备安装工程等)完工后,按《井巷掘进质量技术管理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产回采。

4.2凡已停产需要恢复生产的采场,必须做好复采的准备工作,经过公司采矿总工程师、地测、安全等部门,以及厂、施工单位等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能复产。

4.3采场投产过程中,做到集中力量进行强掘、强采、强出,特别在围岩不稳固和矿石有自燃的可能时,做到按设计要求做好采切工作,控制好回采顺序和矿石存窿时间。

存窿时间应按不同矿体,不同方法,设计时作出决定。

4.4采用不同落矿方式回采的采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无底柱分段崩落法

多沿矿体走向布置矿块。

a)矿块构成要素:

阶段高度一般30—60m,分层高度8-10m,采场暴露面积一般可达300—350m2。

间柱宽度一般8—10m,当矿体较薄且采用脉外天井时可取2—3m;预留顶板高度一般为1—2m。

底柱高度取决于矿石稳固程度和底部结构的型式,漏斗放矿一般为5—6m。

b)采准切割:

采准切割主要任务是:

掘进阶段运输平巷、分层、联络道、拉底巷道及漏斗颈等。

c)回采工作:

补充切割为拉底与扩漏。

大量回采包括凿岩、爆破、通风、局部放矿、撬毛平场、二次破碎及整个矿房落矿完毕后的大量放矿。

矿房回采自下而上分层进行,分层高度为2—2.5m,工作面多呈梯段布置,采用上向或水平浅孔落矿。

本法考核指标:

矿房损失率15%,贫化率15%。

4.4.2分段落矿阶段矿房法

分沿矿体走向布置、垂直矿体走向布置与倾斜、缓倾斜矿体中分段落矿阶段矿房采矿法三种形式。

a)矿块构成要素

阶段高度:

阶段高度由矿房高度、顶柱厚度与底柱高度三部分组成,一般为50—70m,围岩稳固、采矿强度大取大值。

矿房长度:

沿矿体走向布置时一般取40—60m;垂直矿体走向布置时为矿体厚度。

矿房宽度:

沿矿体走向布置时等于矿体厚度;垂直矿体走向布置时为一般取10—12m。

顶柱厚度:

一般为6—10m

间柱宽度:

一般为8—10m

底柱高度:

电耙巷道时为7—11m

分段高度:

中孔设备凿岩为8—12m,深孔可为15—20m

漏斗间距:

一般为5—7m

b)采准切割工程

采准工程:

有阶段运输平巷、分段凿岩巷道、通风人行天井、溜矿井、电耙道、斗川及漏斗颈;

切割工程:

有拉底巷道、切割横巷及切割天井等

阶段运输平巷应按设计布置在脉内或脉外

通风人行天井按设计布置,通常布置在脉内

分段凿岩巷道按设计一般布置在靠近矿体下盘的位置,以便减少落矿炮孔的深度差

溜井的倾角应满足贮矿与放矿的要求。

此外,其贮矿体积最好不小于一列矿车的装载体积。

c)回采工作

回采工作包括补充切割与大量回采。

补充切割是扩切割立槽、拉底与扩漏。

大量回采是以切割立槽、拉底空间为自由面,通过爆破分段凿岩巷道中的上向炮孔来实现的。

应按设计的炮孔参数布置炮孔,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装药爆破。

(一般孔径60—75mm,最小抵抗线1.5m左右,孔底距1.5—2.0m,孔深不超过20m),每次爆破一排或几排炮孔。

当补偿空间足够大时,应尽量采用多排微差爆破,以提高爆破质量。

爆下的矿石应及时经二次破碎自底部结构放出。

本法考核指标:

矿房损失率15%,贫化率15%。

4.5开采过程中新发现的边部支脉和薄矿脉,另行选择合适的采矿方法进行收采,不得损失和丢弃;有勘探价值的,应上报公司地测部门采用勘探手段进行补充勘探。

4.6采场中深孔或硐室大爆破的设计、施工等有关事项应按公司有关大爆破管理条例执行。

4.7放矿质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4.7.1各出矿采场,设计人员应按经济价值等综合性计算最低出矿品位;按日统计出矿数量,定期检查出矿品位。

一般采用轨道衡称重计量,当用矿车计量时,每车装矿重量必须经常实测,采用平均值。

4.7.2易烧结的矿石,必须组织快放、强放;因故不能大量放矿时,应加强松动放矿;遇矿石温度升高等异常现象时,应采取相应措施,该封闭的漏斗(溜矿口)可予封闭。

4.7.3留矿法回采的采场除应遵循上述放矿规定外,放矿后必须检查放矿是否随放出矿量而下降,如出现“悬顶”必须采用爆破法处理好后,方能进入才场作业。

5采场(块段)结束验收

5.1采场或开采块段回采结束前一个月,由采矿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厂分管领导负责,采矿车间组织有关人员,先进行预验收,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整理有关资料,报请公司采矿总工程师、地测部门组织正式验收。

未经正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采场(块段),一切生产设施不得拆除。

5.2验收标准及应有资料

5.2.1验收标准:

a)采场所落下的矿石应放完,各放矿口以内应达到设计要求的放矿截止品位。

b)矿柱(顶底柱、间柱、矿房中的矿柱)应按设计要求回采。

c)坑内薄矿脉矿未采下,其损失量以最低可采米百分率为准

进行验收。

d)采场边部支脉,以及因安全和其它原因,无法回采的矿石,应提出储量报销报告,经相关上级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报销验收。

5.2.2应有的资料

a)采掘平剖面图及地测、采矿的原始记录和表格,齐全的损失率、贫化率计算资料与边部小矿收采情况说明。

b)预验收资料和处理有关问题的记录。

c)矿柱回采、采空区处理与采下矿量放出情况的具体资料。

5.3验收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5.3.1验收不合格的采场(块段),要采取措施,限期处理遗留问题,另行组织验收。

5.3.2验收合格采场(块段)一般应在当年上报资料,最迟不超过次年第一季度报公司分管领导。

5.3.3验收合格的采场(块段)应从验收之日起20日内回收设备、材料,并封闭进入采空区的通道。

 

井巷、采场顶板管理技术规程

1目的

为强化井巷、采场顶板管理,确保作业安全,实现优质、高效、低耗、安全地完成井下生产任务,提高矿山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2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井巷、采场顶板管理质量、技术要求,应达到的基本条件,考核指标等。

3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南场采选厂井巷及采场顶板管理。

4井巷顶板管理技术规程

4.1工作面爆破通风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时一定要检查和清理因爆破而产生的危、浮、吊石,再进行其它作业。

4.2工作面地质条件不好时,最大空顶距离一定要保持在作业规程规定的范围内,一般不超过1米。

4.3井巷采用工字钢棚式支架时,支架背板一定要背楔紧,不能有空顶空帮现象。

4.4经常行人的裸体巷道,每天要有人巡回检查,对顶、帮有松动现象的地段,要及时敲帮问顶并予以处理。

4.5对于地压大的区段要设地压监测站,有专人观测,做到每站一日一记录或一日数记录。

发现危险要及时撤出人员。

4.6天井支架的架设必须保证质量,井架要与四帮背严刹紧,防止脱裤。

4.7直井施工的临时支护不宜过久,要及时改为永久支护,同时加强检查,防止四帮松动片帮。

5采场顶板管理技术标准

5.1根据矿体地质条件,合理选择采矿方法,采场结构参数,回采方向及回采顺序。

做到有设计、有计划、有安全措施地进行开采。

5.2提高开采技术。

减少同时回采作业面,减少顶板暴露时间,加快回采进度,缩短回采周期。

5.3掌握顶、帮岩石的变化情况,强化顶板管理。

5.3.1根据已掌握的地质资料,加强现场顶板管理。

5.3.2对采场矿岩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其变化情况,根据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5.3.3当矿岩松软时,应及时采取支护措施,避免人员在不稳固的空顶下作业。

5.3.4发现有大面积冒顶危险时,应立即撤出采场作业人员。

5.3.5采场内所有作业人员都有义务、有责任对顶板进行观察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汇报。

5.4加强对顶帮松动矿岩的检查与处理

5.4.1在采场和附近巷道爆破后,应对采场顶帮的矿岩作细致的检查,撬去易冒落的松动矿岩。

5.4.2检查顶帮时要从外往里进行,人站在安全的地方,用尖头长钎杆或带茅头的木(竹)杆处理松动矿岩,为便于顶板管理和其它作业,采用浅孔留矿法开采时,采场控顶距不得大于2.5米。

5.4.3如遇到撬不下来而又极可能因凿岩震动而下落的吊石,可以糊泥炮震动使其下落,但用药量要严格控制。

5.4.4检查处理完危、浮、吊石后,其他人员方准进入工作面。

5.4.5接班进入采场后,应首先进行顶帮检查,对重新恢复生产的采场开工前必须检查顶帮安全状况。

5.5注意顶板观测,及时处理采空区。

5.5.1建立“采场地压监测制”,由专职人员负责采场地压观测。

每个采场都应根据回采程度建立相应的地压观测站,保证一站一日一记录或一站一日数记录。

5.5.2发现采场地压变化,顶板有异样情况(如响声、掉块等),必须及时撤出人员。

5.5.3及时处理采空区,包括及时合理地回采矿柱。

5.6采用合理的凿岩爆破技术。

选择合理的爆破参数,爆破顺序,落矿(崩落)方向,尽量减少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在靠近采场边界,矿柱附近应相应减少爆破用药量,以免影响矿柱的稳定。

5.7保留合理、必要的安全矿柱是保证顶板安全的必要措施。

5.7.1设计人员在做采场单体设计或采区布置时,应根据矿体地质情况设计保留必要的保安矿柱。

5.7.2上、下中段的矿柱应相对应,不得相互错开布置。

5.7.3采过程中,保留的矿柱应保证直立稳固,回采到矿柱附近时,技术人员应及时给出回采边界,并严格控制凿岩方式和一次爆破用药量,严禁超挖超采。

5.7.4严禁在矿柱内掘进有损矿柱稳定性的井巷,严禁私自回采矿柱,特别是上下阶段间的顶柱,矿房间的间柱不得随意损坏。

 

井下常见事故及预防措施

1目的

为预防井下常见事故的发生,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特编制本措施。

2适用范围

本预防措施适用于南场采选厂井下掘进、采矿生产。

3几种常见事故及预防措施

3.1井巷高处坠落事故及预防措施

在天井、竖井、大断面硐室施工时,容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其预防措施如下:

3.1.1天井、竖井、大断面硐室施工时,在6米以上高度作业人员都必须佩戴安全带,吊桶升降员也应佩戴安全带或保险绳。

3.1.2天井、大断面硐室施工时,距顶板1.8~2米处要设牢固的板台,掘进高度超过8米时,应设隔板和安全棚,安全棚距不超过6米。

3.1.3上、下人梯子或扒钉的支持点应位于井框横梁上,梯子倾角不大于80º,平台出口要保证0.6~0.7平方米以上。

不打横梁的天井,应该用铁钩子架设托梁,铁钩子一般用直径20~30毫米圆钢制作,插入两帮的眼深不小于800毫米,并保持水平。

3.1.4井口的封口盘在不提升,上下行人时应随时封闭,在封口盘、固定盘、吊盘及井架上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

3.2井巷施工物体打击事故及预防措施

在天井、斜井、竖井、大断面硐室作业时,往往出现上部物体下落击伤下部人员。

其预防措施如下:

3.2.1竖井凿岩前下放风水管,应由上面的人慢慢往下放,下面的人不能拉,以免将井筒内或吊盘上的物体碰落伤人。

凿岩时,不准任何人乘吊桶至工作面,遇特殊情况时,应停止凿岩,再下吊桶。

3.2.2井盖门只准在吊桶上、下通过时打开,吊桶过后应立即关闭。

3.2.3在井筒内出碴或凿岩前,要检查临时支护牢固情况,防止受震动滑落伤人。

3.2.4在天井、竖井上部作业人员的工具必须装入工具袋内,几个人同时上、下时,上时背工具的走在后,下时背工具的走在前。

3.2.5天井内凿岩和出碴平行作业时,上面人员不准往下扔东西,下面人员听到有掉石时,应迅速躲避。

3.2.6斜井(上山)提升或下放物料时要有防止物体滚落措施,下面作业人员听到有物体滚落声时要迅速躲藏,不许站在中间向上张望。

3.3采场高处坠落事故及其预防措施

3.3.1天井必须根据岩石稳定情况架设牢固的支架。

岩石稳定时可用横撑支柱,岩石不稳定时必须用方框支架,有片帮危险时须留矿柱。

3.3.2天井内行人梯子,扶手应牢靠,并经常检查,每距3~4米应搭一平台,梯子间与提升间之间应有隔板。

天井高度不大,单纯用抓钉作把手时,须另设一根牢靠的保险绳以防不测。

3.3.3天井上部井口附近有明显的标志和照明,井口边应留有一米左右的行人道和拦杆,不使用的井口应用木板封闭。

3.3.4采用留矿法采矿时,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扩完并充满矿石。

3.4采场物体打击事故及预防措施

3.4.1任何人不准正对漏斗作业,任何人不准在放矿过程中从漏斗前通过、停留、漏斗不能放空敞开,存矿高度必须超过漏斗压梁。

3.4.2在工作面上部撬大块矿岩时,须通知下部人员躲避、撬石者应站在安全点(或靠帮站立)防止石头滚落伤人。

3.4.3天井上口及天井内有人作业,下口应有人警戒,禁止人员通过井口下方。

上层作业人员不得掉落任何东西,以免砸伤下层作业人员。

3.4.4天井上口不应堆积易滚落的物体,搬运物料后,井口要及时清理干净。

3.5留矿堆中形成空洞、造成采场塌陷事故及其预防措施

3.5.1回采前探明矿体倾角及厚度变化情况,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开采宽度以及在回采过程中应切掉的下盘围岩,避免矿房下盘倾角及开采宽度突变现象,为顺利放矿创造条件。

3.5.2正确选择爆破参数,减少爆破后产生大块矿石和过多粉矿,尽可能保持上盘围岩不被破坏,避免围岩发生大块片帮。

3.5.3局部不稳固的矿体可留不规则矿柱,防止大块片帮。

3.5.4平整采场时,应仔细进行大块矿石的二次破碎工作。

3.5.5当留矿堆中粉矿较多,矿石湿度大或含有粘土夹层,较多硫化物时,应预先确定采用尽可能小的漏斗间距。

且要注意经常而均匀地进行放矿。

3.5.6在放矿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各漏斗矿石堆表面下降情况是否与放矿量相适应,以便及时发现并设法防止矿堆中形成空洞。

观察人员站在天井两侧的联络道内。

放矿时,采场内不准有任何人。

3.5.7处理留矿堆内空洞的常用方法:

a)自空洞的两侧漏斗放矿,破坏空洞周围矿石的平衡,使悬空矿石掉落。

b)用较大药包在空洞的位置上爆破,震落悬空的矿石。

c)使用矿用火箭爆破消除悬拱。

d)用高压水冲洗因粉矿而引起结拱所形成的空的矿石。

e)禁止人员进入漏斗内处理结拱(空洞)。

3.6溜矿井、放矿漏斗卡矿预防和处理措施

3.6.1保证漏斗、漏斗的坡度,不要拐死弯。

3.6.2溜井、漏斗使用前,必须将溜井中一切杂物清理干净。

3.6.3溜井、漏斗上部作业人员不要将废旧木材、钢管、铁轨、风水管杂物,以及大块矿石放进溜井、漏斗。

3.6.4溜井和漏斗卡矿时,不准从下面往上爬上去处理。

3.6.5卡在10米以内,可用打入钢管,装药爆破的方法处理。

3.6.6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3.6.7在情况了解清楚后,向卡矿部位打深孔,孔底装药爆破。

3.6.8可用撬棍从漏斗中向上撬,撬的时候,人员要靠帮站在安全的一边。

 

采掘工作面通风防尘技术规程

1目的

为强化采掘作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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