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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自考工程合同管理重点

合同(特征):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三要素及法律关系:

主体、客体、内容。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指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是债券和债务的统一体;一般来说,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

双务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合同。

有偿合同:

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

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有名合同:

又称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诺成合同:

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

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主合同:

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诚实信用、合法、鼓励交易。

合同履行的原则:

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情事变更。

合同成立的概念及基本要件:

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生效要件的概念和内容:

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保全:

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合同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达。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达,该意思表示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包括: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要约撤回: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通知应当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

要约生效后,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失效的原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承诺:

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信原则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包括: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定力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他人商业机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尚未成立,或虽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撤销。

合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和生效以后。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因欺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范围:

一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权代理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本无权代理;授权行为无效;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

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免责事由:

法定的或约定的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事由。

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另一方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可能时,享有中止履行的权利。

不可抗力:

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施工合同:

也称建设安装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订立应具备的条件及程序: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要约和承诺2个阶段。

合同的文件组成:

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

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承包人承包工程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3个附件。

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目标结款方式;其他结算方式。

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工程量测量与统计,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核实并确认,建设单位认可并审批,支付工程进度款。

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顺延延误的工期;继续履行。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

总监理工程师: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附加工作: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时间;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额外工作:

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FIDIC施工合同文本格式构成:

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其他标准化条件。

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补充的新协议、新文件是最具有优先解释权的。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提交工程师决定;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双方协商和仲裁。

中标合同金额:

中标函中所认可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费用。

暂列金额:

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雇主方负责的不可预见费。

保留金:

合同中约定在每月进度款扣取的用于保证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恰当履约的一笔金额,其数目大小由双方约定。

指定分包商:

雇主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的特点:

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雇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风险责任的划分原则:

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雇主与承包商风险责任的划分总体原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否合理预见此风险,若不能合理预见,在基准日期之后发生了应由雇主来承担,否则应由承包商承担。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

索赔事件:

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那类事件。

反索赔:

一方提出索赔时,另一方对索赔要求提出反驳、反击,防止对方提出索赔,不让对方的索赔成功或全部成功,并借此机会向对方提出索赔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管理行为。

工程变更的分类:

设计变更;施工措施变更;计划变更;条件变更;新增工程。

设计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由工程不同参与方提出,最终由设计单位以设计变更或设计补充文件形式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

施工措施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因工程地质条件变化、施工环境或施工条件的改变等因素影响,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出的改变原施工措施方案的过程。

投标函:

投标人的报价函,其格式一般由雇主方在招标文件中拟定好,由投标人填写,作为其正式报价函,它是投标书的核心部分之一。

基准日期:

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所对应的日期,该日期为雇主与承包商承担风险的界限。

(在基准日期之后发生的一切风险,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时若不能合理预见,则有雇主承担,在此日期之前,无论是何种涉及投标报价风险的发生,均由承包商承担。

缺陷通知期:

从竣工日期算起,通知工程或分项存在缺陷的期限,在此期间应完成工程接收证书中指明的扫尾工作以及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的工作。

风险:

人们应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负偏离的综合。

风险管理:

人们对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辨识、评估、预防和控制的过程,是用最低的费用把项目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的一种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的任务:

识别与评估风险;制定风险处置对策和风险管理预算;制定落实风险管理措施;风险损失发生后的处理与索赔管理。

风险识别:

找出影响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目标顺利实现的主要风险。

风险评估:

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将辨识并经分类的风险进行评估,再根据其评估值大小予以排队分级,为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管理好风险提供科学依据。

风险处置:

根据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也就是制定并实施风险处置计划。

风险处置措施:

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保留。

风险转移:

借用合同或协议,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将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到有相互经济利益关系的另一方。

(保险和担保时风险转移最有效最常用的方法)

承包人承包工程的主要风险:

工程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发包人资信风险;外界环境的风险;合同风险。

工程合同的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反担保。

工程担保的内容:

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业主付款担保、业主责任履行担保、维修担保、完工担保。

(我国主要开展的是投标、履约、预付款、业主支付)

承包人的合同风险对策:

在报价中考虑;通过谈判,完善合同条文,双方合理分担风险;购买保险;采取技术、经济和管理的措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索赔管理;采用其他对策。

一次裁决原则:

又称一裁终局,指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实行一裁终审制,即裁决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得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

发生合同争议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进行裁决并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制度。

仲裁协议:

合同双方当事人把其合同争议交负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共同意思表达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具有的基本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的程序:

申请;受理;开庭和裁决;执行。

(当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另一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合同争议:

又称合同纠纷,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后果产生的各种纠纷。

合同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行使权利;自治;一次裁决;独立仲裁。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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