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论文我国船员劳动合同立法现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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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我国船员劳动合同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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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航运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船员承载着航运业发展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所担任的船上工作具有高度专业性、危险性,同时船员还需忍受与社会和家人长期分离的痛苦。

船员的利益需要特殊的保障。

船上劳动生活环境与陆地上的巨大差异,这种差异导致了船员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损害补偿等方面有着自己特殊的要求,引出了船员利益的特殊性和特殊利益的特殊保护。

但我国目前的船员劳动立法还很不完善,船员的利益难以保障。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还是侧重于船员管理方面,对船员的权利义务问题有涉及,但不是很多。

其中专门针对船员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就更少。

本文从完善我国有关船员立法的意图出发,分析了目前我国船员劳动权益的现状,在船员劳动合同方面,针对劳动同关系、中介机构、劳动合同纠纷进行分析;

本文首先对船员劳动合同及其相关的立法成果进行介绍,包括对船员劳动合同的定义,并详细分析了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雇佣合同的区别。

这两者得区别与认定,直接关系到相关合同的定性与法律适用,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安排,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学界的重大课题。

笔者结合学界最新的学术观点并联系实际,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在文章得第二第三章中,笔者详细介绍了我国船员劳动合同立法现状,并详细介绍了国际最新的船员立法成果以及国外较为成熟的船员立法中关于船员劳动合同的规定,就船员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合同期限等重要问题展开分析,以期对未来中国的船员劳动合同立法带来新的启示。

最后在第四章中,笔者在前文论述与分析的基础上,对中国未来的船员劳动合同立法提出一些较为现实的建议,以期能为中国船员劳动合同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字:

船员劳动合同,船员条例,劳动合同法,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ABSTRACT

 

Thenavigationisaspecialoccupation,theseafarerisaspecialcommunity.Theirworkisfilledwithtechnique,riskandloneliness.Itissignificantforpromotingtheindustryofoceanshippingtoenhancetheprotectionofseaman'sright.Thebenefitsoftheseafarerneedspecialprotection.There’regreatdifferencesofworkenvironmentbetweenlandandsea.Suchdifferencesleadstheseafarerhavespecialrequestonwage,workcondition,damageindemnification,particularityofbenefitsofseaman,andspecialprotectiononthisparticularity.However,thelawsandregulationsbindingseaman'semploymentaren'tsufficientinChina,sothebenefitsofseamancan'tbewellprotected.

NowinChina,therightsanddutiesofseafarershavenosystemprovisio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Seafarers’Regulationscameintoforcein2007,buttheemphasisofthisArticlesisonthemanagementofseafarers,theprovisionofseafarers’rightsanddutiesarenotenoughandcomplete.NowChinahasnotmanyprovisionsofseafarers,saynothingofthelaborcontractofseafarers.

BasedontheintentionofperfectingChineselegislationaboutseafarers,thisarticleanalysisthecurrentsituationofforeignseafarers’rightsprotection;intheworkcontractofforeignseafarers,theauthoranalysestherelationsamongworkcontract,intermediary,disputeofworkcontractandsoon.

Thispaperfirstintroducestheseafarers’laborcontracttosomeofthebasiclegislation,includingthedefinitionoftheseafarers’laborcontractandanalyzingthedifferencebetweentheconceptsoflaborcontractandservicecontract.Theseareveryimportant,becausethenatureofthecontractdeterminestheapplicablelawtothecontract,andtheapplicablelawdeterminestherightandobligationbetweenthepartiesofthecontract.Iintroducetherealityandthedevelopmentofthetheoryonitandgivemyownopinion.

ChapterIIandChapterIIIfocusontheInternationalMaritimeLaborConventionandforeignnationallaborcontractsystems,thespecificcontentfortheseafarer,drawingoninternationalconventionsandlawsofforeigncountriesinthelaborcontractsystem.AndthenIintroducethelawofseafarersalary,workingconditions,durationoflaborcontractprovisions,toimprovetheChineseseafarers’laborcontractsystem.

Finally,ImakesomeadviseonChineselawofseafarers’laborcontract,andIhopeitwillbeusefultoprotectseafarers’rights.

FengLiyuan(InternationalLaw)

DirectedbyProfessorCaiCunqiang

 

KEYWORDS:

laborcontractofseafarers,seafarerstatuteofChina,laborcontractlaw,maritimelaborconvention,2006

 

目录

 

引言1

第一章船员劳动合同概述2

第一节船员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

第二节三类船员劳动合同介绍与分析4

第三节船员劳动合同常见条款介绍13

第二章我国船员劳动合同立法成果与不足19

第一节《船员条例》颁布实施前的空白阶段19

第二节《船员条例》对船员劳动合同的影响20

第三节《劳动合同法》对船员劳动合同的积极影响32

第三章国外船员劳动合同立法成果对我国的启示33

第一节船员劳动合同制度33

第二节船员劳动报酬制度36

第三节船员带薪休假制度39

第四节船上给养与生活条件41

第五节船员社会保障制度41

第六节船员劳动中介机构43

第四章对未来我国船员劳动合同立法的建议45

第一节制定以调整船员劳动关系为内容的船员法45

第二节实现船员劳动合同标准化46

第三节制定更高的船员劳动报酬标准47

第四节细化船员带薪休假的规定48

第五节规范船员劳动中介机构与船员劳务派遣49

结论51

参考文献53

致谢55

引言

 

“如果没有船员的贡献,世界上一半的人会受冻,另一半人会挨饿”。

这是一句在航运界十分流行的名言。

可见,正是由于世界各地船员的贡献与付出,保障着船舶和船上旅客与货物的安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实现公司的商业利益,人类才能够不断推动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全球化的实现。

我国作为世界上船员最多的国家,拥有至少155万名船员。

随着中国经济在全球的不断扩张与发展,中国外向型经济的需要以及中国经济对国际海上贸易的依存度都明确表明,船员作为一支社会主义建设大军,对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与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而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船员在整个国际航运领域中长期处于一个相对弱势位置,其中中国船员尤为显著。

由于相关立法的滞后以及制度性保障的不健全,使得中国法律对船员法律地位与权利的保护相对于他们所做出的伟大贡献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船员劳动关系不明确、订立船员劳动合同不规范、船员工作环境恶劣、船员工资拖欠以及船员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体系不完备等问题层出不穷,时刻威胁着中国广大海洋及内河运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船员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生存与发展,对我国建立庞大的高素质船员队伍以及中国航运业长远发展也有着巨大的负面影响。

从全球范围上来看,大多数航运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船员劳动合同法律体系,相关的国际立法也十分完备,相对而言,我国的船员劳动合同立法则相对落后。

《海商法》对此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07年通过并实施的《船员条例》在船员劳动合同这一块规定不明确且缺乏更加务实的实施细则,《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则缺乏调整船员劳动关系的针对性,难以应对船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特殊风险与状况。

这些不利因素使得实践中,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不断,产生了一系列不利于中国船员队伍建设与航运业长远发展的各种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为规范船员劳动市场保护船员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船员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结合我国已颁布实施的立法成果以及部分国外最新的船员立法成果的研究,寻找问题的根源,摸索解决之道。

第一章船员劳动合同概述

 

第一节船员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船员劳动合同的概念

船员劳动合同是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讨论的“船员劳动合同”是一个广义的抽象概念,概念范畴涵盖了一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以及船员劳动服务机构所签的各种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由于船员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供的船上服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关于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以提供特殊劳务为目的的劳务协议的性质一直争议不断,我国有不存在专门的船员劳动合同专门法律,因此,我们很难以劳动法领域中“劳动合同”的概念涵盖船员劳务协议全部形式,这样的处理显然以偏概全。

学界对船员劳动合同的性质有各种理解,例如在《海商法专题研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条文、参考立法例、说明》两本著作中,都把这种合同命名为“船员劳务合同”。

虽然与船员劳动合同仅仅是一字之差,但性质却差之千里。

司玉琢先生在《海商法专题研究》中认为,所谓“船员劳务合同”是指船员在一定和不定的期间内,或在一个或数个航次中,为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经营人和光船承租人)提供船上服务的劳务,而由船舶所有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并且在后文说明“船员劳务合同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它是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民事雇佣合同”。

这种定义方式,意味着将此类合同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狭义劳动合同进行彻底切割,将此类合同完全纳入民法中的雇佣合同概念范围中去。

对于这种较有代表性的定义笔者认为有两个不妥之处:

其一,此种“船员劳务合同”仅仅反映了船员劳动合同中的部分形式,否认了船公司与自有船员之间事实上存在的具有劳动法律关系性质的合同形式,同时也否认了船舶所有人与其自有船员间具有强烈人身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的情况;

其二,这样的定义会使船员与雇佣方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之中,因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都没有规定劳务合同这一合同类型,仅仅在一些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过零星的规定,这样显然不利于保护船员合法利益,使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始终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故此,为论述需要,同时为避免因两种合同性质上的区别造成读者的误解,笔者倾向于将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所签订的此类协议统称为“船员劳动合同”,正如笔者在开头所说的,这个概念是一个广义概念,并不涉及具体合同的性质。

二、船员劳动合同的特点

根据定义,笔者认为船员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其一、签约方式的多样性。

普通的劳动合同往往是用人方与劳动者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单独订立劳动合同,然而我国船员劳动合同许多都是由船员向船员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然后由该机构根据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需要与用人方直接签订,故此具有签约方式的多样性。

其二、船员权利的专属性。

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的是,由于船员所从事的海上运输与船舶操作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许多船上特殊职位还需要相应的职业技能与适任证书,特别在海上,船员的一举一动牵扯着众多人身与财产性权利的安全与稳定。

由于船员工作所具有的特殊风险,船员尤其是高级船员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合同权利。

其三、合同内容的强制性。

船员劳动合同的内容大部分是由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强制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与修改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擅自减免义务,船员也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

其四、合同种类的多样性。

船员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船舶所有人与其自有船员之间订立的狭义的船员劳动合同,这一类合同在性质上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定义,同时为与本文所论述的广义的船员劳动合同进行区分,方便读者理解,在此笔者将此类合同定义为“狭义的船员劳动合同”;

第二类,由自由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直接订立的船员雇佣合同,这一类合同属于民事雇佣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规定的约束,内容自由,与司玉琢先生在《海商法专题研究》定义的船员劳务合同基本一致;

第三类,是由自由船员与船员劳动服务机构订立的船员劳动合同,并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为船舶所有人提供劳务。

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这种合同性质应被纳入“劳务派遣”的概念范畴,从一定意义上也应被“狭义船员劳动合同”这一概念所吸收,但鉴于此种船员劳动合同存在的广泛性特殊性,以及其中出现的颇多问题与争议,笔者依然将它独立出来,单独成为一类,方便研究分析。

第二节三类船员劳动合同介绍与分析

现阶段我国船员劳动合同名称与形式多样,但正如笔者在上一节中分析的,依照合同的性质区分,在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类型的船员劳动合同,船员劳动合同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船舶所有人与其自有船员之间订立的狭义的船员劳动合同,自由船员与船舶所有人间直接订立的船员雇佣合同,自由船员与船员劳动服务机构订立的船员劳动合同,并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为船舶所有人提供劳务的船员劳务派遣合同。

三类船员劳动合同背后反映了不同的三种法律关系,彼此之间都具有较大的区别,笔者在此分别进行介绍与区分。

一、狭义的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雇佣(劳务)合同的区分

关于狭义的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雇佣(劳务)合同的区分的问题一直都是学界研究的重点与争议点。

为此,笔者建议先撇开船员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先对劳动法律关系研究领域中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等基础性问题出发进行研究。

(一)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由于存在相当数量的以调整劳动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法规的存在,关于劳动合同,我们已有了官方的定义,根据《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理解这一官方概念,关键的便是如何解释“劳动关系”.然而,先后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细则与司法解释中,很少涉及对“劳动关系”这一概念的界定。

所以笔者认为,理解劳动合同的前提便是明确“劳动关系”的含义,进而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劳务)关系,明晰劳动合同与雇佣(劳务)合同的区别。

学界认为,劳动关系是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只有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需要通过一定社会关系进行结合的条件下,这种社会关系才会产生。

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同属于一个主体,该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自然就不会出现所谓的劳动关系。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归属于不同主体,或者说劳动力的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是存在着劳动关系的前提。

回顾劳动法律研究的历史,欧洲学者们在较早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将劳动关系以及其他的雇佣关系统称为“劳动力的租赁”,他们将劳动力简单地想象成民法中的物的概念,试图将劳动法律关系纳入到物的租赁的法律关系中去。

此时的劳动关系概念更类似于现在所说的加工承揽关系。

很显然,当时的学者忽略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的关系,更忽视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的人身关系。

其后,随着两次工业革命的进行,人类历史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大型工厂出现以及劳动分工与劳动技能的专业化程度愈加成熟,学者们开始注意到劳动力交换和民事权利交换的区别,劳动关系不再仅仅是简单的劳动给付之债,更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之间建立了较为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

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从概念含混的雇佣关系中抽象出来,并逐步出现了现代法律意义的(狭义)劳动合同。

对于劳务关系,学界没有明确统一的概念,但可以肯定的是,劳务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已经成为了理论界心照不宣的共识。

大多数学者认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区别就是主体间是否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或者说从属性。

结合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的动态过程,缔结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关系成立之前,两者是平等主体,对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达成具体的劳动条件按照民事法律意思自治原则依法确定。

一旦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名成员,处于依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并对外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履行职责,用人单位则处于管理与指挥劳动者的领导地位。

相对于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劳务关系则不具有这种从属性,平等性始终贯穿于劳务合同产生、变更、履行以及消灭的全过程,这种关系也被统称为雇佣关系,此种合同也被习惯性地称为雇佣合同。

综上,笔者认为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分水岭就在于劳动者是否隶属于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则为劳动合同,否则即为雇佣(劳务)合同。

(二)狭义的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雇佣(劳务)合同的区别

结束了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以及劳动合同与劳务(雇佣)合同的梳理,使我们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与区分狭义的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雇佣合同。

狭义的船员劳动合同是指受《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间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而船员劳务(雇佣)合同是指船员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间内,或者在一个或者数个航次中,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提供一定船上劳务,而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支付报酬的民事雇佣协议。

联系上文笔者对劳动合同与雇佣(劳务)合同之间区别的分析,结合两种合同的概念,我们不难发现狭义的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雇佣(劳务)合同之间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狭义的船员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既具有平等性也具有从属性。

合同的一方是船员,另一方是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这里我们为论述的方便以劳动法律关系法律中的“用人单位”来称呼。

在船员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船员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对于是否建立船员劳动关系、相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其他相关的问由双方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依法确定。

但船员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船员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名成员,在合同和法律的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与指挥,对内享受单位职工的各项权利,履行本单位职工的义务,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外则以本单位的名义履行职责。

用人单位处于劳动力使用与管理的位置。

总结而言,双方在职责上及行政关系上具有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反映的是一种隶属关系。

船员雇佣(劳务)合同主体双方在整个合同的成立、变更、履行与终止的全过程中,始终基于平等地位,不具有狭义的船员劳动合同中双方的从属性特征,双方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单纯的经济价值交换,反映为一种合作关系。

第二,合同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相对于船员雇佣(劳务)合同,狭义的船员劳动合同与普通的劳动合同一样受到了比较强的国家干预。

狭义的船员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意志除了表现为合同双方的主体意志,同时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在许多方面甚至必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

在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问题都做了相当详细的规定,而作为劳动合同特殊形式之一的船员劳动合同仅仅是在适用的主体层面较普通的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所以必须像普通的劳动合同一般接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约。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船员雇佣(劳务)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民事雇佣合同,在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就合同的各项内容进行自由自主的协商,相对于狭义的船员劳动合同而言,收到的国家和法律约束较宽松,合同的内容也只需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具备基本条款即可依法成立与生效。

第三,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同。

由于狭义的船员劳动合同属于使用主体特殊的劳动合同,所以必然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相关的《海商法》、《船员条例》等特别立法以及我国承认并加入的各项国际公约等也当然地适用狭义的船员劳动合同,在以上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均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使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

船员雇佣合同属于特殊的民事雇佣合同,不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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