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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十八条制度

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管理制度

2、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管理制度

3、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4、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5、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6、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7、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8、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9、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10、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11、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12、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管理制度

14、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

15、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

16、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17、药品追溯的规定:

18、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

1、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把质量作为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严格执行“按需购进、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购进药品,并在购进药品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2、确定采购药品的合法性,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等,确保从合法的我店购进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可靠的药品。

3、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

4、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保证药品质量。

5、严格执行《首营我店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做好首营我店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证照、生产批文、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标签、说明书、物价批文等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进。

6、采购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做好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7、采购药品应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包括:

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二、药品验收:

目的:

把好购进药品质量关,保证药品数量准确,外观性状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药品进入本我店。

1、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2、由验收人员依照药品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以及购进凭证等,对所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做到票、帐、号相符。

3、药品质量验收时应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有效期、数量、生产我店、生产批号、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等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并对药品外观性状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专有标识等内容检查。

4、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我店提供的该批药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5、凡验收合格的药品,必须详细记载填写检查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验收人员应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

6、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齐、不合格或质量有疑问、未按规定加印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药品,应予以拒收,由验收人员填写拒收报告单并在验收记录中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三、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药房陈列的所有药品必须是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

2、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我店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凡质量有疑问的药品一律不予上架销售。

3、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4、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5、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

6、需要冷藏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空包装。

7、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有冷藏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应陈列

8、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复查。

9、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10、经营非药品应设置专区,与药品区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四、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1、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证,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3、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品名与包装易混淆的药品分开,药品要按用途陈列。

4、营业员依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5、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6、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所有从业人员应佩戴标明姓名、岗位、从业资格等内容的胸卡。

7、顾客凭处方购药,按照《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执行,处方必须经药师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

8、销售非处方药,可由顾客按说明书内容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如果顾客提出咨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质量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分管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实施和维护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主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活动,负责向总经理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3、具体领导公司质量方针、目标的制定、实施和检查考核;.

4、按规定的管理职责、质量职责,对公司的质量管理进行计划、指导、实施和协调,对分管工作的质量负责;

5负责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在我店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对药品经营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6、协助总经理研究、部署、检查质量工作,对质量工作奖惩办法提出建议,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具体实施质量奖惩。

7、对我店购进、储存、销售、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问题,负责对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批。

 

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我店购进合格和质量可靠的药品。

2、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适用于首营我店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管理。

4、责任:

我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购进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供货单位合法性审核

5.1.1.首营我店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我店首次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我店。

5.1.2.索取并审核加盖有首营我店原印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我店GSP或GMP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有法人代表签章的我店法人授权书原件,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上岗证复印件等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1.3.审核是否超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5.1.4.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内容:

GMP或GSP证书等。

首营我店资料审核还不能确定其质量保证能力时,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我店的生产或经营场所、技术人员状况、储存场所、质量管理体系、检验设备及能力、质量管理制度等,并重点考察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药品质量的要求等。

5.1.5.采购员填写《首营我店审批表》,依次送质量管理人员和我店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从首营我店购进药品,首营我店审核的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5.2、采购品种合法性审核

5.2.1.首营品种是指本我店首次采购的药品。

5.2.2.采购员应向生产我店索取药品生产批件、法定质量标准、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药品说明书及药品最小包装样品等资料。

5.2.3.资料齐全后,采购员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依次送质量管理人员审查合格后,我店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货。

5.2.4.对首营品种的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应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5.2.4.1.审核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5.2.4.2.了解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储存条件及质量状况。

5.2.4.3.审核药品是否符合供货单位《药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

5.2.5.当生产我店原有经营品种发生规格、剂型或包装改变时,应按首营品种审核程序重新审核。

5.2.6.审核结论应明确,相关审核记录及资料应归档保存。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我店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我店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

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5.2.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5.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处方药销售要留存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保存5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5.5.对有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

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5.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拆零药品的质量管理。

2、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我店拆零销售的药品。

4、责任:

执业药师或药师、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无药品说明书,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5.2.营业员负责药品的拆零销售,在上岗前经过专门的培训后,每日上午对拆零药品的进行一次检查,如有变质等不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情况按不合格药品处理程序进行。

5.3.我店须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货柜,并配备必要的拆零工具,如药匙、药刀、瓷盘、拆零药袋等,并保持拆零工具清洁卫生。

操作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5.4.工具使用完后,应保持清洁,放置于干净包装袋或盒中,以避免受污染。

5.5.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须检查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或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可拆零。

5.6.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持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5.7.拆零药品储存有温度要求的,必须按规定的温度条件存放。

5.8.拆零的药品销售时必须放入拆零药袋中,标明顾客姓名、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并做好拆零药品记录,销售记录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5.9.对调配好的拆零药品进行复核,确认药品、包装袋的内容无差错后,将药品发给顾客,详细说明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并提供药品说明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1.质量记录、自制凭证的使用和填写人应严格按照操作实际,完整、规范准确地填写记录中的各项内容,相关责任人员或记录人员签名后,按日期顺序汇总保存;

2.凭证填写人员应仔细检查凭证合法性及其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核对票据(凭证)内容与业务实际是否一致,合格无误再在凭证上签字;

3.质量记录和票据(凭证)的保管人员应按规定时限妥善保存资料,未规定保存时限至少保存5年;

4.原则上不得改动或自行更换规定的质量记录,确须改动应报质量管理员批准。

5.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数据录入,并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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