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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篇一:

20XX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总政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20XX年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

作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规范和促进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就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职能。

在人民法院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中,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多属弱势群体,身陷经济困难和法律知识缺乏双重困境,亟需获得法律援助。

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是新形势下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加强法律援助服

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方面,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认真践行群众路线,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使困难群众在每一个国家赔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国家赔偿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公布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义务等,让公众了解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相关知识,引导经济困难的赔偿请求人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在解答咨询、转交申请等方面的作用,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方便公民寻求国家赔偿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提出的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申请,要依法进行审查,在法定时限内尽可能缩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无罪被羁押的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经人民法院确认其无经济来源的,可以认定赔偿请求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对申请事项具有法定紧急或者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给予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三、加大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力度

人民法院要为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对于法律援助人员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依法予以积极支持;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

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要充分听取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作出的决定书、判决书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法律援助人员姓名以及所属单位情况等。

司法行政机关要综合采取增强社会认可度、完善激励表彰机制、提高办案补贴标准等方法,调动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性,根据需要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加大对案件办理工作支持力度。

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就确定或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变更听取意见时间、终止法律援助等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相互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工作开展情况,确保相关工作衔接顺畅。

四、提升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果

法律援助机构要完善案件指派工作,根据国家赔偿案件类型,综合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赔偿请求人特点和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办机构及人员,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点援制,有效保证办案质量;要引导法律援助人员认真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参加庭审或者质证等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案情,从维护赔偿请求人利益出发提供符合标准的法

律服务,促进解决其合法合理赔偿请求。

承办法官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帮助赔偿请求人正确理解案件涉及的政策法规,促进赔偿请求人服判息诉。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根据国家赔偿案件特点完善办案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综合运用案件质量评估、案卷检查评比、回访赔偿请求人等方式开展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的跟踪监督,促进提高办案质量。

人民法院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损害赔偿请求人利益的,要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督促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依规办理案件。

五、创新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效果延伸机制

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引导法律援助人员选择对赔偿请求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根据赔偿请求人意愿,尽量采用调解方式处理,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要建立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指导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纠纷,努力解决赔偿请求人的合理诉求,做好无罪被羁押公民的安抚工作,并通过引进社会工作者加入法律援助工作、开通心理热线等方式,加强对赔偿请求人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并对法律援助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

篇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规

(20XX年11月13日京司发〔20XX〕489号)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所在区域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符合条件的国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国家赔偿请求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国家赔偿请求人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负责协助甄别国家赔偿请求人经济困难情况,确认其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为法律援助律师阅卷、复制案卷、取证及其他合法执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听取法律援助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其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免收费用。

对于案件需要翻译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协助安排翻译人员。

翻译费用由人民法院承担。

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提供形式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后的法律事务代理。

申请人因国家赔偿案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出具相关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通知书。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维持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写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律师及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并将相关的裁判文书副本送达承办律师。

国家赔偿请求人申请的事项具有法定紧急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给予法律援助,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法律援助申请审查手续。

法律援助律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监督指导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活动,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恰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人民法院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不当执业行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应当向相应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反映。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并在24小时内告知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国家赔偿案件依法终止办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5日起施行。

来源:

http:

///fg/detail20261682.html#

篇三: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茂府办〔20XX〕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法律援助工作直接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机构基础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办函〔20XX〕2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

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制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关注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强化法律援助服务功能,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快速发展。

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真正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使更多的社会矛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政法机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安排和部署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也应相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县(市、区)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共同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二、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密切联系实际,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将被拖欠工资、人身损害、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得不到赔偿、家庭零就业和无法返回生产岗位的四类农民工列入重点援助对象。

对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的,可证明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由政府供养的,农民工讨薪、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公民不再审查经济条件,直接予以援助,积极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着力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临街一楼或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立标准化服务窗口,有条件的镇(街道)也应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法律援助服务,公开法律援助申请程序、事项范围,建立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各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所有镇(街道)司法所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居)委会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保证公民能够就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四、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

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给予援助的,人民法院应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决定书依法直接予以司法救助。

公安、工商、住建、民政、人社、卫生、国土、档案等部门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减免所涉及的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五、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知晓率

司法、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要拓宽创新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形式,全面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率,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围。

六、着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加大法律援助实施力度,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确保受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集中力量办理突发性、群体性、涉法涉诉类法律援助案件;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对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法律援助,针对不同特殊群体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积极为涉法公民提供及时、便捷、免费的法律援助。

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提高维权效率。

七、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XX〕17号)中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精神,规范设置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充实到法律援助工作队伍中,按规定配齐

配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八、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依法将法律援助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特别是办案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不断扩宽社会捐资渠道。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XX〕265号)的通知要求,落实保障经费,足额支付办案补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设立法律援助独立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要完善支付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标准,支付各项法律补贴必须经过司法、财政部门的审核,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和社会捐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不得挤占和挪用。

九、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办案设施设备、办案用车和12348法律援助专线等纳入投资建设规划,作为民生工程重点保障,切实解决好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方便群众的临街一楼位置设立办公场所,应有独立的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以及接待室,有条件的可设立隐私接访室,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设施,满足困难群众特别是各类特殊群体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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