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联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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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联盟章程

商会联盟章程

商会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xx市xx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

以在xx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并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

的xx籍公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准则,遵守国家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国家与内蒙古xx市各项政策法令和规定,

团结二连地区的xx籍工商界人士,自我教育,自我协调,广泛联络,资源共

享,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建设二连,帮助家乡,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

和两地经济繁荣,为xx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工商联;社团登记机关——xx市

民政局。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

xx市财xx小区1号楼1单元50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xx籍工商界人士,密切会员之间联系,加强会员之间交流,代

表并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守法经营,照章纳

税;

 (三)指导会员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完善经营,

努力发展生产力,创新争优,做大做强;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诸如:

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设

计、融资、以及商务等咨询服务;

 (五)发挥商会牵线搭桥的作用,加强xx与老家两地的经济联系;促进经

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扩大招商引资;

 (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

 (七)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开展考察访问,

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排忧解难;

 (九)开展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诚实守信;

(二)没有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会费自愿缴纳;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予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对本

会进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在本会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议定的费用;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认真执行本会所传达的政府各项政策、法令、规定和指示;

 (六)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若会员一年不缴纳会

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

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特邀会长、特邀副会长、顾问的聘请和

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

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由商会会员担任。

商会的会长、秘书长

不得兼任监事。

商会章程中关于会员任职资格的限制、会员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监事。

理事会以上的会议由监事列席。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理事会大会选举而成。

监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

职责时,应由过半数监事选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责。

 1)审查商会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商会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

商会财务;

 2)对商会任职人员执行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商会章程》或者商会各级会议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

员提出罢免的动议;

 3)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召集和主持商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商会会议;

 5)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商会章程规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或其指定监事,或三

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在二连工作时间较长;在xx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较大影响的;

 四、有一定经济实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名誉会长等人的聘任参照以上条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

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

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该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

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

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五、会员入会审查、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方面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

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一切会计资料必须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

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

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

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

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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