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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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制安全运行,提高对外服务效率,防范会计风险,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由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的组合,通过临柜窗口为客户综合办理人民币对公会计、储蓄、信用卡等多种金融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实行柜员制操作的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1、依托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办理对公和储蓄业务、并已经稳定运行半年以上的营业网点。

2、营业网点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必须符合安全防范(“三防一保”)要求,柜员之间有适当隔断设置,配备“一对一”监控系统,能够清晰监测到柜员行为及桌面情况。

3、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计算机、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验钞机、捆钞机、保险箱(柜)等设备;

4、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内部管理规范、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岗位设置、岗位分工要求,符合相关内控制度要求;

第五条窗口设置

1、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按业务种类和业务量情况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外窗口,任一窗口均可办理或受理本机构经营范围内的人民币对公会计、储蓄和信用卡业务,窗口设置要与客源和经营管理需要相适应。

2、综合柜员制网点可以设立专项窗口,办理区辖联行业务、汇兑结算、开销户、大额付现、协助司法、税务查询、冻结、划款等业务。

若网点某类业务品种的业务量相对较大或确有必要时,可专设窗口办理此类业务。

3、必要时,可指定某一窗口主办大户业务,兼办其他业务。

4、实行综合柜员制初期,可以明确每一窗口受理业务的侧重点,供客户选择。

第六条实行综合柜员制对柜员的要求。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

2、各岗位人员要求熟练掌握与其岗位、级别和权限相适应的会计、储蓄、出纳业务知识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识别伪钞的基本能力,点钞技术达到规定的标准,能够独立、准确办理日常业务;

3、经过岗前业务基础知识培训和电脑操作技能培训,能够独立上岗操作。

第七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操作人员严格区分为柜员、综合员、会计主管三个等级,原则上各等级之间不得兼容;营业网点人员配置确有困难的,会计主管可兼任综合员(简称主管综合员)。

柜员:

指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受理客户人民币存取款、结算等各种临柜业务,并负责记录相关账务的人员,其中一人由会计主管指定为龙头柜员。

综合员:

指在权限范围内,对柜员经办的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并负责内部综合账务处理的人员。

会计主管:

指在授权范围内,对柜员经办的业务进行授权、监督管理的人员。

主管综合员:

指履行综合员职责的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综合柜员制网点的账务处理模式

1、滞后批量复核模式:

柜员有明确的交易金额处理权限,柜员权限范围以内的业务由柜员及时处理,超过柜员权限的须经会计主管授权后方可办理。

综合员进行批量复核,日终前完成当日所有业务的复核。

2、实时复核模式:

柜员处理的全部业务始终必须由综合员进行实时复核。

第九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联行机构及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清算机构要坚持执行章、证、压(押)三分管制度和清算员、交换员、账务处理人员三分开制度以及其他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分工合理,避免不相容岗位混岗操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条综合柜员制机构的操作人员必须持IC卡上岗,上机操作人员实行IC卡与操作员代码、口令三重控制。

操作人员经县联社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县联社财务会计部登记、发卡。

第十一条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综合柜员制机构的操作人员代码由四至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操作人员的代码是唯一的,代码为终身制,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操作员代码由县联社财务会计部统一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IC卡、操作代码、密码的初始设置和增加,由县级联社财务会计部根据网点上报的申请编制操作代码,由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管理部门(科技部)写卡、初始代码并密封打印操作员密码。

新增操作人员、操作代码注销、跨网点岗位的调动、密码重置,由各网点负责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申请表,加盖网点公章后,报县级联社财务会计部审批签章,送科技部部办理。

网点柜员、综合员、会计主管级别的变更,由网点向县级联社财务会计部提出申请,交由科技部办理。

第四章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柜员岗位职责

1、正确使用、保管本岗位负责的现金尾箱、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

2、正确保管、使用本岗位的各种业务用章。

3、受理开销户,现金收付、转账、汇兑以及查询、挂失等临柜业务。

4、按现行制度规定,认真审查受理的票据及结算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并认真审核票据的印鉴。

在授权权限之内(超过权限的,必须经综合员或会计主管授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5、确保所记录的流水账轧账平衡,账款、账证相符。

6、负责正确保管、使用本岗的登记簿,登记清楚、内容齐全。

7、专人负责监控录相的开关,并定期测放,看录相效果如何,如发现问题及时向联社报告。

8、其他交由柜员负责的业务。

9、龙头柜员还负责现金领取上缴、柜员之间现金调剂、协助管理大库、重要空白凭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综合员岗位职责

1、正确使用和保管本岗位的各种业务用章以及密押器等重要机具。

2、负责转汇业务复核发送。

3、按照制度规定,对柜员处理的账务进行实时或批量复核。

4、对柜员受理的大额现金收、付业务及时进行复核。

5、负责入库前复点、核对柜员钱箱中的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

6、负责网点的会计档案、资料的整理装订、保管等工作。

7、负责正确保管、使用本岗的登记簿,登记清楚、内容齐全。

8、及时记载手工分户账、管理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9、负责借款借据(及委托放款借据)的保管登记及形态调整,确保账据相符,形态真实。

10、信用社无信贷内勤的,要履行信用社信贷内勤职责,负责贷款收回、结息、计提应收利息以及规定范围内的贷款发放凭证的填制

11、负责信用社应收款、应付款及规定范围内财务开支等内部账务的凭证填制。

12、负责各项提取,编制内部自制凭证和部分会计报表。

13、负责并账制营业网点的凭证检查及事后监督。

14、负责抵质押物品及有价单证的保管登记,按旬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1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16、其他交由综合员负责的业务。

第十五条会计主管职责。

1、领导与管理辖属的会计出纳工作,监督和检查各岗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会计、出纳、结算、财务等制度以及综合业务网络各项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有关人员的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

2、注意掌握积累核算和经营管理资料,做好分析,当好参谋。

3、参与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及其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会计出纳工作总结,拟写年度决算说明书,向本单位和上级联社会计部门报告工作。

4、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增收节支,为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5、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一切违法违纪行为。

6、制定和落实柜员工作责任制,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对柜员的工作情况做好检查与评价。

7、组织柜员进行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练兵活动。

负责对柜员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定期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柜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操作技能。

8、按制度规定处理会计出纳工作中的重大业务事项和疑难问题。

对发生的各类会计出纳差错和事故,及时组织追查、补救和上报工作,并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研究防范措施,认真改进工作。

9、制订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对柜员工作范围及权限实行严格授权控制和人为控制。

10、建立工作日志,逐日做好要事记录,并负历史责任。

11、每日营业前监督检查柜员的准备工作,保证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压数机等按时、按制度规定出库。

12、监督检查柜员严格按操作规程办理业务,对需要授权的业务内容严格审查,对大额现金支付和资金往来汇划业务按有关规定审查,既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安全,又能做到及时、准确、方便客户。

13、监督检查联行印、押(机)、证分管、分用情况及柜员临时离岗时的现金、印、押(机)、证加锁入库和签退情况。

14、监督检查库房(保险柜)钥匙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5、检查柜员的临柜情况,负责登记临柜人员登记簿;严格柜员的休假和离职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柜员的缺离岗交接制度。

16、检查督促柜员严格执行密码保密制度,不定期监督柜员更换密码,密码不得使用重复字符和连续字符,严禁使用他人柜员号办理业务。

17、负责会计档案的调阅、保管和印、押、证、机的领入、颁发和管理。

18、负责管理柜员的日间签到、暂退和营业期间临时离岗签退,全天营业终了办理签退。

19、管理本网点重要空白凭证大库。

负责与管辖社之间重要空白凭证的集中领用、上缴,负责与柜员之间重要空白凭证的分发,收回、调剂工作。

20、主机必须设置密码,由会计主管或由会计主管指定一名柜员掌握开机密码。

21、负责信用社其他应收款的列支、财务开支及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申请的上报;

22、对当日发生的撤销、错账冲正主管应逐笔审核。

23、加强对作废凭证和废旧印章的清理、登记、上缴工作。

24、负责各种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临时报表的审查或编报。

25、根据工商、税务、人行等部门要求按时进行年检、交税等工作。

26、负责信用社微机管理工作。

27、有权抵制上级领导、单位负责人的违规行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反映。

28、负责会计档案入档前的检查登记及保管;

29、正确使用和保管本岗位负责的印章、密押器、IC卡。

30、合理调配本网点的柜员、综合员,确保会计核算工作正常开展。

31、按照权限规定,对柜员、综合员经办的业务进行审核、授权。

32、检查核对内部往来账务情况。

33、负责正确保管、使用本岗的登记簿,登记清楚、内容齐全。

34、其他应由会计主管负责的业务。

第五章授权管理

第十六条授权是指有权人对柜员所能办理的业务范围和交易金额予以明确限定的一种管理制度。

对柜员日常营业可以办理的业务范围的限定称为对柜员的基本授权;对柜员在基本授权业务范围内办理业务的最大交易金额的限定称为交易金额授权。

第十七条授权的基本规定

1、根据柜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确定授权经办的业务范围。

柜员具有记账、对外办理业务的权限,不得复核其他柜员或综合员的账务;综合员具有复核权限,不得直接临柜受理客户业务;会计主管只具有授权、监督权限。

2、对柜员经办业务实行交易额度控制,超过交易额度的业务,必须由会计主管及时授权,XX,由系统自动控制,拒绝处理此项业务。

3、实时授权的授权人须查验原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授权人的代码或姓名,系统自动记载授权登记簿。

第十八条实时授权的授权人在查验原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后,制度控制的业务可以采用签字授权。

授权时,授权人在有关凭证上记载姓名实时授权确认。

系统控制的授权业务采用刷卡授权,实时授权的授权人在交易画面刷卡后,输入本人代码及密码,授权时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柜员权限内业务范围及交易额度。

权限内业务包括:

储蓄;对公会计的一般业务的记账;轧账;支票管理;在授权下的抹账;凭证出售;账务查询、打印;流水轧账;受理并经授权后的开销户;汇划业务的录入查询、查复;在授权下办理协助司法等部门的账户查询、冻结、划款等。

交易额度,对公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现金付款业务、人民币20万元以内的单位转账付款业务;对私10万元以内的存款、5万元以内的取款、10万元以内的转账存(取)款业务。

第二十条综合员权限内业务范围。

权限内业务包括:

账务复核(事中监督),工前准备,转汇复核、查询,填制内部账务凭证,轧账和打印凭证、会计报表等。

第二十一条会计主管权限内的业务及授权范围。

权限内业务包括:

对公会计开销户的授权;环境参数修改;会计报表的审核;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单位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授权;公、检、法、海关、税务等部门依法对开户单位或个人账户的查询、冻结、解冻、扣划业务等。

授权额度,对公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现金付款业务,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转账付款业务。

对私10万元以上的存款、5万元以上的取款、10万元以上的转账存(取)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柜员办理储蓄开销户业务、存单(折)的挂失、解挂、撤挂、查询、冻结、扣划、批量代收代扣业务、错账冲正等业务,存款10万以上、取款5万以上、转账存(取)款10万以上业务按有关规定由会计主管审核授权。

上述未特别说明的业务内容,在不违反有关内控制度要求的,不需权限控制和授权管理。

第六章日常核算综合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营业前准备。

1、每天营业前,由专人开启柜面监控设备。

2、由主管会计及龙头柜员双人办理现金尾箱出库。

现金尾箱出库时,柜员要检查尾箱封口是否完好,现金与登记簿记录是否一致;若库存现金过少,不能满足正常营业的现金收付,应及时向龙头柜员提出提现要求。

3、重要空白凭证出库时,要核对各种重要单证与登记簿结存是否一致,是否能够满足正常营业所需,若重要单证数量不足时,应向会计主管提出领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综合柜员制机构,会计主管负责管理柜员的日间签到、暂退和营业期间临时离岗签退,全天营业终了办理签退。

营业前会计主管或由会计主管指定的柜员开机,按规定登记微机操作运行日志。

各上岗柜员在规定时间进行签到。

已签退柜员当日不允许再签到。

营业终了时,综合员对当日各柜员业务全部复核完毕,柜员尾箱现金、凭证核对无误码后,柜员方可办理签退。

第二十五条日常账务核算程序。

按照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由柜员办理记账业务。

记账前,根据发生的业务取得或由综合员填制的会计凭证,审查确认凭证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记账时,根据业务种类,选择相应的系统操作界面,按计算机提示将会计凭证的要素完整无误地输入计算机。

柜员权限之内的业务,由其直接办理,对公业务及储蓄业务由综合员当日批量复核。

各项业务超过柜员权限的,由会计主管授权后办理。

大额现金支取业务主管授权后还需综合员实时验印复核。

第二十六条收、付款处理程序。

1、除根据有关规定可由信用社代扣的款项外,付出款项要有付款单位签发的付款凭证,或按结算办法规定由收款单位填制的结算凭证。

2、柜员权限之内的付款业务,按照“柜员受理、审核、验印——柜员记账——柜员付款(签发回单)——综合员当日滞后审核、验印、复核”的程序办理;对权限规定必须实时授权的付款业务,按照“柜员受理、审核、验印——柜员记账——主管授权、综合员验印——柜员付款(签发回单)---综合员滞后复核”的程序办理,大额业务必须按规定经会计主管授权后才能办理。

现金付出必须坚持“先记账,后付款”。

对公支票户存款打印付款回单作现金支票附件。

3、柜员权限之内的收款业务,按照“柜员受理、审核——柜员收款——柜员记账——柜员签发回单——综合员当日滞后复核”的程序办理;对权限规定必须实时授权的收款业务,按照“柜员受理、审核、收款——柜员记账——会计主管授权——柜员签发回单——综合员当日滞后复核”的程序办理。

现金收入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账”。

对公支票户存款业务的现金交款打印回单作附件。

4、本网点开户单位间的转账结算业务,必须先记付款单位账,后记收款单位账。

5、参加票据交换的社,受理收款单位交存他行社的付款凭证时,必须在进账单回单上加盖“他行票据,收妥抵用”字样的戳记,在本社办妥收款手续后方可支付。

6、按照“审核——记账——复核”的程序处理内部综合账务。

第二十七条单位现金交款业务打印回单后,发现错账不能做抹账,需另填制错账冲正凭证作冲账处理。

第二十八条日终轧账的处理程序。

综合柜员制营业机构日终轧账模式为柜员轧账平衡——网点轧账平衡二级平账模式。

柜员轧账时,以柜员为单位,打印柜员轧账平衡表(反映各科目借贷方发生额、笔数),确保柜员尾箱账款相符、所记录的流水账借贷方发生额相等、重要单证账证相符。

网点营业结束,各柜员轧账平衡后,以营业网点为单位,由综合员对本网点当日处理的业务进行汇总轧账平衡,打印网点轧账平衡表(网点当日轧账表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必须与所有柜员当日轧账表对应科目借贷方发生额、笔数汇总数核对一致)。

第二十九条系统柜员轧账处理。

1、营业终了前,查询所记账务是否有未复核记录。

2、签退前,核清票箱。

柜员先清点核对重要空白凭证日收付发生数、作废张数及结存余额,并与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统计表(或手工登记簿)核对,无误后交综合员在登记簿复核盖章,做到账证相符。

3、核清钱箱。

柜员清点钱箱的实际库存现金数额,并按实际库存现金额输入计算机,与系统中本柜员的现金余额核对相符后打印柜员轧账单。

如不符,重新清点库存现金;打印发生的流水账与业务凭证进行逐笔勾对,如属凭证输入有误,应进行错账冲正;如属于现金收付过程中发生的长短款,按现金差错处理。

4、轧账完成后,将轧账表交综合员。

第三十条综合员轧账处理

综合员逐笔复核柜员当日经办的业务凭证(已实时复核的凭证除外),并加盖个人名章。

根据业务凭证进行分柜员登记业务量登记簿。

综合员对本网点当日处理的业务进行汇总轧账平衡,打印网点轧账单,核打各柜员的柜员轧账单与网点轧账表的借贷发生数,确保一致。

核对柜员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确保账款、账证、账账相符,核对无误与柜员双人上锁封箱。

第三十一条主管处理

主管在签退前核清尾箱。

清点库存重要空白凭证的实际收付数与计算机表外科目收付数是否一致,检查有无漏记、重记及号码混乱情况。

综合员复核完当日凭证、轧账表后,主管监督各柜员做签退处理,所有柜员全部签退后,关闭主机。

主管与龙头柜员将各柜员尾箱入库,登记尾箱入库登记簿。

关闭监控设备。

次日营业前,综合员接收并打印通存通兑清算资料、日计表等工前准备资料。

第三十二条柜员所经办各类业务形成的业务资料交由综合员及时整理,装订成册,次日交信用社会计主管事后监督,遇节假日事后监督日期顺延。

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按照各柜员当日经办业务交易清单的先后顺序进行装订,先柜员后交易,交易清单在前,记账凭证在后的顺序整理装订,并与该柜员的当日流水账核对相符。

日计表、流水账、机构轧账表在会计凭证的最前面,各柜员的轧账表在相应柜员交易清单及会计凭证的前面。

第七章现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须按窗口设置、配备收付款合一的尾箱。

尾箱必须编号使用,不得混淆。

第三十四条各网点应根据县联社核定的现金库存数核定柜员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10000-30000元,具体金额由各社自定),严格控制业务现金存量。

对于超限额的,柜员必须主动上缴龙头柜员,由龙头柜员视情况上缴。

第三十五条现金的领取、上缴

联社营业部:

领取和上缴由龙头柜员提出申请,填制现金调拔单,提交综合柜员。

综合柜员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送款单或现金支票,交由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由调、缴款人员到上级行社或中心金库调缴款。

缴款时,综合员与龙头柜员要清点所缴现金无误后,连同单据交调缴款人员。

款项提回后,综合员与龙头柜员核对单据票款相符后,入账。

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由龙头柜员提出申请、综合员向上级社报计划并备案。

综合员填制现金送款单或现金支票,现金由综合员和龙头柜员共同清点核对。

网点内部柜员之间的现金调剂,应在龙头龙头柜员的组织和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六条现金的交接。

交接前,柜员清点现金轧账无误后,打印出柜员轧账表一式两联,登记款项物品交接登记簿。

交接时,要有综合员监交,由交出柜员填写交接登记簿,在“移交人”栏加盖个人名章,接收柜员在“接交人”栏加盖个人名章,并由综合员在“监交人”栏加盖个人名章,接收柜员通过“现金交接”交易将交出柜员尾箱中现金转入本身钱箱,打印现金交接清单。

第三十七条每日签退前,柜员必须碰库,并交综合员复点、保证账款相符,核对无误后与柜员双人上锁封箱,做好尾箱寄库交接,集中入库保管。

第三十八条柜员轮休前一日签退前轧账时,必须将尾箱款全部交龙头柜员。

第八章章、证、压(押)、印鉴卡管理

第三十九条印章管理实行综合柜员制的网点,严格执行章、证、压(押)三分管制度。

因人员配备短缺,必须保证章证分管、章押分管,章押保管、使用情况必须在登记簿上详细登记保管、使用人。

1、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转讫章、受理他行票据专用章、储蓄业务用公章根据窗口设置情况编号刻制并由柜员保管使用;

2、结算专用章由专门受理联行结算业务的柜员保管使用;

3、特约通汇专用章由专门录入汇划业务的柜员保管使用;

4、会计业务公章由龙头柜员保管使用;

第四十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实行综合柜员制后,必须严格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进、出库、领用管理。

1、主管负责营业网点的大库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并负责向县联社领取、向各柜员分发重要空白凭证。

主管不得兼管或使用储蓄业务用公章、会计业务用公章。

柜员向主管领用时要当时清点准确,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并由双方相互签章确认。

2、建立、健全登记簿,领取、上缴、出售、使用、销毁重要单证时,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

柜员之间严禁相互调拔、交换、借用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柜员之间重要单证的调剂必须通过会计主管授权进行。

3、柜员保管日常营业所需的存款类重要空白凭证:

定、活期存单(折),存款利息清单。

内部往来凭证、现金支票、联社往来凭证、贷款类凭证、股金证、收费凭证等由综合员保管使用,必须确保章、证分管。

4、综合员每日营业终了必须对柜员重要单证使用、结存情况逐一进行查对。

第四十一条印鉴卡的管理。

1、各网点可根据柜员、综合员设置情况,填制多份印鉴卡,由柜员、综合员各自保管、使用一份,正卡由综合员保管使用。

多余印鉴卡密封入库(保险箱)双人保管。

2、必须坚持双人验印制度,柜员、综合员保管各自的印鉴卡,不得交叉使用。

3、开户、销户以及增加印鉴卡时,必须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开户时,由客户统一填制一正多副印鉴卡。

4、多余的、已填制的副卡按重要单证管理办法专人登记、管理,作废、变更、销户上缴时,同原使用的印鉴卡一并处理。

5、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或支付密码系统的网点,印鉴卡由会计主管负责保管。

第四十二条各岗位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负责使用的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客户印鉴卡以及密押器(压数机)等重要机具,不得将其出借他人使用。

在岗时,章、证、押(压)、印鉴卡应按规定妥善放置。

临时离岗,必须将章、证、押(压)、印鉴卡装箱上锁。

班间休息,必须将章、证、押(压)、印鉴卡装箱上锁存入库保管。

营业终了,必须将章、证、押(压)、印鉴卡装箱上锁入库(柜)保管。

轮休时,各人保管的章、证、押(压)、印鉴卡要办理交接手续,做好交接记录。

柜员交接由综合员监交,综合员交接,由会计主管监交。

请假离岗或调离时,必须严格按规定与接收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交接记录。

柜员、综合员交接,由会计主管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交接,由县联社财务会计部经理或指定专人监交。

第九章IC卡管理

第四十三条经授权的IC卡是综合柜员制各操作人员进行上机操作的合法身份确认工具。

IC卡上印有机构码、姓名及号码等有关信息,未授权的的空白IC卡和已授权的IC卡视同印章管理,在“密押及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保管人员签名。

第四十四条IC卡由信用社根据辖属综合柜员制网点操作人员数量和适当库存数量确定配备数量,向县级联社申请领用。

县级联社按信用社订购数量及起讫号码登记《印章及重要物品领用登记簿》,并由领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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