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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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节总  则

第一条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学院团委指导下的本院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组织的基本任务: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学生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发挥作为学院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反映同学建议、意见和合理要求,在维护学院集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维护校纪,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并成为其团体会员,承认和遵守其章程。

第二节会  员

第四条凡具有本院学籍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三)维护本会声誉;(四)协助本会开展工作;(五)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节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上级组织的章程文件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实行表决制。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三)修改本会章程;(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院学生会委员会;(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院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院学生会委员会是本院学生会在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院学生会委员会由本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每届委员会在任期内每隔两周至少要举行一至两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在部分委员毕业离校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审批,适当增补新委员。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三)召集全院学生代表开会;(四)选举学生会正、副主席;(五)领导全校性学生活动;(六)调动基层组织开展活动;(七)筹备下一届学代会。

第十条学生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持学生会全面工作,副主席一人协助主席开展工作,下设秘书处、科技学术部、体育部、生活部、文娱部、宣传部、纪检部、公关部、网络信息部等职能部门,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并可聘任干事协助工作。

学生会秘书长由团委老师担任。

第十一条学生会干部的任期同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期限相同,它的行使职权到下一届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为止。

对于任期内失职的干部,罢免要经委员会开会讨论,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即可生效。

干部毕业或罢免后的增补,主席,副主席或各部部长有权提名,经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节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各系学生会是本组织的基层组织,是各系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

第十三条各系学生会在学院、系的领导和院学生会的指导下依照学院规章制度及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各系学生会的主要职能:

根据学院、各系和院学生会的工作安排,制定本系学生工作的实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协助系领导搞好系的学生工作,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为本系同学排忧解难,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系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系学生会的工作,选举系学生会委员。

第十六条各系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各系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可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选举若干部长负责各方面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各班委会为本组织的最基层组织,是各系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班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

第十八条各班委会在学院、系、班主任的领导和院系学生会的指导下,依照学院规章制度及其他各项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班委会的主要职能:

根据学院和学生会的工作安排,制定本班工作的实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协助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时事教育;培养同学们正确的政治思想,端正学习态度,形成优良学风,组织好全班同学的学习、文娱、体育、卫生、宣传等各项工作,带领全班同学创先进班集体;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条各班委会负责各班的日常工作,可选举班长一人、副班长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选举学习、文娱、体育、宣传、卫生、生活、治安、女生等委员负责各方面具体工作。

第五节学生干部

第二十一条院系学生会委员、干事、各社团干部、班委会委员均为学生干部,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并遵守《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

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向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热心学生会工作,勇于开拓创新;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争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谦虚、谨慎、密切联系同学,养成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习惯,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六节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节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于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节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由学生民主推荐或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干部。

在特殊条件下,也可以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一)班委委员和团支委委员的选拔:

1.原则上每学年应进行一次选举。

2.由学生民主推荐或自荐等形式酝酿候选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综合学生的意见及其实际工作能力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3.召开班会实行差额选举。

(二)各系学生会委员和各系团总支学生委员的选拔:

1.在各系党支部的指导下,每年进行一次换届改选(提前或推迟由双代会筹委会决定)。

2.由各班民主推荐或学生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各系党支部、辅导员对其进行全面考察、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和年级平衡、男女比例及其实际工作能力等情况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名单,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3.召开各系团代会及学代会,进行差额选举。

4.选举结果及分工情况报各系党支部和学院团委审批。

(三)学院学生会委员的选拔:

1.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和学院团委的直接指导下进行,每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

2.通过各系学生会的组织推荐或自我推荐酝酿候选人,经各系团总支考察并报送学院团委。

3.由学院团委进行全面考察,根据工作需要、各系和年级平衡、男女比例及其实际工作能力等情况,按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计提出候选人预备名单,报学院党委审批,原则上同意后定为正式候选人。

4.召开学院学代会,根据学代会选举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差额选举。

5.选举结果及委员分工情况报学院党委审批。

(四)学院团委学生委员和学生干事的选拔:

1.学生委员的选拔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根据《团章》的有关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

候选人的酝酿产生及选举办法与学生会的类同。

2.团委学生干事的选拔以招聘形式进行。

候选人通过各系团总支的组织推荐,由学院团委对其进行全面考察、筛选,根据工作需要及其实际工作能力等情况直接聘任,任期一年。

第六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三)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热心团的工作,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有为同学服务的献身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办事公正,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够以身作则;

(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同学,并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自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任职期间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德育综合测评分达不到60分者。

(四)闹不团结、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五)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六)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七)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第八条对确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必照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

各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全委会讨论通报,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九条根据第七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党、团组织或学生会等组织可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节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各系团总支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各系团干部在学院团委统一领导下,由各系团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院团委。

第十二条学院学生会干部由学院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由学院团委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支部。

第十三条系学生会干部由系团总支和学院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各系党支部。

第十四条班委会干部由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系党支部。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除共青团干部外)每年四月份填写一次《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其考核结果将作为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而自动辞职或被免、撤职的学生干部,亦需填写考核登记表,各级党、团组织在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免职或撤职原因。

 

第四节学生干部的培训

第十七条学生干部的培训以业余团校为阵地,实行多种层次、多种形式,旨在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及实践工作技能。

学院团委每学年对各系团总支委员、系学生会委员培训一至二次。

 

第五节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二)及时向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对本级或上一级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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