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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临时价格干预Word下载.docx

主要措施

  1.限定率或者利润率;

  2.规定限价;

  3.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最新消息

2010年11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与时采取有力措施。

  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确保市场供应,促进价格稳定。

把握好储备粮油糖投放力度。

  

(二)完善补贴制度,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

  (三)增强调控针对性,改善价格环境。

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

保持天然气价格稳定。

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四)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抑制过度投机行为,取缔非法交易。

强化执法,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与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行为。

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稳定社会预期。

市场影响

原因分析游资获利出逃农产品降价

  农产品价格为何一会狂

蔬菜价格有所下降

飙,一会又突然暴跌呢?

省社科院热钱研究专家黎友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其热钱研究小组监测的情况显示,生、大蒜等农产品飙升,主要受热钱炒作推动,此次农产品价格的突然下跌,印证了以上结论。

由于国家各部门开始出手抑制物价过快上涨,热钱闻风而动,有所收敛,部分资金获利出逃,是最近一个星期农产品价格下跌的原因。

  三农问题专家昌平则认为,蔬菜价格的涨跌主要是受到季节性因素的影响。

像生、大蒜这样易于储藏且产量和消费量都不大的品种,今年以来的暴涨有一定的资金炒作的推动作用。

但即使是这些品种,储存的时间也不能太长,因此经过一段时间的炒作后,库存大量涌出,价格下跌是肯定的。

  不过黎友焕表示,热钱并未大规模出逃,根据其监测,11月上旬热钱的流入比10月份更加厉害,这意味着物价调控将面临较大的难度。

事实上,虽然近期农产品价格有所下跌,但是生、大蒜等不少品种价格与平常相比,还是贵得离谱。

政策建言

应瞄准中间批发环节为抑制物价过快上涨,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开始实施指导性价格,11月10日,市政府率先在本土超市推出4种蔬菜销售指导价,各地政府开始纷纷跟进。

不过,有业人士表示,地方政府对蔬菜市场进行临时性干预只能治标,而且可能传达错误的市场信息。

  黎友焕表示,根据其调查,此次农产品价格的大涨,是从离开种植地后的环节开始的,农民并未从中获利,大量热钱卷入收购环节,然后囤货抬价,以高价卖给批发商和零售商,由于零售商拿货价就很高,也未从中赚到多少钱。

调控如果从终端零售入手,限制价格,可能传导错误的价格信息。

根据其调查,目前在一些限价地区,出现了零售商惜售的情况。

  黎友焕表示,热钱炒作农产品症结在从地里收购回来卖给批发商的环节,调控也应对症下药,从该环节入手进行打击,不能光是限零售价。

昌平则表示,每次通胀的出现,都是随着粮食价格的补涨而转向稳定,如果政府能够继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其他农产品价格将维持稳定。

[1]

基本特点

合法性

  《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但法律条文毕竟是粗线条的,必须有具体的执行办法,才具有可执行性。

1997年12月颁布《价格法》后的10年间,由于中国物价长期处于稳定状态,具体的执行办法一直没有明确。

这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对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围、对象、程序、违规的认定标准与罚则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终于使《价格法》

用价格干预应对农副食品纷纷涨价

第三十条具有了执行的基础。

从这个意义上看,也可将《实施办法》视为《价格法》第三十条的实施细则,它使《价格法》为主体的价格法规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辅助性

  物价上涨的根本原因是供求失衡,或是需求大于,拉动价格上涨;

或是成本增加,推动价格上涨。

解决供求失衡问题当然应主要靠供求总量调节。

目前,中国市场调节价在商品和劳务总量中的比重达90%以上,已居主导地位。

避免明显的根本措施,显然也应是供求总量调节,或扩大供给,或抑制需求,或二者兼用。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属于对微观行为的限制,肯定不能起主要作用。

所能期望的,就是在总量调节措施效果尚未显现之前,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人心、防止事态恶化。

对此,中国政府与有关部门的认识也是清楚的,已明确地将之界定为特定条件下的一种辅助性措施。

必要性

  尽管临时价格干预属于特定条件下宏观调控的一种辅助性措施,但并非可有可无。

无论是以的矛盾论为根据,还是从出发,辅助性措施所以成立,是因为它所针对的问题是事物整体或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如同感冒病人吃退烧药一样,退烧药并不能杀死或抑制感冒病毒,但它可减少因高烧而引致的其他并发症。

中国虽已基本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但整体上仍处于过渡转型阶段。

这种转型不仅体现在的不完善上,法治程度低、行为短期化等,也都是过渡阶段不可避免的产物。

因此,中国层面出现的问题,并不完全源于和管理,也与微观层面存在的问题有关并相互交织。

一些意识淡薄,无长期打算,不讲信誉,特别是在市场物价波动时期,跟风涨价甚至哄抬物价的情况并不鲜见。

尽管这些问题属于微观层面,但由于它加剧了社会的恐慌情绪,将局部失衡问题放大,进而对整个经济系统产生扰动。

因此,在过渡转型阶段,“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与时、适度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临时干预措施,是完全必要的。

  近几个月来,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特别是去年8月份以后,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其中,以食品为主体的一些关系民生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两位数,并呈现出进一步上涨的趋势。

一些经营者开始跟风涨价,有些甚至趁机制造涨价氛围,哄抬价格。

如不与时加以抑制,必将误导市场预期,进而推动物价的进一步上涨。

因此,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行临时干预措施,不仅必要,也恰逢其时。

  临时价格干预

临时性

  《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可见,中国政府近期对部分重要商品与服务价格的干预措施,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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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有限制的,只要所干预的商品价格涨势趋于稳定,干预措施就会取消。

因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是长期政策,不是要改变所干预的价格的市场调节价性质,更不是要否定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不可能因此而回到的老路上去。

合理性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对象是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如何既发挥对市场的导向作用,又不使市场的活力受到伤害,干预的标准和方式确定至关重要。

《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将“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

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作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基本原则。

关于经营者申请提价的标准,《实施办法》的规定是:

“商品与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增加额”,并特别提出: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此外,为限制政府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市场的生机与活力,《实施办法》还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告知经营者;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容。

”可见,无论是提价申报还是调价备案,都以企业正当利益不受侵犯为基础。

因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非不准涨价,更不会将价格管死,而是要求经营者合理定价,不会明显抑制企业继续经营的积极性。

  合理性的另一体现,是临时价格干预围的选择重实效、讲落实。

首先,产品的选择限于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食品和燃料。

从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价申报的企业看,受限产品只有方便面、食用植物油、牛奶等少数几个品种。

这是因为,此轮食品价格上涨既有宏观因素的影响,也与食品本身的局部失衡有关,特别是猪肉价格的上涨,与自身的周期性波动有明显的联系。

在这类所谓适用的食品生产领域,针对市场价格的明显上涨,在推出一系列鼓励生产的政策同时,对市场实施临时的价格干预措施,理论上站得住,实践上也可操作。

其次,《实施办法》还将临时干预的对象落实到具体的企业,明确规定了受干预企业的标准,即高、经营规模较大、具有市场影响力。

这样的规定,不仅能落实,而且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既可取得实效,也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

如果作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则可将所实施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理解为对市场价格形成的部分干预。

由于受到限制的只是价格构成中的一小部分,价格与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联系并未切断,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仍可延续,因而是一种较富弹性的市场监管方式。

  此前,中国已有临时价格干预的成功实践。

如非典时期各地政府物价部门对卫生消毒物品价格的临时管制,既实现了相关产品价格的稳定,也保障了市场供应。

此外,省对液化气价格临时干预,也是比较成功的。

有此经验作基础,加之科学的设计,人们坚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出台,将有力地抑制“跟风涨价”、“哄抬物价”等非理性行为对的推动,稳定市场预期,进而有效配合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切实防止明显的通货膨胀发生。

主要影响

  根据的一般理论,作为市场最重要的调节工具,在市场经济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均应通过市场自身的方式来确定,换言之,也就是以来调配社会资源和平衡商品与服务的价格。

只有当一个市场不能产生竞争价格时,才需要政府对该商品和服务实行价格管制。

就此而言,临时价格干预更是迫不得已的“一招”。

管制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价格机制。

中国约96%的商品均为市场定价,只有4%的商品为政府定价,列入临时价格干预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且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

而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以与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并不会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对合理的涨价,政府不会干预。

  当然,任何管制都会带来副作用。

特别是,价格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以与作为利益分配的一种工具,如果政府规定的价格过低,无疑会打击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他们必定以降低服务水平、减少生产或暗中涨价的方式来防止损失,因而最终受损的还是消费者。

另外,由于价格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与其利用方式,用行政手段去干预价格,也会扭曲资源配置,反过来会影响政府控制通货膨胀的效果。

所以,对商品特别是竞争性商品的价格管制,一般来说,只是特殊情形下的特殊之举,一旦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要与时解除。

如果将临时管制措施长期化,其后果就是产品短缺,人们有钱也买不到商品。

这在过去我们有过深刻的教训。

  临时价格干预只是一种特殊情形下的辅助性手段,其目的是用来规市场秩序、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政府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原则上要慎用,但在该用的时候也必须要用。

六字特点

依法适时有度

  既有利于抑制通胀,又不影响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国家发改委宣布,从1月15日起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涉与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与其制品与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

同时,《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与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作《办法》)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此,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主任剑平指出,这次宏观调控的特点是依法调控、适时调控和有度调控,企业和消费者都将从中受益,而这次调整也只是短期行为,并不会对市场经济正常秩序造成影响。

并非冻结物价 涨价必须合理

  据了解,《办法》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

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

  根据《办法》,记者发现,该措施并不是严格不许涨价,而是重点关注涨价的合理性。

《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生产企业提价申报后,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

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同意企业的申请。

同时,在受到流通企业调价备案后,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

经营者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

  《办法》特别强调,该措施是短期行为,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

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要与时解除干预措施。

而对未按规定办事的企业,《办法》也指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干预完全合法 价稳必然取消

  “如果政府这次不干预,就是失职”,剑平认为,这次政府的调控措施出台得非常与时。

  事实上,从去年5月份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尤其是与居民生活水平密切相关的粮、油、蛋、奶等日常消费品价格上涨幅度过大,已经影响到居民切身利益。

同时,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等趁火打劫的行为,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听之任之,不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无疑是严重的失职行为。

剑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总结了此次宏观调控的三大特点。

  首先是依法调控。

虽然以前在计划经济时代和转轨时期运用过类似手段,但这次是我国政府自《价格法》实施以来首次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干预物价。

对此,建平指出,国家所实施的办法都有着非常具体的法律支持,“可以追溯到每一条法律条文”。

  同时,这次宏调也是适时调控。

面对最近的波动,这时候措施出台,既保护了生产者的利益,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是弱者”,剑平强调说,政府这时候出台政策就是表明政府是保护消费者的,而对于合理的涨价,相信消费者应该心平气和地接受。

“表面上看,这次的干预措施似乎只对消费者有利,但实际上对企业来说也是受益的。

”剑平告诉记者,措施对于合理的涨价依然是支持的。

所以,此次受影响较大的是暴利企业,以与那些乘机扰乱市场秩序、哄抬物价的企业。

  此前,国务院在1月9日刚刚强调,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与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联系这一政策,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汤敏博士告诉记者,连续出台的政策,将抑制当前的通货膨胀,有助于缓解人民的通货膨胀预期。

他强调,相关措施在何时出手是非常有学问的,现在我国的通货膨胀还只是刚有苗头的时候,还没有形成恶性通货膨胀,这时出台相关政策显得与时而且必要。

  他同时表示,“这将是一个短期行为,但多短,要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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