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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范本)

甲方(投资者)

乙方(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客户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不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4.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协议标的

第三条协议标的,即甲方接受乙方为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它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资金账户

第四条资金账户是指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以下简称“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该账户是由甲方在乙方开立并专门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甲方开立资金账户必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办理时甲方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本人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本条第1项约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本人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其复印件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按本协议第十章办理。

第六条甲方开立资金账户后,须在资金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作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资金存入方式应当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甲方资金账户销户,须出示第五条所列证件原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销户登记表。

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按本协议第十章办理。

第八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账户,且只能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以银证转账方式存入。

第九条甲方开设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并对密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且该资金只能以银证转账方式自其资金账户回到其同名银行结算账户。

具体事宜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交易代理

第十一条甲方采取的委托交易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

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磁卡(小键盘)委托、热键委托、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

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甲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和甲方证券账户卡,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对乙方电脑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第十三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买卖证券,可以采取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等方式。

第十四条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十五条乙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统一规定范围内的标准或惯例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代征税金,向甲方支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利息,并在甲方账户中自动划转。

第十六条乙方对根据甲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代理买卖交易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委托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

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甲方委托指令的价格被穿越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八条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甲方应特别注意市场有关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信息,并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何红股上市日之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二十条甲方发现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3.交易所已开市,甲方发现有价证券余额有异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用户密码、注册口令或个人证书。

当上述情况发生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第二十一条甲方将证券托管或转托管在乙方处,应及时向乙方确认证券上账情况。

第二十二条乙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全部证券交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第二十三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乙方应制作甲方买卖成交报告明细单,并定期交付甲方,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次交付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在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内,甲方确有需要的,可与乙方协商后另行提出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订指定交易协议。

第五章网上委托

第二十六条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基于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包括需下载软件的客户端委托和无需下载软件、直接利用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的页面客户端委托。

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

电子计算机、手机等设备。

第二十七条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它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它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第二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开通网上委托。

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委托客户端软件前,应取得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提供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载、安装、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是网上证券委托的有效身份识别证件。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不得擅自泄露、转交。

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处挂失。

因甲方保管本人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不善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

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或网上委托专用密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三十三条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

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

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如需当日解冻,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的电话服务中心或携带有效身份证到乙方柜台申请解冻,乙方进行身份校验或审核无误后予以解冻。

第三十五条甲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三十六条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

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追加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创新,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会不断增加,对于部分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在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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