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结算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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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结算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河北省建设工程

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冀建法规[2000]4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0年5月19日第四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建设厅  

2000年5月30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价格,规范预结算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本办法所称结算,是指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和调整条件、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所办理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含有国有和集体投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总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它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及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划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省直有关厅、局造价(定额)管理机构按工程造价管理分工,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五条  编制和审查建设工程预结算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止少算、漏算和高估冒算.

  第六条  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发布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及造价调整办法,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政策性依据。

第二章  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和本省的建设法规、政策,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抗震加固和修缮等工程定额以及有关的调整文件等计价依据。

  

(二)各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和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等配套政策。

  (三)施工企业取费等级.

  第八条  编审建设工程预结算应依据以下资料进行:

  

(一)编审预算依据的资料;

  1、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

  2、经过批准和会审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

  3、现行的设计规范、标准、通用图、标准图及说明;

  4、施工合同、协议、招标文件;

  5、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及技术措施;

  6、其他有关资料。

  

(二)编审结算依据的资料:

  1、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包括补充协议);

  2、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3、施工进度计划、月旬作业计划、进度报表和实际工期;

  4、施工过程中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费用签证;

  5、施工图纸及其有关资料、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

  6、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

  7、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编制

  第九条  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必须统一使用《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书》规定的格式。

内容包括:

  

(一)封面(附一)

  

(二)签署页(附二)

  (三)编制说明(附三)

  (四)实调材料明细表(附四)

  (五)费用计算表(附五)

  (六)工程计价表(附六)

  (七)造价调整表(附七)

  (八)工程量计算表(附八)

  第十条  工程预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及预算总价值;

  

(二)编制依据及对采用的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

  (三)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结算价款

  

(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三)增减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

  (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预算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及造价调整部分。

计算方法见下表:

 

直接工程费

(一)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人工工日预算定额×日工资单价×实物工程量)∑(材料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实物工程量)∑(机械预算定额×机械台班预算价×实物工程量)

其他直接费

定额直接费×费率或人工费×费率

现场经费

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

直接费×费率或(人工费+其它直接费中的人工费)×费率

间接费

(二)

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

直接费×费率或(人工费+其它直接费中的人工费)×费率

计划利润(三)

直接费×计划利润率或(人工费+其它直接费中的人工费)×计划利润率

税金(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㈣

(一)+

(二)+(三)]×税率

造价调整

人工、机械费调整㈤材料价差调整(六)人工、机械、材料费调整税金(七)

按调整文件规定调整按文件规定调整[(五)+(六)]×税率

造价合计

(一)+

(二)+(三)+(四)+(五)+(六)+(七)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费用包括:

合同价(或预算价)款、合同价款增减和费用增减.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合同价款增减系指在施工过程因工程变更而增减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材料价差只计算税金,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基础。

  费用增减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建设单位应增付或少付的款项。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编审应以合同工期为准。

合同工期是指承、发包双方以国家、省颁发的工程建设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工程实际在合同中约定的工期。

  第十四条  对于施工过程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现场洽商变更等引起造价增减的项目,在保证有关资料完整、及时、合理的基础上,变更价款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一)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款,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三)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或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单价送发包方审查后,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由设计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应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以内。

  第十六条  招标工程标底价由发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合同价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应以中标价(或预算价)为基础,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中确定。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阶段预算由承包单位负责编制,经发包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单项、单位工程预算一经确认,不得任意突破。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承包单位编制竣工结算书,经发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查(无审查能力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同意,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一式四份,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资料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特殊情况也不应超过3个月),并在审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承、发包单位及开户银行各一份,据此办理价款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按下列规定审定: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重点建设工程,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委托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二)其它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各市可自行划分管理权限);

  (三)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结算所需资料及审定的主要内容为:

  

(一)编、审结算书的人员和单位的资格;

  

(二)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资格。

  (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竣工结算书、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四)我省现行定额、取费、材料调价、政策性调整等计价依据执行情况;

  (五)检查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执行情况,抽查工程量;通过招投标承发包造价包死的工程,仅审查包干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建设单位向当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施工等单位共同确认的已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的结算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编制审查建设工程预结算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并按规定的执业或从业范围开展工作.否则,所编制审查的工程预算、结算无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无资质证或超越所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业的单位所编审的工程结算无效。

  第二十五条  发包、承包、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答复.当事人一方对调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调解决定书60日内依法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  工程预结算当事人在预结算发生纠纷时,可按合同约定或协商一致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纠纷处理中涉及的工程造价鉴定应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七条  发包、承包、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依法行使职责。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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