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作业.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8599266 上传时间:2023-07-19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38.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诉讼法作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诉讼法作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诉讼法作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诉讼法作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诉讼法作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诉讼法作业.docx

《诉讼法作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诉讼法作业.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诉讼法作业.docx

诉讼法作业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

 

姓名:

刘志敏

专业: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年级:

2009级2班

学号:

1257409014

 

目录

一、刑事诉讼中管辖的概念2

二、刑事诉讼中管辖的分类2

(一)立案管辖2

1、立案管辖的概念2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2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4

4、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5

(二)审判管辖5

1、审判管辖的概念5

2、审判管辖的分类5

(1)级别管辖5

(2)地区管辖7

(3)专门管辖8

(三)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9

三、刑事诉讼中管辖的原则9

1、属地原则9

2、属人管辖9

3、保护管辖9

4、普遍管辖9

四、管辖的意义10

五、关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思考10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

一、刑事诉讼中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管辖的概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的划分。

它所要解决的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由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案件应由哪一种(普通或专门)、哪一级(基层,中级,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以及由同一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的分工问题。

二、刑事诉讼中管辖的分类

刑事诉讼中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在审判管辖下面,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

(一)立案管辖

1、立案管辖的概念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立案管辖是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和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直接受理案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它根据公,检,法三机关的不同职能和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解决哪些案件应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哪些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问题。

所以,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第145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这类案件具体包括刑法第246条第l款规定的侮辱、诽谤罪,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罪;以及地270条规定的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罪和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罪。

法律将此类案件的追诉权完全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是否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完全取决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入的意志,人民法院不予干预和不主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提供的证据不仅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该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微。

从以上定义,可见此类自诉案件包括两个条件:

一是被害人需有相应证据证明被控诉人有罪。

被害人在行使自诉权时,应当履行举证义务,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实而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自诉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是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是指犯罪的性质和罪名不严重,情节和后果也不严重,社会影响不大,例如轻伤害、重婚、遗弃、妨害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案件,这类犯罪侵害的主要是个人的权益,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不大,可能判处的刑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自诉案件由四个条件组成:

一是被害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既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法定范围;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三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侦查、起诉,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予以追究,但事实上没有进行这项追诉活动。

一切侵犯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属于此类自诉案件的范围。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因此,此类案件一经被害人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受理,也就是说,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等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因此,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据此,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以下五类: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守案、徇私枉法案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例如.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等。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此类案件仅指上述四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并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案管辖中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

4、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是国家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制止犯罪活动的专门机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所有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两种情况:

一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的刑事案件;二是法律规定应由其他国家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目前这类刑事案件具体指:

1.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自侦刑事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1、审判管辖的概念

刑事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也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具体由哪一种、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至于第二审案件的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同样,人民检察院根据各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法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所以,明确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管辖,人民法院的第二审管辖,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管辖范围也便自然确定了。

我国刑事审判管辖可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而普通管辖由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组成。

2、审判管辖的分类

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

普通管辖又分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它解决的问题是哪些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

为了保证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确定级别管辖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案件的涉及面,性质和影响;第二,被告人罪行的轻重及可能被判处刑罚的轻重;第三,各级人民法院的不同职责和审判力量的强弱;第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级别管辖是审判管辖的核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可见,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系统中的基层机关,最接近犯罪行为发生地,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法律把除了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少量案件之外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全部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及时迅速审判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

1.按照案件的性质划分,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按照可判刑罚轻重划分,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按照犯罪主体的划分,为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

上述三类案件性质严重,案情复杂、重大,影响面广,因此,宜由级别较高的人民法院和经验丰富、业务熟练、水平较高的审判人员进行审判。

这样也有利于保证案件审判质量。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可见,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影响,二是罪行严重、案情重大。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一级的人民法院,负有通过审判第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以及核准死缓案件等活动,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之责。

因此,法律只将影响大、涉及面广但数量不多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重大案件划归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完全必要和适宜的。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负责对在审判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审判上诉、抗诉案件,核准死刑案件。

因此,法律把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犯罪性质极其严重,案情十分复杂的刑事案件划归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级别管辖,既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又赋予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中一定的变通处置权。

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在这里,要注意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属于法律上明确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是本身就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对于这类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接收与否,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

(2)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级别管辖是从纵向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地区管辖则是从横向确定同一级别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换言之,只有级别管辖与地区管辖同时确定,才能解决究竟由哪一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

根据法律规定,地区管辖的划分如下: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一般应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地区管辖的首要原则。

所谓犯罪地,一般指实施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具体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等。

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流动较大,案件情况复杂,犯罪人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呈现增长趋势,因此,仅规定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难以解决上述问题。

为此,刑事诉讼法灵活地规定了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例外情况。

一般指:

1.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2.被告人居住地的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3.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改造和考察的。

所谓“被告人居住地”,是指起诉审判时被告人的住处所在地,既可以是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是被告人工作或者学习的地方。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这样,既可以避免因管辖争议或者相互推诿而影响及时审判,又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但是,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由本院审理不利于查清案情,及时处理案件,也可以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移送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直接进行,无需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指定。

(3)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应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由于某些案件涉及到一定部门的专业性问题,如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为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一般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条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这类案件交由普通人民法院审判有一定的困难和不便,因此,法律规定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

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三)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它们是重合的。

对于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因而呈现出比较错综复杂的情况。

  首先,分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一先一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其次,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

明确管辖的意义:

只有明确管辖,才能使案件的处理同各个部门,同各级以及各类法院的具体任务和实际情况相适应,才能充分发挥每个部门、每个单位应有的作用,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保证各类案件都能得到正确的处理。

同时,可以防止诉讼拖延和互相推诿。

三、刑事诉讼中管辖的原则

1、属地原则

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的罪犯,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属地主义管辖又有采用结果地、行为地或者结果行为兼并适用三种具体分类。

属地管辖建立在国家对于自己领域内的主权基础上。

2、属人管辖

属人管辖是以一个人是国家的公民为前提,本国人犯罪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管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尊重。

3、保护管辖

对于任何侵犯本国和本国公民利益的行为,本国都拥有管辖权。

4、普遍管辖

只要发生了犯罪,那么国家就有管辖权。

现今的国家大多不单纯采用一种管辖制度,多采用几种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立自己的管辖范围。

四、管辖的意义

管辖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而又十分复杂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总结了长期的刑事诉讼实践经验,在公检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限等方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管辖体系。

它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1)对刑事管辖制度作出科学的确定,有利于明确公检法机关在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上分工,充分调动和发挥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及时、迅速地处理各类刑事案件。

  

(二)合理地确定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利于防止司法机关之间互争管辖或者互相推诿,保证准确及时地处理刑事案件。

  (三)公检法机关各自明确的管辖范围,有利于单位和公民个人对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控告或者举报,同时也便于他们参加诉讼活动,受到法制教育,充分调动人民群众自觉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五、关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思考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同主张和意见。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立法阙如,这已经实际地产生了一定的弊端,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权利”的应有之义

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是被告人等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也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

如果一个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而使陪审员或法官对被告人产生了偏见,这时如果不赋予刑事被告人等当事人申请变更管辖的权利,法院很难保持中立的地位,无疑将会对被告人造成极大的不公。

通过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使,有利于促进诉讼中以公权力运作为主导到当事人诉权充分实现的转变。

(二)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性程序权利,它与当事人的刑事诉讼诉权相关联,有利于当事人息讼服判

由于¡°无救济则无权利¡±,¡°无权利则无程序¡±,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重要的救济性程序权利,该权利的有效行使,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其他程序权利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有助于当事人息讼服判,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而无救济途径,那么很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上诉和无休止的申诉,反复地申请再审,这变相地浪费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成本,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权紧密相联。

刑事诉讼不是一项简单的行政治罪性的程序,其中必须有当事人充分而富有意义的参与,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之一,应当拥有诉权,有权启动一定的刑事程序。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案件管辖不服,认为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可能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时,那么应当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为其提供一种救济的途径。

(三)从法院的角度看,管辖权异议制度有助于法院刑事管辖权的落实和裁判权的实现

管辖是刑事诉讼活动首先要解决的前提问题,管辖权作为¡°特定法院处理特定诉讼案件的资格¡±,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和裁决的依据。

如果管辖范围和权限不明,或者法院管辖不当,诉讼活动就无法开展,也有可能极大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中存在法院管辖不当的情况,刑事诉讼也是如此。

正是通过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使,通过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特定案件的质疑,以及相关裁判机制的运作,法院的管辖权才能得以更加准确的确定。

(四)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使及其救济机制,应当纳入程序性裁判体系的轨道

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相对而言,它是指司法机构针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程序上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程序性裁判独立于实体性裁判,它是一项独立的、自治的封闭裁决系统,是针对程序性违法的最佳惩处机制。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是否要举行专门的听证程序,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证明标准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法院裁决结果的效力如何等问题,都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使及其保护应当完全纳入程序性裁判的体系中来,对于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主体、申请机构、申请期间、申请理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裁决机制和法律后果等各要素都要明确,完全按照¡°诉讼¡±的形式而不是行政的方式进行裁决,使管辖异议的裁决机制成为程序性裁判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