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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通学校宪法学重点难点分析

北京安通学校2021年宪法学重点难点分析(3)

宪法学重要名词解释

宪法学部分

01、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02、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03、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04、君主制,国家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05、共和制,国家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06、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7、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9、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10、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1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2、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

13、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14、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

15、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16、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17、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别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18、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19、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20、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2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2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2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2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30、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

31、选民登记,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

32、事前审查,在法律、法规颁之前或尚处于立法起草过程中时,由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者由负责起草的部门自查,审查其有无与宪法相抵触之处。

33、事后审查,对正式颂生效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由于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合宪提出疑问请求审查时,而做出的审查。

34、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事件为前提,对与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

35、宪法控诉,公民个人认为某个法律、法规违背了宪法的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指控的一种制度。

36、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公民所有,由代表全体公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37、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

38、人体经济,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39、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

40、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按照一定原则组织政权,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41、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

42、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单位,并根据区域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制度。

43、职业代表制,按职业团体为单位选举产生一定数额代表的制度。

北京安通学校2021年宪法学重点难点分析

(2)

4.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一起体现了国家政权体系。

如果说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从横向体现了国家政权体系的话,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就是从纵向体现了国家政权的体系。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我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

考生应当掌握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决定一国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主要是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

考生应当了解我国实行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的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

  5.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在多民族国家中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而又能够很好地解决民族问题,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来看,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考生应当掌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了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记住宪法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内容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内容。

  6.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贯彻。

考生应当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重点掌握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了解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宪法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因此,考生必须重点掌握。

在学习和理解时应当和国家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等内容结合起来,有助于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从总体上说,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论,包括公民、国籍、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含义,“公民”和“人民”的区别、人权与宪法权利的关系以及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确切含义,以及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新发展。

考生重点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新发展。

二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这也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体现,这是重点问题。

三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其内容十分广泛,考生应重点掌握,细心体会。

四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内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考生应对此予以了解。

  (四)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等,除此以外,还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效率原则、联系群众原则、党的领导原则等宪法所规定的原则。

  考生应当掌握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以及全国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产生和任期以及职权。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以及职权。

中央军委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责任。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和责任。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和责任。

二、宪法学复习的难点

  1.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时,既有相近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相近之处在于二者都有法律的含义,并有优于一般法律的倾向;不同之处在于古代西方“宪法”一词的含义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宪法”一词的含义则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但无论如何,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出现的,与古代宪法的含义有着根本的不同。

  2.宪法是近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具有一般法的特点,但是宪法又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使之区分于一般法律。

宪法何以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何以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以及宪法的本质何以在于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注:

这里用的是“政治力量”,而不是“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是宪法学的难点所在,考生应当用心体会。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考生应当结合世界近现代史理解。

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考生应结合相关的背景材料来体会。

宪法的基本原则较为抽象,是考生理解的难点所在。

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以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的有效途径、宪法的实施、宪法实施保障以及完善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系是考生应掌握的重点,也是考试复习的难点。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问题是当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能否真正实现的关键。

  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既有优越性,也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优越性体现在选举权的真正普遍性和无记名投票原则。

局限性体现在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差别较大和直接选举范围有限的方面。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选举制度的优越性会得到程度的发挥,局限性会日益缩小。

  5.宪法与人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经过国家立法确认的人权,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6.在中央国家机关这一部分内容中,对司法独立原则的(北京安通学校提供)认识是一个难点问题。

我国不存在绝对的司法独立,而是司法相对独立。

司法机关要向权力机关负责,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但是,权力机关也不能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判案过程,即“个案监督”要有度,不能侵犯司法机关的审判权。

  三、宪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

  在谈了复习重点、复习难点之后,对于复习疑点即考试中易出错点有哪些,基本上就一目了然了。

宪法学在考试中考生存在的易出错点主要有:

  1.宪法的词源与宪法的产生问题;

  2.宪法形式分类的标准;

  3.选举的民主程序一般包括:

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以及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等,其中的内容琐细,而且容易出错,望考生注意;

  4.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范围;

  5.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及其自治机关;

  6.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7.我国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程序,实施宪法监督的机关;

  8.在中央国家机关中,各个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任期、职权相互间容易混淆,应准确记忆。

北京安通学校2021年宪法学重点难点分析

(1)

一、宪法学复习的重点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

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语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原因。

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

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1988年、1993年、1999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三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包括分类的标准(如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分类标准为制定宪法的机关)、依据不同的标准所进行的宪法分类的含义(即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的含义)、不同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依据不同的标准应当归入哪一类。

这种形式上的分类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它不能揭示出宪法的阶级本质,马克思主义学者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列宁根据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虚假宪法与不虚假宪法。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和精神。

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宪政实践来看,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考生应当掌握这几个原则的来源、基本内容、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本质上的差异。

  6.宪法规范的含义主要特点必须掌握。

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是宪法的载体。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为国家和国家机关。

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7.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宪法的生命所在,没有宪政,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考生必须掌握宪政的含义、特征以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在我国,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首要标志。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考生应当了解和掌握。

  8.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是宪法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

考生应当掌握宪法实施的含义及基本构成。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考生必须掌握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含义,知晓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并非是随意进行的,而是由有权机关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考生应当知道我国宪法中关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机关和程序。

  保障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体制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体制,二是以英国和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体制,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审查机制。

这里涉及一些宪法的年代、事件需要考生牢记。

保障宪法实施的基本的工作方式、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等。

上述审查方式的具体含义考生应当掌握。

关于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体制主要包括:

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人民群众的保障监督等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基本制度。

主要包括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和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1.国体也称为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精髓所在。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人民民主专政在国家领导权、阶级基础、国家职能和历史使命方面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和结合。

其中,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

在上述内容中,考生应当明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产生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些是考生理解的难点所在。

考生应掌握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属于政体的范畴。

这一部分内容是重点,也是难点。

考生应当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优越性,怎样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基础性环节。

选举制度的民主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

考生应当理解和掌握选举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这一部分内容的重点。

考生应当明确选举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的确切含义和内容,以及法律确定该原则的意义所在和未来应如何完善这些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相比,在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方面有着重大差别。

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同时对公民的选举权利有着严格而充分的法律保障。

这一点内容考生应当掌握。

选举的民主程序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得以真正实现的关键,因此,选举的民主程序非常重要,考生应用心掌握。

选举的民主程序一般包括:

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以及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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