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8412397 上传时间:2023-07-13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2.1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docx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docx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x年5月以来,我国部分重要商品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并推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较大幅度上升。

今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猪肉、豆油、牛肉、羊肉和鸡蛋价格上涨幅度较大。

价格上涨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对部分困难群众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

面对价格上涨,少数企业趁机搭车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个别单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渲染紧张气氛,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及时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也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

但是,有人提出,行政管制价格有违法嫌疑,提价申报制的法律依据何在。

这是对法律不够了解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依据这一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对涨幅较高的成品粮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液化石油气等六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

因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法律依据是充分的,程序也是正当合法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稳定价格的基础是发展生产,增加供给,合理竞争,促进总供求基本平衡。

这次政府采取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价格不合理上涨和稳定群众预期,为制定新政策和既有政策发挥作用赢得时间,也为企业发展生产、增加供应和安定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还要看到,此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采取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两种方式,要求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不是冻结价格,也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

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并明确规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当干预,并不是我国的独创之举。

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调控,弥补市场失灵,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内容。

不管是美国、德国、法国等欧美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市场经济国家,包括俄罗斯等转轨国家,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都有政府控制、干预价格的法规和先例。

例如,法国xx年12月1日颁布的关于价格自由和竞争的法令中规定,在出现特别状态、公共灾害或某个领域市场明显不正常状况等情况时,政府有权决定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制价格的过度上涨;新加坡有专门的《物价控制法》,规定其价格主管机关(物价管理局)可以通过在公报上发布命令的方式规定某商品或服务的最高价。

从实践来看,各国也都有在紧急情况下干预价格的先例。

日本政府在1973年石油价格暴涨时期曾对钢材、盐、酱油等59种商品的提价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对特大百货商店的价格实行限制。

美国历史上也曾采取过短期内冻结价格的行政干预措施。

欧盟xx年对食糖实施价格干预,并且一直对食糖采用生产配额管理。

最近,韩国政府决定对部分公共产品设定价格上限,不允许有关企业在x年上半年内上调水费、电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并引导有关企业下调电信费和燃气费的收费标准。

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对政府依法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做法,人民群众是拥护的,大多给予了正面评价和充分肯定。

很多群众评论说,“是应该出台政策干预了,不要让涨价成为趋势。

”“当前物价上涨包含了不少不合理的因素,该好好管理了,否则就是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危害。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消除了我们老百姓x年心头大患,我们不必恐慌地过日子了。

”这些说法和态度,也表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及时、适当、得民心的。

第二篇:

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

来源课件ww5kj.om2

“民以食为天”。

食品价格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当前,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缓解价格过快上涨对群众生活的影响,确保群众过上安定、舒心的生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一个时期以来,受国内国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市场价格,特别是食品价格出现较快上涨。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做出了一系列发展生产、保障供应的部署。

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目的是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心理预期。

这是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职能的具体体现。

x年5月以来,我国部分重要商品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并推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较大幅度上升。

今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猪肉、豆油、牛肉、羊肉和鸡蛋价格上涨幅1

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

度较大。

价格上涨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对部分困难群众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

面对价格上涨,少数企业趁机搭车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个别单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渲染紧张气氛,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及时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也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

但是,有人提出,行政管制价格有违法嫌疑,提价申报制的法律依据何在。

这是对法律不够了解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依据这一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对涨幅较高的成品粮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液化石油气等六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

因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法律依据是充分的,程序也是正当合法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稳定价格的基础是发展生产,增加供给,合理竞争,促进总供求基本平衡。

这次政府采取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价格不合理上涨和稳定群众预期,为制定新政策和既有政策发挥作用赢得时间,也为企业发展生产、增加供应和安定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还要看到,此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采取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两种方2

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

式,要求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不是冻结价格,也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

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并明确规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当干预,并不是我国的独创之举。

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调控,弥补市场失灵,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内容。

不管是美国、德国、法国等欧美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市场经济国家,包括俄罗斯等转轨国家,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都有政府控制、干预价格的法规和先例。

例如,法国xx年12月1日颁布的关于价格自由和竞争的法令中规定,在出现特别状态、公共灾害或某个领域市场明显不正常状况等情况时,政府有权决定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制价格的过度上涨;新加坡有专门的《物价控制法》,规定其价格主管机关(物价管理局)可以通过在公报上发布命令的方式规定某商品或服务的最高价。

从实践来看,各国也都有在紧急情况下干预价格的先例。

日本政府在1973年石油价格暴涨时期曾对钢材、盐、酱油等59种商品的提价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对特大百货商店的价格实行限制。

美国历史上也曾采取过短期内冻结价格的行政干预措施。

欧盟xx年对食糖实施价格干预,并且一直对食糖采用生产配额管理。

最近,韩国政府决定对部分公共产品设定价格上限,不允许有关企业在x年上半年内上调水费、电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并引导有关企业下调电信费和燃气费的收费标准。

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对政3

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

府依法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做法,人民群众是拥护的,大多给予了正面评价和充分肯定。

很多群众评论说,“是应该出台政策干预了,不要让涨价成为趋势。

”“当前物价上涨包含了不少不合理的因素,该好好管理了,否则就是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危害。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消除了我们老百姓x年心头大患,我们不必恐慌地过日子了。

”这些说法和态度,也表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及时、适当、得民心的。

来源课件ww5kj.om2

第三篇: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xx年1月15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

xx年一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

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在本行政辖区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四)乳品加工企业;

(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在全国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

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

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第八条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九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

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

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批发商。

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

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见附件。

具体企业名单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零售商和批发商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第十二条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限定生产

企业的利润率和流通企业的商品进销差率。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附件

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篇:

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情况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情况

的工作汇报

州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纠纷办《关于对保供稳价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州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青政„xx‟25号)的要求,州委、政府及时组织各方力量,紧急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预案。

为使此次价格干预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抑制居民必需品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结合我州实际,从4月26日起,我州对结古地区居民必需品21种主要蔬菜品种以政府补贴运费的形式采取了调控措施,在结古地区居民聚集点设立了十家政府平价蔬菜销售点,同时,根据西宁蔬菜批发市场当日主要蔬菜品种交易批发价格,加上规定的批零差率,由州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各平价销售点发布。

市场管理主体在集贸市场醒目位置公示当日主要蔬菜品种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集贸市场各摊位以公示价格销售,并由辖区集贸市场管理主体、工商所负责监督执行。

此次干预将对结古地区猪肉的批发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控制,零售环节实行差率控制。

目前蔬菜水果市场价格秩序井然,部分蔬菜价格随季节变化及干预措施的及时落实出现

小幅回落。

二、我局接到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通知要求以后,紧急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以来,由价检、工商、经贸、公安等多个部门相协调,指定的10家“政府平价蔬菜店”已挂牌成立,由政府补贴运费。

目前,平价蔬菜品种稳步投放我州市场,销售状况见好,群众反映良好。

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和保障平价蔬菜市场供应,切实有效地解决了灾区群众“吃菜难”等问题,自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来,蔬菜市场供应充足,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显著下降。

四、为切实落实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我局紧紧围绕价格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履行社会价格监督职能,从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热点问题入手,开展社会价格监督。

特别是义务价格监督员在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巩固明码标价成果、监测市场价格动态等方面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

自进入市场开展工作以来,全州义务价格监督员共检查店摊381家(次),向经营户发出整改通知书48张,落实群众投诉13件,移交价格检查机构立案查处案件9件,较好地履行了职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受到了灾区各界群众的欢迎。

五、根据省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建立了专人信息报送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六、为使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切实惠民利民,近期通过当地媒体多方位宣传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情况,同时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控居民消费品不合理上涨。

为保障恢复重建的顺利进行,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告诫会的形式,强调重建砂石料等地产建材价格必须严格遵照政府出台的限价措施,引导各地材生产企业自觉维护地产建材市场价格秩序。

七、组织力量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企业和经营者进行了警告、通报、处罚等多种形式的查处。

截止目前,共查处不执行临时价格措施案件三起,警告一起,处罚两起,处罚金额金额xx余元;查处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案件十三起,处罚金额2500余元;查处不执行政府最高限价案件4起,通报一起,处罚三起,处罚金额15000余元。

通过不间断的市场检查及监测,目前我州市场各类商品价格基本稳定,市场供应充足,没有出现太大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各商铺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也较为规范,明码标价普及率达85%左右。

玉树州价格监督检查局

xx年6月7日

第五篇:

浅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特点和意义浅析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特点和意义

许晓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0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和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等干预措施”。

一、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特点

1、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

实行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理由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实行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权力。

这两种形式都不改变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力。

2、价格干预措施是临时性的。

《价格法》赋予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同时,在第32条中明确规定,当价格显著上涨情况消失后,应当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商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是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这就决定了干预商品的价格不会长时间显著上涨,而且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供应的增加,会逐步回落到正常的水平。

因此,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是临时性的。

3、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辅助性的。

稳定价格,关键还是要发展生产,保障供应,以供求均衡达到价格的稳定。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不是说,单纯地依靠这样一个行政

手段就能达到稳定价格的目的。

而是要在各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努力发展生产,保障供应等措施的基础上,一个辅助性的措施。

4、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权衡后依法实施的,决心下的不容易,落实起来难度不小,如果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就会失去实施的意义。

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备案程序、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行为,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厉处罚。

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意义

1、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是纠正市场失灵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靠市场调节形成。

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灵活地自主定价,政府对经营者定价不予干预。

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期,市场主体不成熟,市场发育不全面,市场规则不完善,市场监管不得力,因此在放开由市场调节形成的价格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有:

一是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不规范,存在暴利宰客、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价外乱收费和垄断行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等价格违法行为;二是由于特殊原因出现某些商品严重

紧缺,市场物价出现显著上涨或者呈现有可能显著上涨趋势时,会使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政府采取行政的手段对部分价格进行干预,如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尤其是对于那些相互串通、趁机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搭车涨价,或者制造涨价舆论、促使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人心等价格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加以严肃处置,这些措施对充分发挥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2、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是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市场物价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行为是各种经济利益行为的博弈。

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过程,直接涉及到生产者与消费者、卖者与买者、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利益。

在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中,凡是涉嫌垄断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绝大多数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而由政府直接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绝大多数是涉及民生的。

因此,价格关系是否合理,价格竞争是否正常,价格矛盾是否妥善处理等,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加强价格的监管,实质上是维护社会各方面合法价格权益的必要措施,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内容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自我管理与提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