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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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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性质

★★★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先企业后个人。

注意: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设立条件

★★★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注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只能是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他们独资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不能是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因为中国的公司,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是其他财产权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在审请企业设立时,应注明以哪个出资。

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

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

1.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也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但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一人公司最低10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500万。

事务管理

★★★

1.内部限制(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债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关键词:

看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向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注意关键词:

看投资人同意否。

解散和清算

★★★

1.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有继承人来继承的可以不解散)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注意:

1.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审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审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

注意:

区别公司法是30日和45日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注意:

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注意:

从解散之日开始算。

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的

特征是“所有”:

所有的合伙人(不论是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无限”:

只要是非法人,不管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

先企业后个人。

注意“连带”:

是对外,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站在债权人角度,爱找谁,就找谁,爱要多少就要多少。

只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才有连带责任。

1个投资人谈不上连带责任。

特殊的

特征是:

“先看债务再找人”:

(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即谁折腾的由谁承担。

(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

(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只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

 

1.设立条件

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即个人,法人都行。

注意: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因为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出资

(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注意:

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行。

(2)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以这些东西出资,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企业名称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注意:

合伙企业中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字样。

2.合伙企业财产

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

合伙人之间转让部份或全部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不用同意)其他合伙人。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部份或全部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通知不行)。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

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先看合伙协议是否有约定,未约定的,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财产份额的出质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重大事项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的事务的,先看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如债务人不还钱,会影响到合伙企业的财产。

⑥聘任企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的权利

(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跟出资大小没有关系,因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

公司法,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基本上是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人的义务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法律规定,相竞争的决对不行。

(2)普通合伙人能否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注意:

合伙人违反上述二条规定的,所得的收入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如《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要先看有没约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下面顺序:

先按协议→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因为可以分期缴,有实缴和认缴之分)→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份合伙人或者由部份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注意:

《公司法》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定:

(1)分红权:

先看约定→不行就按出资比例

(2)对外转让:

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权:

先按约定→协商→转让时的各自出资比例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部份同意不行,通知也不行),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不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超越职权范围的,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即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

不管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同法》法人的内部限制,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买卖合同有效。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企业债务清偿)

(1)清偿顺序:

先企业后个人:

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够再找合伙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

合伙人内部之间的约定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爱找谁就找谁。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注意:

①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个人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关键词:

不能抵销,不能代位。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中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又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对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其他合伙人不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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