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按揭贷款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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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按揭贷款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

_____________

 

商品房按揭贷款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特别提示:

  

为确保买受人充分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各条款,出卖人特提示买受人在签订前,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等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

若有解释或说明要求,请买受人在签约时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将依法给予解释或说明。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出卖人:

买受人: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资共同遵守:

一、【关于联络方式和通知】

1、双方的联络方式以本合同所记载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

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

并不得以地址变更、不准确为理由对抗对方。

以特快专递通知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时间。

收件人未签收的,同城以特快专递交寄日的第2日为送达日,异地以特快专递交寄日的第5日为送达日。

2、若买受人为多人时,出卖人向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或发出任何一种方式的通知,均视为向全体买受人发出通知。

 

二、【按揭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银行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信贷差别化政策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

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逾期支付首付款的,出卖人有权不为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提供担保。

同时,买受人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在30日之内的,逾期一日,买受人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按揭贷款银行提供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

如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在30日内,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购房总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

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

逾期在30日内(含30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购房总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4、由于银行信贷规模、政策性调整等非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银行按揭贷款未付至出卖人账户的。

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下列约定处理:

(1)变更付款方式为现金方式付款,如买受人接受的,双方办理《合同付款方式变更协议》,并按该变更协议约定执行。

(2)解除本合同的,自决定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办理解除合同和退款手续。

买受人所交款项扣除由买受人承担相关费用后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双方均互不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未偿还贷款处理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卖人为买受人履行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买受人负责及时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了保证合同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即偿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以下统称“出卖人承担金额”),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买受人向出卖人付清全部代为偿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之日止。

2、如买受人逾期连续三个月没有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导致按揭贷款银行要求出卖人履行保证责任,清偿部分或所有保证款项。

出卖人有权对买受人采取下列措施:

(1)、如商品房产权登记未完成的,出卖人中止协助办理商品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至买受人偿还了所欠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并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2)、经出卖人书面催告后,买受人未按本补充协议约定付清出卖人承担金额和违约金。

出卖人有权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商品房并由买受人按照购房总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出卖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自出卖人解除合同下发之日起解除,买受人应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商品房。

如逾期未退还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商品房总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直至退房完成之日止。

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4)、在买受人退还商品房之日起3日内,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

双方同意直接在买受人交纳的总房款中进行冲抵,多退少补。

四、【关于规划设计变更】

在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出卖人有权对项目总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

除非买受人因布局调整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否则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关于买受人的购房资格】

1、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充分了解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比例、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二套房认定标准、限购措施、个人购房政策等,并结合自身条件,判断自身是否受相关政策限制。

出卖人基于合理信赖,买受人向出卖人表示购房意向的,出卖人即视为买受人未受相关政策的限制,合同备案、产权证办理等事宜均能顺利进行。

2、买受人按照相关行政部门、银行要求填写有关表格的,应如实填写。

买受人应当对表格所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买受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证明的,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如有可替代方案,出卖人与买受人另行协商解决。

3、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购房政策原因无法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或产权证的,应当视为双方无法克服的情形,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房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不应以房价上涨等任何理由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的办理相关手续的税费、行政事业型收费已经向相关职能部门缴纳的,无法退回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进一步约定,出卖人将在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的,在从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出卖人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之日的期间内,国家和地方政府购房政策调整导致无法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仍按照上述约定处理。

  

六、【关于推迟交付】

在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价款或者其他费用(包括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情形下,出卖人有权推迟交付房屋。

待该房屋全款付清后10日内由出卖人向买受人寄发交付通知书。

交付时间以交付通知书上的日期为准。

  

七、【关于房屋交付通知】

出卖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之前,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买受人房屋交付事宜。

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

不论出卖人以何种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如果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均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截止日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八、【关于房屋交付】

1、买受人签署房屋交接书,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

  

2、出卖人的通知送达后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届满后,买受人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理由,不得拒绝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房屋。

买受人无合法理由拒绝受领的,视为出卖人按时交付。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自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保修期间房屋不能居住使用,结合返修时间长短按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出租的租金标准计算。

4、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等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买受人认为房屋存在质量缺陷的,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进行保修。

5、鉴于为尽快交付房屋给买受人使用,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的条件为: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九、【关于装饰、设备标准】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

十、【关于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

1、本项目系分期交付,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

除合同约定的交付项目和日期外,其它项目的交付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2、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其投入使用的具体业态、时间,由相关业主或经营者确定。

出卖人对公共配套、商业的具体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介绍,对此并不保证。

  

3、合同项下商品房的电视、通讯、燃气、网络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产权登记面积或实际使用面积、空间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各类收费标准发生变化,该类费用标准由相关收费单位确定,买受人承担。

  

4、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及有关设施设备,经政府审批或认可的用途进行变更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买受人使用有关设施设备不当引起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不能正常使用该等部位、设施设备的,由物业管理单位协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应负责任的相关买受人承担。

  

5、各买受人均同意,在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物业公司对公共部位进行保养维修或受业主委托进行房屋维修时,若该保修或维修需要通过或进入相邻业主房屋专用部分的,相邻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

若因相邻业主原因导致出卖人及物业公司无法进行保修及维修的,因此而造成的扩大损失,由相邻业主承担责任,出卖人及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十一、【关于产权登记】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在本合同项下商品房交付时,应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各项税费(包括契税、专项维修资金等)或已缴纳税费的凭证一并交予出卖人,办妥委托代办手续,和出卖人签订实测面积确认协议,结清面积差价款。

买受人未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税费或已缴纳税费的凭证,未确认实测面积并结清差价的,出卖人不接受其协助办证的委托,并不承担因此导致的延期办证责任。

  

2、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买受人未按前款约定完整提供上述资料和费用时,出卖人有权相应推迟该商品房的交付时间而无须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如出卖人已交付房屋,买受人自具备提供上述资料和费用条件之日起,每延期提供一天,向出卖人承担违约金元。

  

3、房屋权属证书办妥后,买受人应按银行及出卖人要求及时配合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所需全部手续,如未按出卖人规定的时间完成配合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所需全部手续,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担保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出卖人承担违约金。

  

4、若买受人选择商业按揭(公积金)付款方式,并由出卖人提供担保的,出卖人、买受人、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合同(含担保合同)为本合同附件,因买受人不及时偿还银行按揭款或有其它债务纠纷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十天内,出卖人有权无须通知买受人即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商品房另行出售,买受人应无条件配合出卖人向有关部门撤销预告登记和备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惩罚性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的首付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买受人。

 

十二、【关于保修和质量争议处理】

1、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与出卖人对房屋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产生争议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若经检测,该房屋质量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检测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可选择由出卖人修复或退房。

买受人选择出卖人修复的,修复期间,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检测期间不计算为出卖人逾期交房及其他违约期间内),出卖人除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外,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出卖人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

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且办妥退房手续后30天之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支付利息,买受人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利息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

买受人未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出卖人不再承担包括逾期交付在内的其他违约责任。

买受人要求换房且出卖人同意换房的,差价按新、旧合同总价格多还少补,出卖人不再承担包括逾期交付在内的其他违约责任。

若经检测,该房屋质量存在瑕疵,但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出卖人有义务承担保修责任并尽快予以修复。

检测及修复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

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

若经检测,该房屋质量合格,检测费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截止日期视为交付日。

 

2、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已完成保修工作且经业主验收并确认,其对应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不再另外顺延或重新计算。

3、保修事项一旦出现时,买受人应按出卖人的要求履行必要的配合义务,否则因此造成的进一步扩大的损失及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十三、【关于建筑区划内配套的所有权】  

1、车位,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位)、规划的地面停车位的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依法销售、出租并获取收益。

本建筑区划内部分停车位(包括地下)专为商业部分配置的,不计入住宅部分的车位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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