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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买受人:

出卖人:

签署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材料(以下简称标的物)买卖达成一致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协议条款

第一条标的物

金额:

元币种:

人民币

序号

标的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单位

单价

合计

1

2

3

合计

小写

大写

第二条标的物质量执行标准:

1、质量应符合(或高于)的标准。

2、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标准的要求:

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3、产品质量的详细规定及明确表述:

第三条标的物的运输、费用负担及交付

1、出卖人自合同签订生效(或接买受人通知)后,最短

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运输至买受人指定地点。

如需分批送达,具体时间及数量以买受人发给出卖人的通知为准。

2、标的物在最终交付买受人前的一切风险及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出卖人自行承担(所谓风险是指标的物在最终交付买受人前的灭失、毁损,运输、卸车中发生的一切风险以及包装、保险、质量检验等各项费用或意外损失)。

3、本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在完成生产、运输,并完全符合国家各项标准运抵买受人指定地点,由双方完成检验、签署验收文件由买受人实际占有、管理标的物。

4、出卖人装运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标的物,一切后果均由出卖人承担。

5、标的物运至买受人指定地点时,出卖人须按买受人要求提交标的物质量检验合格证、材质单、使用说明书、质保书等技术、质量保证资料原件,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标的物,一切后果均由出卖人承担。

第四条变更的处理

1、在买受人未对出卖人发送的《发货确认函》予以书面确认前,买受人有权变更标的物种类、规格、型号,增减标的物数量,确定具体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但须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出卖人。

2、买受人如需改变所订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时,出卖人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经买受人确认的差价调整合同金额,不得就买受人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3、出卖人送达的《发货确认函》虽经买受人确认,在出卖人发货日前买受人可根据情况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推迟交货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天,超过天(不含天)每天按当期货款总额的标准支付出卖人仓储费用。

第五条结算与付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采取第种结算与付款方式进行结算。

本合同标的物的结算币种:

人民币。

货款的结算以合同中规定的出卖人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为准,出卖人须在办理结算前提供正规发票及其它买受人需要的单据。

1、结算与付款方式一

分期交付的标的物,出卖人在将当期标的物运抵买受人指定地点并经买受人检验合格后个工作日内,扣除当期货款总值%(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款的10%)质量保证金后给予结算。

2、结算与付款方式二

(1)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计¥(大写:

)预付款,其中合同总价款的20%为合同定金。

(2)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并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已交付标的物总价款的%,计¥(大写:

)。

(3)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并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计¥(大写:

)。

(4)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且标的物被使用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经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成后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已交付货款总结算价款的%,计¥(大写:

)。

(5)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协议条款第六条执行。

(6)买受人付款前出卖人应提供符合买受人要求的相关票据。

第六条标的物的质量保证及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1、出卖人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并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中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如按样品供货的,并应完全符合所封样品的各项指标。

2、产品质量保证期为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出卖人须留总货款的%(5-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且质保期内出卖人产品满足质量要求且按合同约定履行完质保义务,买受人在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质保金。

3、质保期内,因该产品所发生的所有质量问题均由出卖人自买受人发出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负责无偿修复、调换达到使用要求。

否则,买受人有权自行修复,费用自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出卖人追偿。

4、质保期内部分产品或备件出现质量问题,则该部分产品或备件的质保期中止计算,修理合格后继续计算,调换合格后开始重新计算。

5、质保期满后的年内出卖人保证以出厂价格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相关、所需的备品备件。

第七条标的物的检验与验收

1、标的物到达买受人指定的地点后天内,应在双方代表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检验,标的物的宏观验收包括:

规格、产地、生产商、数量、外观质量、材质、性能、质保资料(质量检验合格单、材质单等)及包装等,按竞标封样样品标准进行验收,如有不符,买受人有权拒收并要求更换。

对因运输造成的损失或破损出卖人应及时免费更换,如因更换不及时造成的工期拖延,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检验结果应有文字记录,各方代表签字。

买受人的签字并不能免除由于标的物的质量问题而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标的物不是出卖人生产的,出卖人仍应对其负责。

2、材料、包装、运输应按照国家规定或部颁、行业标准执行,如因出卖人包装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应由出卖人负责修复或补缺。

3、买受人对任何样品的认可,不能免除或减轻出卖人提供合格标的物的责任。

第八条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

1、标的物供货完成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施工技术资料、服务承诺保修卡,并在保修卡上注明使用指南、保修范围、联系单位电话、联系人及有关承诺等内容。

2、因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的函电后,应于接到买受人通知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

3、标的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标的物在质保期满后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也应在买受人要求下修复和更换,修复更换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九条价款确认

1、合同总价款暂按中标价执行(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按实际材料用量进行结算),包括标的物的原材料、制作加工、包装、保险、配件费、税费、运杂、装卸(卸至买受人指定地点)、检测、试验费、利润及验收费、保修及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

如果报价中有缺项,应视为漏报项价格已分摊在其它项目中。

2、合同款结算及调整办法:

如实际供货的标的物数量与竞争性谈判时的数量不同,则按出卖人竞标时所报单价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合同条件

第一条责任免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

3、合同主体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第三条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逾期交货或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安装、检验和交付买受人,须每天向买受人按标的物总价款%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天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卖人须向买受人返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不低于5%)作为违约金。

合同中规定有定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罚则。

2、出卖人无正当理由不能交货及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全部退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罚则。

3、出卖人未经买受人确认擅自发货,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出卖人承担。

4、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利息。

5、因为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问题,出卖人应在买受人通知时起12小时内将书面解决方案送达买受人,并同时在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货工作。

因换货导致工期迟延的出卖人须每天按标的物总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因产品质量缺陷给买受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6、经换货后产品仍无法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出卖人须向买受人返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不低于5%)作为违约金。

合同中规定有定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罚则。

出卖人应在买受人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不合格产品,发生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7、定金或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据实赔偿。

第四条争议、纠纷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向买受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因一方根本违约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一方依据合同解除条件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合同解除有争议的,根据合同条件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合同的份数、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一式份,买受人执份,出卖人执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在材料/设备所用于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保修期满、设备/材料结算价款结算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之日起三年内,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一方有泄漏对方商业秘密行为,守约方保留进一步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其它约定

1、出卖人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低于投标文件和谈判备忘录的承诺。

2、标的物在最终交付前发生的破损、缺件(买受人原因除外)出卖人负责更换或补充。

3、本合同如有增减修正,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称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无效。

4、出卖人的投标文件和谈判备忘录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以上文件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5、本合同中所涉及到的传真件只作为双方确认供货、结算前约定付款的依据,结算以合同原件附正规发票或买受人认为需要的其它票据为准。

6、本合同《协议条款》和《合同条件》全部条款均系双方经协商后达成,双方均已完全知晓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其涵义。

7、。

 

买受人(盖章):

出卖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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