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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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新版
前言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二.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过程及特点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方法
讨论
1、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2、目前你对中国法制史的了解和认识
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中国法制史课程是国家教委最早规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它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又是高等法学专业重要的专业基础课。
学习中国法制史,一方面,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以进一步完善今天的立法,同时,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
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包括:
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司法状况、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对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以及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同时,注重领会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加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性认识,注重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
基本教材及主要教学参考书
1、《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 面向二十一世纪核心课教程,北大、高教出版社
2、《中国法制史》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中国法制通史》(1-10卷)张晋藩总主编 法律出版社
4、《中国法律思想史纲》张国华、饶鑫贤主编 甘肃人民出版社
其它各章相关参考书目根据教学需要随时发布。
九.必要说明
教学中,根据需要对以上各项内容进行调整。
教学相长
原文出自《礼记·学记》
虽有嘉肴,弗食,不知其旨也。
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
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
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
故曰,教学相长也。
即使有美味的食物,(如果)不去吃,(就)不会知道它的味道鲜美;即使有最好的道理,如果不去学习,就不会知道它的好处。
因此,通过学习之后才能知道自己不足的地方,通过教人之后才知道自己困惑不解的地方。
知道自己有不足的地方,然后才能反过来要求自己;知道(自己)困惑不解的地方,然后才能够自强。
所以说:
教和学是互相促进的。
课程重点内容介绍
很重要的就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包括奴隶制和封建制法律。
我们要深入了解中华法系的起源、发展及特点。
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
批判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服务。
中华法系:
也叫中国法系,是指中国古代法律(主要是封建法律)以及在其影响下制定的各国(主要是亚洲一些国家)法律的总称。
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唐律。
历史是一面镜子。
今天的中国是历史中国的一个发展。
只有继承传统中优秀的东西,立足本土,才能创建适合我们民族发展的法律和制度。
对中国法制史概念的理解
作为历史概念
法制,就是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史指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
作为学科概念
严格讲,应该叫中国法制史学
作为一们学科,中国法律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的法学基础学科。
中华法系:
也叫中国法系,是指中国古代法律(主要是封建法律)以及在其影响下制定的各国(主要是亚洲一些国家)法律的总称。
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唐律。
中国法制史与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是整个社会生活发展的历史,而中国法制史只是上层建筑一个组成部分即法律的历史。
即,相对于中国通史来说它只是一门专史,如同文学史、艺术史、科技史一样。
中国法制史与部门法史的关系
法律学包括很多部门法学,每个部门法都有自己的历史,如宪法史、民法史,诉讼法史等。
中国法制史相对于通史来说是专史,相对于部门法史来说,他又是一门通史。
中国法制史并不是各部门法史的简单拼凑,它的任务是从宏观上揭示各法律制度内在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规律。
它必须着眼于各部门法的内在联系,然后从整体出发,阐明各部门法是如何共同反映出时代的历史特点。
也就是说,通过对各种法制的研究,来探讨整个中国法制发展的规律。
中国法制史与通史和部门法史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相对于通史来说是专史,相对于部门法史来说,他又是一门通史。
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过程和特点
中国早期法制(也即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是夏、商、西周及春秋。
重点讲夏、商、西周,特别是西周)
1。
宗族的习惯和国家的法律相通
比如在继承制度上,“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原则。
即是宗法原则,也是国法原则。
这是由当时的政治体制决定的,这种政治体制在西周最为典型。
在西周,宗法制度与政治等级制度、分封制度密切相联,形成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政治体制。
如官吏选拔中的任人唯亲,依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决定职位高低。
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
关于西周的宗法等级制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习惯演变而来,在周初确立的一种制度。
天子—[(大宗)嫡长子继任为天子
[(小宗)余子分封
为诸侯—[(大宗)嫡长子继任为诸侯
[(小宗)余子分封
为卿、大夫—[(大宗)嫡长子继任为卿大夫
[(小宗)余子分封为士
对异性贵族则通过联姻把他们纳入宗法关系,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宗族组织与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与政治等级一致。
西周的宗法等级制
西周的宗法等级制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习惯演变而来,在周初确立的一种制度。
周王自称天子,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
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在其本国是大宗;诸侯也由嫡长子继承,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分封为卿或大夫,他们对诸侯是小宗,在本族为大宗,其职位也由嫡长子继承。
从卿、大夫到士都是如此。
对异性贵族则通过联姻把他们纳入宗法关系,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宗族组织与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与政治等级一致。
2。
渗透了神权思想
尚书:
“有夏服(受)天命,有殷受天命”
尚书:
夏禹的儿子启在讨伐有扈氏时:
“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礼记: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成汤在攻打夏桀时: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天讨天罚”思想
商朝还从血缘上找到自己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
《诗经》上有: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
玄鸟是一种黑色大鸟,传说简狄吃了玄鸟的蛋生下了商的祖先契。
这样一来,商王成了上帝的嫡系子孙,把神权和王权有机地统一起来。
3。
礼刑并用
礼是一套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它最初起源于氏族社会敬神祈福的仪式。
后来奴隶主贵族把他改造成为一种统治手段,并最终用它来确认奴隶制的典章制度和宗法等级名分,调整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关系,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等。
这些社会关系都靠礼来调整。
西周的礼和刑是两套规范。
他们之间的关系是:
出礼入刑。
而且礼和刑在适用范围上有不可逾越的界限。
这就是所谓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讨论
《礼记·曲礼》: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
解释并分析。
4。
保持法律的秘密状态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临事议罪”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礼不下庶人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根据礼的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一律不准给予百姓,老百姓只有服从贵族统治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所谓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平民和百姓,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不过,奴隶主贵族犯了罪在必要时还是要用刑的,但通常能够享受各种特权。
如:
“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赐死而无戮辱”,“公族无宫刑”等。
在诉讼上,有“命夫命妇不躬作狱讼”。
不但如此,很多贵族还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
《礼记·曲礼》: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
解释并分析。
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过程和特点
我国封建法制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奠基阶段:
秦汉时期
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秦律是春秋战国以来法制发展的延续.
“礼崩乐坏” 。
魏国相李悝制“法经”六篇
商鞅变法。
秦律的特点是:
“莫不皆有法式”
汉代,“汉承秦制”。
在秦律的基础上建立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
西汉武帝时听从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儒家思想成为立法指导思想。
“经律合一”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案例1
有一个案例,甲没有儿子,在道旁抬到一个别人的弃儿,收为养子,儿子长大后,犯了杀人罪,告诉了养父甲,甲把养子藏了起来,问算不算犯罪?
董仲舒认为,甲收养了乙,就是他养父,这是任何东西也改变不了的。
诗云:
“螟蛉有子,蜾赢(果乐)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甲不当被论罪。
应把他们视为父子关系对待。
春秋决狱案例2
“春秋之义,。
。
。
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
甲的丈夫死了,还未下葬,甲再嫁。
妇人者,服人者也。
春秋决狱案例3
“春秋之义,原心定罪”。
应根据犯罪的动机、心理的善恶定罪量刑。
甲父乙与丙打架,甲以杖击丙救父,误伤乙。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事实)而原其志(心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无恶念)者其论轻。
”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西汉文景时期的废除肉刑
古代说的肉刑不同于今天的含义。
现在我们说肉刑是指对犯人的身体施以拷打,古代肉刑是指对于犯人切断其肢体或割裂其肌肤之刑。
汉文帝废肉刑的故事。
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
笞、杖、徒、流、死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
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酷刑,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人,宫刑在中国历史上流传了相当长一段时间。
表现了中国古代刑制的进步。
汉文帝废肉刑的故事
汉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也是一个医学专家)淳于公有罪当刑,皇帝下诏逮至长安,淳于公无男,只有五个女儿,骂其女曰:
“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
其少女缇萦(15岁),非常悲伤,就随其父来到长安,给皇帝上书:
“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
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也没有可能了。
“妾愿没入官婢,以赎父刑,使得自新”。
皇帝看到后,“天子怜悲其意”。
遂下令:
“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原因何在?
非乃朕之德薄,而教不明与!
吾甚自愧。
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故欲改行为善,而不可能了。
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
岂为民父母之意哉?
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
汉文帝诏书中指的肉刑是:
黥、劓、刖左右趾(《汉书。
刑法志》)改变的情况是:
用徒刑和笞刑及死刑代替。
2、定型阶段:
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
这是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和成熟、定型阶段
法典体例更加科学法律概念的规范化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宋元明清立法起到范本作用。
3、发展阶段:
宋至明清时期
这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时期
宋代的编敕,元代以例断案
明清时有例、诰、条例、会典
中华法系的特点
中华法系:
也叫中国法系,是指中国古代法律(主要是封建法律)以及在其影响下制定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唐律。
1. 中华法系最突出的特点是:
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礼法结合
封建法典的核心是“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五常:
仁、义、礼、智、信。
法律强调“德主刑辅”、经义决狱,使儒家经典法典化。
这种礼法结合在唐代达到高峰。
唐律“一准乎礼”。
作为封建法律重要内容的“十恶”主要是违反儒家伦理道德。
大不敬、不孝、不睦、内乱、恶逆。
2。
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刑
从法典的编纂体例而言
3。
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从法典的编纂体例而言,确如三四十年代学者所说“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但就法律体系而言,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这两者需要区别开来。
近现代法制
传统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国法律开始了近代化的进程。
中国近代法制变迁大致可分为几个阶段:
1.清末变法修律
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3.北洋政府时期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立法
另外,1921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根据地创建的法律制度,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发展,也是中国法制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1.为了更好地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为现实服务
2.为其他学科打下一个历史知识的基础
秋审制度
在审判制度方面,清朝将明代的朝审发展为秋审、朝审两大审判制度。
秋审,清代号称大典,每年一度举行。
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按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应当即处决的是“斩立决”或“绞立决”。
危害较小或有可疑者为“斩监候”“绞监候”,缓其处决,延至秋天由三法司会同九卿会审。
秋审的案件,主要是地方上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审之前,各省督抚对有关案件先行会审,提出意见向皇帝报告,整理好的资料,供秋审之用。
秋审
经过秋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较小,留待下一次秋审),可矜(案情虽属实,但情节不严重,可免于处死)。
留养承祀(情节虽严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于处死)四类。
除情实奏请执行外,其余三类均可免于死刑。
由于可矜,留养不多见,秋审主要在于区分情实,缓决。
大部分案件可以缓决。
统治者对此很重视。
康熙下谕,人命至关重大,情有可原,即开生路。
汉代录囚制度
在审理过程中,为了标榜自己的恤刑,规定了录囚制度。
即由皇帝或上级司法监案机关或专差官吏,对在押犯进行审录,以及监督检查地方狱政管理的一种制度。
录囚制度始于西汉,对后世立法影响很大,通过录囚,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改善狱政,纠正错案,监督司法活动,统一法律适用的效果。
唐代死刑复奏制度
在司法上强调恤刑慎杀。
在司法运用上谨慎从事,突出的是对死刑的处理上,从死刑的判决到复核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力求慎重。
先是规定死刑要三复奏,即死刑执行前应向皇帝请示三次的规定,后来李世民认为这还不够,于是又规定五复奏,即决前一日、二日复奏,执行之日又三复奏的制度。
同时还规定,即便依法应处死刑,但如果情有可原的,仍给机会从宽免死。
李世民曾说过“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史书记,贞观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几致刑措。
并给自己规定,“刑人日勿进酒肉。
”这些虽不可全信,但可看出,唐初在法制方面的一个特点。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实事求是,历史地、科学地看待和评价历史事件
理论联系实际
联系对比的方法
我国古代刑、法、律的关系
说文解字(东汉许慎):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夏商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节夏商法律制度概况
•尚书:
“有夏服(受)天命,有殷受天命”
•尚书:
夏禹的儿子启在讨伐有扈氏时:
“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礼记: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成汤在攻打夏桀时: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卜辞把占卜的结果刻在龟甲或兽骨上称为卜辞。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思想早在夏代即已产生。
•商代:
•《诗经》上有: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玄鸟是一种黑色大鸟,传说简狄吃了玄鸟的蛋生下了商的祖先契。
这样一来,商王成了上帝的嫡系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从而垄断了神权,把神权和王权有机地统一起来。
•夏朝法律概况
•关于夏朝法律,古文献称为《禹刑》。
•夏代虽然以习惯法为主,因为他们去原始社会不远。
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案例,汇成所谓“夏刑三千条”。
•夏代由于争战较多,统治者比较重视军法,不服军命是严重的犯罪。
•据研究,我国古代兵刑不分,有“大刑用甲兵”之说。
东汉末年班固作《汉书》时,把兵事放在刑志中,士是司法官,但在最初时士是军事长官,不服军命是严重的犯罪。
•军法
•《尚书·甘誓》中记载了一条我国最早的一条军法
•夏禹的儿子启在讨伐有扈氏时:
“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
•在左边的不好好向左打,在右边的不好好向右打,驾车的人不能使马走正道,服从命令的要在祭祀时予以奖赏,不服从命令的不但本人丧命,还要把你们的儿子杀掉。
•行政法
•夏朝《政典》中有一条“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
时是天时,计算四时节气时,早于天时或晚于天时都要杀无赦。
•经济法
•夏时已有了较完备的经济法规,史记记,“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孟子》:
夏后氏五十而贡。
(以五十亩为计量单位缴税)
•商朝法律概况
•商朝是我国奴隶制发展较为充分和典型的时期。
•《荀子》:
“刑名从商”
•《论语》: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
•商朝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和主要法律
•商王的命令(诰、训、誓):
“听予一人之作猷,惟予一人有佚罚”
•习惯
•占卜的结果
卜辞把占卜的结果刻在龟甲或兽骨上称为卜辞。
成文法律汤刑官刑
•《汤刑》是商代的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泛称。
•《左传》记: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史书记,商代后期祖甲二十四年又重作汤刑。
对原法进行修订。
•《官刑》是商代惩治官吏犯罪、违法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规性质:
“制官刑以儆于有位。
”
•商朝法律
•商朝的刑法
•
(一)罪名
•盘庚在迁都时宣布:
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1.不吉不迪:
2.颠越不恭3.暂遇奸宄
•1.不吉不迪:
这是商王盘庚在准备往殷迁都时宣布的。
“乃有不吉不迪”,吉是善,迪是道。
意思是说如果你们的行为不善,不按我指出的正道办事,我就要惩罚你们。
•2.颠越不恭:
这是盘庚向臣民宣布的,颠是狂,越是逾,指狂妄放肆不尊礼法。
•3.暂遇奸宄:
暂读为渐(jian)——诈欺也,遇读为(yú),奸邪也。
奸宄,犯法作乱。
•盘庚说过:
“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也就是斩尽杀绝。
•
(二)刑名
•商代正式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
(奴隶制五刑)
•汉书。
董仲舒传:
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恶。
•
•炮烙之法、醢(九侯)、脯(鄂侯)、剖心、族刑刳(剖)、剔(分解骨肉)
•商代死刑的种类很多,处刑很随意。
•史书上记商纣王“重刑辟”,有
•炮烙之法,就是用油脂涂在铜柱上,下燃炭火,令罪人在上面走,走不到一半就掉在炭火中烧死;
•醢:
(hǎi)把人剁成肉酱;
•脯:
(fǚ)把人做成肉干;
•剖心:
《史记。
殷本记》记,比干强谏纣,纣王怒曰:
“吾闻圣人心有七窍,”剖比干观其心。
•族刑:
死刑中最重的刑,商汤在伐夏时怕部下不服从命令,威胁说,如果不从命,不仅本人处死,子女也不放过:
“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盘庚说过:
“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也就是斩尽杀绝。
•肉刑
•墨刑有称黥刑,是在罪人的面上或额头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尚书》:
臣下不匡,其刑墨。
•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体的重要器官,而且与人的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因此劓刑较墨刑为重。
•剕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
•《水经注》:
纣乃于此斮胫而视其髓。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
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酷刑,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人,宫刑在中国历史上流传了相当长一段时间。
•
•徒刑
•流刑
•《尚书》:
太甲即立三年,不明,伊尹放之于桐。
•史记:
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
•商朝法律
•“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盘庚说过:
“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也就是斩尽杀绝。
•商朝法律
•商代规定了墨、劓、剕、宫、大辟五刑。
•商朝的婚姻继承制度
•在形式上是一夫一妻制,实际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甲骨文上记:
高宗武丁除元配外,还有六十四妾。
•王位继承上:
兄终弟及父死子继
•商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1.中央
•司寇
•正、史
•2.地方
•分畿内和畿外两种。
•畿内:
士、蒙士。
•断案原则
•1、邮罚丽于事。
•2.附从轻,赦从重。
•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西周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
一、西周的“礼治”思想
二、“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周公:
姓姬名旦,周文王之子,武王的弟弟,武王死后辅佐武王之子成王执政,是我国奴隶社会著名的政治家。
因其封在周(今陕西岐山北)故称周公或周公旦(姬旦)。
•周公:
姓姬名旦,周文王之子,武王的弟弟,武王死后辅佐武王之子成王执政,是我国奴隶社会著名的政治家。
因其封在周(今陕西岐山东北),故称周公或周公旦(姬旦)。
•周公早年曾参与武王灭商,亲眼目睹了殷人对纣王的怨恨,所以,在周初建立政权过程中头脑一直很冷静。
•一、西周的“礼治”思想
•西周的礼治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
•在西周初期,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传说周公曾“制礼作乐”,
•即:
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宗法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制定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
这就是一般所说的礼或周礼。
•与这套制度相适应,西周在政治法律思想上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礼在商时已有,甲骨文上记载了商祭祀祖先上帝的仪式,象征豆盘盛玉,用以祭祀祖先和上帝以示诚敬。
殷人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得到鬼神的赐福和保佑。
•到了西周,随着宗法思想不断发展,宗法制度更加系统化,礼发展成为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
礼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政治、军事、教育、司法、行政、宗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
其中不少规范具有法的性质,以它为根据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断案,后来儒家创始人孔子把这套统治方法概括为“礼治”。
•《礼记·曲礼》: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
•解释并分析。
•在周礼所确立的全部制度规范礼仪中,始终贯穿着两个根本原则,即“亲亲”和“尊尊”。
•亲亲是指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长辈),子弟必须孝顺父兄,小宗必须服从大宗,分封和任命官吏必须“任人唯亲”,使亲者贵,疏者贱,并且按嫡长子制相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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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尊指下级必须服从尊重上级,特别是作为天下大宗的天子,严格上下等级秩序,不得僭越,不得犯上作乱。
•还有长长-----指小辈必须敬重长辈
•男女有别-----指男尊女卑和男女授受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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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根本的是亲亲、尊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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