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典当业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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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典当业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中国典当业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

中国典当业协会,英文为ChinaPawn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P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典当企业、相关组织和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挥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

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研究现代典当的业务规律、经营理论和管理办法,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典当模式,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制定行规行约,建立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研讨和展会活动,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之间以及国际交流合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协助制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并组织推进标准、认证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典当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创办会刊和协会网站,加强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和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系指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的典当公司和相关企业;

团体会员,系指各地区典当业协会以及相关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系指关心和从事典当业务、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管理人员、研究人员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地址等,承诺拥护本章程、参加本协会活动;

(二)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件。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本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五)及时向本协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件。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协会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以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理事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根据会长或1/3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多数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按年度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经费决算和下年度经费预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并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分支机构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属全体会员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三个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3年6月2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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