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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事制度汇编新调整新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人事制度

1、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办法

3、员工异动与离职管理办法

4、工资及支付管理办法

5、加班管理办法

6、绩效管理办法

7、福利管理办法

8、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9、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确保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1、所有员工必须在正式入职前签订劳动合同。

2、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向聘用人员出具任何确定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如入职通知书等。

3、拒绝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聘者不予聘用。

4、所有劳动合同均应按劳动保障局版本签订,特殊岗位或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在签订前应报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审批,

5、公司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由行政人事部拟定,经询各部门负责人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6、公司劳动合同内容应合法、有效,能公平、公正的体现公司和员工两方的利益。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行政人事部应负责劳动合同履行的跟踪,定期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2、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客观情况变化,或者员工个人情况、工作岗位调整,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政人事部应及时组织调整变更,并按上述签订程序审批。

3、所有部门发生的涉及到员工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事宜,均需先报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劳动合同出具处理意见后再按程序处理。

4、行政人事部在劳动合同检查中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应首先拟定解决方案按程序报批,在最终批准前,不应采取任何措施,情况紧急确需立即采取措施的,应经过总经理同意。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签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相关事项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法》规定执行。

4、行政人事部应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组织员工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员工进行考核,并与员工沟通,做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5、行政人事部应按总经理的审批及时办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续签的手续。

6、行政人事部应参照《劳动合同法》,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结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论证,确保公司的处理公平、合法。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存档

1、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劳动合同的存档。

2、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都应保存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二年备查,二年期满报总经理审批后可销毁。

3、行政人事部应保证存档的完整性,除劳动合同文本外,与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有关的所有资料都应一并保存。

4、劳动合同应作为保密文档,除行政人事部主管人员外,任何人未经总经理审批不得借阅和复印。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办法

为确保公司运营计划的实现,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合理有效的运用人力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招聘需求

第一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或员工离职需增补人员时,需提前一个月填写申请(特殊情况时间可缩短)交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审核,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招聘。

招聘甑选

第二条行政人事部可通过两种渠道补充公司人员:

1、内部选聘:

在公司现有人力资源基础上通过内部人员调整、员工自荐或竞聘等填补职位空缺。

2、外部选聘:

通过推荐、网络和报纸广告、招聘会、人才中介机构等形式进行选聘。

第三条实施外部招聘时,行政人事部对应聘资料筛选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

行政人事部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团队协作、沟通技巧、个人发展潜质等,用人部门重点考察其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四条涉及应聘人员的薪资、福利等有关待遇问题,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答,其他人员不得涉及。

第五条复试的最终结果,由行政人事部负责通知。

第六条对于不能完全通过面试考察的岗位,可采用笔试等其它测试方式评定是否录用。

第七条复试合格者,到公司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以考察其身体状况能否胜任所应聘岗位工作需要。

录用原则

第八条原则上录用符合职位说明书任职资格或《人员增补申请表》上所要求条件的人员;要求身体健康,有发展潜力,与公司的发展和文化相协调。

第九条不得录用年龄未满18周岁者。

第十条直接经管财务、会计等重要工作的工作岗位不得聘用外埠人员。

第十一条不得录用曾因经济问题而被解除职务者。

第十二条不得录用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治愈者。

录用权限

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门经理共同面试,拟定录用人员,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录用手续。

录用手续

第十三条新员工在入职前一天,行政人事部应通知相关部门做好职前接待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行政人事部必须在新员工入职当日进行岗前培训,具体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情况介绍、任职部门情况介绍、企业文化与传统、公司相关制度及薪酬发放标准等(必要时需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新员工入职当日行政人事部负责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六条行政人事部收验证件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本人。

若证件或资料不全应限期补办,一个月内仍不能交全的将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填写《公司员工登记表》。

试用期

第十八条公司录用的所有人员原则上都应经过试用,新员工自办理入职手续之日起进入试用期,员工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十九条新员工在试用期间,所在部门经理应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岗位培训,指导新员工尽快进入工作角色,达到企业期望的工作标准。

第二十条行政人事部每月至少一次与试用员工及其部门经理沟通,了解其试用情况,全面掌握新员工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一条新员工在试用期间不能达到公司标准的,部门经理应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试用期间,员工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出辞职,但须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公司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转正

第二十三条试用期结束前10日,新员工需填写《转正申请表》,如能完全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经部门经理与行政人事部签署转正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四条试用期满,经评审符合公司员工标准者,员工办理转正手续后一个月内将其个人档案调入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需要修订的征求各部门意见,上报公司领导审批修订。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章员工异动与离职管理办法

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发挥员工的潜能,逐步完善人力资源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依照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适时对员工进行岗位调配,特制定本办法。

员工异动

第一条员工异动指公司员工在公司内部的岗位调整以及职位聘期的终止、解除等。

员工异动根据公司工作需要,以岗位任职所需的要求为标准。

岗位调整

第二条根据公司工作要求,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的,由总经理决定后,行政人事部行文通知本人及调岗部门。

离职条件

员工离职须由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条转正后员工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员工解除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符合解除条件公司解除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也可以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对员工的通知。

第四条员工违法、违纪等符合劳动合同中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手续

第五条员工离职前,所在部门经理应与员工本人进行沟通,了解其对岗位和本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员工离职申请表》上签批意见,交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与离职员工进行面谈,总结分析离职原因。

第六条员工离职时须填写《工作交接单》,依据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办法》做好离职前的工作交接,将填写好的《工作交接单》交行政人事部,进行薪资结算。

第七条员工离职后20天内须将本人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第八条员工无论因何原因离职,需遵守公司《保密协议》。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需要修订的征求各部门意见,上报公司领导审批修订。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章工资及支付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薪酬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科学高效的薪酬制度,吸引、保留、鼓励和奖赏高绩效的员工,保障公司的快速成长和高效运作。

第二条薪酬设计遵循简明化和科学化的原则。

在薪酬管理过程中遵循如下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竞争原则、激励原则、经济原则和合法原则。

第三条员工所处级别及承担职务为制定其薪酬的基本依据;薪酬制订考虑生活费用与物价水平、地区和行业工资水平、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

工资、奖金及补贴

第四条员工工资指员工的基本工资。

第五条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最低保障工资及相关补贴(如餐补)、各类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工伤、公积金等)

第六条公司除发放员工基本工资外,还根据员工季度工作绩效情况向员工发放奖金,具体发放标准通过《绩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季度考核方式,根据个人表现及季度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考评确定。

第七条公司每月按照国家标准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北京户口享受五险一金(五险:

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及公积金,非北京户口享受四险一金(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及公积金。

其保险金基数为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员工每月按公司规定标准享受交通补贴。

第九条员工每月按出勤天数享受工作午餐。

工资调整及发放

第十条工资调整包括整体工资调整和员工个人因转正、调动和晋升(降职)而引起的工资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根据年度消费指数变化情况、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公司当整体效益等多项要素调整工资。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员工表现及实际工作需要调换员工岗位的,员工即按新岗位享受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员工薪资采用月薪制,于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第十四条新进人员自入职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

因工作需要,员工职位调整,于宣布生效之日起,执行新的职位薪资。

年终奖(年终双薪)

第十五条根据员工季度、全年度个人综合考评,于年终对员工进行考核,年终双薪发放基本工资部分和绩效奖金部分,绩效奖金成绩98分以上(含98),全额发放考核部分;90分至97分按分数百分比发放;80分至89分按分数百分比发放;70分以下(含70)不发放绩效工资,由公司经营班子视公司实际情况最终决定。

第五章加班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管理,鼓励员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高效工作,杜绝资源浪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适应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除部门经理级别以上的公司员工。

加班的届定

第二条加班指公司员工在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的安排下,利用非上班时间执行工作指令的行为。

第三条确因工作需要,公司有权依法安排员工加班。

第四条根据《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原则上不超过36小时。

第五条未经批准及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工作而延时的,不属于加班范畴。

第六条加班分为三类:

普通工作日加班、公休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加班补休

第八条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应优先考虑安排员工补休。

在公休日加班经审批后由部门计入《补休卡》,员工按相应天数进行补休,补休自加班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第九条各部门每月需将补休情况随考勤报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备案。

加班报酬计算

第十条若因工作需要,在一个月内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

延时加班,支付员工加班日工资的150%;公休日加班,支付员工加班日工资的200%;节假日加班,支付员工加班日工资的300%;(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基本工资基数为标准。

第十一条加班日工资的计算按劳动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加班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

第十二条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周末值班人员给予100元/次补助,值班期间不另行发放加班费用。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需要修订的征求各部门意见,上报公司领导审批修订。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章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经济指标和各项工作任务完成,进一步加强绩效考核工作,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鼓励员工提高自身工作水平,有效提升公司的整体绩效,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的原则

1、公平、公正和客观、真实的原则;

2、工作任务与绩效薪酬挂钩的原则;

3、工作计划与工作业绩并重的原则;

4、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周期为每季度考核一次,季度考核是对被考核者每季度的个人绩效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

根据个人工作职责,填报季度工作总结、下季度工作计划及本人当月出勤情况,由部门经理、管线领导、总经理评分。

对于表现突出的员工的,由部门经理、管线领导及总经理根据其表现,给予相应奖励(不得高于110分)

第五条考核的时间为季度考核:

于季末最后一个月对以上三个月进行考评。

第六条绩效考评得分与奖金的关系

绩效等级

绩效得分

奖金发放比例

一等

98(含)以上

100%

二等

90(含)分至97分

按分数百分比执行

三等

80(含)分至89

按分数百分比执行

四等

70(含)分以下

无奖金

若员工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绩效考评等级为四等,则公司有权依据公司制度予以调岗或辞退。

员工的绩效考核所得分值作为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还与年终双薪结合。

第七条因个人原因在考核期内辞职的以及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的,无当季奖金。

第八条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填写季度计划表每季度第三个月25号填写季度考核表;其中员工季度出勤情况将占考核总成绩权重10%,出勤情况由行政人事部统计填写。

1、员工病假期间季度累计6天以内的病假,“季度考核表”中出勤项按10%权重计算考核成绩;季度6天以上10天以内扣除表中出勤项5%权重;10天以上扣除本季度全部出勤权重(即10%)。

2、每季度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五次以下扣除5%权重;五次以上扣除本季度全部出勤权重(即10%);季度累计十次迟到、早退现象,扣除本季度绩效考核成绩。

3、每季度员工请事假超过三天以上五天以下扣除3%权重;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扣除当月出勤考核成绩;年度累计事假15天以上的,扣除年终奖金。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需要修订的征求各部门意见,上报公司领导审批修订。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福利管理办法

公司为在岗员工提供福利补贴,如服装费、旅游费、过节费、降温费、各项社人保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一条公司在岗员工均可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相关节日享受公司发放的节日补贴;女职工在妇女节可享受半天假期及妇女节过节费;试用期员工享受其标准的50%。

第二条公司每年将向在岗员工发放服装费,具体数额按当年预算执行,根据岗位级别发放,不足全年的按月计算。

第三条公司每年向在岗员工发放春季、秋季旅游费,具体数额按当年预算执行。

第四条每年夏季、冬季,公司为在岗员工按一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供暖费福利,具体数额按当年预算执行,试用期员工享受其标准的50%。

第五条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公司每年组织员工体检一次,新入职员工需带近期体检证明到公司报到。

第六条公司每月为员工提供午餐补贴,10元/日,以当月出勤天数计算。

(根据市场情况,可于每年年初进行调整)

第七条员工患病住院,并在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紧急情况除外)的,其医疗住院费用经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销部分个人支出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报销个人支出部分的10%;

2、工作满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报销个人支出部分的20%;

3、工作满三年以上不满五年的,报销个人支出部分的50%;

4、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报销个人支出部分的80%。

上述报销范围均不含自费药品及不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公司有权规定限额,具体限额根据行政预算执行。

第八条因工致伤的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现代企业制度,为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工时利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工作时间

第一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第二条公司每天工作时间为9:

00——17:

00,公司有权根据季节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

第二节考勤

第三条考勤是考核员工出勤、工时利用、劳动纪律以及支付薪酬的依据,又是公司开展正常工作和保障秩序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考勤采用员工打考勤卡和部门填写考勤表相结合的方式,员工上班必须亲自到指定地点打卡,不得代人打卡或授意他人打卡,同时不能将卡随身携带、不得涂改或自行签署。

第三节考勤标准

第五条考勤包括按要求上班和迟到、早退、旷工,具体指:

1、迟到:

上班晚到岗30分钟以内者为迟到。

2、早退:

提前下班30分钟以内者为早退。

3、旷工包括:

(1)上班晚到岗或提前下班30分钟至3小时的以旷工半日论;

(2)上班晚到岗或提前下班超过3小时的以旷工1天论处;

(3)代人打卡,经查明双方均以旷工1天论处;

(4)未经请假或假期期满未续假而不上班者以旷工论处。

4、上下班忘记打卡者应当在第二个工作日下班前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六条员工迟到、早退或旷工的,按下列标准扣发工资。

1、迟到、早退时间月累计超过1小时的,扣发半天工资;超过2小时的,扣发一天工资,依此类推。

2、旷工一天扣发一天工资,旷工两天扣发半月工资,旷工三天除扣发当月工资外,视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第四节延长工作时间

第七条员工应充分利用公司的时间资源,尽量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公司原则上不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加班)。

如因自身工作效率及工作分配安排问题,在上班时间未能完成岗位工作责任书中规定工作内容而加班的,不予计发加班工资。

第七条如确有工作需要或有突发性的工作任务,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填写《加班申请表》,正常工作日下班后继续工作一小时以上才能计算加班。

第八条每位员工加班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起过36小时(含36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管线领导审批。

第五节休假与请假

第九条在公司任职期间,员工可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等休假。

第十条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年休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以员工入职日期为起算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年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日计取)

公司工龄每年休假天数

满1年5天

满2年8天

满3年10天

2、年假可分段使用,但不能跨年度使用,因工作需要可顺延至三个月内休息;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事假

1、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请事假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2、由于本人或家庭突发情况,来不及事前请假的,可电话向管线领导请假,但须于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3、事假每年不得超过15天,超过部分按旷工处理。

季度累计事假5天(含)以上10天以下的,扣除当季奖金;年度累计事假15天(含)以上的,扣除年终奖金。

第十三条病假

1、员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可申请病假,但须按正常请假手续书面申请并经有效批准;(病假二天以上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如因病情紧急无法事先进行书面申请,可先电话向管线领导申请,并于病愈上班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2、根据员工在公司服务时间的长短,按以下细则支付其病假期间工资(当月2天以内病假按正常出勤日计算工资;3天(含3天)以上的病假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

服务年限

月累计病假天数2天

月累计病假天数3天(含3天)以上7天以下

月累计病假天数7天(含7天)以上15天以下

累计病假天数超15天

少于2年

全额发放

80%

60%

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发放

2至5年

90%

70%

5至8年

100%

80%

第十四条婚假

1、员工符合婚姻法法定年龄,享受带薪婚假待遇,但员工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日计取)

2、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十五条丧假

1、员工亲属去世,可享有带薪丧假:

配偶、子女、父母、配偶之双亲2日,(外)祖父母、兄弟姐妹1日。

另外,外省(直辖市)员工可享有3日、本省(直辖市)员工享有1日路途假(单程400公里以上2日)。

丧假逢公众假期(如周日、法定假期等)的,不顺延。

(丧假期间按正常出勤日计取)

2、员工须事先提出申请,确因实际需要申请延长假期的,经批准同意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生育、哺乳假、产护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可享受90天的带薪产假(发放基本工资部分,无绩效奖金部分)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须持医院证明可增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员工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产假为15天,期间发放基本工资部分,无绩效奖金部分

2、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经行政人事部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未经批准的,作旷工处理。

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发放薪金。

3、产假期满不申请延长的,每天给1小时哺乳时间至婴儿一周岁,不扣发工资。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男员工可享有产护假,标准为15天。

产护假可在婴儿出生三个月内享有,产护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部分,无绩效奖金部分。

5、有北京户口的女员工,依据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定,享有生育保险,具体依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

6、外地户口女员工根据在公司服务年限,享有公司发放的相应产检补贴:

年限补贴

满1年600元

满2年至3年1000元

满3年以上的1400元

第十七条所有休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申请单,经管线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休假。

第十八条凡请假的员工,应将自己的工作安排妥当;无法自行安排的,必须报请上级指派其他员工接替。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需要修订的征求各部门意见,上报公司领导审批修订。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九章培训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培养员工的就业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的培训体系由两部分组成,即新员工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三条新员工入职培训分为一般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旨在使新员工了解公司概况和规章制度,认同公司企业文化,明确岗位职责,掌握业务技能,更好地适应未来工作。

第四条支持培训的目的是帮助员工更快地适应新环境的要求,以便能够迅速开展工作,支持培训应该在员工调动或调职等情况下安排。

第五条当员工的岗位发生调动时,为其提供岗位技能支持培训,该培训由调入部门参照入职培训中岗位技能培训内容,拟定培训内容和操作方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当员工的岗位职能发生变化时,为其提供岗位技能支持培训,该培训由员工所在部门重新进行工作分析后,拟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员工自行报名参加的学习、培训,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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