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
0.94
1.00
1.07
1.17
1.31
钻机
孔径不同调整系数表:
调整项
目
孔径(mm)
备注
<91
110
130
150
200
终孔孔径》130mm或孔深超
过70m时钻机换成300型,
消耗量不变
人工、钻
机
1.00
1.05
1.25
1.52
1.82
2、钻机钻岩石层灌浆孔定额按露天作业编制。
钻试验孔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
钻观测孔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3.坝基岩帷幕灌浆定额按露天作业、一排帷幕、自下而上分段灌浆编制。
设计为二排、
三排帷幕时,按下表方式调整:
排数
人工、气动灌浆机
水泥
水
二排
0.97
0.75
0.96
三排
0.94
0.53
0.92
设计要求采用磨细水泥灌浆的,水泥品种应调整为干磨磨细水泥
4.土坝(堤)充填灌浆定额按垂直孔、孔深50m以内编制,其中浆液按灌注黏土浆液考虑,如采用水泥黏土浆,则水泥加上黏土的总重量等于本子目的黏土重量,水泥掺量由设计确定,一般为总重量的15%~20%;取消水玻璃用量的,搅拌机台班减少20%,其他不变。
九、盲沟填筑定额未考虑土工布包裹的工作内容,实际发生时,执行本章“零星
土工布”定额。
十、
浮力块、走道板按常用规格编制,设计规格与定额不同时,材料换算,人工、
机械消耗量按面积比例进行调整。
调节池浮盖施工按干法施工考虑,如现场釆用带水施工时,措施费用另行计算。
辅助系统的各种井设计规格与定额不同时,材料(主材及辅材)换算,人工、机械不变。
十一、填埋气体处理系统按燃烧火炬成套设备考虑,设备价格应包含相应安装辅材
费用,定额仅包含工作内容范围内设备安装的人工、机械消耗量。
火炬基础混凝土及其模板执行《水处理工程》相应定额,基础钢筋及预埋件执行第九册《钢筋工程》相应项目。
十二、地下水监测井钻孔执行本章帷幕灌浆钻孔相应定额。
如设计成井管道与定额不一致时,成井管道换算,其他材料、人工、机械不作调整。
十三、封场覆盖使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时,执行本章相应定额,人工、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05。
封场覆盖的对体整形相应定额按垃圾场内倒运、整形考虑;如需垃圾外运,挖垃圾装
车、运输执行《通用项目》一、二类土相应定额,人工、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2。
封场固土采用土工网垫时,执行土工复合排水网(6.0mm)子目。
十四、渗滤液处理设备安装中氨吹脱塔定额未包括风机、氨尾气吸收装置等附属配套机械设备的安装内容,实际发生时,可执行我省现行安装工程定额相应项目。
十五、膜生物反应器(MBR以及纳滤、反渗透膜组件与装置等定额子目未包括膜处
理系统单元以外的水泵、风机、曝气器、布气管、空压机、仪表、电气控制系统等附属配套设施的安装内容,膜处理系统单元以外与主体设备装置配套的管路系统(管道、阀门、法兰、泵)、风路系统、电气系统、控制系统等,应根据其设计或二次设计内容执行《水处理工程》和我省现行安装工程定额相应项目
十六、渗滤液主体处理构筑物中各类钢筋混凝土调节池、混合池、反应池、沉淀池、集水井(池)、滤池、厌氧池、好氧池(SBR)、氧化沟、浓缩池等现浇、预制混凝土构件及其模板工程、吸附过滤活性炭等滤料敷设工程,执行《水处理工程》相应定额;渗滤液主体处理构筑物现浇、预制混凝土的钢筋、预埋铁件、止水螺栓等的制作、安装执行第九册《钢筋工程》相应项目;主体处理构筑物的防腐、内衬工程,金属面防腐处理执行《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非金属面执行第六册《水处理工程》相应项目,其他防腐处理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
十七、渗滤液主体处理构筑物中钢制池、槽、罐、斗、塔及其他各类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及其防腐处理,渗滤液处理配套工程中的泵、风机等各类通用机械设备安装,通风管、输配水等各类工艺管道安装,供配电、自控仪表、检测仪器和报警装置等的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
十八、渗滤液处理设备中的格栅、加药设备、曝气设施、生物转盘、压滤机、污泥浓缩机、脱水机等其他水处理专用设备安装执行第六册《水处理工程》相应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垃圾坝、压实黏土防渗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二、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土工复合排水网、土工合成材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锚固沟、盲沟等按展开面积计算,搭接长度不重复计算。
三、导流层敷设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四、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道敷设及管道钻孔加工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六、导气石笼井钻孔区分孔深,按设计深度乘以设计井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七、浮力块、走道板按设计规格数量以“块”计算。
八、氨吹脱塔安装区分填料高度及塔体直径,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九、膜生物反应器(MBR)以及纳滤、反渗透膜组件与装置安装区分膜处理系统单元产水
能力,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第二章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自动感应洗车装置安装、垃圾破碎机安装、垃圾卸料门及车辆感应器安装、垃圾抓斗桥式起重机安装、生活垃扱焚烧炉安装、烟气净化处理设备安装、除臭装置设备安装等项目。
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的垃圾计量、烟气净化处理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灰渣处理系统、飞灰输送和储存系统、电气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热力系统汽水管道安装及油漆、防腐、炉墙砌筑及保温系统、供水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燃油供应、消防、通风空调等配套设备以及水压试验、风压试验、烘炉、煮炉、酸洗、蒸汽严密性试验及安全门调整等,执行我省现行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三、本章定额已包括设备单体和配合分系统试运时施工方面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
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特殊项目测试与试验等调试工程,执行我省现行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四、本章脚手架搭拆费按《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的相应规定计算。
五、工程范围及未包括的工作内容。
1.自动感应洗车装置安装的工程范围:
设备搬运、开箱、清点、编号、分类复核、基础验收、中心线校核、垫铁配制、配合二次灌浆。
'
2.拉圾破碎机安装的工程范围:
电动或液压双轴破碎机机架底座、活动齿轮、润滑系统、液压管路、随设备供应的梯子、平台、栏杆的安装。
大件垃圾破碎机底座、切断机具、润滑系统、液压管路、随设备供应的梯子、平台、栏杆安装。
未包括的工作内容:
电动机检查接线。
3.垃圾卸料门及车辆感应器安装的工程范围:
成套卸料门及门框、电液推杆或驱动装置、预埋件、附件及紧固件的安装。
车辆感应器定位切槽、下线、固定等安装。
未包括的工作内容:
卸料门的指示灯、控制台、就地控制箱、动力柜、限位开关的安装,卸料门的表面涂装由厂家负责。
4.垃圾抓斗桥式起重机安装的工程范围:
大车、小车行走机构和垃圾抓斗的检查,车梁、行走机构、抓斗及其他附件如本体平台扶梯等的安装。
未包括的工作内容:
起重机设备安装脚手架搭拆、轨道安装、垃圾抓斗控制系统的安装。
5.生活垃圾焚烧炉安装。
(1)垃圾进料斗及溜槽安装的工程范围:
垃圾料斗、垃圾料斗支架、料斗盖驱动装置、架桥破解装置、垃圾溜槽的安装。
2)液压推杆给料装置安装的工程范围:
液压推杆给料装置整体安装和传动机构的检
查、组合、固定、安装,推料器、液压缸、料位探测器支架的固定、安装。
未包括的工作内容:
料位探测器的检查、组合、安装。
(3)垃圾焚烧炉炉排安装的工程范围:
干燥炉排、燃烧炉排、燃烬炉排、炉排液压驱动装置、润滑设备配管及阀门、炉排冷却设备、炉排驱动装置(电磁阀组)及其附件的安装。
(4)炉排下渣斗安装的工程范围:
炉排下部漏渣斗、渣斗溜管、漏渣挡板、漏渣斗用气缸、一次风集管、落渣管、风室及风室下通道等的安装。
(5)除渣装置安装的工程范围:
除渣机安装在焚烧炉炉后下部,采用液压驱动方式,内容包括除渣机、液压油缸、控制水箱、控制水阀等的安装。
(6)液压站安装的工程范围:
成套液压装置包括液压泵、油箱、液压油冷却器、温度开关、就地型温度计、液位开关、就地型液位计、设备本体管道及附件等的安装。
未包括的工作内容:
设备本体以外的液压管道及阀门的安装。
(7)燃烧装置安装的工程范围:
燃烧器装置包括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内容分别包括燃烧器本体及支架、高能点火装置、火焰检测装置、隔离门及其支吊架等的安装。
未包括的工作内容:
管路及阀门系统、就地柜、风机、消音器、电源电缆、通信电缆及附件等的安装。
(8)清灰装置安装。
振打清灰装置的工程范围:
电机、减速机、转轴、振打锤、传动杆、密封装置、内部振打杆的安装。
固定爆破式清灰装置的工程范围:
可燃气混合装置、放水阀、对夹止回阀、火焰导管、
旋转集箱、脉冲罐等的安装。
6.烟气净化处理设备安装。
(1)喷雾反应塔安装的工程范围:
雾化器及其清洗装置和冷却装置、反应塔本体(含顶部蜗壳、钢结构、平台扶梯)、灰斗及其破桥装置和出灰装置、阀门、灰斗拌热装置等的安装。
未包括的工作内容:
基础预埋框架、地脚螺栓、支架、底座的配制,不随设备供货而与设备连接的各种管道的安装、设备的衬里等。
(2)活性炭喷射系统安装的工程范围:
活性炭仓、仓顶除尘器、破拱装置、活性炭储存和输送系统设备平台扶梯的组合、安装,随设备供货的管道、阀门、管件等的安装。
7.除臭装置设备安装的工程范围:
设备、附件、底座螺栓的开箱检查,吊装、找平、找正、支架的固定及安装。
未包括的工作内容:
不随设备供货而与设备连接的各种管道等的安装。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以设备重量计算的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重量计算。
二、生活垃圾焚烧炉本体重量以制造厂供货的金属质量为准,不包括设备的包装材料、运输加固件、炉墙及保温等的质量。
三、垃圾卸料门安装按门框外尺寸以面积计算,包括成套卸料门及门框、电液推杆或驱动装置、预埋件、附件及紧固件等。
四、除渣装置按设备重量以“吨”计算,包括除渣机、液压油缸、控制水箱、控制水阀等。
五、炉排液压站按设备重量以“吨”计算,包括液压泵、油箱、液压油冷却器、设备本体管道及附件等。
六、燃烧器装置按设计数量以“台”计算,包括燃烧器本体及支架、高能点火装置、火焰检测装置、隔离门及其支吊架等。
七、振打清灰装置按设计数量以“点”计算,包括电机、减速机、转轴、振打锤、传动杆、密封装置、内部振打杆等。
八、固定爆破式清灰装置按设计数量以“点”计算,包括可燃气混合装置、放水阀、对夹止回阀、火焰导管、旋转集箱、脉冲罐等。
九、喷雾反应塔系统按设备重量以“吨”计算,包括雾化器及其清洗装置和冷却装置、反应塔本体(含顶部蜗壳、钢结构、平台扶梯)、灰斗及其破桥装置和出灰装置、阀门、灰斗拌热装置等。
十、活性炭喷射系统按设备重量以“吨”计算,包括活性炭仓、仓顶除尘器、破拱装置、活性炭储存和输送系统设备平台扶梯,随设备供货的管道、阀门、管件等。
十一、除臭剂喷雾系统按设计数量以“套”计算,包括溶液箱、高压泵等,未包括高压管道和雾化喷嘴、控制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