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教育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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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教育讲义
目录
一、概述····························································1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4
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5
(一)处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5
(二)车间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5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6
四、处级安全教育具体内容·······································6
(一)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6
一)安全生产法规···················································6
1.安全生产法规概念···············································6
2.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6
3.安全生产法规体系···············································7
(1)安全生产方针···················································7
(2)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层次·································7
(3)法律简单分类···················································8
(4)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简介······································
二)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22
三)建筑企业安全管理的内容和特点······························25
四)影响企业安全水平的主要因素·································26
(二)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岗位及危险因素························28
一)企业简介························································28
二)机构设置························································29
三)机构及岗位简介················································30
四)xx工程公司··················································47
五)xx主要危险因素、风险点源及消减控制措施·······54
1.危险(危害)因素分析············································54
2.xx主要危险危害及消减措施··························59
3.xx主要风险点源控制··································62
(三)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基本知识··································64
一)通用基本常识··················································64
二)体系管理常识··················································68
三)消防常识·······················································69
四)环保、职业卫生、急救常识···································72
五)特殊作业、劳动保护、危险化学品常识·····················74
六)机械、交通常识················································77
七)电气基本常识··················································78
(四)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83
一)xx劳动纪律··········································83
二)xx员工安全守则·····································84
三)xx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介绍···························87
(五)有关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88
三级安全教育讲义
一、概述
为了规范新入厂员工的安全教育,从源头把好安全关,消减安全风险,特编写了本讲义。
本讲义简述了三级安全教育的规定、内容,重点对工程处级安全教育的内容进行了介绍。
本讲义适用于对新入厂员工进行工程处级安全教育。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
1.1995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提出了“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
并要求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其中,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位教育、经常性教育等。
3.《xx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要求“对新进入单位的员工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从事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建设施工、采油、油气储运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专业和岗位的新员工,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其他专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
4.《xx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规定,新员工入厂时,由人事部开具安全教育通知单,然后介绍到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厂级安全教育,时间为2天;厂级安全教育结束后,经考试合格并由安全教育负责人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签署意见后,由新员工带着三级安全教育卡回到人事部,人事部再将新员工分配到车间教育,时间为2天;车间教育结束后,经考试合格并由教育负责人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签署意见后,将新员工介绍到班组教育,时间为2天。
调岗员工不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由质量安全环保部出具三级安全教育卡后,到车间、班组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一)处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
3、工程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纪律;
4、工程处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
5、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
(二)项目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本单位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基本知识;
2、项目部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3、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5、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6、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基本知识。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2、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3、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
4、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
5、本岗位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四、处级安全教育具体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一)安全生产法规
1.安全生产法规概念:
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1)确保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合法权益;
(2)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3)提高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发展;
(4)保持社会稳定。
3.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1)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
“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
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2)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层次:
第一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和法律;
第二层:
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层: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部门规章;
第五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地方规章;
第六层: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第七层:
国际公约;
第八层:
其他要求。
(3)法律简单分类:
1)基础法:
宪法。
2)专项法: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交通法、矿山安全法等。
3)一般法:
刑法、民法、企业法、标准化法、工会法、卫生防疫法、环境保护法等。
(4)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
摘录: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A.摘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B.安全生产法确定七项基本的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
C.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a.十项权利:
①合同权: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
②知情权: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④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⑤培训权: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⑥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⑦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⑧紧急避险权: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⑨工伤索赔权: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⑩工会监督权: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b.四项义务:
①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提高劳动技能,认真接受教育及培训: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③遵守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④发现隐患、事故及险情及时报告与抢险: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摘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摘录:
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53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54条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55条特种作业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56条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57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58条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维护劳动者及职业病人的健康权益是职业病防治法的精髓。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A.摘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B.职业病目录:
10类115种。
①尘肺13种
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③职业中毒56种
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
⑦职业性眼病3种
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⑨职业性肿瘤8种
⑩其他职业病5种
C.伤亡事故分类
a.按伤害方式:
按伤害方式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分20类:
⑴物体打击⑵车辆伤害⑶机械伤害⑷起重伤害⑸触电⑹淹溺⑺灼烫⑻火灾⑼高处坠落⑽坍塌⑾冒顶片帮⑿透水⒀放炮⒁瓦斯爆炸⒂火药爆炸⒃锅炉爆炸⒄容器爆炸⒅其他爆炸⒆中毒和窒息⒇其他伤害。
b.按严重程度分类(GB6441—1986):
①轻伤事故:
指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②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③死亡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摘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求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安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摘录: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