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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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

E

第五章

——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办理指南——自有

用地项目

 

第一节办理流程图(见插页图E)

E1P272E15P292

E2P274E16P292

E3P278E17P292

E4P279E18P293

E5P279E19P293

E6P279E20P293

E7P279E21P293

E8P280E22P293

E9P280E23P294

E10P280E24P294

E11P280E25P294

E12P291E26P294

E13P292E27P294

E14P292

第二节办理流程说明

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有关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条件)(20个工作日),并视项目情况有选择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

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意见书(条件)后,可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2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3个工作日),同时对需要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30个工作日),并有选择地将审查结果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

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书面征求交通部门意见(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预审(20个工作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个工作日)、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个工作日)。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工作日)。

三、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一)项目用地有关手续

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划拨或出让许可(20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个工作日)、国有土地使用证(20个工作日)。

(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

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或16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个工作日)。

通过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和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后,建设单位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

建设单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土地划拨或出让批准文件后,可办理年度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年度施工计划,7个工作日),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

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30个工作日)、掘路许可(20个工作日)、占路许可(20个工作日)、移伐树木许可(12个工作日)、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个工作日)、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对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20个工作日)、进行施工图审查。

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个工作日)。

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

第三节办理事项指南

依法需办理事项

办理规划意见书(条件)

设立依据

《》第31条

《》第28条

办理权限

由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按照内部审批权限分工行使

办理时限

规划意见书(条件)审查总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校核制作、颁发文件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二、提交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含附图)复印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及附图;

(三)持有《房屋产权证》的,还应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权属证明材料。

[中央单位及驻京部队上级主管部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等)出具的用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申报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项目性质及有关情况说明;

申报加层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

四、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示意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份,对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议提供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五、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基本比例尺1:

500或1:

2000(远郊地区可使用1:

1000或1:

10000)地形图1份,位于远郊区城镇范围以外的机要项目需提交地形图5份(无建设用地钉桩成果或建设用地普测成果的,需提交6份),并用铅笔画出建设项目位置及范围;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内部办理流程

一、受理

岗位:

委机关、分局(规划局)综合业务部门

职责:

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一)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填写“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

将“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第二联转交承办部门。

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Ø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交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规划意见书(条件)收件表”即被视为“规划意见书(条件)受理表”。

二、审查、决定

岗位:

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

审查:

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经办人或副处(科)长

决定:

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副处(局)长、处(局)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科长、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责任: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办理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签发人签发后,转综合业务部门校核制作;

(二)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签发人签发后,转综合业务部门校核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制证和送达

岗位:

委机关、分局(规划局)综合业务部门

职责:

(一)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二)校核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三)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申诉制度

行政许可相对人可以依法进行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举报监督电话:

68020689

事项一

行政许可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许可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三、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四、符合本市区域布局;

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六、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七、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八、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九、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

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审批条件中的一、二、三、六、八、九。

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二、由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三、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四、建设项目需取水的,需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新设立殡葬机构需提供民政部门批复文件;农业生产、濒危植物和动物资源生产等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

注:

信息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供上述申请材料中的一、二、五,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还需要提供市信息办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许可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事项二

依法需办理事项

中央和军队在京(自有用地)建设项目登记备案

设立依据

《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关于对北京地区建设项目加强审查的通知》

《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

办理权限

由北京市建委(工程计划处)负责中央和军队在京(自有用地)建设项目登记备案事项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一、已填写完整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部队单位的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

内部办理流程

一、受理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Ø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Ø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Ø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

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Ø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Ø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Ø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Ø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

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Ø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Ø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申诉制度

监督举报电话:

63987624

依法需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设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办理权限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进行清理的处理意见(市法制函〔2005〕6号)第16项,“交评为非行政许可程序,属政府内部征求意见程序。

是交通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无论交通部门作出何种评价结论,对当事人都不直接影响。

该项目行政许可的对外主体是发改委,由发改委依法履行职责”。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回复意见给市负责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相关政府部门(不包括技术审核部分)。

办理条件

项目确定的规划条件,如已批复且有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意见书等。

申请材料

一、项目相关政府部门文件及会议纪要等;

二、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三、相关政府部门征询意见函。

内部办理流程

一、受理

市负责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相关政府部门受理交评报告后,发征询意见函征求交通委员会意见,并将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转市交通委。

二、评议

由技术部门先进行技术预审,并出具技术审核意见;

市交通委组织市规划委、市运输局、市路政局、市交通管理局、市规划院、北京交通研究中心等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评议,重大项目需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评议。

三、回复意见

将评议意见正式函复征询意见的相关政府部门。

说明:

该事项办理请参见P174D6

说明:

该事项办理请参见P175D7

说明:

该事项办理请参见P170D4

说明:

该事项办理请参见P171D5

涉及总体规划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须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部门须对其编制的规划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由规划委内部征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绿地率审核意见。

说明:

该事项办理请参见P183D10

说明:

办理划拨用地许可请参见P218D20

说明:

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请参见P207D18占用林地部分

事项一

行政许可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招标、拍卖、挂牌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招标的已取得《中标通知书》;

二、拍卖的已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

三、挂牌的已取得《挂牌成交确认书》。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已取得的《中标通知书》。

拍卖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的提交《挂牌成交确认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个人申请,不需提供营业执照,国内企业如提供复印件需工商部门盖章;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商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签约,则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标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二)《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应为原件;

(三)原件应尽可能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四)全部复印件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五)申请人与《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确定的主体一致。

内部办理流程

一、受理

受理部门:

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本岗位责任人:

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岗位责任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中心。

Ø土地利用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部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Ø土地利用中心未按时作出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一)招标的按照市局审批的招标出让方案及招标文件约定条件审查;

(二)拍卖的按照市局审批的拍卖出让方案及拍卖文件约定条件审查;

(三)挂牌的按照市局审批的挂牌出让方案及挂牌文件约定条件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

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主任、主管主任、主办科室科长、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市局审批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及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约定条件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

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应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一)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

(二)明晰应缴纳地价款的面积及用途,计算出让地价款;

(三)制作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并签署市土地利用中心的意见;

(四)制作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转业务受理中心,业务受理中心应0.5个工作日内暂停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签字、盖章。

申请人在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上签字盖章后交业务受理中心,业务受理中心应及时将文件转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五)需要时制作并填写我局签订出让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六)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七)填写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复审。

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Ø主管局长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复审意见,报局长批准。

Ø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利用中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按原渠道退回。

时限:

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Ø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审定意见,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签字或在签署出让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转主管局长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Ø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按原渠道退回。

时限:

2个工作日。

五、签约

标准:

根据局长的有效授权签署出让合同一式5份。

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签约标准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签字(含签字日期),转局办公室。

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告知

标准:

(一)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二)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三)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四)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利用中心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Ø经办人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授权书送局办公室加盖局章。

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缴费单据等文书、证件,送交受理中心。

Ø局办公室接到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及授权书等文件后,应在0.5个工作日内在土地出让合同(含附图、附件)及授权书上加盖局章,并将文件转土地利用中心。

Ø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扫描、归档。

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Ø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准确告知申请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合同定金,领取土地出让合同。

在利用中心开具《缴款通知单》后收取地价款,为申请人开具有关票据。

(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Ø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本(另1本出让合同,在收取土地出让合同定金后,转出让土地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局)。

Ø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和缴费凭据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Ø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

5个工作日

事项二

行政许可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

二、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

三、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及建设规模的规划批准文件;

四、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五、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办理协议出让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

(一)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

(二)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

(三)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

(四)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

(五)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

(六)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

(七)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

(八)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

(九)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需加快合同签订的,可申请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

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三、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土地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北京市地价审定表1份、宗地位置示意图10份;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五、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六、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

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八、出让合同附件:

(一)合同附图一式五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三)申请预签合同的,提交同意按最终审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出让合同地价款的书面承诺5份(原件,加盖公章)。

九、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商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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