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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事厅文件资料

省人事厅文件

                    黑人发[2006]48号

      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省

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中旬正式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从8月15日至9月30日(见附件),核准时间从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必须在12月底前完成.今年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截止到8月31日,核准的任职资格时间一律从2006年9月1日算起。

二、为巩固我省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评价手段.今年继续在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系列进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同时,今年我省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

上迷系列考试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今年除按黑人发[2004]84号文件和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单位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继续试行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外,还将在省农科院的研究、农业和实验三个系列和省社科院的研究系列实行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制度(实施方案另发)。

   

已实行直接聘任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探讨和研究符合各自实际的岗位设置办法,切实做好聘任后的管理工作。

 四、“绿色通道”政策是为做出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的。

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推荐.绝不能迁就照顾。

   

另外,今年申报中级职称人员仍不执行“绿色通道”政策。

五、为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利的研制与开发、专利项目保护和转化,努力营造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报据我省实际,从今年起,将专业技术人员所获专利纳入全省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

各单位要对此项工作高度t视.认真组织实旅。

具体规定按黑人发[2006]41号文件执行.

六、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我省今年将进一步加强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支农服务工作的管理.对符合支农条件的人员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达到规定的支农时间方可申报。

申报评审和核准时,要向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和省人事厅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支农工作考核手册》。

具体要求按黑卫人发[2006〕172号文件执行。

七、根据《关于2006年度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通知)(国人厅发【2006]14号)文件精神,从今年起,二、三级日语、法语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口译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我省不再进行翻译系列日语、法语的翻译、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其它语种按原办法组织评审。

八、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下岗再就业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只要有聘用单位,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均实行属地化管理。

其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职称申报渠道,由用人单位推荐,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有关申报程序上报。

九、有关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知识的要求,今年仍按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办理。

今年全国外语通用标准和省外语通用标准及计算机知识合格标准将另行通知。

   

十、为了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保证评审质量.各基层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过程中,要认真执行“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辫”推荐程序。

“五公开”指:

职称有关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聘任岗位公开、评审结果公开;“一展示”指:

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一答辫”指:

单位组织申报人员进行答辫.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的推荐结果无效。

十一、鉴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复审登记已停止,为此,各基层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验申报人员书,严防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同时,各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将评审未通过人员原因及时反馈给各地、各部门,以便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了解。

另外,对每年度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及平时有关政策的咨询,各地、各部门要对咨询者按相关规定热心解答,不可相互推诿,对来信来访要认真调查核实,限期处理。

 十二、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把农民职称的评审工作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一样纳入日程,加强管理,切实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要坚持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评价方式与方法;要采取相应措施,增强职称评审工作吸引力,切实发挥好农村人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

十三、对于企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继续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具体规定仍按黑人字「1994」8号文件执行.

 十四、中直单位“委托评审”“绿色通道”和“支教”材料报省人事厅职称处的审查时间截止到8月10日.联系人:

英,:

82628685,82650427.

十五、过去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67号

 为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政策,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8月至10月;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

高、中级职称核准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任职资格核准时间为9月1日。

三、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应在评审前3天上报评审方案和拟评审人员名册,评审结束后3天上报如下材料:

(一)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

(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人员名册;

(三)参评人员信息数据盘;

(四)《评审表》主表一份(附外语、计算机和专业考试成绩单);

(五)外语、计算机免试佐证材料及《审查表》;

(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

(七)《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指后取得学历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

(八)国家考试系列(专业)的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九)学历破格人员学历证书和《审查表》;

(十)同级改职和流动人员《审查表》;

(十一)高级职称核准费缴费证明等。

四、上报《申报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审查表》时间截止到8月31日;申报“绿色通道”材料时间截止到8月15日。

五、将物流专业纳入职称评价体系。

物流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省直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建;市(地)物流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

物流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标准另行印发。

六、法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改由省卫生厅负责组建;授权省卫生厅组建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原西医评审委员会临床护理和护理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医学科学研究专业、畜产品工程专业、地方铁路工程专业分别纳入自然科学研究、农业和交通评审委员会;公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增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七、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性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管理的人员均可申报相应职称,由省自然科学研究评审委员会负责上述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八、中直单位或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人员,需由具备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我厅出具正式委托函,医学.全在.线.med126.申报人员材料经我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评审,否则评审委员会不得受理。

对委托我省评审人员,执行我省现行的评审政策、标准。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向委托部门书面反馈评审结果。

按照管理权限,我厅对委托评审通过人员不履行核准程序,不发放任职书。

确需委托我省办理书的,需由其主管部门提供核准文件并出具办理书委托函。

我省委托国家或外省评审高级职称人员,需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我厅审查后,由我厅向相关部门出具委托函,未经委托的评审结果无效。

评审通过人员,由我厅履行核准程序,办理书。

九、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已与聘用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评审条件的,可申报相应职称。

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存放一年以上或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一年以上暂居证明的,可由其档案存放的人才中心(服务局)或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

十、符合职称评审政策和评审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管理的,通过人才中心(服务局)申报;人事档案不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管理的,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十一、由机关调到企事业单位并在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符合《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申报或确定相应职称:

(一)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含在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下同),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二)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申报中级职称;

(三)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中专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确定助级职称。

申报的系列(专业)对学历要求较低的,学历可依照《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适当降低,但累计从事工作年限须符合评审标准规定的总的年限要求。

申报系列(专业)有学位、执业资格要求或实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的,需具备相应学位、执业资格或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

申报国家考试系列(专业)职称的,初、中级职称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高级职称需在考取中级职称后方可申报。

所学专业需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否则应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

十二、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并取得中级任职资格满5年,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并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满5年,视为具备规定学历,可申报上一级职称。

十三、通过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职称的人员,在单位聘任之前,除符合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外,均应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并达到规定标准。

十四、按照“看实绩、重实效”的精神,对业绩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确有专长并获得业专家认可的,尤其工作在农林牧渔等基层一线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等条件限制,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十五、申请同级改职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在新的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拟改任职称的任职标准和条件。

申报人员应填写《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评审委员会。

改职为国家考试系列(专业)初、中级职称的,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改职为高级职称的,需考取中级职称后方可申报。

对同级改职人员的评价,应以在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为主要依据;

在晋升原职称时已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不再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

同级改职后申报上一级职称人员,任职资格时间可从原职称获得时间算起。

十六、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专业),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办法,考试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是申报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参加2010年度全省统一组织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

教育、卫生系统参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需提供本行业规定的参加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佐证材料。

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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