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瑞铁路保瑞段土建五标中铁三局火工品管理办法6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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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瑞铁路保瑞段土建五标中铁三局火工品管理办法630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火工品管理3

第三章火工品储存5

第四章火工品仓库6

第五章火工品器材购买7

第六章火工品器材运输7

第七章火工品使用8

第八章火工品器材加工10

第九章火工品检查监督10

第十章考核办法11

第十一章附则12

附件1:

火工品管理制度13

附件:

2: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18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铁三局集团大瑞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建设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结合中铁三局集团大瑞铁路工程建设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三局集团大瑞铁路项目经理部各分部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中铁三局集团大瑞铁路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四条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为了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项目部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万刚强

副组长:

万国强郭建东郝渊伟王华洪

组员:

黄和平王云龙李琨游树斌冯建生杨卫国陈冰赵鑫张建飞王凯军

使用火工品的各分部经理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机部负责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过程安全,各分部爆破作业领导负责火工品使用过程安全。

第五条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各分部,必须依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详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程,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使用火工品的各分部,必须接受铁路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标段内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火工品管理

第七条使用火工品的各分部,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火工品在管理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错发等问题。

第八条储存火工品的仓库,应相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各分部选派火工品仓库保管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⑴仓库保管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爆炸物品。

具体任务是:

①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②负责按照程序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③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④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⑤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⑥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⑵仓库库管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

具体任务是:

①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②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③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④由当地民爆公司负责爆破的分部在使用火工品前必须按照分部提供的使用计划数量进行护送,护送到现场时必须是民爆公司的爆破员和分部的负责人同时清点送达的火工品,保证数量准确无误并进行签认。

⑤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每个火工品仓库,施工单位应选派2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并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和巡守。

第十一条火工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并与110连警,采取给仓库保管员,安全员配备必要的警戒设备,库区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电话等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并确保其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每天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施工现场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由民爆公司负责爆破的火工品若有剩余由民爆公司爆破员负责带回本库,返库后做好退库登记,若出现意外事故则由当地民爆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各分部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在认真清点登记后,由机物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等资料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

销毁时,应在批准地点进行,并有分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积压的火工品,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

具体处理方式是:

⑴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⑵按规定进行销毁;

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或项目部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在路内单位间调剂、转让。

调剂、转让时,一般以整箱(盒)为单位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分部没有火工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火工品的分部,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六条严禁擅自向分部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火工品;严禁将火工品承包给各分部使用的协作队伍队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各分部应及时做好清库和撤库工作。

撤库后,库管员须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存档。

由当地爆破公司负责爆破的火工品台账由爆破公司负责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章火工品储存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火工品必须储存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库管员昼夜保管、守护。

当地民爆公司的仓库由本公司负责值守,出现意外与使用方无关。

第十九条严禁随意存放火工品;严禁非法设立火工品器材临时存放点。

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各分部应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实施。

临时存放时,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

严禁分部将火工品器材分发给协作队伍或个人进行保存。

民爆公司供应的火工品只需在需要的时候及时送到即可,不需要临时储存,较少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第二十条各分部必须建立严格的火工品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

火工品收存、发放,应严格按照制度登记、签字,由各分部负责签发《爆破器材审批使用签认单》。

库房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民爆公司所供应的火工品也必须见到分部领导审批的《爆破器材审批使用签认单》方可进行供应发放,否则可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火工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第二十二条火工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应设置明显的标牌。

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其中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边缘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二十三条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并确保通风良好,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房内应悬挂湿度计和温度计。

第四章火工品仓库

第二十四条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火工品,但无专门储存火工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

第二十五条火工品仓库建立前,应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库管和安全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实施。

仓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和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进行火工品仓库建库选址时,应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勘察实地,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建库时,还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⑴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12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⑵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和防护网。

⑶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

墙外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设置排水沟。

⑷库区内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同时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

⑸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严禁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汽油和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⑹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设置临时存放点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派专人保管、看守。

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第五章火工品器材购买

第二十九条火工品购买工作,由物机部负责。

购买前物机部应按计划签订火工品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并购买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采购爆炸物品时,各分部应委派经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四分部的所有爆破器材由《德宏天地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第六章火工品器材运输

第三十一条火工品器材运输由各分部负责。

运输火工品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并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由爆破公司负责爆破的由爆破公司负责运输到爆破现场,爆破结束后,爆破器材如有剩余,经双方确认使用数量,剩余的火工品由爆破公司负责返库。

第三十二条运输火工品器材时,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驾驶,并选派熟悉所运火工品器材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十三条运输火工品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交通安全规定。

装运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必须使用专用车辆,采取捆绑加固措施,并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

装运时,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四条火工品运输应按指定路线,在白天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

途中需要停歇时,须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派专人看管,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五条火工品装卸、倒运时,应在白天进行。

执行装卸任务的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六条火工品器材应按照车辆核定荷载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

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

运行中显示红灯与鸣笛。

装运时,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且高度不得超出车帮。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装在两辆车内专车运送,两车之间距离大于50m。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装在木板车厢内,车内应衬垫胶皮或麻片,并只准平放一层。

第三十七条火工品器材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须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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