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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之完善.docx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之完善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之完善

  【摘要】我国十多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已陷入困境,其存在的基础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

从长远看,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推动农业发展,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前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

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

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

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

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

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

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

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

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三)社会保险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

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

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

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

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

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

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

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

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

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

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

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

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

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

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仔细探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方面:

一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

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民首选的养老途径,这属于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

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实现自我保障的意识淡漠,现代保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

二是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集体经济发育不良的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也势必缓慢,即使有余钱,农民也将其绝大部分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三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

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的管理状态,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很难达到让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还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挪用、盗用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基金的完整性。

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至今,中国农村仍有几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都没有解决,又如何解决得了养老问题呢?

而养老本身又不只是一个吃穿问题,还牵涉到医疗、服务等问题。

由此可见,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手脚。

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保障,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保障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保障转变为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并举。

发展农村的社会保障,就应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实现土地增值,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再造。

  (四)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血汗钱,养命钱,既要确保安全,又要确保合理增值。

基金是资金的一种,基金的安全和增值既是资金的一般规律要求,又是确保社会保险良性循环的保证,同时也有利于刺激参保者的参保意识,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提高统筹层次,集中管理运营基金,改变现有县级统筹,县级管理的模式,以市或省为统筹管理单位,国家、省或市级建立基金运营中心,国家制定基金运营管理办法,运营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并对统筹单位负责。

  当然,应该看到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诸多方面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可能需要我们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艰苦努力。

对此,我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浅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摘要: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由家庭养老转向社会养老体制转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交纳保险金数额较低、管理水平低和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难度大等问题。

其中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与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是关键,对此,哪些主体应该负责,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本文将重点探讨。

在认识到我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应针对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分阶段,分步骤地改革,为实现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而努力。

  关键词: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家庭养老,养老保险基金,国家,集体经济组织

  近年来,“三农”问题变得越来越尖锐,“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是农民问题。

目前对“三农”问题的研究很少顾及到农民的养老问题。

一些学者将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重点放在农村养老问题的对策研究上,未注意对农民群体发生分化现实或者已经注意到,但未能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建设构想。

目前我国农村面临着青壮年人口的大规模转移,再加上养老保障制度残缺不全,老年农民老无所养的问题越来越严

  重,我们要解决“三农”问题,就要从农民的最基本的保障问题上下功夫,使农民老有所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关于农村养老,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所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日益体现出来。

  

(一)老龄化加快。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

据统计,2000年我国农村8.33亿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计占7.3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

[1]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

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

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

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

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了。

  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

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色的农业社会中,生产技术基本稳定,社会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

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

但是随着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工业社会的到来,这一自然稳定的关系就被打破了,“子承父业”不复存在,父子两代除了血缘关系和未成年时的抚养关系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关系。

子女的劳动

  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劳动机会要靠自己去争取,为此往往必须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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