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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中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i条为健全并规范全校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职员工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根据《教育法》、《教师法》、

《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XX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屮,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组织事故、教学运行事故、教学考核事故、教学保障事故

等四种类型。

教学组织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教师

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活动难以运行,或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破坏的行为。

教学运行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运行过程屮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活动运行中断或其它影响教学正常运行的行为。

教学考核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教师在教育教学考核与评价等环节屮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学校和学生的考试成绩或评价结果失真,或影响考试考核与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破坏考场秩序的行为。

教学保障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后勤部门及有关人员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活动运行受阻,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

I.一般教学事故;

II.较大教学事故;

III.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教学组织事故的类别

I.--般教学组织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教师无教案上课。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4.实验课等不按实验规则组织教学。

5.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较大。

6.教学中未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布置作业,或因未及时批改作业,导致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教学进程。

7.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8.教师酒后上课。

9.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未经学校同意的教材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等。

10.教师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11.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当即向班主任教师通报,班主任教师未能当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1【•较大教学组织事故

12.教师擅自停课、无故旷课一次。

13.土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別事。

14.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15.擅自取消或改变已安排的教学活动。

16.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17.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

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III.重大教学组织事故

18.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糸旨的言论。

19.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卖擅自停课、无故旷课二次。

20.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1.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当即向班主任教师通报,班主任教师未能当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教学运行事故的类别

I.一般教学运行事故

1.教学环节安排失误(如排课失误或未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等),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2.超过规定时间达2周以上或不按规定提交教学进度表;教学组织计划安排出现差错或混乱。

3.教师已事先请假并经批准调课,管理人员未能及时作出安排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4.未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任课表或教学计划;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其他教育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用品,影响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5.不经校长室同意,擅自安排学生进班或调整班级。

6.因安排课程或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7.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或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8.因人为原因,造成工作未能按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

9.上级领导(部门)安排的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又未在规定完成期内向领导(部门)说明原因的。

II.较大教学运行事故

10.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11.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2.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

14.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

15.随意开除学生。

16.土级领导(部门)安排的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又未在规

定完成期内向领导人(部门)说明原因,造成较大影响的。

III.重大教学运行事故

17.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或学生矛盾,造成事态进一步激化,产生严重后果。

18.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9.土级领导(部门)安排的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又未在规定完成期内向领导人(部门)说明原因的,造成严重后果。

第七条教学考核事故的类别

I.一般教学考核事故

1.监考迟到;擅自请人代监考。

2.试卷分装有误。

3.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玩手机、听MP3等):

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4.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等级)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5%。

5.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6.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冲突,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7.不按规定布置考场;不按规定安排监考人员。

II.较大教学考核事故

8.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9.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屮断或失效。

10.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不按要求装订试卷遗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1.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屮有徇私舞弊行为,如阅卷时给本班学生或其他有关系的学生加分、加等。

12.监考教师缺席。

13.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14.学期结束不按时发放成绩报告书或成绩、评语填写不完整。

III.重大教学考核事故

15.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学科或内容。

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屮泄密。

17.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等级。

18.因人为原因,延误考试的通知和报名工作,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

19.阅卷过程屮,试卷丢失造成考试成绩无法统计。

第八条教学保障事故的类别

I.一般教学保障事故

1.教学设施设备运行不良或损坏,无特殊原因未按承诺的时间修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2.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3.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不能及时供应;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

4.学校设施设备损坏,未能及时发现并维修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1【•较大教学保障事故

5.因校内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屮断,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6.学校设施设备损坏,未能及时发现并维修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III.重大教学保障事故

7.学校设施设备损坏未能及时发现并维修、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九条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须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O

第十条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淮安市第一中学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向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后认定。

一般教学事故可由职能部门认定;较大教学事故可由分管领导认定;重大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终决定。

一般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职能部门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较大教学事故由职能部门提岀处理意见,分管领导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重大教学事故由分管领导提岀处理意见,校长作出初步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初步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较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两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重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职能部门负责将初步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及所在部门,受理当事人申诉意见,督促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处室、年级组和有关人员应如实填写《淮安市第一中学教学事故记录表》

(一式三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十六条各处室、年级组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般教学事故由值班干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谈话,5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

较大教学事故由分管校长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谈话,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期内评优评先资格;一学期内累计三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由校长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谈话。

学期内一次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取消本学期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当年申报职称资格,取消本学年教学质量奖金。

二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待岗学习处分(干部免职,临代教师、临时工人解聘),待岗学习期间只领取档案工资的70%,取消全年福利,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十八条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屮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一学期内出现三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处室、年级组,取消处室领导、年级部主任当年申报和评选各种个人或集体荣誉的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免去处室领导和年级部主任职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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