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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规考试汇总

民航法规复习重点

第一章

1.巴黎公约地位,芝加哥公约签订和生效时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职责;

巴黎公约地位:

巴黎公约第一次以公约的形式肯定了国家对于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有权禁止其他国家航空器在本国领空飞行。

外国军用航空器未经特许,不得飞越或降停该国领土。

芝加哥公约签订时间:

1944年12月7日

芝加哥公约生效时间:

1947年4月4日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职责:

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职责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以便保证全世界国际民航安全有序地发展;2、鼓励和平用途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3、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5、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6、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且每个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7、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8、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9、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方面的发展。

2.阐述联合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间的关系;

联合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管理方面的专业机构。

这两个组织之间签署的协议保证他们建立一种有效的工作关系,并且互相承认各自的有效作用。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也不接受联合国的任何命令。

3.国际民航组织的机构组成;

大会,理事会,秘书会,空中航行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联合支援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非法干扰委员会。

4.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分别由什么机构制定(M10 P.87)

现有的18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其中17个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国际民航公约附件9《简化手续》是由航空运输委员会制定的。

5.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的职责分工原则

三级管理体系: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制定规章、标准和制度; 

2)民航总局下设7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3)7个地区管理局共设置33个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所辖地域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

6.经过体制改革民航局的主要职责

民用航空的安全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空中交通管理和对外关系五个方面

7.适航维修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初始、维修和运行规章;(M1092-93)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从结构来说分为三个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最高。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民航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的; 

第二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民航总局发布的; 

第三层次《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航总局局长以民航总局令发布的。

第二章

8.适航的定义、适航管理的定义、宗旨和分类

适航的定义:

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于其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符合其型号设计并始终出于安全运行状态。

适航管理的定义:

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行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规定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适航管理的宗旨:

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适航管理的分类:

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9.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定义;

航空产品:

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零部件:

指任何用于或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及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及通信器材等。

10.21规定的型号合格证书的分类及其适用范围;

分类:

型号合格证书包括型号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设计批准书()

适用范围:

对按23/25/27/29/33/35进行审定的航空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

对初级类航空器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如载人自由气球,飞艇等)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

11.“小改”、“大改”定义及批准方式;

小改:

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大改:

除小改以外的其他更改

批准方式:

小改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方式批准

大改的批准方式包括:

a.型号合格证书及其数据单的更改;b.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书;c.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书。

12.航空器适航证分类及适用范围;

标准适航证:

对按21及23/25/27/29取得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

限制适航证:

对a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航空器,如初级类航空器,颁发限制适航证

13.特许飞行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从事下列飞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a.实验飞行b.符合适航标准的验证飞行c.机组训练飞行d.表演飞行e.局方同意的其他飞行

第二类特许飞行证:

从事下列飞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目前可能不符合适航要求但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a.为修理、改装、维护、交货或出口或封藏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b.新飞机的生产试飞c.为撤离危险地区而进行的飞行d.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

第三类特许飞行证:

未按—21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在1987年5月31号(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试航管理条例》)以前研制并经国家设计定型的民用航空器,

14.航空材料、零部件及机载设备批准方式;

a.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b.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与产品的型号或补充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一起批准

d.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15.定义及不适用的零部件;定义;

定义:

欲在已经获得型号合格证书的产品上进行加改装或更换零部件,若该零部件未曾经局方批准,则应当按21的规定和程序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生产

不适用的零部件:

a.根据型号合格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零部件

b.根据民航总局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项目

c.符合民航总局认为适用的行业技术标准或国家技术标准的标准件(如螺栓、螺母等)

d.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其他方式为维修或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

的定义:

民航总局颁发给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

16.《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45对航空器标志的规定;

1、航空器上的标志和标识包括国籍标志、登记标志、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称和标志,对于挂旗航空公司而言,还包括国旗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大写字母B,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大写字母或二者的组合,国籍标志在登记标志之前,之间用短横线连接。

 

3、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将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用漆喷在该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颜色应与背底颜色呈鲜明比照,保持清晰可见。

 

4、应当在航空器内主舱门附近显著位置上固定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该识别牌应当用耐火金属或者其他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耐火材料制成。

 

5、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规定:

 

固定翼航空器:

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多垂直尾翼的应在两外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旋翼航空器:

尾翼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 

飞艇:

位于右安定面上表面、左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 

载人气球:

位于球体水平最大圆周直径两端对称部位上 

6、对于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在机翼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50,机身、垂尾、尾梁及飞艇、气球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30 

17.121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

1.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运行 

2.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民用飞机,并携带有效的三证;处于适航状态,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使用的适航要求,包括与标识、设备有关的要求 

3.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该符合下列规定:

该飞机带有经民航总局审查认可的原国籍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和由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认可证书以及无线电台执照。

 

4.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是型号合格审定为运输类或者通勤类的飞机,并符合本规则规定,否则不得实施本规则运行 

5.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单台发动机的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

18.121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携带哪些证件;

a.适航证,国籍登记证,无线电电台执照 

b.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该符合下列规定:

该飞机带有经民航总局审查认可的原国籍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和由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认可证书以及无线电电台执照。

第三章

19.43规定的维修和改装规则的适用范围

43部中的修理和改装工作是作为一般规则覆盖121部定期载客运行的大型飞机、135部商业运输的小型航空器以及91部运行的其他航空器。

其维修放行主要适用于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干租的持有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书的航空器、除特许飞行为目的的第一类特许飞行证以外的持有特有飞行证的航空器

20.43与145中定义的维修的区别

—145中定义的维修包括改装的实施,而—43中定义的维修不包括改装。

43部主要规定了100小时检查、年度检查和渐进式检查的工作要求。

21.改装、重要改装和一般改装的定义;

改装:

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它包括改装的方案及其实施

重要改装:

没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完成的改装。

其中“明显”是指能感觉和察觉到的现象,上述项目一般都要经过适航审定部门以补充型号合格证()的形式批准

22.修理、重要修理和翻修的定义;

修理:

是指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

重要修理:

如果不正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修理,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修理。

翻修:

是指通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性状态。

23.年度检查和100小时检查、渐进式检查之间的关系;(M10108-109)

24.时寿件的控制方法;

记录保存系统:

记录时寿件件号、序号和现行的寿命状况,可采用电子、纸张等方式。

挂签:

记录时寿件件号、序号和现行的寿命状况。

非永久性标记:

用易读的非永久性标记在时寿件上标明其现行寿命状况。

永久性标记:

用易读的永久性标记在时寿件上标明其现行寿命状况。

隔离:

必须对到寿的时寿件进行隔离,防止到寿的时寿件被安装到航空产品上。

但要保持隔离件的件号、序号和现行寿命状况并且确保该件与其他可用的相同时寿件分开储存。

破坏:

必须对到寿的不可修复的时寿件进行破坏,防止该件被安装到航空产品上。

25.重要修理和改装的判断方法及批准恢复使用的方式;

重要修理和改装的判断方法:

只能按照是否明显影响重量限制、平衡限制、结构强度、飞行性能、动力装置运行、飞行操作品质、噪声和其他影响适航的品质等,并根据经验来判断,所有重要修理和改装项目都应送交航空器适航审定部门审查批准,并由有关单位在飞行标准部门监督下实施。

批准恢复使用的方法:

①按照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的授权放行人员,对其本单位实施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在“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中相应的批准放行栏中签署放行

②民航总局的监察员在表格085中相应的批准放行栏中签署放行

③民航总局授权的委任代表在表格085中相应的批准放行栏中签署放行

26.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报告;

(1)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直升机旋翼系统结构存在较大的裂纹、永久变形、燃蚀或严重腐蚀

(2)发动机系统、起落架系统和操纵系统存在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任何缺陷

(3)任何应急系统没有通过试验或测试

(4)维修差错造成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重大缺陷或故障

当认为是设计或者是制造缺陷时,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还应当将上述缺陷和不适航状况及时向有关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通报

27.维修管理指令定义,及与适航指令的区别;

当维修或改造过程中发现某类维修或维修管理活动存在不安全状态,并且此种不安全状态可能在其他同类维修活动中存在或产生时,民航总局将颁发维修管理指令;任何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必须遵守维修管理指令的要求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和改造,否则航空器不能批准返回使用。

维修管理指令和适航指令都是强制性的,其不同点在于维修管理指令主要适对运营人提出的加强维修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的要求,适航指令是对航空运营人航空产品的要求

第四章

28.民用航空器、部件定义;

民用航空器:

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和警察飞行任务以外的航空器

航空器部件:

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

29.维修单位的分类;

独立维修单位、营运人维修单位、制造厂家维修单位

30.维修许可限制的分类:

工作和项目类别分别包含的具体内容;

维修许可限制的分类:

工作类别和项目类别

工作类别:

检测、修理、改装、翻修、航线维修、定期检修、民航总局认为合理的其他维修项目

具体内容:

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除整台动力装置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器部件、特种作业、民航总局认为合理的其他维修项目

31.“五四原则”;

维修单位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文件手册五个方面

质量、工程技术、生产控制、培训四个系统

32.器材合格证件的形式;

A.标准件和原材料应当有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明

B.非标准件和非原材料的全新器材应当有原制造厂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或者批准放行证书

C.使用过的器材,应当具有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签发的《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33.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的三类经理;

责任经理,质量经理,生产经理

34.维修单位四个部门的基本职责;(M10,P126-127)

35.145部规定的维修单位手册的组成;

维修管理手册,工作程序手册

36.145部对维修单位维修记录保存时限;

维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航线维修工作的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0天

37.维修放行证明的形式

(1)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的航空器定期检修工作及结合其完成的改装工作完成后可以由航空营运人授权的放行人员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放行

(2)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的航空器定期检修及改装工作的放行表格可以由维修单位自定,但应当采用相对固定的格式并包括必要的内容

(3)航空器部件的维修放行证明采用有维修单位授权的放行人员签署《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的形式,但当任何部件的维修是为本单位另一项完整的维修工作需要时,其维修证明可以采用本单位内部合格证件的形式

38.外委的要求

(1)维修单位可以对维修许可证限定范围内维修工作中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环节或者子部件修理等部分维修工作选择外委维修,但其维修项目范围内的主要维修工作,最终测试及放行工作不能外委。

(2)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取得相应批准的特种作业单位外,国内维修单位的外委单位应当具有维修许可证;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的外委单位应当获得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

通常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的外委单位是通过当局批准维修单位外委厂家清单的形式进行批准。

(3)维修单位选择外委维修的,应当建立在质量系统控制下的评估制度。

第五章

39.66R2执照的种类及获取条件;

40.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机型、项目签署责任部门;

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总局授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执照基础部分和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监考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41.执照的有效期和续签要求

执照有效期为自颁发执照基础部分起5年

续签要求:

(1)执照人每年两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承担累计至少6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

(2)持照人每两年至少完成一个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复训

(3)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42.66执照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按照执照签署并在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工作 

2 保证执照的完整和有效性 

3 在生理和心理状况不适合行使放行权时,不得行使这种放行权

第六章

43.三部运行规章的适用范围和关系

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是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的飞行和运行; 

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是用于管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包括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运行。

 

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是用于管理在我过境内依法设立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包括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飞行;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旅客座位数不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使用单发飞机、旋翼机和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机运输运行。

 

关系:

91部是基础规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对于公共或商业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中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还应遵守121部或135部的规定,是对营运人提出的更高要求 

44.121规定的航空营运人对飞机适航性应负的职责;

121中规定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飞机的适航性负责,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设备及其部件的适航性,依据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手册、程序实施下述工作,以确保飞机的适航性和运行设备、应急设备的可用性:

 

a 每次飞行前按照飞机维修方案完成所有维修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放行; 

b 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处理并达到批准的标准,如该型飞机有可用的最低设备清单,应符合该清单规定的要求; 

c 依据可靠性方案分析并保持飞机维修方案的有效性;

d 完成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持续适航要求; 

e 依据批准的标准完成改装,对于非强制性改装,制定具体政策。

45.维修系统的组成部门及其主要职责;(M10,p149)

1 工程技术部门

2 质量部门

3 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

4 培训部门

46.维修方案的定义,作用及制定依据;

定义:

航空器维修活动的依据和标准,其编制也是航空运营人维修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

作用:

保证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制定依据:

航空器的初始维修方案应当以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以及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计划文件()或者维修手册中制造厂商建议的维修方案为基础

47.使用困难报告的目的和分类

目的:

为了改进航空器产品的设计,提高航空器的安全运营可靠性。

通过建立全国的使用困难报告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故障统计分析、经验交流、为航空运营人查明故障原因、改进航空产品、提高维修能力、采取预防措施等方面提供帮助

分类:

运行类和结构类

48.持续适航的含义

该航空器按照适航指令、审定维修要求、适航性限制项目完成了指令性维修要求;按照完成了基础维修工作;按照腐蚀预防和控制方案()、补充结构检查大纲()、、和规章要求完成了补充维修工作;另外,还排除了使用和维修中发现的故障,航空器的构型符合和要求

49.全天候运行定义及精密仪表进近的分类

全天候运行定义:

由于天气条件而使目视参考受限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所有滑行、起飞或着陆运行

精密仪表进近的分类:

Ⅰ类(Ⅰ),Ⅱ类(Ⅱ),ⅢA类(ⅢA),ⅢB类(ⅢB),ⅢC类(

ⅢC)

50.双发延伸航程运行()的定义和类别

定义:

双发飞机在其飞行航路上至少有一点距可用机场的距离超过飞机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标准条件下静止大气中)飞行1小时的航程的飞行。

类型:

共75/120/180分钟三种

51.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的定义

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是指在飞行高度8700M(29000)和飞行高度12300M(41000)之间使用300M(1000)最小垂直间隔的任何空域。

  1000  = 304.8 m

第七章

52.维修大纲定义及作用

定义:

维修大纲是由工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经维修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形成的航空器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该报告应当经航空器制造国适航当局批准生效

作用:

为了保持航空装备固有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装备的性能恶化时,将其安全性、可靠性恢复到固有的水平;对某些安全性、可靠性差的项目提出重新设计要求;在完成所规定的维修工作时,所用的维修费用最少、最经济。

53.可靠性方案定义、作用及其主要环节

定义:

维修可靠性方案简称可靠性方案,是用来管理维修过程的一套规则和做法,其中包括对维修方案的管理

作用:

(1)维修可靠性方案是承运人保持飞机持续适航性的整个维修方案的补充,它是对在实际使用状态下表现出的性能数据的一种事件报告系统 

(2)事件报告和数据分析系统能够快速识别出不良趋势 

(3)方案的非警告部分用来监视飞机附件性能和没有很多重复性事件的飞机系统,为评估这些附件和系统的维修可靠性、修改维修要求,提供证据 

主要环节:

 

(1)收集表示实用性能的数据 

(2)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便能鉴别不良的趋势 

(3)调查并分析可能的缺陷或发生问题的范围

(4)确定并实施恰当的纠正措施 

(5)通过重新回到数据收集步骤,重复另一个循环来监控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54.主最低设备清单定义、时间限制要求

定义:

主最低设备清单是航空器制造厂家制定的经局方批准或认可的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并且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清单。

主最低设备清单包含这些设备不工作时航空器运行的条件、限制和程序,是运营人制定各自最低设备清单的依据。

上的修复期限有:

 

A 类:

有或没没规定标准期限时。

此类项目应按中给出的条件修复;有规定时间段的,应从发现日以后的日历日00:

01开始计算 

B 类:

此类项目应在3个连续日历日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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