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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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韶学院〔2008〕143号

 

韶关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韶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韶学院〔2006〕1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招生办)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

取得学籍的学生可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

http//)查询本人的学籍基本信息。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编入下一级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1、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2、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

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

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3、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习年限、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学生的学习年限,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学习年限(本科四年,专科三年)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本科学生的学习年限最少三年,最多八年;专科学生学习年限最少二年,最多六年。

第七条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实行间修制。

获准间修的学生,可按休学的方式中断学习,保留学籍。

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八条学生应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

选修课是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并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在本院系或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九条每门课程的学分,以该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每学期计算一次。

课程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1、理论性课程:

学时数除以18—15;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

学时数除以18—36;

3、各类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计1学分;

4、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计1学分,一般不超过10学分。

第十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各年级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四章课程修读、选修和免听、免修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应确定自己的学习年限和课程修读方式(如间修方式等),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院系开课计划,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修课计划,分学期完成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

第十二条必修课原则上在本院系修读,跨院系修课须经院系和教务处批准。

选修课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度,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和门数,学生可在本院系或学校所开设的允许选择的有关课程内选修。

选修课程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如学生所选课程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学校和院系可令学生重选。

选修课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按每学分80元交费修读。

第十三条允许学习成绩好(上一学期最低单科绩点2.5,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听自学,经过任课教师同意和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

获准免听的学生仍须参加该课程的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已修读过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的学生在教务处主页学籍管理下载《韶关学院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过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并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方可获得免修资格。

免修申请、考核及审定,必须在前一个学期的期末考试前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在获得与所学某门课程相应的科技创新、素质能力方面的奖励时,如该课程属于选修课程,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六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五章成绩考核、补考、升留级

第十七条课程修读完毕,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成绩与平时学习成绩相结合所评定的成绩达及格以上,方可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一般都进行考试,少数难以命题考试的实践性课程实行考查。

考试与考查具有同等效力。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综合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具体表现的评语或测评分值。

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测验以及课外锻炼活动等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在教务处主页学籍管理下载《韶关学院学生体育保健申请表》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医院证明,并经院系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免予跟班上课,由体育学院公共体育部和体育教师安排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进行力所能及的保健活动。

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创新学分按韶关学院《创新学分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考核课程的门数和学分按下列方法计算:

1、跨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和规定学分计算;

2、单独设置的实验课、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和规定学分计算;

3、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军事训练等实践性课程,各按一门课程和规定学分计算。

第二十三条学校每学期主要组织二次课程考试。

一次是学期期末考试,另一次是缓考、补考。

学生应重视各种考试信息,按时参加考试。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本院系申请,经院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擅自缺考、旷考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各种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由学生本人在毕业前对该课程提出补考申请,经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考试前,各院系和教务处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学生是否具有考试资格。

凡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第二十七条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军训等不同课型都实行考勤制,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无故旷课或缺课(经批准免修或免听的除外)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并按时缴交规定作业。

作业由各班学习委员或课代表负责收集清点并送交任课教师批改。

任课教师定期向学生公布作业情况。

凡无故缺交作业又未及时补交的,由任课教师酌情核减课程总评成绩1-2分。

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二十九条学期总评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

补考不及格,到毕业前可以再进行一次补考。

仍不及格,不能毕业。

第三十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其成绩达到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含旷考、缺考、作弊等)课程达到18学分以上者必须留级,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原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所学课程实行留级前和留级后两个阶段。

留级前,按原年级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留级后,按新年级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形成留级前和留级后两份成绩单。

第三十二条应留级而拒绝留级的学生,应予退学。

必要时可以实施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章成绩及学分登录办法

第三十三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成绩(含实习)采用百分制记分。

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可取得课程的相应学分;不满60分为不及格,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四条课程考试成绩的一般评定办法是:

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指学生平时听课、考勤,完成实验、见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的综合评定)占30%。

实践环节较多的课程可适当调整比例。

课程考查成绩可根据平时成绩、实践过程中的表现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五条课程考核既计成绩又计绩点。

平均绩点反映学生的整体学习质量。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办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92分折合4.2绩点,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因考核不及格而补考后及格的课程,按考核实际成绩记分,并给予相应学分,但绩点均以“0”计。

第三十六条每学年结束及修业期满,教务处和院系均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方法如下:

∑本学年所有课程学分绩点

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本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数

(注:

①∑为和式和符号,表示各项相加;②课程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绩点数乘以该课程学分数。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三十七条 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应用水平统考的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其成绩合格者可替代不及格的公共计算机课程成绩(考试作弊者除外),并均以80分记载。

第三十八条 所有成绩改动均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由所在院系汇总报教务处核准后进行改动。

第七章交流生、插班生、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处理

第三十九条交流生有关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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