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经典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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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经典版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文件类别:

程序制度

文件编号:

YM-QP-SC-001-A

版次:

A

生效日期:

201X0601

机密等级:

■机密□一般

归口管理部门:

合计页数:

含封面和目录共页

撰写:

XX---网赢项目组

审核:

审批: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货币资金3

第三章筹资6

第四章采购与付款7

第五章销售与收款8

第六章债权债务9

第七章实物资产10

第八章费用11

第九章工程项目11

第十章对外投资12

第十一章对外借款14

第十二章对外担保14

第十三章关联方关系与交易16

第十四章附则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范围内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加强会计监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工作。

第三条内部会计控制是指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监督检查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具体职责包括:

(一)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撰写检查报告,对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相关规定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内部会计控制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

(二)约束企业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

(三)涵盖企业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各关键环节及相关岗位;

(四)保证企业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

(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七条内部会计控制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筹资、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债权债务、实物资产、成本费用、工程项目、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和对外担保、关联方交易等方面的控制。

第二章货币资金

第八条货币资金涉及的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应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企业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三)XX的部门和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制度,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第一十条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格禁止收款不入账行为。

第一十一条现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应建立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

(二)企业应规范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库存现金应及时核对,如发现账款不符,出纳人员应立即上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企业应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五)企业办理收付款业务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毕后应加盖经办人名章和收讫、付讫印章;

(六)企业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现金保管地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一十二条银行存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二)企业应定期与银行核对存款,对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一十三条备用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部门或个人借支备用金,经相关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

(二)借支部门或人员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和进行清算,不允许过期占用;

(三)定额备用金应定期进行报账清理;

(四)财务部门应检查备用金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一十四条应收票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应对应收票据进行登记管理,并设立备查台账,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及时注销;

(二)应收票据如发生遗失,相关人员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第一十五条票据及有关印章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应加强支票、发票、有价证券等的管理,明确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二)企业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印鉴章必须分别由两人以上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

第一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安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有价证券和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手续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章筹资

第一十七条筹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的筹资活动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不得进行非法集资和筹资;

(二)企业应保证内部资金结构的合理性,合理确定筹资规模,正确运用负债经营;

(三)企业应慎重选择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努力降低资金成本;

(四)企业应加强对所筹措资金的监控管理,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使用,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第一十八条企业筹资活动应由财务部门或其他指定部门负责运作,任何XX的部门和个人只有协助办理的义务,不得直接运作。

第一十九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建立筹资台账,详细记载筹资方式、筹资时间、筹资金额、筹资期限以及所筹集资金的使用状况。

对筹资合同及文件需妥善保管,避免遗失。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筹资预算制度,避免盲目筹资,增加成本负担。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筹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企业追加资本金的筹资时,应严格办理批复手续,以及资产评估、产权变更和有关验资手续。

第二十三条企业以发行债券、股票方式筹集资金时,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运作。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因筹资活动发生的损失,应按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理。

第四章采购与付款

第二十六条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购置应实行专业归口管理,设置专门的采购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按集团公司关于预算管理的规定,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定期编制相关预算。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建立采购与付款的控制程序,强化对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控制。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建立采购价格监控体系,设置价格管理人员,广泛收集市场信息,制订、修改企业内部物资价格目录。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购置前应组织可行性论证,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物资采购应实行合同管理,由供需双方签定符合相关法规的合同,明确结算方式和各自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物资购进后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或使用。

第三十三条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支付货款时,应对原始凭据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拒绝支付。

第五章销售与收款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制定适当的销售政策,以保证获取足够的市场份额和销售定单。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建立价格管理制度,明确定价原则:

(一)价格应建立在市场认可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弥补成本和必要的利润,经过一定的程序制定;

(二)经营人员不得越权降价,对擅自降价给企业造成损失,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集团内部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的竞标价格,由集团公司统一协调。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销售、发运、账款回收的内部管理制度,避免和减少坏账损失。

第三十七条企业销售部门应加强销售合同的管理及评审工作:

(一)企业订立销售合同应严格遵照《合同法》规定办理;

(二)建立销售合同台账;

(三)建立销售档案,并按照信用程度分类;

(四)建立销售合同评审制度,重大合同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

第三十八条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各项收入应全部入账,不得截留收入。

第三十九条财务部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收入予以确认及核算。

第四十条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应定期核对应收账款,对潜在坏账损失给予充分重视,抓紧催收清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制定提取坏账准备相关规定,并定期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账龄分析工作,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

第四十二条企业对销售人员应建立排他性纪律约束,销售人员任职期间,不得为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销售活动,不得将本企业合同擅自转让,不得对外泄露商业秘密。

第六章债权债务

第四十三条债权债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应建立明细科目进行债权债务核算;

(二)企业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发票或记账凭证进行债权债务核算,不得虚拟债权债务;

(三)有相关法律依据或其他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企业领导或被授权人员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债权债务核对和询证制度,对各往来账户余额进行核对,一旦发现差错,应尽快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债权债务报告制度,定期召开分析会议,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债权债务情况。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债权债务责任制度,对逾期未清理的债权债务要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清理。

第七章实物资产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保管、发出、清查及报废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四十八条实物资产的验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固定资产验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按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确定原值,同时分管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二)存货验收应坚持实际入账数量与验收单数量一致的原则;

(三)实物资产管理人员应坚持职务分离原则,形成制约机制。

第四十九条实物资产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保管使用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毁损要追究相应责任;

(二)存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库房物资管理制度,对造成存货非正常损失或流失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三)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条实物资产的出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物资产出库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按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实物资产发出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白条抵库现象发生。

第五十一条实物资产的清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物资产管理部门、保管部门、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二)实物资产清查中发现盘亏毁损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并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实物资产的报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应组织对需报废的实物资产进行鉴定;

(二)由于过失责任造成的报废应追究责任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三)重大固定资产报废事项应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章费用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建立费用控制体系,以有效控制费用支出,避免非正常的经济利益流出。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以保证经营目标的完成为前提编制费用预算,并严格执行费用支出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财务部门在办理费用报销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原始票据和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制订费用考核办法,将费用实际支出的节超同各相关部门及个人的经济责任考核挂钩,并落实奖罚措施。

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对费用实际发生水平进行分析,找出费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差距,制订改进的办法和措施。

第九章工程项目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未按决策程序致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应视损失程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六十条企业应建立、完善工程项目的招标、评标管理,通过招标选择最佳施工单位。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工程项目合同评审制度,涉及重大建设合同还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

第六十二条应结合工程项目的规模、进展情况确定对资金的需求,有计划的组织资金供应,并制定应急措施。

第六十三条企业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

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

第六十五条工程项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对外投资

第六十六条企业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进行;

(二)应在满足主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方可对外投资;

(三)对可能引发集团内部形成同业竞争或造成市场与资产流失的项目,不允许投资。

第六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对外投资论证机制,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应慎重从事,充分进行决策前的可行性论证。

第六十八条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跟踪机制,加强投资后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降低投资风险。

第六十九条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台账,并妥善保管投资相关档案。

第七十条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追加、转让与收回,有价证券的转让与出售,应由财务部门严格把关,并经企业领导集体决策。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定期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合理预计投资损益,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七十二条企业占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变动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不应损害本单位的利益。

第七十三条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权益法核算的,其账面价值需与被投资单位股本中所占份额的价值保持一致,并需经常进行核对。

第七十四条不按规定操作,擅自对外进行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员,将视情节给予不同程度的罚金或纪律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对外借款

第七十五条集团范围内各企业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可相互调剂临时性资金余缺,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要求借款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企业不得挪用生产、建设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对外提供借款;

(三)企业不得以生产经营需要的名义,用借款从事对外合资、联营等经济活动,或者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投资活动;

(四)企业不得给单位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和亲属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借款;

(五)企业间借款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资金占用费收入应按规定入账并交纳税金,不得将其纳入账外资金或形成“小金库”;

(六)借款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由双方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七十六条各企业因生产经营或业务发展需要,对集团以外单位提供借款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二章对外担保

第七十七条企业为其他单位进行担保时,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对由担保可能引起的风险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各企业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提供的各种经济保证。

第七十八条对外担保的范围与方式:

(一)集团内各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提供担保,也可提供资产抵押反担保;

(二)对集团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时,应取得有效的反担保,或进行互保;

(三)对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配偶、子女、亲属经营管理的单位,严禁提供担保;

(四)被担保方利用担保项目对外投资的不提供担保。

第七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

企业对要求担保的单位,需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详尽调查,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度,并要求其提供担保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申请书应经被担保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十条各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对担保工作进行管理:

(一)被担保方应向担保方返回完整的保证合同及附件备查;

(二)担保方对被担保方提供的保证合同及附件要妥善保管,并建立担保项目档案和担保登记台账;

(三)对担保实行动态管理,担保方应随时关注并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四)企业对因担保发生的损失,应制定催收计划,敦促被担保单位赔偿损失,必要时可采取法律诉讼手段加以追收;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担保损失,各企业需按规定报批后处理;

(五)对违反相关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三章关联方关系与交易

第八十一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产权关系的,其产权关系应当明晰,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企业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虚假提高经营业绩或偷逃税金。

第八十三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担保和抵押行为应严格遵守有关制度,不得以牺牲本企业利益为代价。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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