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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姓名:

 

双方确认:

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全面如实告知了乙方。

乙方承诺:

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实体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与本人有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和各类资格证书、证明真实无误。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

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年,其中,试用期为个

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  年月日起至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详见岗位说明。

第四条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

第五条乙方应按所在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经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考核及岗位变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时间按以下第一种工时工作制执行。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且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计算周期为(年、季、月),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第八条按照工作岗位的不同,甲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第九条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时间的起止时间进行调整。

第十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乙方在合同期间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薪假期待遇。

四、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

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正常劳动,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第十三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

第十五条甲方依法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应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及法定可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可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乙方应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必需的真实资料。

第十九条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

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伤或患职业病、生育、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乙方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二条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第二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严禁违章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五条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甲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的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约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发生后或者解除或终止的决定作出后的当日向乙方出具或依法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续签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八、经济补偿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二条甲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三条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责任。

乙方无故不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乙方对工作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专项协议。

乙方违反商业秘密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违约赔偿责任按双方协议办理。

九、特别约定及其它事项

第四十六条乙方变更通信地址或手机、固定电话等其它联系方式时,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本合同载明的乙方通讯地址或乙方最后一次告知公司的通信地址向乙方送达文件后,视为已送达。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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