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居住证积分操作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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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居住证积分操作汇编
社保、居住证积分操作汇编
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指南
◆办事项目名称
办理招工登记备案
◆办理机构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所属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
◆办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2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补充意见》(沪就资[2007]25号)
◆申办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
◆申请材料
《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
◆办事程序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妥招工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取得“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后,可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网址:
3、用人单位因未申请“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通过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招工登记手续的,可前往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办理时需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用人单位填写《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等工作
(3)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还应在该《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和档案袋中的《劳动力登记表》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12333
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指南
◆办事项目名称
办理退工登记备案
◆办理机构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所属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
◆办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2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补充意见》(沪就资[2007]25号)
◆申办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
◆申请材料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应在15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取得“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后,可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网址:
3、用人单位因未申请“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通过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招工登记手续的,可前往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办理时需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用人单位填写《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转移工作
(3)用人单位在办理持有《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退工手续时,还应在《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力登记表》内做好相应的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以及第三联退工证明交给被退劳动者本人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12333
◆事项名称
实训预约
◆设定依据
《公共实训基地对外开放服务办法》
◆申请条件
1、本市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
2、本市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
3、本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培训部门
上述单位统称为“培训机构”
◆办理材料
首次进入公共实训基地实训的培训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同等效力的资质证明、办学许可证明材料、机构简介等。
◆办理地点
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
◆办理流程
1、培训机构首次进入公共实训基地实训的,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并提交《公共实训基地实训机构信息登记表》(含相关材料)和《实训协议书》并盖章(一式两份),经审核通过后,自《实训协议书》签订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公共实训处开通培训机构实训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权限。
2、已签约的培训机构进入公共实训基地实训,须通过实训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前10个工作日预约2个月内的实训,中心实训预约管理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预约,并回复安排实训时间及实训场地。
3、培训机构实训前必须对系统的回复进行确认,并按预约确认的时间进入共公实训基地进行实训。
4、培训机构按预约确认的时间进入公共实训基地进行实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需做在网上好反馈工作,否则无法进行下一次实训预约。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国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62748577转
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企业、农民合作社、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办理地点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
00-11:
30 下午13:
30-16:
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申请条件
单位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
注:
企业、农民合作社、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应至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
根据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同情况,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单位名称或单位类型或单位住所(地址)发生变化,需携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登记证照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需携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登记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提供公民身份证的,需携带护照或其他证件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3、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数发生变化,需携带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复印件。
注: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申字0表)
(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12333
单位社会保险信息调整
◆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信息调整
◆办理地点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
00-11:
30 下午13:
30-16:
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申请条件
单位邮寄地址、邮编、经办人员、电话等联系信息、银行基本结算账户、参保区(县)等信息发生变化。
◆办理材料
单位住所(地址)发生跨区变化需变更参保区(县)的,需携带单位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1、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填写《企业社会保险信息登记(变更)表》(申字0-1表);
2、其他单位需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申字0表)。
(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单位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单位联系信息的调整。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12333
企业社会保险信息登记
◆事项名称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信息登记
◆办理地点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
00-11:
30 下午13:
30-16:
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
注:
尚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可先至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办理材料
1、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委托收款的《承诺书》,并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完成授权手续;
注: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为以下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农商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2、采用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持卡办事承诺书》。
同时登录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官网(“特色服务-社保缴费卡”栏目)申请办理,并按银行要求将相关资料交至工商银行指定网点。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数字证书申请材料交单位。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企业社会保险信息登记(变更)表》(申字0-1表)
(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本项目。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12333
◆事项名称
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
◆办理地点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
00-11:
30 下午13:
30-16:
3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申请条件
已办理退工、解聘或调离手续。
◆办理材料
1、企业需携带《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或《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退工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2、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需携带《商调函》或辞职等批文复印件;
3、事业单位需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复印件。
注: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12333
企业、事业单位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本项目。
◆事项名称
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
◆办理地点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
00-11:
30 下午13:
30-16:
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申请条件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未满55周岁),已办理招(录)用手续,且已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
◆办理材料
1、企业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2、机关单位携带《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录用表》(从机关单位调入的无需携带)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人员还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携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录用表》(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调入的无需携带)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人员还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
4、事业单位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第二联原件;
5、招(录)用、聘用博士后人员,还需携带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文件复印件。
注: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12333
企业、事业单位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本项目。
◆事项名称
单位从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一般补缴
◆办理地点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
00-11:
30 下午13:
30-16:
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3、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09)23号]。
◆申请条件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6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的;
2、因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办理材料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招(录)用、聘用材料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社保补缴办理通知单》。
注: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企业、事业单位、公益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本项目。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12333
◆事项名称
单位从业人员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办理地点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
00-11:
30 下午13:
30-16:
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申请条件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未满55周岁),已办理招(录)用手续,且从未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
◆办理材料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企业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2)机关单位携带《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携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
(4)事业单位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第二联原件;
3、招(录)用、聘用博士后人员,还需携带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文件复印件。
注: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申字0-2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12333
企业、事业单位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本项目。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本市医疗机构新增定点
二、办理依据
(一)《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沪人社医监发〔2016〕32号)
(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医保中心〔2016〕60号)
(三)《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沪医保中心〔2016〕101号)
三、申请条件
1、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相关政策,并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了与医保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