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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rdquo重点培育企业

 

“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

 

保荐评审工作手册

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

二〇一〇年

 

目录

1、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保荐评审办法1

2、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保荐机构工作规范7

工作文件

(1)保荐机构工作评价意见反馈表11

(2)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评审标准及指标说明12

(3)路线图计划初选评分表18

(4)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初选结果汇总表19

(5)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后备企业实地评审资料清单20

(6)初创型企业综合评价报告21

(7)成长型企业综合评价报告25

(8)扩张型企业综合评价报告29

(9)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评审结果汇总表33

(10)保荐意见书34

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

重点培育企业保荐评审办法

为组织实施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以下简称路线图计划),筛选培育一批成长性好,有投资潜力的优势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并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咨询公司、孵化器、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中的重要作用,构建面向市场的“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筛选、评价工作体系和培育机制,经研究设立“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保荐制度。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遴选有实力、经验足、信誉好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银行机构、管理咨询公司、孵化器、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充当保荐机构,充分发挥保荐机构在企业成长中的投融资功能和辅导功能,使其成为联系企业与科技管理部门的纽带。

第二条强化保荐机构作用,按照专业化、市场化评判标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评审、筛选与保荐,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育扶植,建立“路线图计划”重点企业筛选、评价、辅导、培育的新机制。

第三条坚持评审、保荐工作与政策优惠倾斜相结合,促使保荐机构切实履行好评审保荐职责,最终建立起一套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体系。

第二章保荐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保荐机构的定义

保荐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认定(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为省科技厅认定执行机构),可直接向省科技厅(高新中心)推荐“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的中介机构,或是受省科技厅(高新中心)委托,承担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评审工作并推荐重点企业的机构。

保荐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创业投资公司、投资银行机构、孵化器、管理咨询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

第二条保荐机构保荐重点培育企业的方式

保荐机构向省科技厅(高新中心)保荐“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有两种方式,一是各保荐机构已进行股权投资(未退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由保荐机构进行推荐,直接列入“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

二是受省科技厅(高新中心)委托,对后备企业进行评审筛选后,保荐列入“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保荐机构的职责

1、直接向省科技厅(高新中心)保荐“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受中心委托,选择具备专业资质与经验的保荐人进行重点企业的筛选评审并保荐重点培育企业。

2、受省科技厅(高新中心)委托对重点培育企业进行对口扶植培育,包括但不限于:

各种形式的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上市辅导服务等。

3、向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推荐重点备选项目及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评价活动。

第四条对保荐机构的政策扶持与优惠

1、省科技厅(高新中心)对保荐机构评审服务及为被保荐企业提供后续咨询辅导服务,将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

2、保荐机构保荐的重点培育企业列入省级创新基金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将委托保荐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企业管理服务,投入增值部分,一部分归保荐机构分享;政府资金退出,保荐机构可优先以较低价格乃至成本价购进。

3、对保荐机构已投资的项目,如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其财政科技投入,可采取一部分直接投入到企业、一部分投入到创业投资机构、由保荐机构以股本金形式注入企业的方式。

4、保荐机构投资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各项省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倾斜支持;

5、保荐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优先获得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及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创投引导基金项目。

保荐机构具体职责及工作规范见《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保荐机构工作规范》。

第三章保荐对象

第一条各类保荐机构的保荐对象为已进行股权投资和经过评审确定为符合相关要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保荐对象要求为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

第二条保荐对象的类别

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等相关指标将保荐对象分为初创型企业、成长型企业、扩张型企业三类,具体分类选择标准是:

1、初创型企业

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成立时间一般不足三年。

重点保荐企业家创业模式合理的企业。

2、成长型企业

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重点保荐基础管理规范、主营产品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

3扩张型企业

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

重点保荐经营业绩突出、主营产品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产权和治理结构清晰、经过培育有望上市融资的企业。

第四章保荐企业评审办法

第一条评审方式

保荐机构采取资料评审和企业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对备选企业进行评审筛选。

第二条筛选评价

保荐机构按照《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评审指标及指标说明》相关要求对备选企业进行筛选评价,通过筛选后,保荐机构向省科技厅(高新中心)提供评价意见等相关材料。

第三条评审标准与指标说明

1、初创型企业主要从企业发展能力、产品技术创新性、产品市场、商业模式四个方面进行评审。

2、成长型企业主要从企业财务指标、产品技术创新性、产品市场、企业基础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审。

3、扩张型企业主要从企业财务指标、产品技术创新性、产品市场、企业上市准备工作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审。

具体评审标准见《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评审标准及指标说明》

第五章保荐工作流程

第一条评审保荐工作流程

1、企业上网填报《湖北省初创型(在孵)科技中小企业发展需求调查表》、《湖北省成长型科技中小企业发展需求调查表》、《湖北省扩张型科技中小企业发展需求调查表》;

2、各地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推荐重点培育企业清单;

3、保荐机构根据上述表格提供信息对各地推荐重点企业进行初选,并向省科技厅(高新中心)提交初选结果(《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初选评分表》及《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初选结果汇总表》);

4、省科技厅(高新中心)确认保荐机构提交的初选结果后,向市州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下达实地考核企业清单;

5、省科技厅(高新中心)和市州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企业提供评审工作必需的资料与信息,具体资料内容参考《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后备企业提交资料清单》;

6、保荐机构到初选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和评审,为督促和保证保荐机构按规范完成评审工作,省科技厅(高新中心)设计《保荐机构工作评价意见反馈表》,由调研企业填写具体意见,盖章确认并密封,交保荐机构带回提交省科技厅(高新中心)。

7、保荐机构在资料评审及实地调研基础上,根据《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评审标准及指标说明》对初选企业进行分类评审,并出具综合评价报告,综合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见《初创型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成长型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扩张型企业综合评价报告》。

8、保荐机构汇总各类综合评价报告,形成《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评审结果汇总表》,向省科技厅(高新中心)提交保荐意见书及汇总表、各类综合评价报告及企业提交资料等,供审议决策参考。

9、省科技厅(高新中心)评审专家委员会确定最终评审结果。

10、湖北省科技厅正式确认“路线图计划”入选重点培育企业。

第二条直接保荐工作流程

1、保荐机构定期(每月一次)向省科技厅(高新中心)推荐已进行股权投资(未退出)企业,按要求提交企业相关资料,并提交保荐意见书。

2、经省科技厅(高新中心)中心审查备案后,该企业可直接列入“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

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

保荐机构工作规范

 

为规范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保荐机构的服务行为,保护企业平等参与“路线图计划”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保荐机构的定义

保荐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认定(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为省科技厅认定执行机构),可直接向省科技厅(高新中心)推荐“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的中介机构,或是受省科技厅(高新中心)委托,承担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评审工作并推荐重点企业的机构。

保荐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孵化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

保荐人是指保荐机构内具备一定专业资质与经验的,经保荐机构推荐省科技厅(高新中心)认定的,具体从事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评审工作并推荐重点企业的人员。

第二条保荐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3、有相应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4、具备良好的完成评审工作的软、硬件条件和环境

5、接受省科技厅(高新中心)的业务委托,并与之签定业务委托书,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保荐机构的申请

申请成为保荐机构需要向省科技厅(高新中心)提交如下文件:

1、《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保荐机构申请书》。

2、机构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以及其他相关行业资质文件。

对于已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投机构资格认证的机构,资质文件可不再提供。

3、保荐机构应推荐至少三名以上具备专业资质和专业经验的人员作为保荐人,填写《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保荐人员推荐表》并盖章确认。

第四条认定、备案与公告

省科技厅为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保荐机构与保荐人的认定单位,对保荐机构和相关评审人员进行认定后在网站和媒体上予以公告。

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为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保荐机构与保荐人的认定工作的执行单位和日常管理机构。

第五条保荐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保荐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直接保荐已进行股权投资(未退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对企业进行评审并保荐符合相关要求的优势企业,对最终确定的重点成长型科技企业进行对口扶植培育。

保荐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1、接受省科技厅(高新中心)委托承担保荐任务,直接保荐重点培育企业。

2、接受省科技厅(高新中心)委托承担保荐评审任务,选择具备专业资质与经验的人员对备选科技企业进行评审。

3、承担评审任务的保荐机构对省科技厅(高新中心)提供的初审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记录,并对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安排专门人员到企业实地调研,形成记录;在资料评审与实地调研基础上按照相关评审标准和说明填写各类企业综合评价报告,并在评价报告上出具评审意见和建议,就是否对企业进行保荐作出结论,并盖章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同意对重点培育企业进行保荐的,需向省科技厅(高新中心)提交《保荐意见书》。

4、对“路线图计划”重点培育企业进行对口扶植培育,包括但不限于:

各种形式的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上市辅导服务等。

第六条保荐机构必须恪守以下职业准则

1、勤勉尽责、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规则;

2、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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