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机动车辆管理办法WORD1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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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有效遏制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为县局工作提供保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效率、服务、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述机动车辆,系指县局拥有产权并在社会道路上行驶的小汽车、摩托车等各种机动车辆。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机关机动车辆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局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在车辆闲置间隙时,由县局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

第六条所有机动车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登记购置、使用、报废全过程,并实行一车一档。

主要内容包括购置日期、车辆原值、证件复印件、技术装备、驾驶人员、逐年行驶里程、主要零部件更换、交通事故及车辆现在状况等。

车辆技术档案工作由县局车队队长负责。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局机关。

各分局及各拥有车辆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八条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

局领导、各相关股室用车相对固定,服从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度。

坚持做到谁用车谁签字(领导用车由领导本人签字,科股室用车由科股长签字),无用车人签名的不予报销。

第九条车辆使用范围

(一)上级单位领导前来检查指导工作用车;

(二)局领导公务用车;

(三)会议及接待用车;

(四)县局各股室公务用车;

(五)其他经县局领导或办公室同意用车。

第十条车辆使用审批权限及手续

吉水县城区范围内派车由办公室安排,吉水县范围外派车,经报办公室同意再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

(一)出省的长途用车,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报县局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按规定派车。

(二)上级单位领导(副科长以上)前来检查指导工作用车,如果涉及出县或下乡情况,承办部门(人)应按要求填写《吉水县国税局派车审批及通知单》,经办公室同意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按规定派车。

(三)局领导出县或下乡的公务用车,局领导可直接通知司机出车,事后由司机到办公室补办派车手续。

平时办公室要主动了解局领导的用车需要,在确定局领导不使用车辆时,经请示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同意,可调度使用。

(四)会议、接待等活动用车,应凭会议通知及审批的接待记录单由承办部门填写《吉水县国税局派车审批及通知单》,办公室根据派车权限报批派车。

(五)县局各股室出县或下乡的公务用车,应按要求填写《吉水县国税局派车审批及通知单》,按派车权限报批用车。

(六)县局干部因私用车,应由个人填写《吉水县国税局派车审批及通知单》,并在《吉水县国税局派车审批及通知单》上注明具体事宜,经办公室同意,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批准后,才可派车,用车过程中自行缴纳过路过桥费用。

(七)一般用车应在上班时间办好用车手续。

县内用车提前1小时,县外用车提前3小时,大型会议用车提前一天按规定办理手续。

(八)紧急、突发事件需要公务用车时,可先向办公室电话申请,由办公室主任请示分管局领导后直接派车,事后按规定补办用车手续。

(九)每天晚上及不需要因公务用车,所有车辆一律归库。

未按要求停放的车辆,每发现一次扣驾驶员安全奖50元;致使车辆损坏或丢失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部分的价款。

第三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一条车辆日常保养工作由驾驶员负责,出车后必须及时清洗车辆并停放在车库,做到勤清洗、勤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运行中的故障,保证冷却水、润滑油及电瓶水处于正常水平线,有计划的定期安排维护保养,使车辆保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整洁干净的良好技术状态,每月将车辆保养和现状情况表报至车队队长。

第十二条车辆维修实行事先审批、定点维修、统一结算的制度。

车辆日常需要修理时,司机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填写《车辆维修报批计划单》,经车队队长初审后,再交办公室审核,金额在500元以下报办公室主任同意,500元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

车辆发生事故需要修理的,必须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向办公室及分管领导汇报,及时补办车辆维修审批单,并积极配合车队队长做好保险理赔等事宜。

车辆到定点维修厂后,该车驾驶员应积极检查修理项目的进行情况和做好修理质量验收工作,并尽快提车。

车辆维修过程中车队队长要全程参与。

驾驶员每月将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情况报至车队队长和办公室主任。

县局按月按车统计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及燃油费,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严禁超计划修车或未经批准修车及到非定点单位修理保养车辆。

如果出现不按规定擅自修车的一切费用自理,并处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修理费发票及清单附件要有经办人和车队队长的签名,再交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后,按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核报。

第十五条车辆清洁用品每年360元(每月30元,用于购买毛巾、线手套、洗涤剂、肥皂等),未经批准,不得报销洗车费。

第四章燃料管理

第十六条办公室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实行一车一卡,进行定期定额刷卡加油。

办公室须建立燃料耗用台帐,分车登记行驶公里数台帐,燃料耗用情况,每月核算一次,参考派车审批及通知单,定期核算车辆行车里程表数与实际耗油量。

第十七条IC总卡由车队队长控制,车队队长需建立IC总卡每次加油台帐。

如有特殊情况要使用现金加油时,应事先向办公室报告,否则不予核报,办公室根据加油发票上注明的内容进行逐项登记,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按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核报,在给IC卡充值时应核减使用现金加油的金额。

报销过路过桥费的审批程序同上。

第十八条办公室每半年核定一次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

第五章车辆年审

第十九条年审工作分为驾驶员和车辆二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和指导进行。

有关配车分局及科室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车辆年审检验由车队队长和本车驾驶员到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站办理手续;驾驶员执照年审由驾驶员自己办理,逾期不办者,停止其驾车资格。

第二十一条无特殊情况,车辆和驾驶员被漏审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己负责。

第六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行安全行车制度,车队队长每月安排一次安全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或培训活动。

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对车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确保安全行车。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车辆必须严格按道路行驶标志行驶,车辆违章罚款实行谁开车谁负责。

第二十四条严禁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病上路、严禁超速行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换车、借车行驶(经领导批准除外)、严禁超座位载人、严禁私自搭乘外单位人员或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二十五条严禁非专职人员未经批准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第七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交通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行车安全。

2、执行任务时需准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出车。

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误车,有事不能出车时需向车辆管理人员提前请假。

3、爱护车辆,自觉维护、保养好车辆,做到出车前检查、行车中检查和返回后检查,使车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驾驶员要认真遵守考勤制度,每天班前半小时要对所属车辆进行保洁和车辆状况检测,并将每天保洁和车辆状况检测的情况向车队队长报告。

5、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以车谋私。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调配

1、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把关,其它部门不得擅自聘请或辞退驾驶人员。

2、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元。

(一)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无故超计划修车等。

(二)对车辆保管不当、乱停乱放,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按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个人按理赔损失价值的5%进行赔偿。

3、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员为正式人员的予以调离驾驶员岗位,为临时人员的予以解聘;

(一)服务态度不好、不服从管理或不遵守县局各项规章制度。

(二)发现驾驶员采用IC卡套现等方式以车谋私的情况。

(三)因责任心不强或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

并承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部分的价款。

(四)发生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公安交警裁定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

并承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部分的价款。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奖励。

设立安全奖:

按照“安全、爱车、守纪、节约”的总要求,认真履行驾驶员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年安全行驶无责任事故者,年底给专职驾驶员安全奖1200元。

安全奖与交警计分卡挂钩,每扣一分,相应扣50元安全奖。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水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9月17日印发

打字:

陈新林校对:

办公室王智家

吉水县国税局派车审批及通知单

吉水国税派车年第号

上联:

派车审批表(办公室留存核对)

用车单位(个人)

用车事由

办公室意见

分管领导批示

县局局长批示

 

…………………………………………………………………………….

 

下联:

派车通知单(驾驶员留存报账)编号:

年第号

派车号及驾驶员

派车时间

行驶目的地

行驶里程数

过路过桥费

用车人签字

 

吉水县国税局车辆维修报批计划单

吉水国税修车年第号

时间:

维修车号

 

维修事由

 

 

维修项目

 

 

维修预计金额(元)

车队队长复核意见

 

办公室审核或审批意见

 

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批意见

 

驾驶员签名:

注:

1、该呈批件一式二份,车队队长和办公室主任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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