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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制度汇编.docx

机电制度汇编

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矿井供电系统安全,进一步提高煤业公司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杜绝大面积、长时间停电事故,防止重、特大供电事故的发生,建设本质安全型供电系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地面供电

第一章严格落实双系统分列运行规定,

杜绝重大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一条各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投入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第二条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必须形成双回路供电。

第三条双回路供电系统必须进行相序核对,未进行相序核对或两个系统的电压差超过规定时,不得并相运行。

第四条完善供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应对重大停电事故。

第二章供电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加强供配电系统专职全过程管理,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减少故障。

为确保供电安全可靠运行,煤业公司机电部对供电设施从立项设计、产品选型、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厂家售后服务进行专业化全过程管理。

内容涉及二次控制保护监测、自动化装置、开关、变压器(包括厢变)、互感器、供电系统(包括系统结构安全、过电压保护、接地系统、井上、下配合)、线路(包括电缆、电缆分接箱)等。

第六条供电系统新建、增容、改造的设计图纸,必须经煤业公司机电部会审、确认,方可作为设备选型采购依据。

第七条供电系统工程的验收、质保金的结算必须经建设单位机电部门、煤业公司机电部参加、签字确认。

第三章安全措施

第八条严格执行两票制度、停送电制度。

第九条地面变电站、重要开闭所及配电室必须具备不少于两种不同的通讯方式,其中一路必须和上级调度直通且有录音功能,停送电必须使用录音电话。

地面变电站、重要开闭所及配电室必须配齐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绝缘用具、接地线等。

停电操作严格实行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的程序。

第十条新设计线路尽量避开采空塌陷区,采用不同路径,路径选择困难时采用差绝缘设计;过线杆、塔悬瓶数必须同耐张杆、塔一样;提高线路防雷电水平。

新建10KV重要线路全线架设避雷线防止雷击断线。

氧化锌避雷器要满足单相接地时,非故障相在线电压下运行的要求。

架空地线、线路避雷器的接地阻抗要符合要求,引下线可靠连接。

第十一条二次端子、压板要定期检查紧固,要求开关柜每季度检查一次,微机柜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10KV电压互感器逐步改为四绕组消谐型、抗饱和型号的产品。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设备测温巡视管理制度,防止过热事故的发生。

每年利用热成像仪、测温仪等先进测试手段对运行设备状态进行安全监测,及早发现设备隐患,测试结果存档。

新投运全封闭供电设备应配备技术先进、可靠的测温装置,并能将信息传送后台监测系统。

第十四条各矿每年须利用谐波测试仪对供电系统进行一次测试,对于准备投入变频等影响供电质量的设备,要先进行谐波测试和评定,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预防性试验严格按照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标准进行试验。

防雷试验必须在每年的四月底完成,不合格的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每年一次,遇有负荷变化,要及时计算,重新整定。

与太原供电局直接联网的单位要委托供电局整定计算。

各单位每年10KV电网的各种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必须报供配电系统管理分会审核签字后才能生效。

严禁使用过期定值。

第十七条10KV、1140V、660V、380V高低压双电源用户必须装设防止反送电的装置,制定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并经供电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推广应用无油化设备,尽快淘汰维护量大、安全系数低的充油开关。

定期核实各类开关的遮断容量,发现遮断容量不足立即更换。

尽快淘汰GL型号反时限继电器。

第十九条开关及户内外裸母排要求提高防护等级,加装隔板或绝缘热缩套,配电开关柜尽可能选用母线间距大,便于检修的设备。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电缆供货入围制度,所有施工企业采购电缆均须从公司确定的厂家中优选。

户内电缆头选用冷缩头;户外电缆头选用防污型冷缩头。

第二十一条每季度进行一次电气设备、线路火灾隐患的专项排查,核查所有用电设备是否存在过负荷,各电气连接点是否紧固,铜铝连接是否符合规范,有无发热现象,办公楼和住宅区的电线电缆是否老化,截面小,绝缘外皮损伤,电源插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配电点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完好,数量足够,有无安全通道及通道是否畅通,电缆沟、电缆桥架有无防火隔墙,电缆孔洞是否封堵,供电设施是否分间隔、分设备隔离封堵,防止火灾蔓延。

完善内部防火管理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火灾演练。

第二十二条明确各类高、低压电气设备责任人。

供电系统的所有设施,包括变台、线缆、终端开关等必须有明确的维护单位和责任人,做到分界清晰,责任明确,要求签定维护分界协议,并有分界示意图。

第二十三条按照《华北电网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要求,高标准建设变电站、开闭所。

实现设备档案、技术资料的微机网络化管理,全面推进煤业公司地面供电系统管理。

第二部分井下供电

第一章井下供用电管理

第一条井下10KV供电系统实行专业化管理,由矿机电科直管。

1、井下变电所必须设专人值守,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2、10KV高压开关全部设置在变电硐室内,硐室外配电点不得安装10KV高压开关。

现有配电点处设置的高压开关,应采取技术措施,调整系统,逐步撤除,在未撤除前,须按变电硐室管理规定设置专人值守。

3、井下10KV供电系统停送电权由矿机电科直管。

低压系统由各用电队组管理。

非矿机电科直管专职人员不得操作10KV高压开关。

4、井下局扇专供、采煤、开掘、采区运输准备等采取分别供电,各成系统的方式。

要明确各用电单位管理范围及职责,不允许出现供电系统管理盲区。

5、矿机电科应以生产盘区范围为界,配备精通供电系统,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职电工对责任区内供电系统实行包机管理,盘区内其它各用电单位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低压设备责成专人实行包机管理。

6、由地面变电站直接供电至井下采区,且形成独立系统的变电所,应按矿井中央变电所标准执行。

第二条入井高压电网应每年测试单相接地电容电流。

必须采取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的措施,确保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井下变电所、配电点和各工作面均须悬挂与本系统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系统发生变化、增减负荷、变更电缆截面等都必须填报负荷变更审批表,矿机电科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井下高低压开关各种保护应齐全、准确、可靠。

在无人值守的高低压设备上,要配全“防止擅自送电,擅自开盖操作”的两防锁,防止电气设备误操作。

第五条井下供电系统设备按电压等级实行统一颜色标示管理。

10KV级设备为红色(移动变压器器身按高压侧执行),3300V级设备为兰色,1140V级设备为白色,660V级设备为黄色,127V级设备为绿色。

新购电器设备、升井检修电器设备均应将外观颜色标示列入附加技术或质量要求,井下在用电器设备外观颜色变更应制定规划,逐步实现。

第六条在未实现综合自动化功能的高压设备上操作,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每次操作断路器前后,应首先检查各类仪表及显示窗的显示是否正常,杜绝盲目操作。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将上一级电源开关断电并闭锁,在开关手柄处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无人值守的地方必须锁住两防锁或派人看管好停电的开关,以防他人送电。

环形供电和双路供电的设备必须切断所有相关电源。

第八条井下电气工作人员要佩带便携式瓦检仪。

井下进行电气设备检查或检修时,必须检查作业场所的瓦斯情况,只有在瓦斯浓度小于%时方可进行。

在不停电打开设备端盖和接线盒盖时,只能目测检查,不得进行搬迁、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井下高低压停送电

第九条矿井所有涉及10KV供用电的单位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确定2-5人为停送电联系人,负责本单位所辖10KV系统的停送电联系工作。

停送电联系人应在矿机电科备案,不得随意更换、代替。

停送电联系人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矿制定的停送电管理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

2、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经职业技能鉴定为高级工及以上技术工人等级,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责任心。

3、熟悉本单位供电系统,熟悉电气设备负荷情况和运行方式。

4、具备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和电气设备防灭火知识,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第十条高压供电系统停、送电工作要严格执行“两票”制度。

签发人和许可人要明确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执行情况,不得中途离岗。

有关手续要提前办理,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高压供电系统停送电要由工作票指定的停送电联系人当面联系。

如需采用电话联系方式,须事先确认。

利用电话联系时,联系双方必须互通姓名,明确停送电线路名称和开关用途编号。

严禁传话,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采用易引起误会的喊话或声光信号等方式进行停送电联系。

第十二条高压开关停电时,变电所电工接到停电命令后,首先要核实要停电的开关。

操作时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台上,停电后,要明确断路器是否断开,隔离刀闸是否拉开或小车是否拉出,要有明确断开点。

停电后在隔离刀闸手把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并有专人看管。

第十三条井下高压线路和设备检修时,采区变电所的两回路电源电缆和进线柜停送电要提前一天办理工作票,检修当天检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代表工作负责人到矿调度进行联络,由机电科停送电联系人通过电话指挥执行停送电操作。

其余高压线路和设备停送电要提前一天办理停送电申请表,到矿调度登记后,由矿调度通过电话指挥执行。

第十四条井下低压线路和设备检修时,要提前一天办理停送电申请表并在矿调度登记。

停送电前要向矿调度汇报,经矿调度许可后方可执行。

停电后开关要闭锁、悬挂警示牌并由专人看管。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在进行停送电联系时要指令清晰明确,要使用规定的常用术语。

指令不清楚者,执行人有拒绝执行指令的权利。

第十六条在突发性事故情况下,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

确认发生过负荷过流跳闸,经机电科停送电联系人许可可强送一次,如遇到短路速断、漏电跳闸不得强送,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方可送电,同时做好记录。

因故障造成高开跳闸进而影响到局扇专供停电时,应首先尽快恢复局扇供电。

事故处理后,局扇专供线恢复送电前,应先汇报矿调度,调度员同通风调度取得联系同意后,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的情况下,方可指挥送电。

第十七条井下变电所大面积停电或排瓦斯恢复送电时,矿调度必须征得通风区(科)同意后,机电科按照矿调度指令依次进行。

第十八条停送电作业涉及停风时,掘进、开拓队组在工作票上签字的干部,必须明确落实一名专职电工负责在停、送电期间看守主、副风机的移变、开关。

第十九条如在同一电源开关的若干分支线路上,同时进行数项工作时,必须明确一名工作总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

各分项工作均要按有关规定在电源开关手柄上悬挂停电牌。

在停电牌尚未全部摘除时,严禁合闸送电。

检修完毕,需要送电时,由工作总负责人与各分项负责人直接联系,并确认停电牌全部摘除后,方准送电。

合闸送电由工作总负责人指挥专人操作。

严禁利用他人停电之机,不履行正规停电程序,擅自进行检修等工作。

第二十条各矿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停送电管理制度”,并要求内容齐全,不得有漏洞,认真落实,严格执行。

第三章检查、调整及试验

第二十一条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计算、保护参数统一由机电科专职人员用统一的供电设计软件进行设计、核验,并组织实施、及时修改存档审批。

井下10kv系统的高压开关保护设计定值由矿机电矿长审批,低压开关保护设计定值由机电科主管工程师审批。

系统调整、负荷增减、新安设备等均应对开关保护定值重新计算校核。

第二十二条在用井下各类开关的保护装置实行定期试验制度。

1、高压开关柜各类保护实行月检。

由包机人实施试验,并将试验结果登记在册留存。

2、低压开关漏电保护实行日检制度,由值班人员负责台台试验。

试验时漏电跳闸时间应调到最短时限,漏电动作值、漏电闭锁值按供电电压等级确定整定值。

试验结果每日记录,并签名;试验记录要在变电所留存。

对发现的问题,当班汇报调度,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绝不能过班。

3、低压开关过流、短路保护整定值按计算说明书整定并在开关内腔粘贴整定卡。

整定卡必须写清负荷情况,整定人、整定时间。

4、选用合格的高质量的各种保护插件。

保护插件须定期试验,新购进低压开关保护插件、连续使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在用低压开关保护插件、经检修再次入井的低压开关保护插件均须在插件试验台上试验,并粘贴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入井电缆和10KV电气设备应每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

试验计划、试验单位资质证明和试验结果报煤业公司机电部。

第二十四条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或电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日应至少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使用前须经机电科具有防爆检查资质的专业人员检查并在内腔粘贴“入井防爆合格证”。

井下连续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防爆电气设备需重新进行防爆检查并更换“入井防爆合格证”。

新购的防爆电气设备须具有“二证一标志”,设备入井前要将产品说明书、“防爆合格证”和“矿用产品煤安证”报煤业公司机电部备案。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标准相抵触,应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煤业公司各大型机房、要害场所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大型机房、要害场所包括下列范围:

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井上下绞车房、主水泵房、电话总机、主风机房、锅炉房、化验室以及其它大型机房、要害场所等。

第二条下列人员进入机房、场所必须进行登记:

各矿的矿领导、机电科领导、机电设备检查和技术人员以及固定设备检修人员。

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要求进入机房、场所的,必须由各矿的矿、机电科领导陪同并进行登记。

其它人员进入机房、场所必须有矿保卫部门签章,持《证明》方可登记进入。

第三条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时,每次进入机房、场所不得超过10人,在交接班和处理事故时,不得进入参观学习。

第四条大型机房、要害场所设备的安装、检修的项目、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及施工安全措施等,必须经各矿的矿领导批准。

参加检修人员必须按照施工安全措施、技术要求进行。

第五条大型机房、要害场所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及时汇报上级部门,根据发生事故性质情况要切实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如需进行抢修、抢救时,首先进行抢救,不得使事故漫延、扩大。

第六条大型机房、要害场所不经批准不得摄影、绘图、抄录技术数据。

第七条大型机房、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设备性能掌握《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执行规章制度,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破坏。

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擅自带入非工作人员以及孩子等。

第八条大型机房、要害场所不得带入或放置与设备无关的物品,如: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自行车以及污染环境的其它杂乱物品等。

第九条大型机房、要害场所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建牌建板上墙。

第十条必须健全所有记录薄,进入机房、场所进行检查、维修、试验等均应认真填写。

第十一条大型机房、要害场所必须存放足量的合格的消防器材。

附件3: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业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结合煤业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太原煤业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煤业公司机电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对全煤业公司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二条健全组织机构,煤业公司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经理,,机电供应部长,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各矿必须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第三条机电供应部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煤业公司的机电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

要求各矿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次产台帐。

第四条各矿必须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报表及时上报煤业公司机电供应部。

各矿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要组织一次设备质量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五条各矿机电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设备到货后,设备所用矿机电科负责通知公司机电供应部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

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

设备所用矿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设备所用矿机电科负责退货或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七条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八条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必须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不得下井。

第九条各矿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

第十条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矿机电、生产、技术科联合验收。

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

第十一条各矿在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由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可由矿机电科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

第十二条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

1、管理范围:

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

2、新型设备使用后,各矿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各矿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和超负荷运行。

要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各矿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

各矿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

第十五条各矿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

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原价双倍罚款。

第十六条设备发生事故,各矿应认真追查、分析,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对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矿内检修)。

(一)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提升设备执行每天两小时强制性检修。

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

(二)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由使用矿提前两个月申请,经矿长鉴定意见后报煤业公司审批,各矿按计划检修,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

(三)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供应部,由机电供应部牵头,汇同检修单位负责人,使用矿有关的人员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

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四)验收后,矿机电科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

(五)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设备的出矿修理

(一)本矿无能力检修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由机电科组织使用单位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签定。

然后由机电科提出申请,经分管矿长同意后,上报煤业公司机电供应部,由煤业公司机电供应部负责挑选有资质的修理厂家进行修理。

(二)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

第十九条设备的报废:

在每年一次设备大清查后,各矿由机电矿长牵头组成鉴定小组共同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

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煤业公司批审。

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

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备件等。

第二十条设备的更新改造:

设备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各矿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和长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矿煤业公司批准后实施。

更新改造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可靠、先进、节耗和增值。

第二十一条凡矿与矿之间的设备调拔,根据生产需要,由煤业公司机电供应部协调办理。

第二十二条井下设备的检查应按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

应奖罚分明。

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每月三次的检查综合完好率保持在90%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各矿维护人员的业务和现场处理事故能力,各矿每年要举办一次机电设备故障处理,接线工艺及理论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维护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五小设备(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煤电钻)由各矿机电科统一管理建立使用台帐和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号。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使用的五小设备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要有专人维护,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

五小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要消灭失爆。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完好率要达到100%。

第二章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条机电设备配件年、季、月计划由各矿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消耗定额和实际情况编制,并由矿机电科按时上报煤业公司和派员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七条各矿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各单位技术管理人员会议,分析配件消耗动态,制定配件消耗定额,对易耗、易损部件,做好科学分析,以提高配件使用的效率。

第二十八条各使用机电设备的矿,允许有一定数量的配件储备,并应妥善保管不准丢失损坏挪用。

第二十九条各使用矿对配件的领用和保管要固定专人,要加强管理,降低消耗。

替换下来的应尽量修复使用。

第三十条凡属矿机电设备方面的技术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试验单、备件图纸均应由各矿机电技术资料室整理补充建档。

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一机一档专人保管,不得随意租借,杜绝丢失。

第三十一条各矿各类机电工程,包括设计、安装、检修、施工与灾害预防措施以及机电事故分析等工作,均应保留原整的技术资料存设备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二条各矿对各类机电工程的原设计和图纸资料的变更、变动必须按有关规程、程序,执行报批手续,并将更改变化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设备的安装,必须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煤矿安全规程》和设备安装质量标准等编制安装计划,制定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十四条各矿每年有规律的季节性防洪、防雷、防寒、防冻等各项工作,做好电气预防性试验和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工作,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分别制定防范措施。

试验及测定结果进入设备档案。

第三十五条各矿根据设备的性能、质量和使用情况,按规定的大中小修周期的内容,有计划的搞好强制性计划检修工作,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在协助本单位制定年度计划时,一定要给设备检修安排必要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

各矿各类机电设备的检修要切实搞好人员组织工作,检修前必须制定检修计划,施工措施和检修质量标准。

设备检修竣工后,质量检查人员应汇同主管技术员负责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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