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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1.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中国早期法律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既适用于各支宗族内部,又适用于整个国家。

(2)古代法律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

古代法制由礼与刑两部分组成,始终贯穿礼刑并用的原则。

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在早期便具有“礼治”、“德治”和“人治”的色彩。

(3)古代法律的起源,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

古代社会刑事、行政立法等公法体系非常发达,而作为司法的民事立法却相对之后。

2.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刖、膑)、宫、大辟+鞭扑、流刑、徒刑、赎刑等。

3.天罚与神判

夏商两朝是神权政治盛行的时代,其神权法具有较为原始的天人合一的色彩。

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厚的“天罚”与“神判”色彩,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显著特征。

伪托神意断罪,取得更为威慑的力量。

夏商以后,虽然随着神权的下移,司法审判中重人事的现实主义倾向不断加强,但天罚思想和神判制度,至春秋后仍长期残留于历代诉讼文化之中。

3.监狱

夏:

圜土、夏台或钧台。

商:

圜土、jiu里、囹圄。

4.西周立法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

夏商时期专任刑罚——>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以及因时、因地制宜制定和适用刑事政策

5.《吕刑》(又叫《甫刑》)

6.九刑

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二是指西周的刑罚

墨、劓、剕(刖、膑)、宫、大辟+鞭、扑、流、赎

7.周公制礼

(1)所谓“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通过周公制礼,礼已成为指导国家运行的大法,即所谓礼典,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

(3)虽然至春秋战国,周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传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8.礼与刑的关系

(1)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作为抽精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精原则为指导。

(2)西周礼制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在这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3)西周礼仪“五礼”:

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4)“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之始终。

西周时期二者关系更为密切,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其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其中,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强调道德教化;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强调惩罚镇压。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5)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一,“礼不下庶人”本意指不同的关系用不同的礼调整,不同等级的人适用不同的礼,不能僭越。

但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二.“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制定的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

其次,不同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大夫贵族在刑罚适用上享有特权。

 

9.宗法制度

概念:

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而来,经夏商两代至西周达到完备。

三个基本原则:

(1)从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4)实质在于保证夺得政权的家族对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专制统治。

构成了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模式,成为确立等级秩序、维护宗主贵族统治的工具。

10.刑事立法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三赦”——幼弱、老耄、蠢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非青、青;惟终、非终。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明德慎罚思想在定罪量刑上的体现。

(4)宽严适中:

适用刑罚时不可畸轻畸重。

(5)因地、因时制宜:

“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6)上下比罪:

类推适用。

(7)同罪异罚:

体现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

关于八辟之法的规定,公开赋予特定身份者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后世“八议”制度源于此。

(8)主要罪名:

渎职犯罪“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11.民事立法

(1)契约:

专职管理契约的官员——司约;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人;

商品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

(2)婚姻

一夫一妻制——对各级宗主贵族而言,盛行一夫一妻制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

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同姓不婚。

三,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纳采”,即男家请媒妁向女方送礼品提亲;

“问名”,即男方请媒妁问女子姓名、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

“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又称“纳币”;

“请期”,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婚姻解除——“七出”、“三不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嫡长子继承

确立约在商朝晚期,至西周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成为其宗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12.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官:

夏——大理;商——司寇;西周——大司寇。

狱、讼:

刑事——断狱;民事——听讼;双方当事人——两造,诉状——剂;

刑事诉讼费——钧石,民事诉讼费——束矢。

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通过观察被询问者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真伪,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神判”显然已进步了一大步,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分析的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

周以后历朝的司法实践基本都沿用“五听”制度。

 

13.春秋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运动。

(2)郑国邓析作“竹刑”。

(3)晋国赵鞅铸刑鼎。

(4)晋国——被庐之法,出国——仆区法、卯门法。

14.春秋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的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和规范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在是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

(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3)为战国及其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15.战国立法指导思想

(1)“一断于法”:

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规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

二,国家应依所定之法处理各种事务,即“缘法而治”。

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的种种特权。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刑:

法家主张轻罪重刑,用严刑峻法到达以法治国的目的。

重刑主义是发家思想的突出内容,并对后世法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4)法布于众

 

16.《法经》

一、内容和特点:

《盗法》、《贼法》

《网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规定了“六禁”)

《具法》(定罪量刑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总则)

规定了各种罪名、刑罚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内容广泛,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国家政权,保护地主私有财产,并贯彻发家“轻罪重刑”思想。

二、历史地位

(1)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2)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突出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3)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4)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

17.商鞅变法

一、改法为律

刑——>法——>律

夏商西周时期,“有差等”之“刑”;春秋中后期,“平之如水”的“法”;

强调普遍性、稳定性和必行性的“律”(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恒常、均布之义。

二、连坐法。

(1)所谓连坐,即因一人犯罪牵连亲属、邻里、同伍以及其他与之有联系的人,使其均要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

(2)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但也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严苛性。

三、分户令。

增加国财收入。

四、变法的历史意义

(1)一次深刻的历史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战国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2)变法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方面,推行全面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秦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在治理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封建制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8.秦朝立法指导思想:

“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

主要法律形式:

(1)律——主体。

(2)令——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法律答问——“律疏”

(4)封诊式——关于司法机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同时也包括一些具体案例。

(5)廷行事——判例。

19、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

未成年人犯罪,不负或减轻刑责。

以身高为承担刑责的标准,男女有别。

(2)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不端。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和教唆犯加重。

被处刑后再犯以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

(8)连坐原则。

二,主要刑名

(1)死刑

(2)肉刑(3)作刑,即后世的徒刑

(4)财产刑。

赀刑,赎刑(非独立刑种)

(5)耻辱刑。

,耐,完

(6)其他刑。

 

20.经济立法

(1)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2)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经济法规。

(3)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21.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廷尉是中央审判机关;

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亦有重要案件的审判权。

(2)诉讼制度

起诉方式:

当事人及亲属赴官府高发;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公室告+非公室告

(3)审判制度

讯问被告——“讯狱”庭审案件——“治狱”

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查封财产——“封守”

宣读判决——“读鞠”申请再审——“乞”

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不直

故意有罪不判——纵囚

处刑不当,失其轻重——失刑

22.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和“约法省刑”

23“德主刑辅”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1)“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核心;

(2)鼓吹“君权神授”,强调君主集权为甚。

(3)以“天人感应”的国家法律观和“大一统”的秩序模式,系统的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4)德主刑辅纠正了秦朝专任刑罚的偏失,以儒家的德礼教化和刑罚惩治相结合,更有利于维护王朝的长治久安。

(5)董的新儒学实际上是综合继承,从此儒法归于合流或是表现为外儒内法。

确立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为后世王朝所沿袭和发展。

24.《九章律》与“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汉高祖,萧何,增加《户律》《兴律》《厩律》

(2)《傍章律》,十八篇,惠帝,官秩、仪品之制

(3)《越宫律》,二十七篇,武帝,规范宫廷警卫诸方面事项

(4)《朝律》,赵禹,明定朝贺制度。

25.法律形式

(1)律——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发,效力最高。

(3)科——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

(4)比——决事比,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依据

.

26.汉朝刑事立法

一、文景时期的形制改革

(1)汉初黄老学说的盛行,约法省刑的推行,持续的经济发展和稳定的社会生活,为其提供了基本条件。

(2)文帝下令废肉刑;景帝先后两次下诏减少笞刑数量,同时又改革刑具,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以及行刑中途不得换人等。

(3)形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使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五刑趋于瓦解,为封建制刑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是古代形制由野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罚适用原则:

上请;“亲亲得相首匿”

(1)上请是指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通过奏请皇帝裁决给予其减免刑罚优待的制度。

体现了儒家“尊尊”思想的要求,是中国古代一种影响深远的特权法。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源于孔子“父子隐”思想。

汉朝法律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谋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罪行并减免刑罚。

(3)汉宣帝时明确规定,亲属中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责,对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责,死刑案件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责任。

三,主要罪名

(1)危害中央集权犯罪

阿党附议罪,左官罪,非正,出界,僭越,漏泄省中语,酌金

(2)危害君主专制罪

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

(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

不敬、大不敬,阑入与失阑

(4)危害国家政权罪

沈命,见之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

27.汉朝经济立法

一,盐铁酒专卖

二,抑商政策

(1)汉承秦制,坚持“重农抑商”,限制商人经营采矿冶铁、近海煮盐,将商人至于半努力的社会地位,对其实行人格歧视,并加重其赋税。

(2)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向商人征收重税。

(3)中国古代长期实行抑商的法律政策,这是事实。

但究其实际,却比较复杂。

首先,商业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所必须,其存在和发展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其次,所谓的抑商更多针对私商,官商则一直受到保护和支持,官营商业方面法规丰富,而私营商业的法规主要是一些习惯法。

三,对外贸易立法

符传——参与互市的私商须持有。

28.汉朝行政立法

一,中枢

(1)汉初: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2)武帝:

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

(3)西汉后期至东汉初:

尚书台的建立和完善(古代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发展)

二,地方

(1)汉初:

郡(县制)国并行制

(2)东汉末期:

形成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权

三,官吏管理制度

选拔官吏以荐举和考试为主要方法:

(1)察举

(2)征召(3)辟举(4)任子和荫袭(5)太学补官

考课、退休制度:

上计;予告、赐告,致仕(70岁)。

四,监察制度

(1)中央:

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御史使)——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2)地方:

司隶校尉——尚书令、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三独坐”

汉初丞相使——>州(部)刺史,13个监察区

(3)西汉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的建立与地方固定监察官刺史的设置,不仅标志着监察制度的发展,也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

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确实起到一定作用。

29.汉朝司法制度

一,诉讼与审判

(1)起诉形式:

告诉+举劾

(2)审讯被告——yan狱

口供——辞服

宣读判决——读yan

上诉复审——乞yan(3个月)

(3)录囚制度——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凡冤案,疏理滞狱。

对平凡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适用法律具有积极作用,为后世沿用。

二,春秋决狱(沿用于三国两晋南北朝)

(1)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2)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分子的主观动机,对案件作出裁判。

(3)西周“志”之善恶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兼顾事实和动机是合理的,但若片面的追究动机,以“心”作为唯一依据,则是错误的。

在实践中往往带来任意比附,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4)春秋决狱是西汉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

既宣扬了儒家的法律理念,又迎合了统治者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同时也给司法活动涂上了一层仁政的色彩。

(5)在这过程中,不仅儒家经典得以法典化,而且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三,秋冬行刑

(1)一般死刑犯均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2)司法镇压与阴阳运行、四季变化联系起来,借助天的权威和实际生活感受来加强司法的严肃性。

(3)既在客观上有助于改变秦朝以四时决狱的司法暴虐,有利于农业生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标榜了德政慎罚,故为后世法律所继承。

30.魏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一,《曹魏律》

(1)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法典内容,突出国家基本法典主导地位

(2)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3)“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

(4)改革刑制,是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5)标志着封建法典的制定在系统性和科学性上前进了一大步

二,《晋律》(《泰始律》)

(1)共20篇,新增《法例》篇目,丰富了刑律总则内容

(2)精简律令章句,“刑宽禁简”

(3)改革刑制,使刑罚继续朝宽缓人道方向发展

(4)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张杜律)

(5)“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将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法典化

(6)代表了当时先进律学成就,立法技术水平相当高,并为后世不同程度沿用

三,《北魏律》

(1)20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2)“官当”入律

(3)以格代科

(4)定制以死、流、徒、鞭、杖作为五刑之内容,初步形成以徒流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

(5)死刑复奏正式规定

(6)修纂集当时律典之大成,为隋唐律典的渊源

四,《北齐律》

(1)当时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

(2)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

(3)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4)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之“十恶”所本

(5)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五刑体系最终建立奠定基础

(6)“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封建法典发展史承前启后,对隋唐立法尤具影响

(7)最终废除宫刑

五,《麟趾格》

东魏,格始为独立法典

六,《大统式》

(1)西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立法形式上的一大发展,影响及于后世

(2)西魏下诏废除宫刑

31.魏晋南北朝刑事立法

一,“准五服以治罪”

(1)“五服”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

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2)刑法适用上,凡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愈远愈重;凡以卑犯尊,愈近愈重,愈远愈轻;对于家庭内的财产犯罪,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愈远愈重。

(3)准五服以治罪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等制度。

影响极为深远,直至明清。

二,“官当”、“八议”入律

(1)“官当”是指官员犯罪后,允许其以官爵抵罪,即折当徒刑,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

(2)官当制度的形成,标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3)“八议”是指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其所犯罪行减免惩罚,源于西周八辟,曹魏正式入律。

(4)“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三,“重罪十条”

(1)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统治者规定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

(2)将儒家纲常引入刑律,促使了礼与法的结合,也使法律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皇权。

隋唐直至明清律典之中的“十恶”制度源于此。

四,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

晋代——北魏——北齐——北周(以劳役刑和死刑为主体的封建制五刑)

32.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1)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北周曾将廷尉改为秋官大司寇;

(2)曹魏在中央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后来各朝成为廷尉下属的咨询机构。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尚书台的司法审判权力逐渐扩大,而廷尉(大理寺)的相应缩小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

(1)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

西晋一再朝堂外设立登闻鼓,北魏以及南朝都有这项制度,后经改革沿用至清朝。

(2)加强了司法机关上级对下级的检查监督,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集权化。

三,死刑复奏制度

(1)体现恤刑和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死刑复奏,即死刑须报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准执行。

(2)发展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死刑五复奏制度,并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和刑罚执行制度。

四,刑讯制度

(1)反映当时司法的黑暗和腐败。

“测罚”,“测立之法”。

33.隋朝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

(1)确定12篇的法典篇目体例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3)“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

(4)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扩大化

(5)评价:

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诸方面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为唐律提供直接蓝本

二,《大业律》

12篇增至18篇,删除“十恶”,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

 

34.《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1)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篇目内容,确定了12篇体例,共500条。

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典篇目体例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唐律所本。

(2)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3)重罪十条基础上确立“十恶”罪名。

(4)完善“官当”和“八议”制度。

封建特权法进一步发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35.唐朝立法指导思想

(1)“徳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德本刑用”的思想

(2)唐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有力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重大影响

36.主要法律形式

(1)律:

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2)令:

国家政权组织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涉及范围较广

(3)格:

皇帝临时颁发的各种赦令,经过汇编编录后上升为法律,称“永格”

(4)式:

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5)彼此相互联系,发挥不同作用。

其中,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即“一断于律”。

几种法律形式并用,构成唐朝法律多样性,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

37.《武德律》

(1)唐高祖,唐朝立法的开端。

(2)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

38.《贞观律》

(1)唐太宗,长孙无忌、房玄龄修订

(2)内容上,增设加役流为死刑减等后的刑罚,并缩小了因缘坐而处死刑的范围,大幅度减少了适用死刑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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