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万家租赁合同范本修改版X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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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万家租赁合同范本修改版XXX

 

华润万家租赁合同范本修改版XXX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

 

 

华润万家

 

签署的

 

租赁合同

 

年月日

 

一.定义

二.

三.租赁期限、计租面积及租赁用途

四.

五.租金、费用及支付

六.

七.[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移交

八.

九.开业的前提条件

十.

十一.公司标志、广告及促销活动区域

十二.

十三.声明和保证

十四.

十五.甲方责任

十六.

十七.乙方责任

十八.

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

二十一.合同终止

二十二.

二十三.其他

二十四.

 

本合同附件:

 

附件1建筑物总平面图、租赁物业平面图、相关技术条件示意图、乙方的公司标志及其广告位置图

附件2«租赁物业及相关设备设施移交标准»、«华润万家电气低压柜出线回路表»

附件3甲方、乙方、丙方的营业执照和授权书/托付函及财产一切险托付函

附件4相关证件清单

附件5禁止性用途

附件6不竞争条款

 

租赁合同

 

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下述三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为〝中国〞〕市区/镇签订:

,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地址为中国(以下简称为〝甲方〞)。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的企业,现注册地址为中国(以下简称为〝乙方〞)。

华润万家,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地址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以下简称为〝丙方〞)。

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三方〞,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据此,本合同甲、乙、丙三方以诚实信用为原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商品房屋租赁治理方法»以及国家和地点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部分物业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除本合同及附件中另有约定外,以下词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应当具有本条所给予的意义:

1.1〝建筑物〞系指位于市路号上的建筑物、附属结构和本合同第1.8条所列明的设施及本合同第1.9条所列明的设备,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为。

1.2

1.3〝租赁物业〞系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出租供乙方独立使用的建筑物中负一层部分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或〝㎡〞,下同)、首层部分套内建筑面积㎡、二层部分套内建筑面积㎡、三层部分套内建筑面积㎡〔租赁物业的详细位置与范畴见本合同附件1中所附租赁物业平面图〕,合计套内建筑面积为㎡。

1.4

1.5〝计租面积〞系指本合同双方共同确认,作为运算租金依据的租赁物业套内建筑面积,即租赁物业建筑外墙外边线界线范畴内的套内建筑面积,其中租赁物业的相邻内墙,以及非租赁物业区域的分隔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其中墙体为外墙时面积包括整个墙体。

租赁物业内部的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租赁物业范畴见本合同附件1〕。

1.6

1.7〝租赁期限〞系指自移交日起第十二个〔〕个租约年的期间。

1.8

1.9〝公共区域〞系指[建筑物/租赁物业]内非乙方租赁物业内或其他租户独立使用的,并由甲方指定为乙方及其它租户公用部分的大堂、出入口、楼梯间、走廊/通道、客货电梯间、警卫室、儿童娱乐室、机房、消防监控室、消防水池、消防通道、盥洗室、屋顶、绿地、停车场以及其它公共区域。

1.10

1.11〝购物中心〞系指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内由乙方开办和经营的购物中心。

1.12

1.13〝购物中心开业日〞系指在租赁物业移交后,乙方完成了购物中心经营所需的装修、经营设备的安装和其它必须的预备工作,并取得购物中心经营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后,购物中心正式对外营业的日期。

1.14

1.15〝设施〞系指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和经营购物中心业务所需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绿化用水池及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围墙、停车场、室外标志结构支撑及基础、所有户外广告招牌的支撑结构及基础、室外旗杆、自行车棚等其他设施。

1.16

1.17〝设备〞系指使用[租赁物业]和经营购物中心业务所需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接口、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暖通空调系统、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电梯、货梯、消防喷淋及报警系统、道路标识及照明系统、停车场治理系统等其他设备。

1.18

1.19〝政府验收合格文件〞系指为说明[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建设工程差不多完成,而由市质监站、消防局、供电局、环保局、规划局和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及相应文件。

1.20

1.21〝移交证书〞系指甲方取得本合同第1.10条约定的政府验收合格文件后,依照本合同附件4所约定的全部条件和要求,甲方和乙方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

1.22

1.23〝[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系指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完成了[建筑物/租赁物业]建设施工,双方对[建筑物/租赁物业]进行了联合验收并确认[建筑物/租赁物业]达到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全部条件和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条款的要求后,由甲方向乙方移交全部的[建筑物/租赁物业]。

1.24

1.25〝国有土地使用证〞系指由市房屋土地治理部门颁发的建筑物所在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1.26

1.27〝房屋所有权证〞系指由市房屋土地治理部门为建筑物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1.28

1.29〝房屋租赁证〞系指由市房屋土地治理部门或其它政府相关部门为本合同项下租赁关系向出租方颁发的确认租赁物业出租的登记证件。

1.30

1.31〝公司标志及其广告〞指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设置和安装的乙方公司标志及其广告。

1.32

1.33〝公用事业〞系指由乙方使用并付费的水、电、燃气、、雨污水排放、集中供暖等。

1.34

1.35〝租约年〞系指自移交日所在公历月起及以后的连续十二个公历月为第一个租约年,此后的每连续十二个公历月为下一个租约年。

1.36

1.37〝租赁保证金〞系指为保证甲方合法利益,丙方向甲方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

1.38

第三条租赁期限、计租面积及租赁用途

第四条

2.1租赁期限

2.2

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自移交日起十二个()租约年。

2.3移交日

2.4

[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移交日为年月日。

如移交日延期,免租期顺延。

2.3套内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外墙风光积+1/2共用墙体投影面积。

2.5装修期〔建议120-150天〕

2.6

自正式移交日起至购物中心开业日止的期间为装修期,装修期内乙方将对租赁物业进行内部装修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作,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

2.7免租期〔没有〕

2.8

自正式移交日起个月的期限为免租期。

免租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乙方须按本合同第3.3条的约定承担免租期间乙方使用的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

免租期终止之次日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

2.9计租日

2.10

免租期终止后的次日为计租日。

2.11续租

2.12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同意延长租赁期限,应提早六个月进行协商。

如双方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2.13计租面积

2.14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的计租面积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确定为     ㎡,双方不再对此进行调整〔假设租赁范畴调整,那么按照本合同第1.3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计租面积〕。

适用于签约时差不多完成施工图备案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业的计租面积以套内建筑面积计暂定为     ㎡。

甲方应会同乙方在租赁物业移交前依照甲方通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租赁物业施工图,按照本合同第1.3条的约定进行测算,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测算结果作为最终的计租面积,双方不再对此进行调整〔假设租赁范畴调整,那么按照本合同第1.3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计租面积〕。

适用于签约时未完成施工图备案

2.15租赁用途

2.16

[建筑物/租赁物业]将供乙方用于经营零售〔包括餐饮和娱乐〕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开设的购物中心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畴之内容。

第五条租金、费用及支付

第六条

3.1租金标准

3.2

本合同项下租金标准为:

采纳保底租金与销售抽成租金两者取其高的方式运算,具体约定如下:

3.1.1租赁物业的保底起始租金自计租日起按计租面积运算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____元/㎡/月〕。

3.1.2

3.1.3自计租日起首36个月保底租金免递增,从第37个月开始,每36个月递增5%。

〔可列明保底租金或固定租金的明细〕

3.1.4

3.1.5自计租日起的第四个自然年起,采纳保底租金与销售抽成两者取其高的方式计租。

3.1.6

3.1.3.1抽成租金系指,甲方自计租日起的第四个自然年开始,依照乙方的年实际税后销售净额及乙方的年实际税后增值租金净收入按相应比例进行抽成计收租金。

抽成租金运算公式为:

抽成租金=乙方实际税后销售净额/年×甲方相应抽成比例+乙方实际税后增值租金净收入×甲方相应抽成比例。

3.1.3.2

3.1.3.3本条所述的税后销售净额系指,乙方在租赁物业内以自营、联营方式经营的超市的销售额扣除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国家与地点教育费附加、水利堤围费〔假设当地政府规定需征收的〕及国家与地点税收法规所规定的直截了当以销售额作为纳税基数的税费之后的净销售额。

此销售额不包括乙方内部店与店之间的商品平价调拨/买卖及乙方与关联公司〔与乙方有直截了当或间接股权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商品平价调拨/买卖。

3.1.3.4

本条所述的税后增值租金净收入系指,乙方在租赁物业内以转租方式经营的商铺专柜和场地的租金收入〔不含治理费〕扣除转租面积按保底租金标准运算应承担的租金、营业税、租赁印花税、城建税、国家与地点教育费附加、水利堤围费〔假设当地政府规定需征收的〕及国家与地点税收法规所规定的直截了当以租金收入额〔含治理费〕作为纳税基数的税费之后的净收入。

上述税后销售净额及税后增值租金净收入以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经由双方共同托付的第三方审计的销售及收入数据为准〔第三方的审计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50%〕。

3.1.3.5本条所述甲方抽成比例按以下原那么执行:

3.1.3.6

3.1.3.3.1甲方按如下约定对乙方的实际年税后销售净额进行抽成:

3.1.3.3.1

3.1.3.3.1.1乙方实际年税后销售净额在人民币【】亿元以内〔含【】亿元〕,按【】%的比例对乙方实际年税后销售净额抽成;

3.1.3.3.1.1

3.1.3.3.1.2乙方实际年税后销售净额大于人民币【】亿元且小于【】亿元〔含【】亿元〕,按【】%的比例对乙方实际年税后销售净额抽成;

3.1.3.3.1.2

3.1.3.3.1.3乙方实际年税后销售净额超过人民币【】亿元,按【】%的比例对乙方实际年税后销售净额抽成。

3.1.3.3.1.3

3.1.3.3.2甲方按【】%的比例对乙方的实际年税后增值租金净收入进行抽成。

3.1.3.3.2

3.4.3.4本条所述乙方年税后销售净额及年税后租金净收入以每个自然年为一个计租年,即自计租日起的第四个自然年开始每个自然年的一月一日起至该自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计租年,最后一个计租年自该自然年一月一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3.4.3.5

3.1.7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已包含甲方及甲方托付的物业治理公司承担物业治理所产生的物业治理费以及本合同所述之租赁物业配套之设备、设施的使用费。

〔物业费在租金中所占的比例是多少应给予明确。

3.1.8

3.1.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条款所约定的租金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费用。

如有任何第三方因为乙方使用[建筑物/租赁物业]而要求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物业治理费〕的,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政府部门依法要求乙方承担法定义务以及乙方因使用本合同第3.3条公用事业资源而需承担费用的情形除外〕。

3.1.10

3.3租金的支付

3.4

3.2.1乙方应半年支付一次租金,每临交租期提早一个月交付;即自移交日起的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租金〔遇法定节假日那么顺延〕。

3.2.2

3.2.3甲方应在自移交日起的每月【10】日前向乙方提供金额与乙方应对的当月租金款项相同的合法的房屋租赁发票。

假设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提供该房屋租赁发票,乙方有权停付当期的租金直至甲方提供上述房屋租赁发票。

是否能开部分物业费发票。

3.2.4

3.2.5自计租日起的第五个自然年开始,乙方应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甲方提交乙方上一计租年度在租赁物业经营的经审计的销售数据,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原那么核算确定乙方上一计租年度的应对抽成租金金额;假设最终核算确定乙方上一计租年度的应对抽成租金金额大于乙方已支付的上一计租年度每月保底租金总计金额的,甲方向乙方提供差额部分相应金额的房屋租赁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上述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该部分差额租金。

3.2.6

3.2.7乙方应依照甲方提供的有效发票以转账方式支付租金至甲方以下银行账户〔在租赁有效期内,本条所述账户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在付款日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知会乙方,乙方按甲方书面知会的账户支付租金〕:

3.2.8

收款单位名称:

〔即甲方全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3.5公用事业费及支付

3.6

3.3.1乙方因其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的付费,应按照单独的计量表记录读数,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时刻直截了当向有关物业治理部门支付与其使用公用事业有关的收费或费用。

甲方在按本合同约定移交[建筑物/租赁物业]后【】月内,负责为乙方办理水、电、气单独运算但不能单独开户。

如乙方办理用气独立计量开户手续时,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业主需为承租方〔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用气担保,甲方应无偿为承租方〔乙方〕提供担保,并协助乙方办理独立计量开户手续。

如单独的计量表已将[建筑物/租赁物业]以外其他部分的用量记录在内,那么乙方无义务为其他部分的用量支付公用事业费。

〔能否办理独立的水、电、气开户手续,分时段计量能否实施。

需项目部进一步确认。

水费和电费的增值税发票物业无法开具。

〕建议全部由乙方与相关部门直截了当结算,我方提供必要的沟通联系工作。

3.3.2

3.3.3

3.3.4假如甲方未能按上述第3.3.1条要求完成以上手续的,乙方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供电费用应包含乙方应承担的供电损耗损耗分摊率为%〕以甲方名义向有关部门缴纳,甲方应开具相应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乙方,否那么,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乙方的税金缺失〔因无法提供13%税率的水费或17%税率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3%税率的水/电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给乙方造成的缺失;如甲方不能提供以乙方全称抬头的合法发票〔如只提供收据〕,除了进项税缺失〔水费税率按13%运算,电费税率按17%运算〕外,那么乙方仍有权扣除应对水电费金额的25%的企业所得税缺失〕,直至甲方办好以上手续之日为止。

乙方有权从应对水电费中直截了当扣除对应金额的租金以补偿前述税金缺失,甲方仍应按扣除缺失前的金额开具发票或收据。

〔应约定由乙方承担,我方负责和谐电业部门按乙方需求设表,乙方与电业部门直截了当核算。

3.3.5

3.3.6除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不得向乙方就公用事业计收任何其他的或附加的收费或费用。

3.3.7

3.7其他费用和支付

3.8

3.4.1本合同项下涉及的印花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费及其他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及地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缴纳,并各自承担因未缴或迟缴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4.2

3.4.3甲方按本合同第7.2.7条约定提供给[建筑物/租赁物业]整体商业项目顾客使用的停车位按以下标准收费:

3.4.4

3.4.2.1甲方自乙方购物中心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凭顾客出示的在乙方购物中心消费的购物小票给予顾客免费停车;停车场免费应不予采纳,或约定免费时刻或指定范畴。

3.4.2.2

3.4.2.3自乙方购物中心开业第四年起,甲方凭乙方提供的有效停车票〔每张停车票提供免费停车2小时〕给予乙方顾客免费停车2小时,超过2小时的部分由甲方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向乙方顾客收取停车费。

有效停车票,是否由物业公司与乙方定期结算。

假设不结确实是否给予数量上的操纵。

3.4.2.4

3.4.5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元〕的银行保函〔保函具体内容及格式以银行提供的版本为准〕自动转为本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作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履约的保证〔差不多签署预租或合作协议的情形下适用〕。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丙方向甲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元〕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内容及格式以银行提供的版本为准〕作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履约的保证〔一样情形下适用〕。

3.4.6

3.4.3.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同意提早终止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搬出并向甲方交还租赁物业后,甲方应于租赁物业交还后十〔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银行保函〔原件〕退还乙方。

3.4.3.2

3.4.7除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外,乙方不对甲方承担任何其他付款的义务。

3.4.8

第七条[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移交

第八条

4.1[建筑物/租赁物业]的移交

4.2

4.1.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会同乙方共同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建筑物/租赁物业]及其设备设施进行联合验收,并于年月日前将验收合格的租赁物业及其设备设施移交乙方,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交接记录。

移交后的设施均由乙方承担治理和修理责任。

4.1.2

4.1.3双方同意,乙方能够在条件承诺的情形下提早进入租赁物业,进行应由乙方完成的相关装修工作〔已方需提早30天提出书面申请〕,届时甲方将予以大力配合,包括为乙方的上述工作提供所需的水、电供应〔供水管径不小于DN50,供电容量不小于150KW〕及排水组织、运输道路、临时办公区域〔不小于60㎡〕、临时仓库〔不小于200㎡〕等。

甲方须提供单独计量的专供乙方使用的临时水电表。

4.1.4

4.3[建筑物/租赁物业]正式移交的前提条件

4.4

本合同项下[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应以以下各项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4.2.1[建筑物/租赁物业]按照本合同附件1的约定建设;

4.2.2

4.2.3[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建设符合本合同附件2及据此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的约定;

4.2.4

4.2.5[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建设工作毛坯房差不多完成;

4.2.6

4.2.7[建筑物/租赁物业]的建设工作已全部通过双方联合验收,并取得双方共同签署的移交证书;如移交时,租赁物业涉及结构拆改加固的,甲方或乙方应提供设计单位关于结构拆除加固的方案审批资料

4.2.8

4.2.9甲方已取得本合同附件4约定的移交前应取得的全部[建筑物/租赁物业]相关建设、验收证件;甲方保证提供的租赁物业相关建设及验收合格文件应符合商业用途。

4.2.10

4.5[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的遗留问题

4.6

4.3.1如[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整个建设工作(或某区段)一周年内未能取得政府验收合格文件,乙方有权舍弃承租整个[建筑物/租赁物业],并要求终止本合同。

〔协商解决〕甲方应在乙方书面提出终止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中未实际履行部分的费用,并按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3.2

4.3.3如租赁物业的整个建设工作(或某区段)取得政府验收合格文件的过程中,需要由乙方负责装修报建的,因甲方租赁物业缘故消防建审要求整改甲方租赁物业建筑的,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自租金中直截了当扣除上述费用并有权将自消防部门的整改通知函出具之日起截至整改完毕的时刻段作为装修筹备期的延长期〔即整改期为装修筹备期延长期〕。

4.3.4

4.3.5如[建筑物/租赁物业]的整个建设工作未能通过本合同第4.2.4条约定的双方联合验收,那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进行双方第二次联合验收。

〔验收、备案做不到〕

4.3.6

4.3.7如甲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之前未能完成上述整改,或者整改后未能通过双方第二次联合验收,那么提出最后整改期限,否那么按以下条款执行。

4.3.8

4.3.4.1乙方有权舍弃承租整个[建筑物/租赁物业],并要求终止本合同。

甲方应在乙方书面提出终止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所有款项,并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

4.3.4.2

4.3.4.3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签署移交证书,并要求甲方按乙方要求对未整改的部分进行整改。

乙方因此有权将自视具体情形签署移交证书日起截至整改完毕的时刻段作为免租期的延长期〔即整改期为免租期延长期〕,同时,甲方应连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者

4.3.4.4

4.3.4.5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签署移交证书,并自行或雇用他人以合理的方式对未整改的部分进行整改,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自应对租金中直截了当足额扣除上述费用并有权将自视具体情形签署移交证书日起截至整改完毕的时刻段作为免租期的延长期〔即整改期为免租期延长期〕,同时,甲方应连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4.3.4.6

4.3.9假设因国家或当地相关规范发生调整,引起必须依照国家或当地最新相关规范要求调整或增减消防疏散楼梯等涉及租赁物业建筑主体结构改造的,由甲方负责完成改造并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假设甲方不在乙方书面通知后【】天内整改,那么乙方有权自行或雇用他人以合理的方式对未整改的部分进行整改,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自应对租金中直截了当足额扣除上述费用。

在[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前,假设因本条所述情形导致甲方无法按约定移交日向乙方交付[建筑物/租赁物业]的,那么移交日作相应顺延。

假设在移交完成至购物中心开业日期间发生本条所述情形的,免租期及开业日按改造工期相应顺延。

4.3.10

4.7[建筑物/租赁物业]移交后的相关事宜

4.8

4.4.1乙方应有权在[建筑物/租赁物业]正式移交后自费安装其所需的一切设备和设施。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的[建筑物/租赁物业]建设施工之外,在不阻碍[建筑物/租赁物业]主体结构及设施安全的原那么下,乙方应有权为满足购物中心经营的目的自费对[建筑物/租赁物业]进行改造,但事先应将改造方案报甲方备案。

变更的改造或装修方案必须经甲方同意认可。

4.4.2

4.4.3乙方应将上述4.4.1改造的所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书面提交甲方,甲方收到该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后十(10)日内应当书面回复乙方,通常情形下,甲方应同意上述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除非甲方有合法证据证明上述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将严峻危及[建筑物/租赁物业]结构安全或消防安全〕。

假如甲方超过10天仍未回复乙方的,视为甲方差不多同意乙方的方案,乙方有权按照该方案施工,甲方须给予乙方充分的配合。

4.4.4

4.4.5乙方应负责为上述4.4.2改造办理一切相关的报建和报批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4.4.6

4.4.7乙方对其在[建筑物/租赁物业]内自行安装的一切设备和设施享有所有权。

双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对乙方自行安装的一切设备和设施能够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处置:

4.4.8

4.4.4.1由甲方以设备和设施工程决算金额为基础按10年折旧年限作价收购;

4.4.4.2

4.4.4.3乙方拆除上述设备和设施。

自行处理。

4.4.4.4

第九条开业的前提条件

第十条

5.1与[建筑物/租赁物业]有关的证件

5.2

甲方应向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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