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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资料正版

民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法概论

1、民法的概念:

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事关系:

根据其是否具有经济内容,可分为民事财产关系与民事人身关系。

民事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私权圣神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平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的结果。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4、民事权利的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5、民事权利的特征:

(1)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

(2)民事权利体现着权利主体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6、民事权利的分类:

(1)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2)人身权与财产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5)既得权与期待权

(6)主权力与从权利

(7)原权利与救济权

7、民事义务的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物质对象,物是人的重要财产。

9、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的特征:

(1)必须是权利客体

(2)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3)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

10、物的分类之主物与从物:

主物:

是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

是指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

11、作为从物须具备的条件:

(1)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2)须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

(3)必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个人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6)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7)财产民事法律行为与身份民事法律行为

(8)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与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

2、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以外,还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所以又称为要物法律行为。

3、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要求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手续,当事人不采

用法律要求的形式或履行法律要求的手续,将影响民事行为成立或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某种形式,当事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其成立及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4、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5、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分类:

(1)重大误解的行为

(2)显失公平的行为

(3)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

(4)欺诈、胁迫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6、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是指某些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按照行为人的冤枉发生法律效力,尚不能确定,需要等待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以后,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

(1)其法律效力处于悬而未定的不确定状态,即既非有效,也非无效。

(2)其法律效力可以补救,一经有追认权人的追认便可自始有效。

(3)若有追认权人不予追认或明示拒绝追认,则行为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表见代理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第五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1、诉讼时效的概念: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驶权利,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概念: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无过错又无法行驶请求权是,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又称之为诉讼时效的终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条件:

(1)必须存在中断的法定事由。

(2)该中断的法定事由应当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第六章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平等性

(2)广泛性

(3)不可转让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关系: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基础和前提,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手段或保障,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2)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而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两者性质不同。

(3)每个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均平等地享有权利能力,而行为能力须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才可享有,因而有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者一定有权利能力。

5、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6、宣告失踪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7、宣告死亡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8、宣告死亡的条件:

(1)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第七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类民事主体。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3)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4)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又分: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4、机关法人的概念:

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利,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第八章

人身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且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特征:

专属性、非财产性、法定性

3-★人格权:

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a.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b.精神性人格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隐私权、性自主权

第十章

1-★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调整对象是物的占有关系)(物权是绝对权,以物为客体、排他性)

2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2物权以物为客体3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4物权具有排他性

3物权的分类:

a.所有权与他物权(他物权有限);b.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c.动产和不动产物权;d,本无权和类物权

4-★所有权:

是指物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

是指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5-★用益物权:

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分类:

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地役权

6-★担保物权:

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分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7物权的公示:

是指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

8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登记。

9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

1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

2动产交付的效力

10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

1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

登记记载。

2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法:

占有。

第十一章

1按份共有:

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按份共有的主要特征:

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3按份共有人可以要求分出或转让其份额,按份共有人死亡,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享有的份额。

3《物权法》规定四种用益物权的类型: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第十三章

1担保物权:

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

2登记的效力:

1不动产抵押权的登记设立效力2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效力。

3动产质权的设定:

质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通常必须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自愿依合同设定。

4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5留置权的法律适用: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其效力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性质的抵押权或者质权。

第十五章

占有:

是指人对物进行管理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第二十章债

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保证:

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他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

1.定金合同须以有效的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2.定金合同为要物合同,自交付时起生效。

3.定金合同的目的一般为金钱。

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也可以以其他替代物作为定金。

4.定金的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

定金的数额,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对于定金的约定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

定金的效力:

1.证约效力。

当事人一方交付定金的行为表明主合同已经成立的事实。

2.定金与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

在定金作价款时,实际上是一种抵销。

3.定金罚则,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应双倍返还定金给对方。

第二十二章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自己获得利益而是他人受到损失的一种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于受损均无何方根据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1.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受损人与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若受益人死亡的,依继承法的规定,其继承人不当得利的义务。

2.不当得利之债的标的

不当得利之债成立以后,受益人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人。

返还所有利益时,坏应该奖励已所剩的利益也一并返还。

其中,所谓的“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是指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财物或者金钱进行经营活动所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返还原物为原则,以偿还价额为例外。

只有在原物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原物时,才能以偿还价额的方式进行。

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收损失,而为他们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1.管理他人事务2.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3.为他们利益而管理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1)通知义务。

(2)报告及结算义务。

2.本人义务:

(1)偿还必要费用。

(2)损害赔偿。

(3)清偿必要的债务。

第二十三章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指确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的准则,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的推定:

受害人在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是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若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致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加害人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加害人就期望没有过错应作出反证,即加害人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无过错责任特点:

1.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2.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责任的确定主要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并且对这种责任往往规定由最高赔偿限额或限制赔偿范围。

公平责任原则:

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则原理。

职务侵权的责任:

职务侵权责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职务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

1.职务侵权的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人必须是执行职务。

3.须因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产品瑕疵侵权责任:

产品瑕疵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或者经销的产品有瑕疵,造成购买者、使用者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瑕疵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确有瑕疵。

2.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指行为人因违反国家保护法规,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2.必须存在损害结果。

3.有因果关系。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

指因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致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进行地下施工。

地下施工是指进行挖坑、挖井、埋设、安装、修理地下设施等会改变原来地形状态的施工。

2.没有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3.有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在内的事实存在。

4.损害事实与未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之间有因果关系。

建筑物侵权责任:

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必须发生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之间有因果关系。

2.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损害事实和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之间有因果关系。

饲养的动物侵权责任:

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为人们饲养的动物实施了加害行为。

2.须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之事实。

3.饲养的动物之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被监护人侵权责任:

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加害人应当是被监护人。

2.必须发生了第三人利益受损害的事实。

3.被监护人事实的损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4.被监护人的违法损害行为与第三人利益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雇主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雇佣关系。

2.雇员从事的是雇佣活动。

3.雇员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

场所责任: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场所责任的构成要件:

1.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2.在该场所的顾客受到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顾客所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与该场所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

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是无遗嘱继承。

2.法定继承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

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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