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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维龙价值鉴定报告终槁

 

湟中县多巴镇城中村铁路湾1#砂石矿

非法开采

价值鉴定报告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四年六月

 

 

湟中县多巴镇城中村铁路湾1#砂石矿

非法开采

价值鉴定报告

 

报告提交单位: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

报告编写单位:

青海建立矿业有限公司

报告编写人:

薛守虎

报告审查人:

杨国忠

单位负责人:

徐文庆

报告提交日期:

2014年6月

 

附件

2、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3、仪器鉴定证书

5、承诺书

6、破坏鉴定申请

7、价格鉴定结论书

附图

1、湟中县多巴镇城中村铁路湾1#砂石矿非法开采计算平面图

一、鉴定工作目的及任务由来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境内近年来因地处西宁市周边,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建筑砂石紧缺,砂石价格快速上涨,利润可观,而沉积砂卵石开采方式简单,销售渠道广,开采成本低,随采随运,随时可以撤走采挖设备和作业人员,在当地非法开采砂石活动猖獗。

多处非采区地形地貌已发生较大改变,对当地生态、地形地貌景观已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复垦难度大。

采区如遇雨季或暴雨天气易造成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已危机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对周边农田的耕种、灌溉及人、牲畜活动等产生较大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湟中县砂石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和保护,强化县内自然环境、基本农田及重要工业设施的保护。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见附件5)青海建立矿业有限公司(见附件1)、成都云腾勘测技术有限公司(见附件2),对“湟中县多巴镇城中村铁路湾1#砂石矿”进行地质勘查及测绘量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文件精神,根据地质勘查及测绘量算成果、采砂现场、当事人、当地砂场和居民的调查,编制了《湟中县多巴镇城中村铁路湾1#砂石矿非法开采价值鉴定报告》。

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对非法采矿严格执法、依法裁量定刑提供充分依据。

二、矿区概况

(一)位置、交通、地貌:

1、位置:

采区位于湟中县多巴镇城中村十字以南,直距1.85km。

地理坐标:

东经101°29′39.62″~101°29′41.59″;北纬36°38′04.30″~36°38′03.17″。

隶属于多巴镇城中村二社耕地。

2、交通:

采区东距西宁市区约17km,北距青藏铁路复线约323m,直距109国道公路约2.0km,南绕城高速公路约107m,西距多巴镇~汉东回族乡县乡公路约150m,交通方便(见交通图1)。

3、地貌:

采区为西宁盆地湟水河南岸冲洪积阶地地貌,地形平坦,灌概性耕地。

(二)矿区资源概况

1、矿体规模、形态及产状:

采区内共有一个矿体,为浅灰色~杂色砂砾层(M),矿体赋存于第四系全新统(Qhpal)中,主要由河流冲洪积物,岩性为卵石、砾石、砂粒组成。

采坑走向近东西,长60~70m、宽20.05~34.35m,采坑平均垂直高9.64m。

矿体呈水平层状产出,层位稳定,顶界标高2401.07m,底界平均标高2393.71m,平均厚度7.36m。

地表~M矿体顶界为亚砂土,厚度约2.28m(见附图1)。

2、矿石质量:

矿石为浅灰色~杂色砂砾石组成,主要由河流冲洪积物,砂砾石组成。

砂砾石:

根据野外观察,砂砾石粒径>40~20mm约占20%,20~5mm约占40%、<5mm约占35%、含泥量5%。

砂砾石稍湿,松散至中密。

以圆砾为主,多呈滚圆状,磨圆度、分选性、颗粒级配均良好。

原岩主要成份由硅质岩、砂岩、板岩、花岗岩等,含少量的乳白色石英岩。

为较好的建筑用砂。

三、非法开采调查、测量情况简介

(一)非法开采调查

2014年5月24日由下列人员组成调査组(见表1)。

经调查采区内未设置矿业权,当事人也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属无证非法开采。

采砂人为马维龙。

非法开采时间为2013年7月~9月之间。

砂石矿为露天开采,开采现场没有机械设备,据了解非法采矿作业时使用了挖掘机、装载机、运矿汽车等机械设备。

据当地村民反映该非法开采点开采的砂石以混合砂的形式供给当地砂场进行加工,分为粒径>40~20mm、20~5mm、<5mm三种规格砂石料销往西宁市各混硬土搅拌站及建筑工地。

本案为已形成1个大采坑的1#采坑,本次调查时通知了当事人现场指认确认非法开采范围。

开采现场目前已形成走向近东西,长60~70m、宽20.05~34.35m,采坑垂直高9.64m的倒梯形状采坑。

采坑坑口平均标高为2403.35m,采坑底部平均标高为2393.71m,土与砂界线标高2401.07m,土层平均厚度2.28m,砂砾石层平均厚度7.36m(见照片1、2)。

表1调査组单位及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

备注

甘生贵

湟中县公安局多巴分局刑警中队

中队长

郑丰收

湟中县多巴镇土地管理办公室

主任

马国龙

湟中县公安局多巴分局刑警中队

干警

李国录

湟中县多巴镇砂石管理办公室

干部

徐文庆

青海建立矿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

杨国忠

青海建立矿业有限公司

总工程师

薛守虎

青海建立矿业有限公司

助理工程师

赵春云

四川云腾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王新庆

四川云腾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测量工程师

赵春肖

四川云腾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人员

 

照片1

照片2

 

(二)非法开采区测量情况简介

1、测量情况简介:

非法采砂现场现状测绘由成都云腾勘测技术有限公司完成,于2014年5月24日进入测区工作,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中央子午线约为102°,高程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工程测图采用南方cass7.1测图软件进行数字化测图,成图比例尺为1:

1000,等高距为1米。

测站点间距不大于300m(详见附件4)。

(1)人员编制及仪器设备配置

①人员编制:

本项目共投入1个作业小组,测绘工程师1名,技术人员1名,测工1人参加此项工作。

②仪器设备配置:

美国麦哲龙公司生产的explorist500手持式GPS接收机1台,日本宾得R202NE型免棱镜全站仪1台;以上使用的仪器设备均按规范规定进行了检查,检验及检视(见附件3)。

(2)外业观测要求:

为确保观测数据安全,每天的观测数据及时传输至笔记本电脑中保存,并备份两份。

(3)检查验收:

产品检查验收实行三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首先在作业组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进行了100%的自检无误后上交项目组进行检查,项目组对完成的产品进行复查,最终提请青海建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验收,测绘成果符合有关测量规范要求,

2、采挖矿体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1)计算参数的确定:

详见表2

 

表2采坑测量点成果表

(2)矿体面积:

在已开采资源量测算平面图上,采用计算机中CAD软件的“区域”命令直接量取,准确至平方米,小数保留到两位。

量得采空区内已开采顶面面积为S=1728.59㎡,砂石与土层界线处面积为S1=1568.65㎡,已开采矿体底面面积为S2=977㎡。

已开采矿体平均面积为S2+S1/2=1272.83㎡;

剥离体平均面积为S剥离=S+S1/2=1648.62㎡。

(3)矿体厚度:

根据采空区内的高程值统计,坑口平均高程为2403.35m,坑底平均高程为2393.71m,实地皮尺丈量与仪器测量确认后采空区砂、土分层标高为2401.07m,由此得出采空区已开采砂石矿的平均厚度为7.36m,剥离体平均厚度2.28m。

四、采挖矿石量计算

采空区砂层变化较稳定,基本呈水平状,采坑边坡规则,因此已开采资源量测算方法采用算术平均法。

1、资源量计算公式

采空区已采砂石资源量(或剥离体)等于采空区平均面积乘以已采矿体(或剥离体)平均厚度,即:

V=S×

V—采空区已采砂石矿(剥离体)资源量;S—采空区内已开采矿体(剥离体)平均面积(采坑顶面面积+底面面积/2);

—采空区矿体(剥离体)平均厚度;

2、资源量测算

总上述各项参数及相关公式,共测算出采空区开采砂石资源量为9368.03m³,剥离体积为3758.85m³,见下表3。

表3资源量测算结果表

项目

平均面积

(㎡)

平均厚度(m)

计算

公式

体积

(m³)

合计

(m³)

剥采比

(m³/m³)

矿体

1272.83

7.36

V=S×

9368.03

9368.03

0.40

剥离体

1648.62

2.28

V=S×

3758.85

3758.85

非法开采砂石矿资源总量:

9368.03m3

五、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估算

1、采挖砂石价格认定依据:

由湟中县价格认证中心提供非法开采砂石价格鉴定结论书:

湟价鉴定字(2014)28号文。

湟中县多巴镇地区自然混合砂单价为30元/m3

2、非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的价值计算:

非法开采砂石矿资源总量:

9368.03m³;

价格鉴定结论书:

湟中县多巴镇地区自然混和砂单价为30元/m3

非法开采砂石矿总价值281040.90元

即: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采出的矿石量×砂石单价

=9368.03m³×30元/m3

=281040.90元

六、工作遵循的原则和说明

(一)非法采矿行为的鉴定原则

 鉴定过程始终应贯彻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满足对非法采矿者司法认定的需要。

(二)鉴定组织单位、鉴定开展单位和鉴定程序

1、鉴定组织单位:

由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鉴定。

2、鉴定单位及人员组成:

见表1

 3、鉴定程序及鉴定报告的形成:

鉴定工作主要进行实地皮尺丈量、仪器测绘、拍照、当事人确人、周边村民调查等收集非法采矿的相关证据材料。

在上述鉴定工作基础上,室内整理计算出总资源量,报告提交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并由县局委托湟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砂石价格鉴定结论书(见附件8),再申报到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及执法总队,经青海省矿产资源破坏性鉴定委员会专家评审团评审通过后形成了本鉴定报告。

4、申请确认:

由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见附件7)确认,确认后报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并提供有关部门作为执法依据。

七、结论

1、经调查该采区属无证非法开采;

2、测算出已开采砂石矿资源量9368.03m3;

3、非法开采砂石矿总价值28104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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