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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机组并网流程

第三章新建机组并网

第一节新建机组并网流程

第二节新建机组并网前工作安排

第一条有关单位应在每年8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新建机组项目投产计划及有关技术资料报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便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进行下一年度电网运行方式计算分析。

第二条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进一步书面确定下一年度的新建机组投产项目和投产时间,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将根据电网基建工程进度合理安排投产前有关准备工作,以保障电网基建工程项目按期顺利投产。

第三条有关单位应在每年6月31日前将下半年度的新建机组投产计划报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保障电网基建工程项目按期顺利投产。

第四条有关单位应在投入运行或停电过渡三个月前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附录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在接到齐全的工程资料后,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于3个月内完成资料核查、调度命名及编号、电网有关潮流稳定计算、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并网调试调度方案编制、通信电路组织、调度自动化主站接入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计划并网日1个月前,发电厂应提供与并网有关的工程进度表和新设备启动试验方案,以便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及时做好并网调试预安排和并网调试调度方案的编制工作,并由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牵头组织各处相关技术人员、发电厂、设备厂家、科研单位召开机组启动会,讨论并网调试方案及潮流计算报告。

第六条发电厂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进行施工,且应同步建设设计要求的安全自动装置和稳定控制装置,同步建设继电保护、励磁系统、调速系统、AGC、一次调频等自动控制系统。

调速系统和励磁系统的整定值报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备案。

向技术监督单位提交AGC、一次调频控制系统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

在控制系统配置或功能不全的情况下不得将机组并网运行。

第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机组具备整套启动条件后,应将相关资料(调试报告、监检资料)报网公司基建部进行审核,并在启动验收委员会通过后,方可向调度中心申请并网。

第八条发电厂必须满足以下机组并网运行的必备条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在机组首次并网前对必备条件是否满足进行检查。

1.现场运行规程、保厂用电方案、快速降出力及紧急停机预案、发电厂停电后的自恢复方案已报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2.发电厂一次设备安装完毕,完成分步试运并通过验收,验收报告已报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3.机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已经安装并完成静态调试,具备投入运行条件。

AGC已安装并完成就地调试,具备同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联调条件。

4.设计要求的安全自动装置已安装调试,具备投运条件。

机组继电保护按设计配置和安装调试,其中高频保护、低频保护、过电压保护、低电压保护、失磁和失步保护、快关保护、主要辅机设备低电压保护的整定已报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审核批准,其余保护的定值已报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备案。

5.调度自动化系统调试完毕,监测数据能够接入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度自动化系统,能够自动接收发电计划和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控制调节命令,电能量计量装置已安装调试完毕并接入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电量计量系统,按设计要求安装的PMU装置已安装调试完毕并接入电力调度通信中心WAMS主站,电力二次系统已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已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提交齐全的技术资料,包括:

发电机和主变的实测参数;发变组辅助设备(开关、闸刀、电流互感器等)的技术资料和实测参数;励磁系统(包括PSS)、调速系统(包括AGC、一次调频)整定参数(如优化后还要报修改后参数);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施工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与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有关的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PMU信息表;电能量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发电厂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方案和技术资料;与电力调度通信中心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

第九条联系方式

负责部门: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系统运行处

电话*************系统内:

9261-82682

电子邮件:

*****************.cn。

或:

电话*************系统内:

9261-82697

电子邮件:

*****************.cn。

第三节新建机组上网电价

第一条新建机组上网电价分为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

第二条机组自投产之日起至商业运行日止的期间为调试运行期,电网在调试运行期为新机组试运创造良好的运行条件,同时机组运行不参与电网考核。

第三条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补偿发电企业机组变动成本的原则确定。

根据京津唐电网同类型机组平均变动成本(含税)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共同协商确认。

第四条自商业运行日起为商业运行期;商业运行期购售电双方正式履行《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等有关合同。

第五条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执行。

第六条联系方式

负责部门:

财务部电价管理处

电话*************系统内:

9261-81346

电子邮件:

*****************.cn。

第四节购售电合同的签订

第一条新建机组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后,应当于正式并网发电前6个月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二条《购售电合同》内容包括正文及三个附件,正文内容包括定义与解释、双方陈述、合同双方的义务、电力电量购销、上网电价、电能计量、电量计算、电费结算与支付、不可抗力、非计划停运、违约责任、合同的生效和期限、适用法律、合同的变更转让与中止、争议的解决、其他等十六章;附件包括发电厂主要技术参数、发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并网调度协议等三项。

第三条合同签订前,项目方需要向电网提供如下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单位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主要设备参数表(发电机、汽轮机、变压器),发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项目方联系方式,电费银行账号等。

电网同时向项目方提供电网公司企业注册及银行帐号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上网电量在某一个区域内定向销售的发电企业,还须取得当地政府的有关承诺或相关文件。

第五条项目方与电网公司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年。

第六条联系方式

负责部门:

营销部购售电处

电子邮件:

****************.cn。

第五节《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

第一条《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原则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的直调并网发电企业都必须与电网公司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电网公司和发电企业应在客观、平等的原则下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参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协议》示范文本,电网公司和发电企业在《协议》的签订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华北电监局申请协调。

第二条《并网调度协议》签订时间要求

新建发电企业应在并网前6个月与电网公司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第三条《并网调度协议》有效期

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的《并网调度协议》必须重新签订。

第四条《并网调度协议》签订流程

1.并网前6个月,新建发电企业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提出《协议》签订申请。

2.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将《协议》示范文本提供给发电企业,发电企业根据本企业情况填写相关技术参数。

3.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根据发电企业机组相关技术参数,组织调度、系统、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自动化和通信各专业提出相关运行、技术及专业管理要求。

4.发电企业反馈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相关运行、技术及专业管理要求的意见。

5.双方召开讨论会,对《协议》条款细节逐条讨论,确定最后《协议》条款内容。

6.发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7.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8.《协议》签订完成。

发电企业保留三份,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保留三份,华北电监局备案两份。

第五条联系方式

负责部门: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度计划处

电子邮件:

****************.cn。

第六节新设备并网技术资料的收集

第一条电厂应按下列要求提供工程资料,所提供的工程资料应列出清单,有关技术参数需加盖公章。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将在收到资料后立即进行资料的核查工作,若核查中发现有缺少、错误或有疑问的项目,应通知电厂。

电厂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重报。

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应报送的技术资料分别送到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各专业处室,各专业所需资料如下:

系统处

1、设备、图纸资料

(1)平面布置图;

(2)电气一次接线图;

(3)发电厂的汽水系统图;

(4)输电线路的地理路径图;

(5)导线型号、长度、排列方式、线间距离、线路相序、平行线距离、架空地线规格;

(6)一次设备开关、刀闸、母线、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阻波器、结合电容器及无功补偿设备的技术规范;

(7)自动装置配置图

2、出厂资料

(1)锅炉、汽(水)轮机、发电机、调相机、变压器、电抗器的技术规范;

(2)电气技术参数发电机和调相机的空载短路特性曲线,电阻Ra、Xd、Xd’、Xd’’、X2、X0、Xq、Xq’、Xq’’及时间常数Td0、Td0’、Td0’’、Td、Td’、Td’’

(3)发电机、原动机转动惯量;

(4)汽(水)轮机调速器调整率及传递函数框图和各有关环节的时间常数;

(5)励磁机规范、励磁方式、强磁倍数;

(6)励磁调节器型式,低励限制器特性曲线及励磁调节器传递函数框图和有关各环节的时间常数;

(7)有关PSS等稳定装置及时间常数。

3、竣工实测资料:

(1)电气和机械参数的实测值;

(2)220kV及以上级路实测参数R1、R0、X1、X0、B0、Xm:

(3)220kV及以上级变压器实测X0;

(4)新投入设备对电网的要求和事故处理规程;

(5)机、炉最大、最小出力,正常和事故开停机炉时间,增减负荷速度。

4、发电厂、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

保护处

1、电气一次接线图;

2、发电机、变压器(含直接接于系统母线的起备变)出厂实测参数(变压器含零序参数);

3、220kV及以上线路设计参数L、R1、R0、X1、X0、C1、C0、Xm;

4、高压电抗器出厂试验报告参数(大电抗和中性点小电抗参数)并书面确认电抗器分接头位置;

5、母差及失灵、线路、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短引线、远跳、旁路、机组中性点过流、故录(录波量表)、保护故障信息远传保护图纸;

6、二次线图纸;

7、确认所有保护CT变比(要求工程组织部门在上盖章);

8、所有保护厂家说明书,要求上报随箱资料并确认软件版本;同时进口保护要求上报出口回路可编程逻辑图;

9、上报从现场保护装置打印出的定值清单;

10、220kV及以上级路实测参数L、R1、R0、X1、X0、C1、C0、Xm。

通信处

(1)工程设计文件

(2)工程施工图纸

(3)设备技术规范书

(4)业务需求说明

第二条联系方式

负责部门: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系统运行处

电话*************系统内:

9261-82682

电子邮件:

*****************.cn。

或:

电话*************系统内:

9261-82697

电子邮件:

*****************.cn。

第七节新建机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一条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要求,凡接入公用电网的发电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监督费。

第二条发电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量监督申报书”和以下资料:

1、工程项目核准文件;

2、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立项批准文件;

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4、施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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