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确认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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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确认制

**煤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确认制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切实做到消突真实、抽采达标,有效防范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

(一)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确认领导小组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总工办、调度室、安监处、技术部、通防科、地测科、机电科、通防工区、施工单位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确认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科,通防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确认领导小组负责预审矿井瓦斯防治规划、防突专项设计、抽采专项设计、年度瓦斯治理计划和技术措施方案和执行效果;负责组织实施矿井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和抽采评价等;负责对消突评价报告、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签字确认;负责对瓦斯治理工程、抽采系统及抽采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相关参数考察并批准;负责组织审查矿井瓦斯治理工程资金计划。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确认办公室是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工作的牵头部门,协调瓦斯防治和防治效果评价确认工作。

具体负责防突专项设计、抽采工程设计、区域专项防突设计、石门揭煤设计、消突评判报告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的编制、呈报、备案;对钻孔竣工图和抽采效果分析报告进行预评价;负责审查消突评价报告、抽采达标评价报告;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参数考察技术方案。

煤矿负责编制瓦斯防治规划、防突专项设计、抽采专项设计、年度瓦斯治理计划和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抽采工程设计、区域防突措施、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编制消突评价报告、抽采达标评价报告;负责按照规定呈报有关技术资料。

二、评价确认依据

(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

(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抽采规定》)

(三)《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

(四)《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

(五)《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六)其它相关技术规范

三、评价标准

(一)先决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消突、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不予效果评价。

(1)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2)无矿井瓦斯防突专项设计或抽采达标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或瓦斯抽采工程设计的;

(3)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或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无相关责任人签字,抽采钻孔施工、封孔、联抽验收抽查率低于30%的;

(4)未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未正常开展瓦斯抽采工程验收和瓦斯抽采自动计量、手动计量定期检测的;

(5)瓦斯抽采泵及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抽采规定》要求的;

(6)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7)其他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相关测试条件的。

2.抽采范围界定

(1)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

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2)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3)突出煤层采掘区域瓦斯抽采控制范围依照《防突规定》执行。

(4)非突出煤层采掘区域瓦斯抽采控制范围参考《防突规定》执行。

3.抽采钻孔布置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应当按照已经考察、经过批准的抽采半径执行,未考察的暂时按照1~2.5m执行。

钻孔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

4.预抽时间差异性系数

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应小于30%(计算方法见附录)。

(二)消突条件

1.下列情况必须进行消突作业

开采未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厚度300mm以上的煤层及相应的石门揭煤区域;经鉴定无突出危险但已超出鉴定标高(范围)的煤层及相应的石门揭煤区域。

2.消突措施

(1)掘进区域防突措施

①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可利用保护层巷道作瓦斯抽放巷,超前对突出煤层掘进区域施工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开采保护层同时预抽掘进区域煤层瓦斯。

②采用专用瓦斯抽放巷穿层预抽掘进区域煤层瓦斯。

③利用沿空留巷和已形成的巷道施工顺层预抽掘进区域煤层瓦斯。

④沿空送巷时,应提前考虑掘进巷道外侧范围在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内。

(2)回采区域防突措施

①区域防突措施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优先选择无煤柱开采保护层。

②利用沿空留巷和已形成的巷道施工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

(3)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

石门揭煤区域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

3.消突达标

(1)对于开采保护层,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2)对于使用钻孔预抽方法的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价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

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表1中临界值取值。

表1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临界值

残余瓦斯压力P(MPa)

残余瓦斯含量W(m3/t)

区域类别

P﹤0.74

W﹤8

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突出危险区

(三)抽采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1)采煤工作面回采区域煤层;

(2)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范围内煤层;

(3)沿煤层施工的煤巷、半煤岩巷;

(4)邻近煤层瓦斯涌出对采掘工作面有影响的。

(5)利用顶(底)板瓦斯抽放巷开展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范围内的煤体;

(6)利用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消突的规定范围内的煤体;

(7)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8)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2.抽采措施

(1)掘进工作面抽采措施

参照《防突规定》使用顺层钻孔预抽条带煤层瓦斯等方法,也可利用沿空留巷和已形成的巷道施工顺层预抽掘进区域煤层瓦斯。

预抽钻孔控制范围、预抽效果检验钻孔布置可参考《防突规定》要求。

(2)回采工作面抽采措施

可利用沿空留巷和已形成的巷道施工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

(3)揭煤工作面抽采措施

高瓦斯矿井的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揭煤时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抽采达标

(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2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2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

(t)

≤1000

1001~2500

2501~4000

4001~6000

6001~8000

8001~10000

>10000

可解吸瓦斯量

(m3/t)

≤8

≤7

≤6

≤5.5

≤5

≤4.5

≤4

(2)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录2计算)满足表3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3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

涌出量Q(m3/min)

5≤Q<10

10≤Q<20

20≤Q<40

40≤Q<70

70≤Q<100

100≤Q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20

≥30

≥40

≥50

≥60

≥70

(3)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8%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4)在施工检验类钻孔时,未出现喷孔、夹钻、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

(5)掘进工作面预抽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评价程序

(一)设计上报

通防科组织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抽采工程设计、区域专项防突设计和石门揭煤设计,经矿评价小组审查后呈报公司备案或批复。

(二)申请校检

通防工区按照规定和设计进行施工、抽采后,矿评价确认小组依照评价标准对抽采效果进行初步审查,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作为校验指标时,应首先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进行判断,达到要求后向公司评价办公室提出校验申请(瓦斯含量测试取样申请单见附表1)。

瓦斯实验室进行瓦斯参数测定,出具测定报告,若相关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实施补充措施。

(三)评价报告编制及上报

通防科收到符合评价标准的瓦斯残余含量报告单后编制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抽采达标评价报告,并填写评价报告单(见附表2~6),经矿评价确认小组预审签字后呈报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办公室。

否则,继续实施补充措施。

(四)会审确认

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领导小组对评价报告予以会审、签字确认。

(五)恢复施工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报告经公司会审、签字后,通防科按照会审意见、措施有效范围出具采掘工作面准掘(采)通知书,明确准掘距离(准采距离),施工单位不得超掘或超采。

5、评价要求

(一)瓦斯抽采应安装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抽采瓦斯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

(二)瓦斯防治效果评价指标中瓦斯纯量(标况)以抽采瓦斯计量仪器累积量为判断依据。

(三)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施工结束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生产过程中发现因地质条件变化造成瓦斯防治措施未落实到位的,必须补充措施,重新进行评价和审查。

(四)收到瓦斯实验室检验参数测试报告单后,达到评价标准的应编制消突评价报告或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内容要做到瓦斯抽采设计、钻孔施工台账、钻孔竣工图、计量台账、评价报告和现场检查“六位一致”;未达到标准要延长抽采时间或补孔抽采,并编制补充设计上报公司备案。

(五)对于合层、分叉和近距离煤层群,要同时满足瓦斯防治效果评价要求。

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当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并取最大值作为消突评价依据。

六、监督考核

(一)未按规定上报矿井瓦斯防治规划、技术方案,防突设计、瓦斯抽采设计,消突评价报告、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的,追究领导小组成员的责任。

(二)安监处负责对采掘工作面的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和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落实,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单项抽采工程档案,其内容包括钻孔施工、验收、封孔、联抽台账、钻孔竣工图和抽采计量台账。

(四)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确认实行责任追究,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规章制度不相符的,以上级规章制度为准。

附录:

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附录瓦斯抽采指标计算方法

一、预抽时间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为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减去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的差值与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之比。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按式

(1)计算:

(1)

式中:

—预抽时间差异系数,%;

—预抽时间最长的钻孔抽采天数,d;

—预抽时间最短的钻孔抽采天数,d。

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按公式

(2)计算:

(2)

式中: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回采期间,当月工作面月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

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

在工作面范围内包括地面钻井、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干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周至少测定3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工作面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当月工作面风排瓦斯量,m3/min。

其测定和计算方法为:

工作面所有回风流排出瓦斯量减去所有进风流带入的瓦斯量,按天取平均值为当天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取当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回采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标准状态下纯瓦斯量)。

三、矿井瓦斯抽采率计算方法

按公式(3)计算:

(3)

式中:

─矿井瓦斯抽采率,%;

─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m3/min。

其测定、计算方法为:

在井田范围内地面钻井抽采、井下抽采(含移动抽采)各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上安装瓦斯抽采检测、监测装置,每天测定不少于12次,按月取各测定值的平均值之和为当月矿井平均瓦斯抽采量(标准状态力下纯瓦斯量);

─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m3/min。

其测定、计算方法为:

按天取各回风井回风瓦斯平均值之和为当天矿井风排瓦斯量,取当月中最大一天的风排瓦斯量为当月矿井风排瓦斯量。

四、矿井石门揭煤综合指标计算方法

D=(0.0075H/f-3)×(P-0.74)(4)

K=△p/f(5)

式中:

D—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

K—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综合指标;

H—煤层埋藏深度,m;

P—煤层瓦斯压力,取各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MPa;

△P—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f—软分层煤的坚固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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