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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4.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事断于法;2重刑轻罪3刑无等级,4法布于众,

5.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7分)

1.成文法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是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3分)

2.成文法事件,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1分)成文法事件动摇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

(2分)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1.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

“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

“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

(2)亲亲、尊尊。

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

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

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2.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相联系,互相,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1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

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

(2)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A礼不下庶人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的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

B刑是指刑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

3、简述西周的刑罚原则。

1、三赦之法:

对未成年人、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三宥之法: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不同情形。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又异议或争议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4、同罪异罚制度:

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4.简述西周“明德慎罚”的原则。

明德慎罚指导思想是西周在总法商朝神权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立法指导思想。

 

明德就是尚德,提倡德教,对犯罪者施以宽的政策;慎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

4、简述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不同时期还存在良贱不婚、不得娶逃亡妇女等限制。

三,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四,达到成婚年龄,不同时期以身高划分或以年龄划分。

五,经官府登记。

5.试述西周刑法原则。

及体系:

死刑.肉刑.赎刑.劳役刑.拘役刑

答:

(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4)宽严适中(5)同罪异罚

西周新兴地主立法原则:

a以法治国,事断于法b重刑轻罪C布之于众d刑无等级

6、简述中国古代离婚的理由、类型和限制

离婚的理由:

(1)七出:

主要包括:

①不顺父母,②无子,③淫④妒⑤有恶疾⑥多言;⑦盗窃

(2)义绝:

即恩断义绝,具体指夫妻双方有一方对另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

离婚的类型:

包括强制和协议两种。

强制离婚,指义绝或七出离婚,协议又称和离,即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的限制:

“三不去”,具体指①有所取无所归②有更三年丧③前贫贱后富贵

8、结合法治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1)、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历史。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封建贵族的特权,标致着奴隶法制的瓦解,和封建法制的创立。

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

(2)、法律的公开化,有利于维护司法公开化,对百姓维护自身权利有积极作用。

(3)、有法可依是法制建设的首要环节,能有效地促进人民的守法思想,加强社会监督。

9、战国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者,编著之图籍,否定了奴隶制“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10、简述《法经》

指导思想1.“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把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及人身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的盗贼作为重点打击对象2.“行刑重轻”的重刑主义;重点打击危害专制集权的犯罪,创立以言论或思想犯罪的先例。

意义:

①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它以先秦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总结了各国立法经验,取得了很高的立法成就;②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③初步创立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和立法技术产生了深渊影响。

11、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及法律的特点

(1)法令由一统。

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

加强封建立法,凡事皆有法式。

(3)以刑杀为威。

法网严密,严刑重罚,滥施刑罚。

特点:

1.以法家理论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以法为本,一断于法,轻罪重刑)2.重视以法律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3.封建制度初建,刑法文明的发展滞后4.矫枉过正,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5确立重点保护中央集权,皇权的原则

12、简述秦至唐代法律形式的演变

秦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主要是多样化,分为律、令、式、法律问答、廷行事。

与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开始由汉朝的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过渡,一是律令的分化,二是科进一步的规范化,成为单行法规,三是格逐渐取代科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

四是式逐步发展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规范形式。

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定型。

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

格是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

13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和刑种 

1.刑事责任年龄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诬告反坐。

 4.加重原则。

A集团犯加重b累犯加重 5.教唆犯罪加重处罚原则。

6.减轻原则7.连坐原则a同居连坐b邻里连坐c职官连坐

刑种:

死刑,肉刑,流刑,徒刑,侮辱刑,财产刑,赎刑

14汉法律形式:

(4)法律注释著作。

(5)《春秋》经。

1律:

是汉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2令:

是皇帝针对具体事件发布的政令。

3科:

从秦“课”发展而来,是司法针对某一类事项制定的单行法规4比:

又称“决事比”,指在法律没有铭文规定的情况下,比附援引以往的经典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简述汉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原则。

(一)刑事责任年龄:

“矜老怜幼与正常人在处刑上有区别。

反映“德主刑辅”。

(二)亲亲相首匿: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或轻免刑罚。

(三)上请:

在一定范围内的官员.贵族犯罪不交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清皇帝裁决的制度(四)血刑

刑罚制度:

1.死刑2.肉刑3.赎刑4.答刑5.劳役刑6.禁锢7.徒边

16、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

“约法省行”是对秦朝繁法严刑的纠正,也表明汉初统治者法制观念的根本转变。

2西汉中期:

“天人感应”“大一统”“德主刑辅”三纲五常3东汉时期章句律学的兴起。

17汉法制特点:

1.确立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2.从西汉初年编纂律典,到诏令.科.比.律学章句的广泛适应,形成了以律为主体.多种法律形式并用的法律体系。

3.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4.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18春秋决狱意义:

1、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得儒家的思想与法家的思想已经创制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

2、春秋决狱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新原则。

3.通过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判定行为人无罪活减轻处罚。

19、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3.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的历史地位 :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20唐律的刑罚适用原则分为三类:

及刑名

(一)刑名 1.笞刑2.杖刑3.徒刑 4.流刑 5.死刑

(二)原则:

1、十恶重罚原则;2、皇亲、官僚减免原则(八议.请.当官);3、其他刑罚原则。

(2刑事责任年龄及矜恤老幼,残疾的原则3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4自首减免刑罚5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原则6官吏犯罪,私罪从重,公罪从轻7数罪并罚8累犯加重9类推原则10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十恶制度。

   

 答:

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唐代因袭隋律,对十种犯罪予以严厉的惩治。

表现:

1、凡是预谋者即构成犯罪。

2、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

3、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

4、不可得到宽免,死刑必须立即执行。

22.简述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2)立法要宽简;(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4)强调执法严明。

23“八议”

“八议"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1议亲,皇帝的亲属。

2议故,皇帝的故旧。

3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

4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

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

5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

6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

7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

8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

八)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礼法合一的特点。

 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3.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25三国南北朝刑罚体系的重大变革:

1.慢慢废止肉刑制度2.不断缩小族刑连坐范3.初步形成新五刑制度(死刑.杖刑.鞭刑.劳役刑.流刑)

26、试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指九族以内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2)“五服”: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亲者重疏者轻;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即罪犯的祖父母或父母年迈而又没有人赡养时,可暂时不执行刑罚,为老人养老送终之后再执行。

(3)、“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即将直接危害社会等级和儒家伦理纲常等方面的罪名集中在一起,作为最严重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制裁内容(: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1.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

(1)律学对传统法律的发展影响日益深远。

这一时期律学成果逐渐为传统法律所吸收,《北魏律》的“累犯加重”、“共犯以造意为首”就是例证。

(2)礼律日趋融合。

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自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直接指导立法。

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是儒家礼治的法律化。

(3)封建法律形式日益完善。

严格区别律、令的不同,格、式都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

(4)律典的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从魏律、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逐渐形成了《名例律》为开篇的精当的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5)经过无数律学家解释,法律概念日趋准确。

清朝立法思想

入关前:

参汉酌金,参汉”就是引进或借用汉族(明代)法制,“酌金”就是适当记录整理提炼后金原有的习惯法及旧法令,二者合起来要实现的目标仍是“渐就中国之制”。

即向汉族地主政权的先进法制靠拢。

入关后: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详明律”就是详细推导演绎或借鉴《大明律》,并以《大明律》为蓝本,“参以国制就是适当参考保留入关前的旧有典章制度。

清法制的基本特点及历史地位

清朝法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法律的完备性。

1,立法上,在总结历代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立法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空前统一的法治秩序。

其在立法详密,制度完备,程序健全上,均达到了中国封建法制史的高峰

2,法律内容上,法律调整范围也从政治到军事,经济到文化,生产生活到家庭个人,宗族民族到学校寺庙,无一不包罗其中。

3,司法制度上,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完备的司法机关体系,审机清晰,管辖分明,并深入到边陲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区.

清秋审制度:

每年秋季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复审

1.核办招删2.审录3.汇题4.刑部看详核拟5.九卿詹事科道集议6.刑科给事重复奏7.皇帝勾决

清法制观念的更新表现:

1.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2.由维护三纲五常到批判三钢3.由专制神圣到君主立宪.共和4.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5.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6.由以刑为主导诸法并重

《大清民律草案》指导思想

1,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2,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3,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

4,其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

《大清民律草案》特点及意义

1,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

原则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

2,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了宗法礼治的影响和封建法律的遗痕。

民法草律中肯定了以父权和夫权为支柱的家长制度,虽然词句现代化了,实际不过是封建法律中有关规定的翻版。

3,以形式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外国法人地位等,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都不能够实现平等。

4,注意调查吸收流行于各地的习惯。

表现了从实际出发尊重事实的的态度,

《大清民律草案》意义:

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迫于内外压力之下的、被动的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7清末修律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3,修律与促进法治文明结合

清末修律特点:

⒈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修律表现出封建、买办的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⒊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⒋修律实质是为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

修律是在保持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⒌修律主要以大陆法系为师,大陆法系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观念在强调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行使立法权方面与中华法系的“大一统”观念有着极大的相似。

2、影响与评价。

(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解体。

使中国近代法走上半殖民地半封建道路。

(2)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3)清末修律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教育制度近代化。

 23.简述《大清新刑律》。

(1)特点与地位。

 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1.试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异同。

(历届考过)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

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

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

2)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

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

4)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

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尽管有上述种种差异,两大法系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

1)它们的法律本质相同;2)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3)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4)法律背后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等也都相同。

9.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

1)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以被告对原告的利益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为前提,如果被告为能尽到法律承认的适当注意的义务就是过错,由此过错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须负赔偿责任;

2)比较责任原则:

它仍以个人的过错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错,也考虑到原告的过错,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错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

3)严格责任原则:

即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负责任。

1.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

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2.炮烙商朝的酷刑。

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3.醢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4.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6.质剂:

是处理买卖交易纠纷的法律凭证,分为长短不同的两种券书

7.傅别:

借贷契约性质的券书,是处理债务纠纷的法律凭证 

8.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10.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11.《吕刑》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12.竹刑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

2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24.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

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

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25.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28.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29.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30.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

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

31.秦律秦代法律的总称。

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

33.盗徒封罪:

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

34.汉律(主要是《九章律》) 汉代法律的总称。

《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

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35.枭首 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37.连坐:

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38.反坐:

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

39.公室告官吏代表国家起诉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40.非公室告:

涉及家庭内部关系的诉讼 41.廷行事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44.读鞫经审讯,由司法机关向当事人宣布判决45.乞鞫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请求重新审

46.廷尉 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其长官也叫廷尉。

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

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

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8.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1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11.晋律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

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12.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13.《开皇律》 共十二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

《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14.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

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15.《唐律疏议》 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所作的注解全书,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系统的法律著作。

16.《唐六典》 唐朝的法典之一。

唐玄宗开元年间由张九龄、李林甫等编撰。

它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22.义绝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强制离婚的规定。

23.大理寺中国古代负责审理或复核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

24.刑部 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

25.御史台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26.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39.折杖法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

41.审刑院宋代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

42.九卿会审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3.热审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

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

44.朝审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

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

45.秋审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

47.《清会典》 比照《明会典》制定,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

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2.《十九信条》 清末的第二部宪法性法律,于1911年11月3(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辛亥革命的高潮中颁布。

9.五不议:

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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