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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燃料核算管理规定

(财务知识)燃料核算管理制度

燃料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壹、燃料购入成本核算

(壹)燃料购入成本

燃料购入成本是指电厂购入的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到达且卸载到储存场所(煤场、油罐、储气罐)所发生的可归属于燃料的费用(不含可抵扣的税金)。

其中:

电煤购入成本主要包括:

1、采购价款:

指电厂采购电煤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不包括能够抵扣的增值税额,壹般指车板价。

2、运费:

指自电煤合同发站运至电厂到达站(码头)前所发生的运费,包括从中转地运至电厂发生的运费,含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

3、燃料服务费:

按规定向燃料X公司支付的燃料服务费。

4、运输损耗:

按集团X公司规定定额内运损(铁路和公路为1.2%,水路、水陆联运为1.5%,中间每换装壹次增加1%)和合同规定运损孰低的原则确定。

5、二次费用:

指电煤从电厂到达站(码头)运至且卸载到设计煤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不属于电厂产权的铁路线、到达港及附属设施设备于使用中发生且支付给外部关联单位的费用,如铁路、到达港、码头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的租赁、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关联费用;

(2)煤炭接卸、转运等租赁设备发生的费用;

(3)按照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铁路部门收取的取送车费、延时服务费等费用;

(4)到达电厂站(码头)后至电厂煤场间发生的短途倒运费;

(5)到达电厂站(码头)委托具有地市级之上检测资质机构化验、计量所支付的煤质检测、计量费等;

(6)对轨道衡、汽车衡以及化验设备发生的定期或不定期校验、检验、测试而发生的费用;

(7)雇工进行煤炭接卸等发生的劳务费用(含冻煤卸载所发生的劳务费用)、煤车和煤船清扫费用等。

(8)委托省级之上电煤质检中心开展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下列几类费用不应当包括于燃料存货成本中,于其发生时分别确认:

(1)自有设备(设施)的购建以及大修、维修、维护、保养、运行等发生的费用,自有设备(设施)主要指自有铁路、港口、码头等设施和设备以及煤场接卸设备、数量质量验收设备等和燃料关联的自有设备。

自有设备购建属于资本性支出,自有铁路等其他自有设备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作修理费或材料费等费用反映,不计入燃料购入成本,自有铁路维护费用不于“铁路维护费”反映;

(2)煤场管理费,指电煤卸载到设计煤场后所发生的费用,壹般包括煤场平整、煤沟清理等,列入“其他费用-煤场管理费”核算;

(二)燃料入库验收

1、燃料部应按照X公司《**X公司燃煤检质计量规范》等有关规定开展到厂煤的数量验收工作,保证实际验收数量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燃料部应按规定及时、完整收集矿发量、入厂验收量、运损、质量、单价等原始记录,编制验收单据或报表提交给财务部,财务部按入厂煤实际验收数量(剔除扣水、扣矸量)登记财务燃料账,如分中转港港口核算的,应按到达各中转港实际验收数量(剔除扣水、扣矸量)登记燃料账。

燃料部根据合同规定如实反映运损,明确是否存于亏吨。

实际运损于国家规定定额内运损和合同规定运损孰低的运损内,只减少数量,不调整燃料价款。

如亏吨,应和煤矿、铁路、航运等部门共同做好商务记录和索赔台账,及时向煤矿等关联方索赔亏吨煤款和运费,结算时应扣除索赔款项或要求矿方补足数量,但因争议等原因不能于当批次结算的,应于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补足数量的,冲减运损,只反映数量不反映金额。

如遇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导致损失的,应及时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积极索赔,履行财产损失审批手续后,将冲减追回款项和赔款等款项后的煤款净损失按财产损失处理,期末不留余额。

2、燃料部应按照X公司《燃煤检质和计量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到厂煤进行质量验收,严把质量验收关。

根据入厂燃料化验结果,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如合同热值)要求进行索赔或奖罚,实际结算时应扣除索赔款项或奖罚金额,但因争议等原因不能当批次结算的,应于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

如合同规定由第三方煤质检测中心或中转港等进行化验,按合同规定的检测结果双方应予以认可且据此进行结算(即结算热值),但入厂标煤价均按电厂入厂化验热值计算确定。

(三)燃料暂估

对于到达煤场已验收但尚未结算的电煤,燃料部应根据采购合同、运输合同及最新结算单据等对采购价款、运费以及和X公司共同对二次费用(均不含税)等进行及时、合理地估收。

1、估收程序

燃料部负责电煤估收,且将估收资料提交给财务部,财务部确认、履行关联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月末,燃料部应估收所有已到厂但尚未结算的电煤,尚未出化验结果的,应合理估收煤质,次月1日前向财务部提交截止当月末的所有估收资料。

2、估收方式

估价入账应采用“满估满冲”的方法,即燃料部根据运输传票、验收记录,确认燃料验收的实际数量,且分别供货单位、燃料品种、到场(库)时间、验收数量,编制《月末燃料暂估数量统计表》递送财务部。

财务部根据《月末燃料暂估数量统计表》和暂估单价计算燃料暂估金额,且编制《燃料暂估金额计算表》,加计合计金额,据此作暂估账务处理,下月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以便按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3、估收内容。

(1)采购单价估收。

已签订合同的,按照来煤质和量找出对应的合同质价协议进行实际估收;未签订合同的,按照历史上最新壹次结算价格进行估收;对于未签订合同的,同时历史上从未供过煤的来煤,按照燃料部提供数据进行估收。

(2)采购价款估收。

应以合同规定的交货方式确定的数量估收金额,如合同约定以矿发量交货的,则以矿发量和上述原则确定的估收单价计算估收金额;如合同约定以入厂验收数量交货的,则以入厂验收数量和估收单价确定估收金额。

涉及第壹、第二等中转港口的水运煤应于“于港”科目中反映,到达电厂码头验收后,应按各个中转港口加权平均计算的平均单价(含港杂费、港损)和实际离港口数量计算离港金额,以此作为到达电厂的采购价款,从到达电厂码头到煤场所发生费用于“二次费用”中反映。

(3)运输费用估收。

运输费用应根据运输合同及最新历史记录参照采购价款估收原则进行估收。

(4)二次费用估收。

二次费用按最新记录进行估收。

二、燃料耗用成本核算

(壹)燃料耗用范围

1、生产用燃料

(1)发电、供热正常运行(包括点火、且机、且炉)耗用的燃料及助燃用油;

(2)生产厂房防冻耗用的燃料;

(3)卸煤暖室、卸油、上油加热耗用的燃料;

(4)机炉小修、临时检修、事故修理后烘炉、点火、暖机耗用的燃料;

(5)发电机调相运行耗用的燃料;

(6)燃料全过程管理制度应列入入炉煤成本的其他费用。

2、非生产用燃料

(1)机炉进行大修或技术改造后,从点火到带负荷前所耗用的燃料;

(2)做热效率试验或其他试验的机组,于试验期间由于变化调整操作,超过该机前五天的平均实际煤耗而多耗用的燃料;

(3)新机于未移交生产前发电供热所耗用的燃料;

(4)基建、技术改造等工程施工所耗用的燃料;

(5)自备机车、船舶、运输机械所耗用的燃料;

(6)对外销售的燃料;

(7)储存燃煤发生的定额内损耗(储存损耗)及运输、储存过程中的超定额损耗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发电、供热耗用的燃料。

(二)燃料耗用的计量及计价

应按X公司有关规定对入炉煤采制化规范操作、严格把关。

入炉煤耗计算以正平衡方法为主,反平衡法校核。

日耗煤量根据电厂燃料部提供以正平衡方法确定的耗用数据为依据,且按日结转燃料成本,月末全部冲销;月度总耗用量根据以正平衡方法为主,反平衡法校核计算的,结合月末实际盘存进行分析后确定,燃料耗用平均单价应采用全月壹次加权平均法计算,按照月度总耗用量和平均单价计算出耗用金额,结转燃料耗用成本。

月末,电厂燃料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记录编制月度《生产用煤炭供应、耗用和结存月报表》及关联资料,同时填制燃料领料单,提交财务部。

财务部将财务燃料账和燃料收、耗、存月报表核对无误后,根据燃料耗用量月报表和领料凭单汇总生成全月燃料耗用总量,用全月壹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出全月燃料耗用总平均单价和金额,编制“燃煤、燃油耗用分配表”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即:

耗用(调出)平均单价(元/吨)=(月初结存燃料实际金额+本月购入燃料实际金额)/(月初结存燃料数量+本月购入燃料数量)

耗用(调出)燃料金额(元)=耗用(调出)量×燃料耗用平均单价

月末库存燃料结存金额=期初结存金额+本月购入金额-发电、供热耗用燃料金额-其他耗用金额-调出燃料金额-储存损耗金额。

之上式中“本月购入燃料数量”和“本月购入燃料实际金额”,包括本月暂估入账的数量和金额,“其他耗用”指除发电、供热耗用外的其他生产耗用,包括(壹)中“生产用燃料”2-6项,“调出燃料”指(壹)中“非生产用燃料”1-6项。

(三)燃料成本于各种产品之间合理分配、负担

发电用燃料和非发电用燃料必须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混淆,不得相互挤占,分配方法壹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向多经等关联单位调出燃料及其衍生物(如多经从主业抽气发电),应遵循“价格公允、操作规范、信息透明”原则。

调出电煤的价格应于燃料平均耗用单价的基础上至少应考虑水分差和储存损耗的影响后确定。

三、燃料盘点和库存成本核算

(壹)按规定应逐月调整入炉煤和入厂煤水分差,水分差煤量壹律调整电煤库存,如为负数,则调减库存,如为正数,则增加库存,账务处理只调整数量,不调整金额。

以调整水分差后的库存量作为盘点的账面库存数。

有关公式如下:

水分差调整煤量=实际入炉煤量×[1-(1-当月入炉煤平均收到全水分)÷(1-当月入厂煤平均收到全水分)]。

盘点前账面库存量=上月末库存量+当月实收量-发电、供热实际耗用-其他耗用-调出量+水分差调整煤量。

(二)月末燃料盘点采用实地盘存法。

由燃料部牵头,生技部、财务部共同参和对燃料实地盘点,且按规定时间向X公司关联部门上报盘点方案,月度储存损耗应控制于日平均存煤量的0.5%以内,严禁出现煤场亏煤。

出现盘盈,履行审批手续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期末财务部燃料账和燃料部库存账数量相符、账面数量和实物数量壹致。

具体账务处理为:

(1)出现盈煤的,应查明原因且报X公司批准,增加燃料库存,冲减当月“生产费用—其他费用-燃料盘亏(盈)”;

(2)定额内储存损耗直接列入“生产费用—其他费用-燃料盘亏(盈)”;

(3)确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超定额储存损失,应履行财产损失报批程序,批准后,先扣除能够收回的保险赔偿等款项,将净损失作“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处理。

四、燃料成本分析

(壹)分析方法主要有比例法和因素分析法。

比例法就是将方案期和基期(预算期或上月、上年同期)的煤耗、标煤单价、燃料单位成本等指标进行比较,通过分析增减额或增减率反映燃料变动或完成情况。

因素法就是将影响燃料成本的主要因素通过运算公式排列出来,然后用基期和方案期的有关数字分别计算出各因素对燃料成本的影响情况。

(二)燃料分析内容主要有:

购入成本、耗用成本、保管成本。

购入成本反映燃料供应情况,耗用成本反映燃料生产管理水平,保管成本反映燃料库存管理水平。

(三)燃料购入成本分析主要分析来煤(油、气)结构、价格、质量、运损等因素的变化引起的燃料购入成本的增加(或减少)。

具体分析为:

1)结构变化分析:

主要分析实际来煤(油、气)量的构成和基期(基期主要指当年计划或上年同期,下同)煤量的构成之间的差异,引起标准煤加权平均价格的变化从而对购入成本的影响。

2)价格变化分析:

主要分析各种煤(油、气)实际价格和基期价格的差异对燃料购入成本的影响。

3)质量变化分析:

主要分析来煤(油、气)的实际质量,如煤的发热量、灰分、水分、硫分等和标准值之间的差异对燃料购入成本的影响。

(四)燃料耗用成本就是采用比例法和因素分析法分析构成燃料成本的发电量、厂用电率、供电标准煤耗率、煤(油)发热量、煤(油)平均单价等要素对燃料成本影响。

各因素影响计算公式如下:

发电量变化对燃料成本影响=(本期发电量-基期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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