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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免检治理条款

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令

第23号

《进出口商品免验方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局长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进出口商品免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鼓舞优质商品进出口,增进对外经济贸易的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列入必需实施查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除外),由收货人、发货人或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能够免予查验(以下简称免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治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治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查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域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治理。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审查、批准和监督治理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免验申请

第五条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固,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发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查验检疫机构查验合格率持续3年达到百分之百;

(二)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地域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

(三)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治理体系应当符合ISO9000质量治理体系标准或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治理体系标准要求,并取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

(四)为知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必然的检测能力;

(五)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见附件1)。

第六条对以下进出口商品不予受理免验申请:

(一)食物、动植物及其产品;

(二)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

(三)品质波动大或散装运输的商品;

(四)需出具查验检疫证书或依据查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依照以下规定提出免验申请:

(一)申请入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查验检疫局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查验检疫局依照本方法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2),同时提交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O9000质量治理体系或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治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治理体系文件、质量标准、查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率证明和初审报告、用户意见等文件。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做出以下书面回答意见:

(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提交的文件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过时不补的或补交不齐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三章免验审查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应当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

审查组应当由非申请人所在地查验检疫机构人员组成,组长负责组织审查工作。

审查人员应当熟悉申请免验商品的查验技术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以为审查组成员与所承担的免验审查工作有利害关系,可能阻碍公正评审的,能够申请该成员回避。

审查组成员是不是回避,由国家质检总局决定。

第十一条审查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免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审核查验检疫机构初审表及审查报告;

(三)研究制定具体免验审查方案并向申请人宣布审查方案;

(四)对申请免验的商品进行查验和测试,并提出检测报告;

(五)依照免验审查方案和《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对生产企业进行考核。

(六)依照现场考核情形,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免验审查情形的报告,并明确是不是免验的意见,同时填写《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报告》表(见附件3)。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依照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置:

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以下简称免验证书)。

对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其商品免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未获准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向查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申请。

第十四条审查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检测结果、审查结果保密。

第十五条对已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需要出具查验检疫证书的,查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该批进出口商品实施查验检疫。

第四章监督治理

第十六条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从头颁发免验证书。

复核程序依照本方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应当从头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誉证、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查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第十九条免验企业应当在每一年1月底前,向查验检疫机构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形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进出口情形、质量情形、质量治理情形等。

第二十条查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域进出口免验商品的日常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查验检疫机构在监督治理工作中,发觉免验企业的质量治理工作或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

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验。

第二十二条免验企业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直属查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

第二十三条直属查验检疫局在监督治理工作中,发觉免验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可对该免验企业作出注销免验的决定:

(一)不符合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弄虚作假,冒充免验商品进出口的;

(四)其他违背查验检疫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再也不享受进出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从头申请免验。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查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免验商品在免验期限内不得收取查验费。

对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需出具查验检疫证书、签证和监督抽查的,由查验检疫机构实施并依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及免验企业违背本方法,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二十七条查验检疫工作人员在考核、审查、批准或日常工作进程中违背本方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说明。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商检局1991年9月6日发布的《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条件(试行)》和1994年8月1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免验方法》同时废止。

附件:

1.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

附件:

2.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表

附件:

3.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报告

附件1:

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

一、审查的依据:

《进出口商品免验方法》第五条及有关规定。

二、现场审查原那么和方式:

《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参照了ISO/DIS9000:

2000标准,要紧适用于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生产企业质量治理体系的现场审查。

《审查表》中的审查意见分为:

符合、待观看、不符合、不适用。

符合:

符合该条款审查内容和审查要点的要求;

待观看:

已发觉问题,但尚未组成不符合或证据不足需提示的事项;

不符合:

不符合该条款审查内容和审查要点的要求;

不适用:

该条款不适用企业的实际情形。

三、质量治理体系审查结果的判定:

1.全数符合《审查表》规定要求的为合格;

2.发觉不符合项时,应付不符合项汇总分析,如不符合项的总数、不符合项的严峻程度及对产品质量和质量治理体系阻碍的程度等。

经审查组研究,对该企业质量治理体系提出整体评判,得出“合格需纠正”和“不合格”的审查结果。

3.产品查验是现场审查的必要条件,该企业产品质量必需符合产品查验的各项要求。

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表

审查内容

序号

审查要点

审查意见

备注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二.质量管理体系

1.企业应建立并实施、保持和持续地改进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

1

是否建立文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等。

2

程序文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可检查性。

3

工作人员对现场工作使用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表格的使用要求是否掌握。

二.管理职责

1.最高管理者应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在各级人员中贯彻中执行。

4

是否建立并发布由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5

质量目标是否与质量方针的总体要求相一致。

6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易于理解,各级人员是否掌握并贯彻执行。

2.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7

是否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其组织机构及影响质量管理、执行和检验人员是否都规定了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3.最高管理者应指定管理者代表,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8

是否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等。

9

程序文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可检查性。

4.企业建立形成文件的程序,对文件的批准、发布、发放、修改、回收、归档等作出明确规事实上。

10

工作人员对现场工作使用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表格的使用要求是否掌握。

11

是否建立并发布由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12

质量目标是否与质量方针的总体要求相一致。

13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易于理解,各级人员是否掌握并贯彻执行。

5.企业应对质量记录的控制作出明确的规定。

14

是否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其组织机构及影响质量管理、执行和检验人员是否

6.质量记录应填写清晰、规范完整、妥善保管。

15

质量记录是否填写清晰、规范完整、易存易取、妥善保管。

16

是否规定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

7.企业应建立管理评审程序。

17

是否建立管理评审程序。

8.最高管理者按计划进行管理评审。

18

最高管理者是否按计划进行管理评审。

19

管理评审后是否写出评审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三.资源管理

1.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及质量管理体系需要的人员。

20

是否有充分的满足有关人员培训及资格要求的人力配备。

2.企业应建立培训程序,以规定培训的需求、计划、考核、确认及记录等。

21

是否建立了培训程序。

22

是否根据培训的需求,制订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

23

是否妥善保存培训、考核和资格等记录,并能提供查阅。

3.企业应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要的设施和环境。

24

是否有生产合格产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25

厂区、生产车间等工作环境是否严格管理。

四.产品实现

1.企业应对影响产品生产过程建立程序。

26

是否建立产品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27

是否制订了生产过程中各工序的工艺要求或作业指导书。

28

操作人员是否掌握工艺要求或作业指导书,并按其要求进行操作。

29

是否选用合适生产设备、制订了生产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切实执行。

2.企业应确定与服务有关的部门,并规定其职责。

30

是否确定与服务有关的部门,规定其职责,并明确该部门负责向顾客提供必要的信息,了解顾客要求。

3.企业应建立产品要求的评审程序。

31

是否建立产品要求的评审程序,并规定其职责。

4.企业应对合同和订单评审作出规定。

32

合同或订单是否进行评审,并有完整的记录。

33

是否有口头方式接受订货,有无记录和确认。

5.企业的产品要求改变时,应及时更改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34

产品要求改变时,是否按规定更改相关文件,并及时传递有关部门。

35

产品要求的有关评审记录是否妥善保管。

6.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和开发程序,并对产品设计和开发、评审、验证、更改等作出明确规定。

36

是否建立产品设计和开发程序。

37

是否规定了参与设计和开发活动的有关部门及有资格的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8

是否按计划及设计和开发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开发工作。

7.设计和开发应进行系统的评审和实施验证。

39

设计和开发是否进行了评审和验证,并有相应的记录。

40

设计和开发更改前是否经授权人批准,更改后是否有记录,并形成受控文件。

8.企业应建立控制采购质量的程序。

41

是否建立控制采购质量的程序。

9.采购文件应明确采购的要求,并经授权人批准。

42

采购文件是否明确采购的要求,并按规定进行了审批。

10.企业应规定选择采购分供方的评定方法。

43

是否规定了选择采购分供方的评定方法,并建立分供方的记录

11.企业应对采购产品的验证和放行作出规定

44

是否规定采购验证和放行的方法,并切实执行。

12.企业应对产品生产、安装、服务过程的标识作出明确规定。

45

是否对产品生产、安装、服务过程的标识作出明确规定。

46

产品生产过程中是否有检验状态标识。

47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和交付、安装等所有阶段是否严格执行产品标识的规定,并有可追溯性

13.企业应对内部加工和最终交付的产品的搬运、包装、贮存和防护作出明确规定。

48

是否对产品的搬运、包装、贮存和防护作出明确规定,包装应满足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要求。

49

搬运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能否防止损坏。

14.企业对产品贮存的场所、库房及贮存管理应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贮存的产品损坏或变质。

50

产品贮存的场所、仓库及管理是否明确规定。

51

是否建立了产品出入库的规定,并切实执行。

52

包装和所用材料是否适合保护产品的质量。

15.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交付的产品质量完好。

53

最终检验直至交付是否都能保证产品质量完好。

16.企业应对产品检验作出规定,并组织实施。

54

是否对产品检验作出规定,以验证过程间及最终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17.进货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投人生产使用。

55

进货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并作好记录。

18.企业应规定过程间检验,检验完成前不得放行。

56

过程间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并记录检验结果,是否在检验合格后才放行。

19.企业应对产品最终检验作出规定。

57

最终检验是否有明确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最终检验并作好记录。

58

交付的产品是否有证据表明其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并有可追溯性

20.企业应对检验、测量和设备的管理作出规定。

59

是否对检验、测量和设备的管理作出规定,并切实执行。

21‘企业应对设备制订校准、周期检定计划,保证设备须经校准、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60

是否制订了设备校准、周期检定计划,并切实执行

61

是否建立了设备档案,设备档案是否能表明测量不确定度、校准、维修、维护等内容。

62

是否对现有检测设备标明使用状态。

22.检测设备应放置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

63

检测设备所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3.检测设备维修保养后,使用前应进行校验或检定。

64

检测设备维修保养后,是否进行了校验或检定。

五.测量、分析和改进

企业应建立内部审核程序。

65

是否建立了内部审核程序。

66

是否规定了内部审核的频次,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内部审核。

2.从事内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

67

内部审核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资格认可,审核人员是否与审核活动无直接责任关系。

3.内部审核后应形成审核报告,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作出评价。

68

内部审核结束后是否形成审核报告,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作出评价并报告管理者。

4.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有效跟踪。

69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监督纠正。

5.交付产品的验证应建立程序,交付产品的放行应经授权人批准。

70

是否建立交付产品的验证程序,交付产品的放行是否有记录,并有授权人签字。

6.企业应建立控制不合格产品的程序。

71

是否建立控制不合格产品的程序。

72

是否对不合格产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理等作出规定。

73

不合格产品的标识、存放、记录及处理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7.可进行纠正的不合格产品,经纠正后应重新验证。

74

不合格品是否有返工、返修记录,返工、返修后是否再次进行检验。

8.企业应建立纠正措施程序。

75

是否建立纠正措施程序。

9.企业应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采取切实有效的纠正措施。

76

是否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后,采取纠正措施并有效实施。

10.企业应建立预防措施程序。

77

是否建立预防措施程序。

11.企业应识别、分析潜在的不合格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

78

是否对潜在的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后,采取预防措施并有效实施。

六.产品检验

1.企业生产的产品须经检验合格。

产品检验可分为:

1.现场评前,评审组成员按有关标准抽取产品样品到指定实验室进行全项目检验;

2.场评审期间,按有关标准抽取产品样品现场检验或到指定实验室进行检验。

2.企业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应准确无误。

1.企业实验室对评审组提供的样品或标准样进行测试;

2.企业实验室出示与指定实验室进行比对试验的证明材料;

3.必要时,对产品检验留样进行重复试验

附件2:

免验申请表

申请人(企业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生产厂名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姓名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申请免验商品范围

随附单证

1.质量评审证明份

2.质量标准份

3.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率证明份

4.有关客户意见份

5.其他材料份

申请理由

生产厂概况

商品进出口情况

备申请单位盖章注

备注

附件3:

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报告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免验产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组组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企业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生产厂名

 

地址 

 

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传真

 

申请免验商品范围

 

随附单证

1.质量评审证明  份

2.质量标准  份

3.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率证明  份

4.有关客户意见  份

5.其他材料  份

申请理由 

 

生产厂概况 

 

商品进出口情况 

 

备申请单位盖章注 

 

备注

 

 

审查依据

 

 

审查范围

 

审查过程主要参加人员

审查专家组

企业

单位

姓名

职务/职称

部门

姓名

职务/职称

 

 

 

 

 

 

 

 

 

 

 

 

 

 

 

 

 

 

 

 

 

 

 

 

 

 

 

 

 

 

 

 

 

 

 

 

 

 

 

 

 

 

 

 

 

 

 

 

 

 

 

 

 

 

 

 

 

 

 

 

 

 

 

 

 

 

 

 

 

 

 

 

 

 

 

 

 

 

见面会记录

企业名称

 

会面地点

 

 

记录人

 

记录时间

 

总结会记录

企业名称

 

会面地点

 

 

记录人

 

记录时间

 

核查记录

企业名称

记录人

 

记录时间

 

审查意见

 

审查组长签字        时间:

     

 

企业意见

 

企业负责人签字        时间:

     

 

备注:

 

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检[2004]第266号

关于印发《出口商品免验工作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查验检疫局:

现将总局制定的《出口商品免验工作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本工作标准认真试行。

在试行中如显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查验监管司。

为踊跃推动免验工作的开展,现就免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贸易量在全国排名前10位且没有开展过免验工作的局,应在2004年内开展2家企业商品的免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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