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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实务讲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实务讲解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这一块,主要谈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做好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的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账簿的设置。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核算的特殊要求。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核算要注意的六个会计科目。

  一、做好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的意义

  

(一)是创建示范合作社的需要。

  合肥市农委《关于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百家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合农〔2008〕31号)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四有八规范”的标准。

  “四有”即:

1、有组织制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在县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金5万以上;农民专业协会依法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有效运转一年以上;2)、有完善的组织章程并按照章程运作,实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组织活动正常;3)、有明晰的产权结构、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设立财务;4)、有较完善的组织档案(包括会议记录、活动记录、合作协议、财务凭证等)。

  2、有合作手段。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名称标志牌;2)、有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土地、建筑物等经营要素;3)、与成员在市场信息、生产管理、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销售等方面有具体的、稳定的服务关系和合作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成员帐户,有成员入股资金,股本结构和分配方式比较合理,重大事项决策民主。

  3、有较大规模。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达到20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80%以上,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协会成员数要达到10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80%以上,有一项或数项实质性内容的指导和服务;2)、以土地入股的合作组织,入股农户100户以上,入股土地面积200亩以上,保底收益每亩500元以上;3)、有统一的产品注册商标、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三品”认证或品牌认证、有统一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4、有明显效益。

1)、与成员签定服务合同或承诺无偿、低偿服务,实行订单或保护价收购,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实施“一村一品”、开展社会化服务、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2)、实行盈余返还,建立健全积累机制,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非成员高出20%以上。

  “八规范”即:

1、规范章程制度。

章程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部示范章程,本着精简、实用、有效的原则,结合实际,由全体成员讨论确定。

章程的正式文本要全体成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等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2、规范股权结构。

合作社成员必须按章程规定认购股金,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作为盈余分配的依据。

从事生产的农民成员持有的股份必须占50%以上,单个成员持有的股份最多不超过20%,防止一股独大。

  3、规范组织机构。

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社员代表大会依《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要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障合作组织正常运行;监事会要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情况。

合作组织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合作组织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聘请专业人才进入理事会或内部管理班子,从事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4、规范民主管理。

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组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票,但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票的20%。

真实记录每个投票人的票数和具体意见。

  5、规范财务管理。

合作社要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要平均量化到各成员帐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合作社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年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财务人员应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正副理事长、监事长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6、规范盈余分配。

合作社盈余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和比例,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所提公积金必须按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应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7、规范经营服务。

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组织功能,建立完善生产经营服务体系,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

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

按照生产质量安全要求,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

积极开拓市场,努力提高统一销售社员产品的份额;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

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著(知)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8、规范档案管理。

建立合作组织工作档案,将组织成员情况、章程文本、相关制度、会议记录、财务收支、经营服务活动等全部资料,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是解决当前合作社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的需要。

  当前合作社会计核算不规范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筹集资金未入账。

有些合作社在筹集股本金时没有向社员开收据,会计账面不能反映出社员在合作社中所占的股份比例。

有些合作社理事长另办有公司,合作社在向其公司借款时不开发票,没能在会计账中核算,合作社债务资金得不到真实反映。

  2、原始凭证不规范。

许多合作社在购买生产资料时未取得对方单位出具的正式发票;合作社存在着大量的自制原始凭证,有家合作社在基建工程完工后自制一张原始凭证,没有购买材料的发票及清单,工程造价的真实性不强。

有些原始凭证没有经手人签字,有些原始凭证没有财务审批人审批。

  3、账簿设置不完整。

有些合作社只设有总账,没有明细账。

如有家合作社的股金账户只有总账没有明细账,从会计账中看不出有多少社员,每个社员交纳多少股金。

有些合作社没有将销售非社员产品业务单独进行核算,会计账不能反映合作社销售的真实情况。

  4、科目使用不准确。

有些合作社会计在核算中会计科目使用不准确,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如有些会计不会使用“内部往来”科目,把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经济往来记入应收款、应付款账户中。

有些会计核算简单化,把合作社的费用都记入经营支出。

  5、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

严格按照《合作社法》规定对社员进行收益分配,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按交易量(额)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账簿的设置。

  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簿设置和企业基本相似。

设立以下三种账簿:

  1、总帐(总账的格式采用三栏式,外表形式一般应采用订本式账簿。

  2、明细账(明细账的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合作社应根据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选择明细账的格式。

  3、日记账(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便逐日核算和监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核算的特殊要求。

(有三点特殊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记账方法和企业一样也采用借贷记账法。

但是,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员构成、业务往来、盈余分配和公积金量化等财务活动方面有其独特性。

  

(一)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制度。

  1、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

比如一个草莓合作社,它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销售成员生产的草莓,而一个草莓公司的成立目的是通过销售草莓赚钱,为了赚钱可以销售任何人的草莓。

  2、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是为了向成员返还盈余的需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当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返还的依据是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

在确定比例时,首先要确定所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然后才能计算出每个成员所占的比例。

  3、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是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优质服务的需要。

由于合作社是成员之间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时的价格、交易方式往往与非成员不同。

将两类交易分别核算也是合作社正常经营的需要。

比如成员购买成产资料时的价格要低于非成员,只有这两类交易分开核算,才能更准确地反映合作社的经济活动。

  

(二)设立成员账户制度

  1、成员账户的概念及核算内容

  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来记录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以及在合作社中所拥有份额的会计账户,也是确定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单独账户进行核算,可以很清晰反映出该成员对本社的出资,量化为该成员的国家级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三项内容:

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国家级变化情况。

  2、成员账户的主要作用

  

(1)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

  

(2)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

在合作社因各种原因解散清算时,成员如何分担合作社的债务,都需要根据其成员账户的记载情况确定。

  (3)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依据。

  (三)、特殊的盈余分配制度

  盈余分配是农民做好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核心。

对于合作社而言,其盈余的形成既有成员出资的贡献,也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的贡献,因此,盈余分配的关键,是要合理确定按交易量(额)返还与按照出资额分配的界限。

具体的盈余公积核算在会计科目中再说。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核算要注意的六个会计科目。

  根据我个人对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的体会,我觉得在核算时要特别关注以下六个会计科目。

  

(一)、“应收款”科目:

和企业会计的“应收款项”科目相似。

   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划分为两类:

一是合作社与外部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为外部应收款,以“应收款”科目核算;二是合作社与所属单位和社员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为内部应收款,以“成员往来”科目核算。

   先说一下外部应收款项核算

   外部应收款项是指合作社与外部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合作社外部应收款项通过“应收款”账户进行会计核算。

该账户借方登记合作社应收及暂付外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贷方登记已经收回的或已转销的应收及暂付款项,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在“应收款”科目下,应按不同的外部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详细反映各种应收款项的情况。

   【例】禽业合作社销售一批鸡蛋到某超市,成本20000元,售价23000元,货款尚未收到。

会计分录为两笔:

一是应收款增加,经营收入增加;另外结转成本,经营支出增加,产品物资减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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