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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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郑州经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和教学管理工作,严肃教学纪律,预防和减少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办法
第二条在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中,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因非不可抗拒因素产生的过错和过失,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并造成不良后果,均属教学事故。
第三条.教学事故按性质分为四类:
课堂教学(A);考试与成绩(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
第四条教学事故按程度由重到轻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五条教学事故界定。
A、课堂教学(含实践教学)
编号
教学事故内容
级别
1
在教学活动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出现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言论,或宣扬封建迷信和邪教。
一级
2
在课堂上从事商业活动谋取私利。
一级
3
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侮辱、打骂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①造成较重后果。
一级
②造成较轻后果。
二级
4
学养不足,不能胜任教学。
一级
5
不按教学计划授课,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授课计划(含实践环节):
①教学进度相差12学时以上;
一级
②教学进度相差8学时以上;
二级
③教学进度相差4学时以上。
三级
6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合班或分班上课,请人代课、随意变动上课地点。
三级
7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本单位下达的教学任务或监考任务,或因从事第二职业和社会活动妨碍正常教学安排。
二级
8
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及离开教室或实验室等教学场所:
①10分钟以内;
三级
①20分钟以内。
二级
9
旷教2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
一级
10
不认真备课,上课时无教案(或讲稿)。
三级
11
上课时间内,经常不讲授课程内容或让学生自习。
二级
12
经全班学生二分之一以上反映,认为教学不良。
二级
13
授课时只照课本宣读了事。
二级
14
不关心学生学习情形,如学生三分之一不听课或不习作而不察悉。
三级
15
教师上课不授本科课程内容,或学生有十人以上未带教材或工具而教师未予登记处理。
三级
16
教师在课堂内批改作业,而不上课也不指导学生做作业。
二级
17
经听课发现有准备不周,或讲解有较轻错误。
二级
18
体育课有5人以上在一旁闲谈、游荡、未在活动,而教师未纠正。
三级
19
上机课有5人以上玩游戏、QQ聊天或浏览与教学无关网页,未进行实训操作,而教师未纠正。
三级
20
教师有下列事情之一,未予纠正登记,经查明属实:
①上课时秩序不佳。
三级
②上课时有学生五人以上在做其他作业或看其他书籍。
三级
③学生五人以上伏桌睡眠。
三级
21
不按要求和规定时间提交授课计划、毕业设计指导书、任务书等教学文件。
三级
22
教学检查时,无故未按时上交教学材料。
三级
23
未经学院许可,在教学过程中播放与教学无关的视频。
三级
24
未经学院许可,利用上课时间为学生播放电影。
二级
25
上课不考勤,疏于管理或在实践教学期间疏于指导、巡查,导致课堂秩序混乱。
三级
26
任课教师上课时姿态不适当或穿戴不文明引起学生反感(30%以上学生)。
三级
27
课堂上吸烟、酗酒后随即上课。
三级
28
上课前不备课或备课敷衍,讲课不负责任,课堂混乱,学生意见大。
三级
29
上课(含上机、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过程中,接、打手机或收发短信等
三级
30
因病因事调课:
8学时以上或一学期累计16学时以上;
三级
16学时以上或一学期累计32学时以上;
二级
31
上课时间随意抽调学生离开教学场所
三级
32
实验(实训)课前未预做实验(实训)或未做好实验(实训)准备工作而影响正常教学。
三级
33
带队实习指导教师擅自离队一天以上,影响实习的正常进行。
三级
34
指导学生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不负责任,学生中有一定的反映
三级
35
实验(训)指导教师不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随意调停课,请其他教师代课或将应由多人指导的任务由一人承担;
三级
36
在实践教学中因教师指导错误或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人身伤害:
①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需住院治疗;
一级
②财产损失5000元及以下,1000元以上;
二级
③财产损失1000元及以下或学生受伤需就医治疗。
三级
37
多媒体教学手段使用不合理,学生普遍反映教学效果差,提出后不予改进。
三级
38
不按正常规程操作多媒体教学设备
①累计三次;
一级
②累计两次;
二级
③累计一次。
三级
39
应有作业的课程,一学期内:
①未留过作业或从不批改作业;
一级
②未批改作业次数占应批改作业次数的20%以上。
(注:
一次批改量应不少于一个班级人数)。
二级
40
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没有指导记录、没有批改痕迹;
三级
B、考试与成绩
编号
教学事故内容
级别
1
试题有原则性错误,同一试卷错误涵盖5分以上。
一级
2
以考试分数作交易,诱使学生网上评教为本人打高分。
一级
3
考试命题内容和难易程度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6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呈偏态分布。
三级
4
A、B试卷内容重合率高于50%;同一门课程3年内出现重复试卷。
二级
5
考试(考查)命题人考前没有试作或者试题核对错误而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
三级
6
命题教师未按时交付试题,影响考试如期进行。
二级
7
考试前给学生圈定复习重点,指定复习范围或复习题。
三级
8
命题教师或其他人员故意泄露或变相泄露考试试题;
一级
9
试卷在出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泄密。
二级
10
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或工作失误泄密造成重大影响。
一级
11
监考教师事先不按规定清场、安排考生座位;监考过程中聊天、看书报或接打手机、收发短信或擅自离开考场;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混乱。
三级
12
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之内。
三级
13
监考教师考迟到6分钟以上。
二级
14
考前培训会缺席同时监考迟到15分钟以上;或监考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串通考生违纪作弊。
一级
15
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进行庇护或说情或在考试过程中给个别学生的解题做暗示;
二级
16
监考、巡视人员未执行考场规则或在监考、巡视时对考试作弊现象视而不见、隐情不报。
三级
17
考场记录单填写不详细、不符实。
三级
18
考试结束后,不认真清点,收回试卷时出现丢失试卷,又未及时追回。
二级
19
监考或任课教师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核成绩无法确定。
二级
20
不亲自评阅试卷。
三级
21
阅卷教师不按规定评分阅卷,违背师德对个别学生随意提分或压分或私自更改成绩;为学生随意增加平时成绩;
二级
22
评阅试卷(包括流水改卷)中每班合分有误
(含因不慎加错)的试卷在:
①3份以下
三级
②4份以上
二级
③6份以上
一级
23
考试试卷或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评分后未按规定保存,而致使无法提供学生考卷或设计结果(论文)。
三级
24
不按时提交学生成绩、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影响教学统一管理工作。
三级
25
粗心大意,错、漏报1名学生的成绩。
三级
26
粗心大意,错、漏报2名及以上学生的成绩。
二级
C、教学管理
编号
教学事故内容
级别
1
未办理教学计划变更手续,擅自停开或变更所开课程。
一级
2
因管理工作疏忽,造成课程漏排、重排、先后顺序颠倒
二级
3
故意隐瞒本单位教学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或事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
二级
4
实验(训)工作人员未按计划准备好实验(训)仪器设备,影响实验(训)课正常进行。
二级
5
实验(训)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二级
6
实验(训)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管理不善、违章操作等,造成大型仪器设备损坏,或造成贵重仪器丢失、被盗;
一级
7
管理人员未按学校规定及时组织检查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归档情况,造成试卷、毕业设计(论文)丢失。
一级
8
试卷在收发、印刷、传送、保管等过程中:
①故意泄露考试内容,造成一级后果;
一级
②由于工作失误,导致试题内容失密,造成一级后果。
二级
9
考场、考核设备未准备好,致使考核无法正常进行。
二级
10
相关部门虚报教学工作量。
二级
11
无特殊原因,教务处未能及时下达教学任务,影响系(部)教学任务的落实,造成教师备课不充分。
二级
12
系(部)无故不接受教务处依据教学计划下达的教学任务或未能及时上报教学任务,影响全院排课。
二级
13
管理人员未能及时下发课表,影响教师正常上课。
三级
14
课表安排、考试安排、调课不当,而影响教学的直接责任人;
三级
15
课程表、调课通知单、考试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学生或教师而造成停课、停考;
二级
16
未经教务处许可,直接向学生发售教材或无正当理由更换已审批通过使用的教材。
三级
17
未按学院教材管理规定时间报送教材征订单影响教材订购工作,或教材订购错误造成教材更换、退货,或教学管理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学生需用的教材在开学1周内尚未到位的直接责任人。
三级
18
因人为原因,开课1周以上未及时供应教材的直接责任人。
二级
19
因人为原因,开课2周以上未及时供应教材的直接责任人。
一级
20
因教师报出的教材难以采购,经教务处及时告知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学生在开课2周内无教材使用。
二级
21
因管理不到位而出现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
二级
D、教学保障
编号
教学事故内容
级别
1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级
2
无正当理由擅自停电、停水,致使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级
3
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丢失,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二级
4
未能提前做好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微机室、实训室等各种条件准备,影响正常上课。
三级
5
已报修的多媒体设备、电脑等教学设备,管理人员书面报修单送达后未在1周内及时修好,影响正常上课、考试或实验。
三级
6
经批准添置或维修有关教学设施如水、电、黑板、桌椅及实验教学设施等,超过一周不办的直接责任人。
二级
7
开学前对教学设施未作认真检修、维修,以致影响到教学的正常开展。
已报修的照明设施、门窗、桌椅或黑板等,未在24小时内及时修好,影响正常上课、考试或实验。
三级
8
因司机个人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10分钟以上或致使教师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以上。
三级
9
人为造成停水、停电、停铃声及不按时派车、不按时开教室、考场、实验室门而导致停课、延迟开考的直接责任人。
一级
10
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开门,延误上课、实验(实训)或考试10—20分钟。
三级
11
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开门,延误上课、实验(实训)或考试20(含)分钟以上
二级
12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三级
13
教学用品(如实验药品、粉笔、黑板擦等)采购、供应、准备、分发不及时,影响教学。
三级
14
未能及时为学生提供绘图桌、凳、图板等教学设施。
三级
15
一周内连续三天上课铃声不响或上课时间内铃声、广播乱响。
三级
16
未能及时开放教师休息室或为教师提供相应服务(如提供开水等)。
三级
其它尚未在教学事故界定表中所列行为,确有明显违反教学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现象,可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界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一学期内第2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第2次发生二级或第3次三级教学事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教学事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教师及有关人员,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20%,并且一年内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
外聘兼课教师扣发当月工资的10%。
2.对于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教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公开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一年内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同时,一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行政职务;;尚不到评定高一级技术职务年限的,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评定年限顺序推迟一年。
外聘兼课教师扣发当月工资的20%。
3.对于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教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公开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一年内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同时,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行政职务;尚不到评定高一级技术职务年限的,高一级职务的评定年限顺序推迟两年。
外聘兼课教师扣发当月工资的30%并予以解聘。
对于发生一级教学事故造成重大后果的教师,调离教学工作岗位或解聘。
造成财产损失的要照价赔偿。
四、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秉公办事,公正处理,违纪必究的原则。
以达到教育本人,警戒后者的目的。
第八条教学事故实行自查、督察和举报制度。
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查实。
第九条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报告相关系(部)及教务处。
一级事故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牵头核定,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各系(部)共同核定。
第十条事故核实无误后,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一级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长办公会审议,由院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凡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所有材料均应一事一档予以保存。
五、申诉与复核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认定结果存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向人事处提出申诉,人事处负责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被处理者对学院复议意见仍持异议,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之规定,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申诉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职工号、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3.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教职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附则
第十五条学校教务处代表学校实施教学事故的认定与通报处理。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各类评先资格的审核与处理由相应单位实施。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岗位津贴的扣发、职称评审资格的审核与处理、教学事故责任人相应档案材料的入档由人事处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各项保障工作中发生的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在事故认定中所指“以上”、“以内”均含该数量在内。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