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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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合作银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

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xxxx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及个人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为:

XX农信系统内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的投资股(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 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 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可以转让的股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公司类借款人基本条件

1. 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办理年检手续,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

3.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4. 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5.具有与其行业特点相匹配的自有资金,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原则上应具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的企业,须具有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规定的最低比例的资本金,并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二)个人类借款人基本条件

个人类贷款的客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长期居住国内的外国人,贷款到期时不超过65周岁(不分男女),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等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

2. 具有固定住房、稳定的经营场所或工作单位,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信用的能力;

3. 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不良信用记录连续不超3期,累计不超5期,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信用等级;

4. 申请贷款用途合法合规,额度、期限等要素合理;

5. 开立吉卡账户,关联自动扣款帐户,用于贷款发放、按约结息、偿还贷款。

第七条借款用途。

(一) 公司类客户借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

(二) 个人类客户借款用途分为个人经营类贷款和个人消费类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

第八条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被质押的股权盈利性、流动性和股权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以及资本市场的总体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出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的40%。

第九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算、结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本行规定执行,利率可执行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具体上浮比例参照合行阶段性文件执行。

第十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股权质押贷款的期限原则上应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含展期)。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等额本息(本金)或按月付息、分期还本方式。

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必须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业务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与受理一调查评价一(评级授信)一审查(审议)一审批一签约一(登记)一放款审核—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一贷款收回。

第十三条岗位流程:

调查岗―审核岗―•审查、审议岗—审批岗—签约岗一■抵、质押登记岗—放贷审核岗一支付审核岗一会计记帐岗一贷后管理岗一档案管理岗。

第十四条审批流程:

(一) 按规定不经贷审会审查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与受理一调查评价一信贷初审(基层行社负责人签字确认)一县级行社审查岗审查(主责任人审核)-独立审批人审批。

(二) 按规定提交贷审会审查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与受理一调查评价一信贷初审(基层行社负责人签字确认)一县级行社审查岗审查(主责任人审核)一贷审会审查一有权人审批。

独立审批人未同意的,有权审批人不得同意。

第五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银行股权质押贷款,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 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三) 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

(四) 经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 质押股权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六) 质押物清单;

(七) 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质押物调查由经办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并对调查的事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客户经理除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外,还要从以下方面对质押物进行调查和核实。

(一) 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 质押物必须是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接受质押物;

(三) 质押物是否为借款人(即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真实有效;

(四) 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否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

(五) 质押率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初步计算质押率,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第十九条评级授信。

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放款(担保),根据借款人的收入、资产、信用记录等资信及担保情况,通过授信安全控制量核定授信最高限额。

申请的授信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银行股权的价值需由我行指定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确认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章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查审议。

信贷管理部和授信评审部门负责贷款业务的审查审议。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 基本要素审查。

包括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人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 主体资格审查。

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及担保人是否有不良记录,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担保物权属是否明晰。

(三) 信贷政策审查。

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是否符合贷款人的信贷政策。

(四) 信贷风险审查。

审查核定客户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分析并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审查担保物价值是否合理,第一、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等;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第二十二条审查结论。

根据对信贷管理系统中电子资料的审查情况,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

取消纸质审查意见签署环节,审查人要在信贷管理系统相应操作环节签署意见,作为日常管理和责任认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贷款审批。

有权审批人可书面授权多个独立审批人,独立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作业,有权审批人拥有一票否决权。

对于一定额度内的贷款,有权审批人可授权审查岗(独立审批人)一并审查审批。

独立审批人按权限独立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需提请贷审会集体审查,有权审批人进行本级终批。

第二十四条审批内容。

有权审批人和独立审批人在权限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进行贷款审批,综合判断、分析和评价贷款风险度,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

主要审批内容为:

(一) 贷款业务是否超越审批权限;

(二) 贷款运作流程是否合理;

(三) 审批同意的贷款必须明确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四) 对审批不同意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前台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九章签约与发放

第二十五条贷款签约。

落实审查(审议)批复中附有的放款条件。

放贷审核岗通过信贷管理系统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关合同。

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与我行约定:

(一) 若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足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要求其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在本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的第七个工作日,本行可强行终止借款合同,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二) 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

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须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三)明确出质人下列事项的及时通知义务:

1.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2. 股权变更;

3.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押品登记。

质押登记前,须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须本行两名经办人员与出质人一同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

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出质人独自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的领取由抵(质)押登记岗操作办理,不得委托第三方办理。

第二十七条放贷审核。

放贷审核人员根据贷款审批意见内容,核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要素的一致性。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方可对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八条贷款支付。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十一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社要按照贷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贷款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调阅、保存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十条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权利凭证视同有价

单证管理,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

第三十一条贷后检查。

(一) 检查借款人的资金使用、生产经营、销售、财务、资信等情况。

(二) 经办分支机构负责质押物的监控和检查,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跟踪,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每季度需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评价质押股权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 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办理业务的,可进一步采取停止授信、终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 出质人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危及我行权利的,应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质押项下授信;

(五) 经办单位应按季撰写质押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质押物现状、质押物价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今后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建议。

如遇重大问题,应于当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质押权的变更和解除

(一)质押权的变更是指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各种原因要求变更换质押标的物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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