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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二○○二年六月

目录

一、前言2-3

二、释义2-4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2-8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2-9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2-10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13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2-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17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26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2-29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2-29

十二、基金的成立2-31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2-32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2-40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2-41

十六、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2-42

十七、基金的登记过户2-42

十八、基金资料的保管2-43

十九、基金的投资2-44

二十、基金的融资2-50

二十一、基金资产2-50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2-51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2-55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2-57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2-59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2-60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2-64

二十八、业务规则2-66

二十九、违约责任2-66

三十、争议处理2-67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2-68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2-68

三十三、其它事项2-70

三十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2-70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的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设立。

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设立,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

指《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直销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元:

人民币元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登记过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7、8层

法定代表人:

孟立坤

成立时间:

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5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50年

经营范围:

募集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

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张恩照

成立时间:

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

8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它业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购(申购)费;

5、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7、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负责基金登记过户。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过户业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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