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河北商会章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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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河北商会章程草案

山东省河北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

山东省河北商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河北在山东投资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

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在鲁的河北籍企业与山东省企业和山东省各界之间的联系,同时为山东、河北两地的发展搞好服务,为振兴经济做出贡献。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工作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引导、教育会员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的依法经营意识;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和投资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等活动,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三)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参加和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友好往来。

表彰为两地经济建设有贡献的先进会员;

(五)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为两地企业间联合积极穿针引线,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六)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

(七)接受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经营方面有关事宜,为两地政府在行业管理方面提供管理依据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

凡经营信誉较好的河北在山东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符合《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本会规定条件的,均可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企业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商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四)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企业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发放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各项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本会会各项制度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

(一)要求退会的会员,应经所在机构的本级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对退会的会员给予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二)会员逾期50天不交纳本年度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三)被除名的会员,在一年内不得再加入本会。

(四)会员被除名或自动退会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对严重违法的会员企业,常务理事会有权决定免去其在商会的职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

商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企业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商会理事会召集。

商会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出要求,商会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及名额由商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商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商会的重大事项;

(四)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选举商会理事会;

(七)选举商会监事会;

(八)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全省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报经山东省发改委和山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批准,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商会理事会由商会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商会理事会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商会的全部工作。

第十六条商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常务理事。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三年。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三个月内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确定召开商会理事会会议;

(二)选举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三)增免常务理事,提请理事会议追认;

(四)聘任秘书长和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设立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负责人;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

秘书长一人。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和处理商会重要工作。

第二十二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会员企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于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及商会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保证商会各阶段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按计划实施。

(二)具备积极进取意识和责任感,热衷于商会事业,保证本人和直系亲属没有任何商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连带关系。

(三)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四)具备清晰的头脑和较强的工作计划性,积极为商会的发展、管理与决策提供依据。

(五)身体健康,具备较高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四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

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报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本会。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主持研究商会的重要工作,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人选。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三)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办理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商会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监事会,在商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监事会由三人以上组成,由监事会产生监事长一名,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长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维护商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协助商会理事会加强会风建设,检查商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检查商会的财务状况;核对理事会拟提交会员大会的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商会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对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商会纪律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商会会员违反商会章程和规定的行为,受理会员的控告和申诉;

(四)建议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五)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下级监事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负责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负责召集监事会,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四)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六章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三十一条本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二条名誉会长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知名度较高的各界人士;

(二)厅级以上的高级干部;

(三)对本商会及同乡做出较大贡献的组织者;

第三十三条名誉会长的职责

(一)为商会的建设和发展主动做好宣传和推动工作;

(二)为商会的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协助商会理顺社会各界关系,为会员企业创造良好环境。

(四)协助会员企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顾问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各界人士;

(三)热心为本商会服务并具备建设性思路的人士;

第三十五条顾问的职责

(一)在重大决策中发挥参谋作用,促进商会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在商会运作中发挥助手作用,促进会员企业的经营发展,并为其建言献策;

为会员企业健康发展和科学管理发挥指导作用;

在会员企业遇到问题时给以指导和帮助。

第七章分支(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经批准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本会的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八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和财产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的资助。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根据本会的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费。

分支机构收取会员的会费标准不得低于本会规定的会费收费标准(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商会经费及收益,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或商会实体机构的商务事业的发展,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有权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理事会审议,由2/3以上到会代表通过后15日内报经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生效后的章程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并备案。

第十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经山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会会址设在青岛。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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