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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培训内容

煤矿职工培训内容

一、法律法规部分

1、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是指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时,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

当生产及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及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是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预防事故和根治事故。

2、煤矿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原则

管理、技术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

“管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

“技术装备”是人们向自然作斗争的武器。

“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

管理、技术装备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的三大支柱。

3、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度和措施

(一)树立安全法制观念,依法治理安全

(二)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井工的资格准入制度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企业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五)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的民主监督是群防群治的一项重要措施。

(六)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和基础。

(七)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八)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九)加强安全监察工作

这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一项基本制度。

(十)做好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

要采取先导预防、根本预防、跟踪预防、查变预防和延续预防的“五防合一”的科学管理方法,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达到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拟定防范措施、整改存在问题、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目的。

(十一)加快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应急救援是提高应对重特大事故能力,减少事故损失的有效手段。

(十二)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5.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

5、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控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为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利: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从业人员的义务

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6、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3.监察部门的职权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

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有利保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消息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系统。

2.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3.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5.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6.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煤矿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危险性分析

1.分析的方法与过程

1.1分析的方法

针对现场状况和评价方法特点,采取询问和交流、现场观察、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运用安全检查表法、专家评议法等,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

1.2分析的过程

通过收集的资料(例如:

矿区的背景资料;工艺指标;生产所需材料;运行情况记录;矿井的事故记录等),对该煤矿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危险性分析过程主要有:

划分作业活动;辨识、评价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确定重大危险、有害因素。

2.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危险性分析

依据煤矿煤层赋存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条件、生产接续、材料性质及事故统计等。

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以概括为:

顶板事故、爆破伤害、瓦斯爆炸、煤尘爆炸、运输提升、矿井水灾、电气伤害、职业健康及其它危险、有害因素(粉尘、中毒窒息、有毒物质、噪声等)等。

2.1开采系统

a.顶板管理方面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是:

空顶时间长、面积大,扩大了无支护空间;掘进工作面木支护棚距大,支护强度不够;采掘工作面爆破后不及时进行临时支护和敲帮问顶;职工安全意识差,思想麻痹等。

根据矿井开采煤层和巷道顶、底板条件的现场检查,结合安全技术管理和人员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失误,认为该矿开采系统存在冒顶、片帮的可能性,这是矿井重大危险源之一。

b.冒顶、片帮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存在于:

采煤工作面及前后端头和两顺侧20m超前支护范围内;掘进工作面爆破后迎头无支护或迎头支护不稳固处;巷道支架维修作业地点;受采动压力破坏及特殊构造地点受损的巷道;巷道交叉点未采取特殊支护处理等地点。

2.2爆破伤害

a.煤矿爆破伤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爆破作业和管理方面。

例如:

无雷管箱、雷管不划号,未严格执行专号专用,雷管不做导通试验等。

b.爆破系统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存在于:

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其它辅助爆破作业场所。

2.3瓦斯防治系统

a.煤矿在巷道维修上有所忽视(顶板容易垮落),出现严重失修,将造成风阻较大;有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的作业工作面;有无风、微风、扩散通风的作业工作面;有越层、越界不正规作业工作面;有主扇负压水柱计损坏不能反映矿井通风阻力的状况。

一旦发生瓦斯积聚,就有可能发生瓦斯爆炸。

特别是该矿对采空区和相邻各矿采空区的情况掌握不清楚、不准确,一旦掘进工作面接触到采空区,爆破时就会把采空区打通,引起瓦斯涌出,此时如果井下有明火火焰、机械摩擦及撞击火花、炽热表面和炽热气体、电火花,就会发生瓦斯爆炸。

再者,掘进工作面通风机停转,风筒漏风,供风能力不足,风筒距离工作面距离过大,回采工作面风量不足,不及时处理瓦斯聚集等,都是可能发生瓦斯事故的危险条件,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加强杜绝爆炸起火、违章电焊及气焊、撞击摩擦、电气短路等防止瓦斯爆炸的重要基础工作。

b.该矿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场所主要是:

采掘工作面及回风道,特别是采煤面回风隅角、冒落区、盲巷、无通风系统及通风不良作业区域等,这些场所的风量不足或停风时,易发生瓦斯爆炸。

2.4煤尘防治系统

a.可能造成煤尘爆炸的原因主要有:

没有按规程规定,爆破前后进行喷雾洒水降尘;没有贯彻执行粉尘浓度检查记录制度;爆破火焰;电器设备产生火花;电缆破坏产生电弧;井下火灾、瓦斯爆炸;机械设备摩擦产生火花。

b.该矿煤尘爆炸危险主要存在于采掘工作面、转载、装载及卸载点、巷道维修作业点、回风巷等。

2.5运输提升系统

a.运输提升系统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包括:

主井声光信号使用不规范;主立井上部防过卷保护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主立井提升钢丝绳与箕斗连接未按规程设置,可使钢丝绳连接部位强度受损;主提升钢丝绳、罐道绳未按规定检查,斜巷防跑车装置设置不合理或失效,钢丝绳无每月涂油记录等。

b.该矿运输提升危险存在的主要场所是:

井下运输车辆拐弯点、主井绞车提升地点、运输斜巷、采掘工作面及其运输巷道等。

2.6防治水系统

a.通过专家评议法和安全检查表法分析,认为:

该煤矿对四邻矿井采掘工程及老窑、老空范围积水情况调查记录不详,风井井口标高与场地标高在同一水平,存在山水溃入井下的可能,已采毕的斜井封闭不严,成为季节性充水的良好通道。

该矿现开采煤层上部灰岩含水层富水性强,灰岩上部二叠系含水层出露地表,直接接受大气降水补给;已采毕形成的老空区积水,对现开采煤层亦形成威胁;又由于在边界开拓开采时,一旦发生透水事故,就会波及矿井造成重大事故。

b.该煤矿透水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主要场所是:

采掘工作面、邻近矿井采空区、断层、老空、地面洪水、地面蓄水塘(塌陷区)、裂隙及雨季充水处、采空区密闭。

2.7矿井防火灭火系统

a.该矿的长壁回采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将有部分碎煤及坑木留滞在采空区。

由于矿井多年采用房柱高落式采煤,所以进行壁式采煤方法改革过程中,由于缺少经验,缺少管理及生产方面的人员,回采速度可能降低,增加了采空区遗煤的氧化时间,地面没有注浆注砂系统,井下巷道采用木支护,部分巷道有局部高顶,存在安全隐患。

该矿易自燃发火的重点是:

回采工作面采空区,封闭不严的采空区,巷道有高顶的局部地点。

b.易发生火灾的主要地点有:

煤层巷道高顶冒落处或回采工作面的采空区。

这些冒顶孔洞中遗留有碎煤并且未进行预防性充填、灌浆,则容易发生煤炭自燃发火;回采工作面的区段煤柱,由于处于应力叠加带,且受采动影响和维修条件的限制,形成无数裂隙,因而易发生自燃;掘进、回采过程中遇到的未充填实的旧巷道、旧采场,当存在漏风通道时,易发生煤炭自燃;封闭不严而浮煤残留较多的采空区。

矿井采掘工作面、烧焊区域、储煤厂、坑木场、配电点、炸药库房等,以及地面生产场所、油脂库等,亦为火灾存在的主要场所。

2.8机电系统

a.机械伤害。

通过专家评议法和井下安全检查,认为:

该煤矿如果出现在不安全的机械上停留、休息、违章操作,在刮板输送机刮板上行走,在斜井绞车运输过程行走,安全管理上存在不足、操作人员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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